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

马丽萍[1]2007年在《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化、网络化开始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给我们带来无限商机,但互联网络的开放特征也使得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越来越为人所重视,如何确认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电子签名从技术上保证了数据电文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和篡改,但它的安全使用须配合安全认证体系的建立,来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可靠。电子认证是电子商务安全的核心,是电子签名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认证机构以"中立的第叁方"的角色,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信用保障,维护交易的安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技术的支撑,更需要法律的保障,研究电子认证的理论和运用,特别是如何用法律来规范和推进电子认证的发展,有其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它国家的研究和立法成果,着力探讨电子认证的有关法律问题;在借鉴已有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子认证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我国电子认证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章电子签名与认证概述。简述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概念;介绍了电子签名及认证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PKI系统;同时,对各国电子认证立法进行简要概括。第二章认证机构及其证书管理。在阐述认证机构概念、特点的基础上,对认证机构的设立、终止、监管及其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管理等相关问题加以探讨。第叁章电子认证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主要研究电子认证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认证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电子认证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明确了笔者的观点,电子认证关系是基于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人间的认证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依赖方之间是一种利益信赖关系。第四章实践中的问题和立法的完善。首先对我国的电子认证立法加以概括分析,然后归纳当前我国电子认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前文的研究,提出关于完善我国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曾娴玲[2]2005年在《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了传统手写签名的功能,而对签名人身份真实性的确认则是通过电子认证来完成的。电子认证在网络贸易中发挥着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本文着力于探讨电子认证相关的法律问题,结合各国电子认证立法对认证行为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我国现行立法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第一章从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关系入手,阐述了电子认证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作用。同时对以认证机构和电子证书为核心的认证制度进行了概述。本章还对目前各国在电子认证立法方面的情况作了介绍。 第二章明晰了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对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用户以及信赖人叁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电子认证各方应尽的法律义务。 第叁章在探讨了电子认证机构将面临的风险之后,围绕电子认证中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展开论述。包括电子认证各方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涉及归责原则的认定。本章最后一节涉及国外立法对电子认证机构责任限制及法定免责的规定。 第四章着重研究电子认证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作为跨境服务的准入问题,对境外证书的承认也纳入到该章节进行讨论。 第五章是对我国电子认证立法的述评,包括对我国电子认证立法进程的介绍以及《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综述。最后,在前文对各国电子认证立法的比较分析基础上,归纳出我国新法尚待完善的地方。这是本章的重点,这也是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黄瑞鹏[3]2006年在《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任何一场科学技术的革命,都将导致经济和法律的变革。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也不例外。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铺垫了物理基础。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频繁地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经济已从一个假设的领域发展成为一个能为人类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经济形态。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交易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以及通常称为“电子商务”的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这些方式涉及使用不是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储存办法。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既给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希望,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原有的法律制度是不足以应对和解决的,网络经济的出现已对原有的法律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用网络法律来规范网络经济乃至所有网络活动成为必然和趋势。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或作为其附件或逻辑上与之有联系的数据,并且它可以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数据信息中包含的信息的认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双方或多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约、承诺具有可信赖性,当债务与合同义务发生不履行时,又如何有效的使违约方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就涉及到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用来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等特点。使用电子签名,能够确认以下两点:信息确实是由签名者签署的,即确认对方的身份,防止抵赖;信息自签发后到收到为止未曾作过任何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防篡改性。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存在内在的关联性,电子认证所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 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机构以加密技术为基础,以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数字摘要等为手段,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身份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与

邱阳[4]2013年在《电子签章认证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电子认证行业,如今正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而电子认证的相关立法却略显滞后。本文按照介绍电子认证、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展望未来的思路对现存的电子认证法律漏洞进行了研究。导论部分,介绍了研究的原因、意义以及世界各国的电子认证立法状况。因为本文解决问题的思路之一就是通过对比国外先进立法,所以此处为第四部分做了铺垫。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什么是电子认证、电子认证的立法模式、认证证书、电子认证的意义和必要性等内容。为后面将要提出的问题做一个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电子认证机构,因为法律是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第叁部分,提出问题。本文只罗列了所要研究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并不涵盖全部。主要有:法律责任问题、自建CA问题、交叉认证问题。第四部分,解决问题。本文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借鉴海商法,主要用于解决电子认证法律责任问题;思路二是对比国外法律,主要有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电子认证法,来解决我国的问题。第五部分,展望未来。根据《电子认证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关内容,预测了相关立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

余璟[5]2007年在《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电子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身份认证服务的第叁方机构,它旨在解决网上交易的安全隐患问题,为电子商务提供一种可信赖的方式。电子认证机构具有权威性、中立性与非营利性的特点。在电子认证过程中,与电子认证机构直接发生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向电子认证机构提出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认证服务申请的为证书申请人,它通过电子认证机构的审查并取得数字证书后,就成为电子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凭借证书用户的数字证书享受认证机构提供的身份认证服务的一方是证书依赖方。电子认证机构应当于证书用户与证书依赖方之间中立公正的提供认证服务。网络交易的风险性、市场缺陷性、政府管制的合理性和电子认证机构的特殊性都决定着应该建立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对电子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和缺漏的地方,对其修改完善需要理论上研究的支撑。但理论界对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很不足,既有的研究也是从对电子认证机构某一个层次的监管如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主体这些监管体系下的局部角度出发,而未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从整体上做体系性研究。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劣决定着电子认证机构的发展完善和市场信心,也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因此,对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探讨势在必行。本论文尝试着做这种探讨。本论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界定”。在本部分中,笔者分叁个层次介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概念。首先,从电子认证机构的产生和功能上引出电子认证机构的概念,进而从其属性与主体方面阐释了其特殊性;继而,从对监管学理定义上推导出电子认证机构监管的概念,论证了其特殊性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的概念即是为了解决认证市场中市场机制的失调,引导认证机构的有序化发展,建立安全稳定的电子认证机构而由政府实施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结合法律制度的概念,笔者对电子认证机构法律制度作出了自己的表述并论证了其特殊性。第二部分“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网络风险性理论、市场缺陷理论、政府管制理论、和电子认证机构的特殊性理论是支撑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网络风险性理论是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电子认证机构的存在为网络的虚拟性与不稳定性给网络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提供了一种难以取代的解决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中发展电子认证市场,规范电子认证机构是必然的选择,制定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为电子认证行业提供权威性的保障也是当然之举。市场缺陷理论认为电子认证行业对整个电子商务存在正的外部效益而企业的内在利润追求使其难以自我调整,证书用户与依赖方也缺乏对其监督的激励机制,同时,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用户和证书依赖方之间、证书用户与证书依赖方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各方利益之间的不平衡也难以解决,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完善的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建立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体系。政府管制理论认为由政府监管可以达至电子认证机构与电子认证行业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所以电子认证机构的规范依托于制定完善的电子认证监管法律法规,确定政府监管的有效方式和程序才是最合理的。最后,笔者从电子认证机构的特殊性即权威性、中立性、非营利性角度论证电子认证机构需要相应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第叁部分“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该部分中笔者先对相关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包括联合国、欧盟、美国、德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电子认证机构监管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概述,进而分别从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机制,市场准入监管、营运过程中的监管与市场退出的监管以及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对各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电子认证机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四部分为“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目前的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和《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叁个方面,在总体上缺乏原则性的指导;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过于严格;还存在一些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缺乏外国认证机构的准入制度、交叉认证制度、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制度,在民事责任制度和认证机构退出的规范上也很不充分。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完善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上笔者的主要建议有:首先,应当确立对电子认证机构适度性监管的法律原则;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认证市场的发展适当放宽对电子认证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在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营运过程监管制度上确立认证机构的兼业禁止制度、明确认证机构在审核证书申请人身份时的合理标准、解决电子认证中的交叉认证问题,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上完善认证机构市场退出时的通知义务;最后,在民事责任规制上确定电子认证机构的对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形态、建立责任限制制度。本文力图在下列方面有所创新:1.选题角度方面。目前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从总体上对电子认证机构的各个方面进行概括性的介绍,主要目的是将电子认证机构这个大多数人们比较陌生的概念呈现在大家的面前,使大家对其有个总体上的了解。另外一个层面是选取了电子认证机构若干问题中的一个点进行研究,目前研究的立足点主要是电子认证机构的性质、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电子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对于电子认证机构而言,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关乎到其健康存续与发展,笔者于是从电子认证机构的众多研究中另辟蹊径,选取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这个点进行体系化的论述。2.理论依据方面。在对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的时候,笔者没有拘泥于经济法这个领域,而是研读了大量法理学法哲学以及经济学金融学方面的着作,借鉴其中关于法律的价值目标,经济学上的政府管制理论,金融监管理论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以类比研究的方法,为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法律制度寻求理论的依据。3.立法完善的建议提出方面,本文立足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对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认证机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并结合理论研究之精华,独创性地提出了电子认证机构适度性监管的概念,并从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中的电子认证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电子认证机构的营运监管、电子认证机构的退出监管和电子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监管这几个方面出发,分别对其中的不完善和缺失的部分提出了建议。

孙璐[6]2005年在《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二十世纪的一场深刻革命,席卷全球的网络风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此成为二十一世纪经济生活的中心。然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又使其呈现出与传统交易不同的特点。其中最恼人的,莫过于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严重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种确保电子交易信息真实性和交易双方身份准确性的机制,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成为我们跨越电子商务“门槛”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电子认证就是在这种特定背景下应运而生。电子认证通过交易各方都信赖的第叁方出面,证明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和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消除交易对方的疑虑,为交易的达成起到桥梁作用。由此而言,电子认证在整个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核心地位,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已成为电子商务得以开展的基础,也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 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从电子认证的产生原因入手,比较分析了国外电子认证的相关立法,详细介绍了主要电子认证法的立法模式,同时运用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电子认证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问题,最后立足我国电子认证业的现状,评析了《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成功与不足,并根据现实需要试探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电子认证概述”分四节,分别介绍了电子认证的分类、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电子认证的程序以及电子认证的作用。在探讨电子认证的作用时,采用新的视角从维护网络安全、保证商务信用、提高证明力叁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本章不仅作为电子认证基础性知识的介绍,也包含了学生对电子认证的基本理解,为下文的讨论做好了铺垫。 第二章“国外电子认证立法”结构是分总式,首先分别对国际组织和各国的立法现状和特点进行介绍,然后归纳出电子认证立法的叁大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成因和缺陷作了分析。本章的写作目的是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为我国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刘媛[7]2006年在《论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及其对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在信息技术飞速进步的推动下,网络作为信息交流的新手段正无比的生命力全面迅速地改变着社会和经济构成的各个方面,对传统的法律规范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和挑战。在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信息网络时代所要解决的基础性法律问题,而为保障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发展起来的电子签名技术,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因应对策。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专门性法律的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为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建设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的历史并不长,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特色的电子签名法律体系,但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在概括分析了电子签名、数字签名和电子认证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简要阐述了犹他州《数字签名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立法原则,重点探讨了其在确定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机构的管理及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方面所具有的独特地立法特色,分析和总结了其立法经验和教训,试图得出一些相对合理的结论,并据此对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略陈浅见,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和完善我国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提出一些粗略的建设性建议。

张丽[8]2004年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文中指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改变了人们千百年来的传统生活方式、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网络来缔结电子商务合同,从而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法中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是采用数据电文合同形式进行数据信息的传输、交换和存储的,并将数据信息存储在计算机的磁性介质中。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当事人互不见面,其信用和身份只能通过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等安全保障机制来确认。因而电子商务贸易中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问题,这也是本文作者要探讨和研究的主要问题。作者在深入分析、研究学术界有关这些问题的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剖析了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联系与区别,并对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立法中可能涉及的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陈鑫[9]2009年在《网络银行业务安全及其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的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银行业进行了新的制度变迁,网络银行是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概念、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业务安全和内控机制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来自网络的各种恶意攻击、应用软件的漏洞以及系统本身的缺陷使得网络银行业务面临着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诸如网络银行业务中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问题、电子货币环境下反洗钱法律问题、网络银行业务中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等等。解决网络银行所面临的业务安全问题需要法律的规制,由于网络银行业务是一项较新的银行业务,相关立法实践和监管机制的缺位和不足,因此,如何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网络银行的风险、加强网络银行的监管,建立规范经营和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保证金融业的安全运行就成为一项急需解决的新课题。本文正是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于网络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在借鉴了网络银行发展和监管制度较为成熟的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该课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进而对网络银行业务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张维芝[10]2011年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整个电子商务合同的基础阶段,其是否合法决定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等法律问题。结合当前国际国内主要的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本文着重围绕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形式、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以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几个方面探讨了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电子商务合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订立的合同,具有及时性、标准性、技术性和意思表示电子化等特点。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包括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应以到达主义为标准。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撤回可以按照传统合同法的理论解决,二者的撤销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情况具体分析。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两种基本途径。电子商务合同虽然与传统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不相同,但采用“功能等同法”可以使其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缔约主体的身份只能利用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来确认。与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相比,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相对滞后,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出现的新问题,有相当大的立法空间。

参考文献:

[1]. 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D]. 马丽萍. 山东大学. 2007

[2]. 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D]. 曾娴玲. 华侨大学. 2005

[3]. 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问题研究[D]. 黄瑞鹏. 中国海洋大学. 2006

[4]. 电子签章认证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邱阳. 山东大学. 2013

[5]. 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余璟.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6]. 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D]. 孙璐. 东北财经大学. 2005

[7]. 论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及其对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启示[D]. 刘媛. 暨南大学. 2006

[8].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D]. 张丽. 内蒙古大学. 2004

[9]. 网络银行业务安全及其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 陈鑫. 南京财经大学. 2009

[10].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维芝. 苏州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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