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都市部分国有资产出售的几点看法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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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成都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使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川国资(1994)11号《关于有计划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成都市体改委、财政局、国资局对成都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部分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是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将企业的闲置资产或一部分产品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不好的车间、分厂进行出售。对一些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也可进行整体产权转让。

二、国有资产出售的对象为国内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只限售给法人,暂不售给自然人;企业部分车间、分厂可由职工集资购买,改组为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单台(套)设备可以出售给自然人。

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出售底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须经市或区(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不能以帐面值代替。国有资产出售底价应以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净值为依据,出售成交价不得低于出售底价。

四、企业国有资产出售的方式

(一)一次性出售:即将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公开竞价出售,根据净资产额、职工安置费用等因素确定拍卖底价,向社会公开招标,按自由竞价方式进行资产拍卖,一次性收回出售资产收入。

(二)职工集资购买:由本企业职工集资购买企业的部分资产(车间、分厂或成套生产线),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先租后售: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一次性出售的资产,可以先实行租赁经营,待租赁期满并条件成熟后,再将资产出售。

(四)转债为股:将企业所欠其它法人或个人的债务,经协商同意后,直接转为债权人所持有的股权。

五、出售国有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一)单台(套)资产由企业依法自主处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中单独说明。

(二)企业部分车间、分厂或中小型企业整体出售,先由企业提出方案,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再行处理。

(三)特大型或大型国有企业整体资产的转让,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六、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应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占用的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后才能转让,转让后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企业资产较大,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有困难的,经国土部门同意,也可继续租用,并相应办理有关租用手续。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经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与企业资产一并出售。

七、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处理办法:

(一)企业出售单台(套)设备及部分资产的净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企业经批准出售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及车间、分厂有净收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企业使用,作为负债核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缴纳资金占用费。

(三)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用于资产的再投入。

八、企业整体出售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资、国土、社保局等部门,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和资产转让等有关问题。

九、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售的管理和指导,既要按照推进改革、提高效益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搞好国有资产的出售工作,同时也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规范交易行为,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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