否定辩证法:自然与历史的关系_法兰克福学派论文

否定辩证法:自然与历史的关系_法兰克福学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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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兰克福学派否定的辩证法是其社会批判理论的哲学基础。法兰克福学派在规定辩证法的基本性质时否定辩证法的本体论性质,否定辩证法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认为辩证法只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之中,真正的辩证法只能是历史辩证法,是与人类史前史相联系的历史方法。本文对上述思想进行了阐述和评论,在关于辩证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法兰克福学派的辩证法是其社会批判理论的哲学基础,以往国内对其辩证法理论研究不多,影响了对社会批判理论内在精神的理解。同时,在辩证法理论中,法兰克福学派对唯物辩证法作了多方面的批判,虽总体上不应肯定,但对于正确理解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哲学亦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本文仅对法兰克福学派关于辩证法基本性质的理论进行评述,以引出自己的结论。

法兰克福学派把自己的辩证法称作“否定的辩证法”,它以否定面对一切,这一原则甚至适用于“否定的辩证法”自身。法兰克福学派很少给辩证法下一个确切定义。因为在他们看来,下定义本身即是肯定——这已经违背了辩证法的精神。但是如同相对主义悖论一样,法兰克福学派也回避不了对否定辩证法的肯定,当然他们尽量采取否定的方式来作出肯定。阿多诺曾对辩证法做了这样的阐释:“在某种意义上,辩证逻辑比排斥它的实证主义更实证主义。辩证逻辑作为思维,尊重被思考的东西——客体——甚至在客体不尊重思维规则的地方也是如此。对客体的分析离开了思维的规则。思维不需要赋予它自己的规则性以足够的关注,它完全可以独立思维。如果给辩证法下定义是可能的话,那么,这就是一个值得推荐的定义。”〔1〕可见,阿多诺这段话实际上是说,辩证法就是无规则性——这是从“否定的辩证法”的最彻底的立场上,对辩证法自身的规定。在对辩证法的一般性质的具体阐述中,法兰克福学派还是从各个方面对辩证法作了限定。

一、辩证法不是一种“本体论”

法兰克福学派否定辩证法的本体论性质,反对把辩证法变成关于整个世界的永恒不变的抽象原则,这一思想直接构成了法兰克福学派“否定的辩证法”的最根本的逻辑前提。

本体论和形而上学数千年来一直试图寻找一个关于整个世界的绝对出发点,一个终极结构,并以此为基础创造一种可以描述一切的统一语言。哲学史上的种种一元论都是这种还原主义的产物。阿多诺认为,作为传统哲学的一个门类,辩证法也被囿限于这样一种思维图式之中。在传统哲学中,辩证法同样是“第一哲学”,它获得了宇宙中的绝对支点。这是一种“虚假”的设定。在他看来,“否定的辩证法”不是一种本体论,“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结构,以至不论怎样变化,其自身仍然作为基础被保留下来。”“我们并不是为了再建一个本体论,甚至不是为非本体论的本体论才去批判本体论的。”〔1〕

A ·旋密特则致力于从对“物质”概念和“自然”概念的批判性阐释中论述这一思想。他认为,所谓本源物质、存在物的本源根据之类并不存在,“由于物质实在和人相关联的相对性,因而不仅它处于‘为他存在’时,即使处于‘自在存在’时,也都和本体论原理不相容。”〔2〕所以,辩证唯物主义绝不能承认有什么脱离具体的规定而独立存在的自在的物质实体。在马克思那里,“物质”或“自然”一方面标志存在着的万物的总体,另一方面又标志着人的实践要素。费尔巴哈由于单纯强调总体这一方面,因而陷入了“纯粹自然”这种素朴实在论的神话。与此相反,马克思并不只想用物质的“世界实体”这同样属于形而上学的东西,来置换黑格尔的“世界精神”;所以,马克思虽然也谈到“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但他却加了一个批判性的保留:一切这种优先地位只能存在于中介之中。他说,马克思“决不是在无中介的客观主义意义上,即决不是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理解这种人之外的实在。”〔3〕这一中介就是以实践为主体的人类的社会历史生活。可见,马克思是以“物质”和“自然”概念的第二种涵义为着重点,并以此统一了第一种涵义。于是“作为全部实在的自然概念并不导致一种终极的世界观或一种独断的形而上学,而只是标定了这种新唯物主义活动的思维水平。”〔4〕

由于马克思不再追求关于世界的统一的抽象实体,他同时也把辩证法从本体论中分离出来。所以,“在马克思那里,看不到他抽象地列举辩证法的‘规律’和‘原则’,……这些都不是偶然的。”〔5〕然而,马克思之后的一些正统理论家却把辩证法变成了一种本体论和形而上学,把辩证法的各要素从具体的历史内容中分离出来,紧缩成三个与实在相对立的、被实体化了的根本规律。“于是辩证法成为在马克思那里所没有的东西,即世界观、解释世界的积极原则。”〔6〕施密特认为, 这一修正与他们坚持的物质本体论有着极密切的逻辑联系。在物质问题上,他们一方面认为“物质本身”不过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实际上只存在着物质的特定的存在方式;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坚持认为,物质之能解释宇宙进化问题,不在于它的规定性,而在于它是世界的最高原则。因此,他们的自然概念仍然是本体论的。与此相应,他们自然“把物质作为在其自身中具有辩证法结构的东西来叙述。”〔7〕如果说在这些理论家那里,辩证法总还构成科学概念的中介体,那么,当代的一些正统理论家则进一步把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从自然科学问题中分离出来变成对自然存在的直接论断,把原来在马克思那里原本是历史的和批判的理论进一步推向本体论。而在V·B·兹昂涅洛夫等人那里,辩证法甚至被“紧缩成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各个原则的目录单,这些原则作为空洞的外壳和图式被内容遮盖起来。”〔8〕

应当说,阿多诺和施密特对本体论的否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合理的。

首先,我们确实不应当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作一种追求超验实体的本体论和形而上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确实存在着“物质”、“自然”这一类传统哲学本体论范畴,但是这类范畴已经在内涵上发生了根本变化。看不到这一变化,就无法划清马克思主义哲学同一切传统哲学(包括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界限,就会把“物质”、“自然”和“绝对精神”看作是简单的语词置换。对于“物质”和“自然”,马克思并没有把它们当作一种超验实体来看待,而是致力于从人的现实关系中,从社会和历史关系中去规定它们,甚至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还原为现实的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在这种现实关系中,抽象的物质和自然都只能具有“非实在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中,既然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亦即人对人说来作为自然界的存在和自然界对人说来作为人的存在,已经具有实践的、感性的、直观的性质,所以,关于某种异已的存在物,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可能了。〔1〕

其次,同样我们也不应当把辩证法“实体化”为变化世界中不变的“永恒原则”。正如不存在抽象的“物质”一样,也不存在作为整个世界的先在结构的辩证法。承认这一先在结构必然走向唯心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确实出现了一种把辩证法实体化的倾向,它把辩证法当作变化世界中永恒不变的根本法则,于是人们便开始教条式地注释辩证法,使辩证法活生生的革命内容变成了枯燥干瘪的“作用……反作用”、“联系……运动……转化”、“既对立又统一”等公式,甚至要求自然科学家根据这些公式去做出预见!在这一倾向下,辩证法不可避免地同机械决定论、预成论和肤浅的乐观主义结下不解之缘;而其作为人类解放学说的革命性和批判精神则荡然无存。

然而,法兰克福学派在反对把物质、自然、辩证法实体化的过程中,却混淆了本体论的不同涵义,笼统地反对一切本体论,这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

本体论是关于存在的学说。存在的涵义相当广泛,它既包括超验存在,也包括经验存在。在哲学史上,一些哲学家由于不满足于经验存在的变动不居性,转而追求经验背后的超验实体,与此相关的理论便是“形而上学”。法兰克福学派所反对的便是这种特定意义的本体论,但问题在于他们却在一般本体论的名义下来论述问题,否定一切本体论。这无疑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而事实上,后来当法兰克福学派把辩证法限制在社会历史领域,论述主客体的辩证法时,尤其是当他们把实践当作统一主客体的本体论范畴时,便已经自相矛盾地承认了辩证法的本体论性质。

二、辩证法不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

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既是法兰克福学派反本体论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又是导出其主客体辩证法、否定辩证法的又一前提。

法兰克福学派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基本上采纳了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奇等人的思想。卢卡奇曾指出:“归根结底,辩证法的各种基本规定,例如主观与客观的相互作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现实中的历史变化作为构成思维变化的基础范畴等,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并不存在。”〔2〕法兰克福学派几乎全部接受了其前辈们的思想。

1.自然界不存在辩证法的一切要素。法兰克福学派反对自然辩证法的根本理由即是认为自然界不存在辩证法的一切要素。对此,施密特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把辩证法引入唯物主义自然观产生出很多根本问题,如“能否把‘整体性’、‘矛盾’、‘创造力’、‘内在的否定’这些辩证法的规定,一般地归属于被还原成抽象物质的自然?”〔1〕对此,他追随卢卡奇的思想,认为自然界既不存在主观与客观的相互作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也不存在现实中的历史变化作为构成思维变化的基础范畴等,因此,“自然界不存在辩证法中最本质的一切要素。”〔2〕例如关于矛盾问题。施密特认为,先于人类社会的自然界只导致 外部各要素相互间的两极性与对立,充其量只导致相互作用,而没有导致辩证法的矛盾。在他看来,相互作用虽然超越了机械的因果性,但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它仍然是没有概念的事实。这种相互作用没有考虑到人的需要和目的,因此,它仍然只是站在“所谓概念的门槛上,即站在因果关系的机械思维和辩证法的概念思维之间。”〔3〕

在施密特看来,自然辩证法在很大意义上是把各种自然规则同辩证法等同起来的结果。他要求我们必须把关于自然的机械方法、18和19世纪的进化论同辩证法区分开,只有这样,才能认清辩证法的本质。

2.自然辩证法:在自然与历史的关联中。自然界不存在辩证法的一切要素——这是法兰克福学派反对自然辩证法的根本理由,而这一思想的另一面即是自在的自然只是一种抽象,自然是历史活动的一个要素——这是法兰克福学派否定纯粹自然界具有辩证性质的另一个根本理由。在这种意义上,他们认为也可以承认自然辩证法,但它只能存在于自然与历史的关联中。马尔库塞认为,“辩证法的整体也包括自然,但仅涉及进入社会再生产的历史过程的自然和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历史过程的条件的自然。”〔4〕施密特则作了更具有代表性的论述。施密特认为, 对恩格斯的自然观提出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否认自然辩证法的概念,事实上,“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已经包含着自然辩证法。”〔5〕然而, 由于马克思赋予自然以特殊的社会历史意义,他的自然辩证法也完全不同于恩格斯的理解,“自然辩证法家马克思并不想停留在人类以前的自然存在及其历史上(在这一点上,恩格斯奇怪地同曾被他激烈批判过的费尔巴哈广为一致),不是仅仅‘从客体的形式’去考察现实。”〔6〕在马克思看来,“由于自然产生作为意识活动之主体的人,自然才成为辩证法的……由于人逐渐地消除外部自然界的疏远性和外在性,使之和人自身相作用,为自己而有目的地改造它,自然辩证法才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活动中。”〔7〕可见,在施密特看来,自然辩证法如果存在的话,便只能存在于自然与历史的关联中,在这种意义上,自然辩证法已经把自己扩展成为“一般人类历史的辩证法”〔8〕。

我们认为,法兰克福学派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确实指出了现行辩证法理论的某些未曾解决的难题和缺陷。

(1)关于自然与社会历史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围绕我们周围的,为我们所认识和改造的自然都属于“人化自然”。在这一范围之外的自然在我们的意识中是抽象的、空洞的。既然围绕我们的自然已经为我们的认识结构、伦理要求和审美意向乃至于更为现实的实践力量所改变而成为“人化自然”,这种自然便只能是社会历史的一个要素。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由此,我们便必须把辩证法同社会历史联系起来看待。而超越认识的历史过程,超越社会历史,试图建立一个关于宇宙不变的永恒结构的现行辩证法显然忽略了这一问题。

(2)关于矛盾和发展问题。辩证法是关于矛盾的学说,而辩证法研究矛盾是为了解释发展问题。发展从原则上说应当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具有进步的性质。当矛盾双方中的进步方面、革命方面战胜了落后一面时,我们说事物有了发展。然而,当现行辩证法把矛盾和发展当作宇宙的普遍规则来论述时,便遇到了不可解决的矛盾。如在自然界的矛盾中,哪一方代表进步、哪一方代表落后便无从确定。而这一问题不解决,发展问题便无从谈起。事实上,我们一直把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当作发展哲学的重要科学根据。但是认真考察进化论就会发现进化论并没有提供给我们“进步”和“发展”的概念,它在进化问题上提供给我们的倒恰恰是一个以“适者生存”为核心的相对主义标准。所以,达尔文的“进化”概念远不等于哲学上的“发展”概念。〔1〕

3.辩证法与科学概念和定律。在辩证法研究中,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把辩证法实体化倾向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倾向,即把辩证法实证化。这一倾向有两个表现,其一是在自然现象中寻找辩证法的实例。这一做法是与辩证法的实体化倾向一致的:正因为辩证法被实体化为变化世界中的不变结构,而这一结构又不能被理性逻辑地推导出来,便只能到自然现象中去寻找例证。于是矛盾便是“正极、负极”,质量互变便是“水变汽、汽又变成水”、否定之否定就成了“谷子—谷杆—谷子”的轮回过程。在这一做法中,辩证法无疑成了列宁所批判的“关于实例的总和”。其二是不断地对自然科学概念进行所谓“概括”和“提升”。在这一表现中,人们不断地把一些自然科学概念在不同学科中进行简单的对比、比附以论证其普遍性,然后便把它直接纳入辩证法体系中。这一方面把辩证法研究变得极其简单机械,另一方面也混淆了辩证法原理同自然科学概念、定律的区别。

其实,辩证法研究在本质上并不是把自然科学说过的话,在一种更为“普遍”的意义上再重复一遍,而在于把不同门类具体科学之间不同的价值指向(真、善、美等)在更高层次上统一、综合起来,以此来解决人与自然、个体与群体的矛盾冲突。

总之,上面的问题已经大大阻碍了辩证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者应当努力解决的问题。

三、辩证法到底是什么

法兰克福学派否认辩证法是一种本体论,是关于自然的普遍法则。在这种否定中已经蕴涵着关于辩证法基本规定的肯定性结论。

1.辩证法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什么是辩证法?对此,法兰克福学派赞同卢卡奇、柯尔施、布洛赫等人的观点。卢卡奇认为,辩证法是关于相互作用的辩证法,但最本质的相互作用则是在历史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主体与客体辩证关系。柯尔施反对列宁片面地把辩证法转移到客体上,认为这样就彻底破坏了存在和意识、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布洛赫进一步认为,辩证法本身就是人所创造的客观世界中的主客体关系,没有主客体关系就没有辩证法。

法兰克福学派接受了其前驱者的思想。阿多诺认为,传统哲学割裂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不可分的关系,去探讨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这是毫无意义的“前辩证法的活动”〔2〕。真正的辩证法就是探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在他看来,主体与客体既相互作用又相互分离,而一切辩证法都产生于作为对立两极的主客体结构之中。

施密特认为,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对现实的考察仅仅是以“主体的形式”出发,把一切都消融在主体之中;与此相反,费尔巴哈则仅仅“从客体的形式”考察现实,这使他一方面在考察自然时只是“停留在人类以前的自然存在及其历史上”,〔1〕另一方面在考察人时,他“ 对于同他所说的自然相对立的人加以人本主义的强调,则始终是抽象的。”〔2〕因此,费尔巴哈所说的人与自然的统一“只同把人是自然所 孕育的这一点神秘主义地神化了有关,而与在工业社会中以社会、历史为中介的人与自然的统一无关。”〔3〕在马克思看来,对现实的考察 既不能仅从主体的形式出发,也不能偏执于客体的形式,“他毫不踌躇地坚持这两个要素是不能相互取消的。对这种不可取消性的认识,毕竟是构成他的唯物主义的核心的东西。”〔4〕“而马克思批判的实质就 是把它消溶在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之中。”〔5〕

可见,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脱离客体的主体辩证法与脱离主体的客体辩证法都是抽象的、片面的,辩证法只能是主客体关系的辩证法。

2.辩证法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关系是对人类世界基本矛盾的哲学抽象,这一矛盾的现实基础就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所以,法兰克福学派在一般地确定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后,又进一步把辩证法确定为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以此为最终把辩证法归结为历史辩证法确定前提。

哈贝马斯认为,唯物辩证法既有意识要素的介入,也有盲目的自然要素的介入,是二者以实践为中介的中介运动,换言之,辩证法即是人与自然以实践为基础的相互作用。施密特在考察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时指出,自然概念无论在哲学上,还是在自然科学上,都必须把社会实践的影响包涵其中,正“由于自然产生出作为意识活动之主体的人,自然才成为辩证法的,人作为‘自然力’是和自然本身相对立的。……由于人逐渐地消除外部自然界的疏远性和外在性,使之和人自身相作用,为自己而有目的地改造它,自然辩证法才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活动中。”〔6〕据此,他断言:“辩证法的关系只有在人与自然之间是可能的。”〔7〕施密特以此来解释辩证法的具体问题。如在矛盾问题上,施密特区分了矛盾与自然界普遍存在的两极性、对立乃至于相互作用,认为作为辩证法基本内容的矛盾并不是普通的两极对立和相互作用,因为这些都没有包含人的需要和目的,所以仅具有前辩证法的性质。真正的辩证矛盾只存在于人与自然的作用和反作用中。矛盾问题既然可以这样理解,那么对于否定性等辩证法基本内容的理解也就不言自明了。

3.真正的辩证法只能是历史辩证法,是与人类史前史相联系的历史方法。法兰克福学派把辩证法规定于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反对与人无关的辩证法,目的是要把辩证法溶入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确定辩证法。因为在他们看来,与人发生作用的客体和自然已经失去了其单纯的自在性和纯粹的“本体论”性质,而反映了人与人的关系,具有社会历史性,所以,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法只能是一种历史辩证法。

马尔库塞认为,辩证法的整体也包括自然,但仅涉及进入社会再生产的历史过程的自然和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历史过程的条件和自然,“辩证法因此由于其性质而成为一个历史的方法。”〔8〕在这一前提下, 一切自然事实都只能作为与事实不能分离的有限历史整体的要素来看待。因此,“所有的辩证分析都必须符合社会历史过程的结构……仅就每一事实都受社会过程的对立影响而言,它们是服从于辩证分析的。”〔1〕施密特认为卢卡奇的独特功绩是首先指出把辩证法限制在历史和社 会现实中对于唯物主义的重要性。在著名的萨特和伽罗第关于辩证法仅仅是人类社会实践的运动形态还是自然界的普遍属性的争论中,施密特旗帜鲜明地站在萨特一边,认为辩证法不能归属于自然本身,它本质上是一种历史规律。

但是法兰克福学派在一定程度上又超出了这一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普遍持有的观点。他们特别强调历史辩证法并不意味着历史的普遍原则和结构。马克思在论述历史发展过程时曾把人类历史分为“人类成熟的历史”和“人类实际的历史”,关于前者,马克思又把它称为“人的史前史”,它是阶级社会的历史,当这一历史结束时,人类实际的历史将开始。马尔库塞认为,这一区别“意味着辩证法的界限”,马克思的辩证法乃“是与史前史阶段相联系的”,它所涉及的是历史过程的特殊阶段即“阶级社会的整体”。所以辩证法将随着人类史前史的结束而不复存在,“因为理性决不允许把史前史的辩证过程强加于人类未来的历史”。〔2〕

施密特从反“本体论”的立场出发,认为甚至对于人类历史也不能赋之以无所不包的统一的辩证法的结构。在他看来,由于人们相互间和人们对自然所处的地位关系的变化,因而不能把人类历史简单地归结为同样形式的辩证法结构。施密特在详细考察了马克思关于历史和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论后指出,显然马克思作为首要课题的,无论如何不是构成人类历史总体的东西,而是探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在马克思看来,严格地说只存在两种真正的历史辩证法:一种是根据民族特点或多或少具有革命性质的辩证法;另一种是从资产阶级时代向社会主义时代的最终解放转变的辩证法。〔3〕

法兰克福学派对辩证法的一般理解是不无道理的。从文化史上看,人类对世界统一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原始人对世界统一性的认识属于天然的直觉,这主要是因为原始人缺乏充分的自我意识,他与自然尚未完全分裂开来,但也正因为这一点,这种世界统一性在原始人意识中这只是一种混沌的、笼统的、无差别的统一。随着人与自然矛盾的展开及由于人类自我意识的个体化而形成的个体与群体矛盾发展,原始人对世界统一性的直觉逐渐为一种分裂意识、矛盾意识所替代。人们通过对世界的分析总结出了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等矛盾范畴。随着这一分裂发展到极端,人类又产生了新的统一意识。但是这一新的统一意识并非原始意识的简单恢复,而是分析之后的综合亦即矛盾的统一。而人类世界最基本的矛盾即是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体与群体的对立,因而新的统一意识即是关于这些矛盾的统一意识。不仅如此,这种统一也不再是为整个世界寻找一个抽象普遍的“本体”和“始基”,马克思把这些矛盾的最终解决直接关联于人的解放。

可见,辩证法作为关于矛盾的学说,它所要解决的最根本矛盾即应当是作为人类世界基本矛盾的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及个体和群体的矛盾,在这种意义上,辩证法即是关于人的解放的学说。

注释:

〔1〕T·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伦敦1973年版,第141页。

〔2〕T·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伦敦1973年版,第136页。

〔3〕〔4〕〔5〕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24页;第14页;第18页。

〔6〕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52页注释〔2〕。

〔7〕〔8〕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52页;第55页。

〔9〕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208页。

〔10〕参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第84页。

〔11〕转自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56页。

〔12〕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198页。

〔13〕〔14〕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56页,第56~57页。

〔15〕H·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重庆出版社,第284页。

〔16〕〔17〕〔18〕〔19〕A ·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57页;第57页;第58页;第58页。

〔20〕参见丁立群《发展是什么》,《求是学刊》1987年第6期。

〔21〕T·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伦敦1973年版,第202页。

〔22〕〔23〕〔24〕〔25〕〔26〕〔27〕〔28〕A ·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79页;第15页;第15页;第79页;第15页;第58页;第211页。

〔29〕H·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中译本,第284。

〔30〕〔31〕H·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中译本,第284~285页;第284~286页。

〔32〕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译本,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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