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十大劳动争议评论_劳动关系论文

2005年十大劳动争议评论_劳动关系论文

点评2005年10大劳动争议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争议论文,点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月,上海: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宣判,五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30万元

上海化工研究院是国内唯一生产15N标记化合物的单位,15N技术为该院的自主知识产权。为保护自行研发的15N技术,该院先后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并将15N技术的所有资料存档并列为“秘密”等级。

2002年5月,上海化工研究院发现,熟知15N生产技术的该院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辞职后跳槽至埃索托普公司工作,且埃索托普公司的15N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与上海化工研究院完全一致。其生产的15N标记化合物通过汇鸿苏州公司出口销售。同时,埃索托普公司还向上海化工研究院的国内外代理商用发传真、送样品等方式,低价提供15N标记化合物,严重影响了上海化工院产品销售,给该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上海化工研究院于2003年10月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陈、程、强三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告到市二中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并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四被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此案于2004年1月中止审理。同年5月和8月普陀区法院和市二中院先后对上述四名被告人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陈伟元、程尚雄和强剑康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不等;埃索托普公司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

2004年8月,市二中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四名被告重新回到民事被告席。同时,根据上海化工研究院的申请,法院通知汇鸿苏州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2005年2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诉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埃索托普公司和江苏汇鸿苏州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五被告停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稳定性同位素15N技术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上海化工研究院经济损失230万元。

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事实证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大的风险来自参与人员的泄密和同行的“挖角”,因此,加强技术人员及高管的管理就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环节。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约定竞业限制、申请专利、发现泄密行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其实有很多法律手段可以用来保护商业秘密。本案中,上海化工研究院的成功胜诉为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

2月,平顶山:女工要求男女同龄退休权案一审宣判,原告败诉

2005年2月8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要求男女平等享有同龄退休权的劳动争议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香华原系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的职员,生于1949年10月,1968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10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的相关规定,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原告周香华退休,并于2005年1月通知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周香华认为,被告要求原告退休的决定侵害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违背了宪法。原告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被告关于原告退休的决定。2005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对原告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周香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事实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以此为据,为原告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的诉讼价值在于,国内首次有人提出了对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合宪性的质疑。宪法规定男女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但国务院规定了男60岁、女55岁不同的退休年龄,这一规定是否违宪,本案法官做出了否定的判决。有报道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考虑推迟职工的退休年龄,或先考虑延长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以减轻社会养老的压力,此消息引起各界高度关注。据了解,目前欧盟的退休年龄一般是65岁,随着全球老龄化的进程,调整退休年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各国都很慎重。近年刚刚把退休年龄由65岁调整到67岁的美国,是经过了将近20年的研究才最终实施的。因此,我国即使调整退休年龄,也不会很快实施。

4月,成都:“谭氏官府菜”厨师跳槽,被判250万天价违约金

2003年7月18日,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吴林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谭氏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约定,在聘用期限内,公司向吴林提供年薪30万元、一套230平方米的住房和一辆雅阁轿车。吴林向公司承诺,在聘用期内,对菜品开发中的技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技术资料绝不外传、外泄及传授他人;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要求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2004年6月底,吴林突然离开了该公司,随后又将住房、轿车交还给了公司。2004年8月30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吴林支付250万元的违约金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2月30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谭氏官府菜”允许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谭氏官府菜”的利益,裁决吴林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2005年1月10日,吴林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并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4月19日,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到“谭氏官府菜”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3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吴林负担。由于不服青羊区法院的判决,吴林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开庭审理,经调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点评:因违约跳槽而引发数额如此巨大的违约金赔偿,在国内餐饮界尚属首次。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厨师享受高报酬,自然须承担高风险,250万的违约金在不抵触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同样不违反公平原则。但需指出的是,此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和法院的一审判决均判吴林承担250万元的巨额违约金,这与当地劳动法规就违约金问题的相关规定滞后有关。国内一些发达城市就劳动争议、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就吴林的情况而言,若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其承担的违约金也不过只有30万元。对于那些没有对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的城市来说,一旦发生争议,违约金是否过高,界定起来就非常的麻烦和棘手。

6月,北京:西门子裁员引发集体静坐抗议

2005年6月,部分西门子员工对于公司裁员表示强烈抗议。此前不久,西门子将其全球手机业务卖给明基BenQ。一个月后,一些员工突然接到公司要他们离职的通知。公司称,如果在当天17时之前接受这一决定,并同时归还电脑、SIM卡和员工卡,将得到“N+2”的经济补偿;如果超过17时仍未签字,公司将单方面解除合同,只补偿“N+1”。所谓“N”,即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为额外补偿年限,计算出的数字乘以员工此前的月工资,即为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举个例子说,如果在西门子工作三年,月薪3000元,按“N+2”补偿,就可获得15000元的经济补偿。不少员工对此次裁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则认为,尽管他们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是其补偿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法定补偿底线,其“N+X”的方案已经包含了提前一个月通知期的工资“即‘代通金’”。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代通金”作为补偿,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

点评:中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赔替代金、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解除。此外,如为经济性裁员,还需看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还要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过劳动局报批等手续。因此,此次西门子裁员事件是违反《劳动法》的,无怪乎最后引起数十名员工集体静坐抗议等众多波澜。

7月,成都:西南地区首例民航飞行员成功跳槽案,三百万身价转会民营航空

2004年7月至10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先后有5名飞行员递交辞职报告,其中包括机长李建国,以及丛征勇、董义、李来寿、汤寒松共5名飞行员。李建国于1995年从空军某部转业到国航西南分公司后,在这家公司效力十年之久。2004年10月,他提出辞职,但未能得到公司同意。2004年12月2日,李建国来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国航西南分公司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支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请求仲裁委裁定违约方李建国支付赔偿金4136900元、违约金3385156.67元、培训费478300元、赔偿服装费17725.5元,以及住房补偿费30142.4元,5项费用合计804万余元。2005年2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同意国航西南分公司与李建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国航西南分公司为李建国办理辞职相关手续、补发飞行小时费;李建国支付国航西南分公司违约金338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仲裁结果,双方均不服,2005年3月,双方分别向成都市双流县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7月6日,双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情重大,甚至吸引了十多名省人大代表特地前往旁听。李建国向法庭请求判令航空公司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确认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并要公司支付十余万元的住房补贴。但航空公司表示,可以辞职,但前提是李建国要支付804万余元赔偿。李建国起诉同时,李来寿、董义、丛征勇三人也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航空公司同时也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向连同汤寒松在内的5人分别提出179万余元至800余万元不等的索赔。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汤寒松一案因超过仲裁期限,航空公司主动撤诉,另外4人均与公司双方达成和解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李建国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李建国也与航空公司庭外调解,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后,李建国、董义、丛征勇等三人去了某民营航空公司,而李来寿去了海南某航空公司。据了解,接收李建国等三人的某民营航空公司为李、董、丛三人每人支付了300万元补偿金给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后,三人得以在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且得到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双方的和解协议经确认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双流法院撤回了起诉。至此,这件因飞行员辞职而引发的巨额赔偿案得以解决。

点评:这起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航空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案,为西南地区首例。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依法定原则行使辞职权是不受约束的,但在双方合同有约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辞职虽合法但构成违约,违约则应依法赔偿单位损失。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本案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劳动者的违约赔偿责任做了确定。飞行员“转会”成功,为目前民航界飞行员因流动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300万元的转会费由下一任雇主承担,既还员工自由身,也弥补了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可谓皆大欢喜、两全其美。

11月,上海:“中远”欠薪纠纷有定论,申思劳动仲裁案获支持

2004年年底,申思转会上海中邦足球俱乐部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原中远足球俱乐部应该支付其2004年工资250万元人民币。但“中远”认为:申思在2004年出场次数未达到合同要求,所以实际支付其200万元人民币,余下的50万元以欠条的形式交给申思。

2005年年初,“中远”将股权转让给永大足球俱乐部,新俱乐部宣布与以往所有人员的工资均已结清。未拿到欠薪的申思向足协上诉,不料足协认为申思所持合同并不符合足协规定,从而驳回申诉。因此围绕这张“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了种种争议。2005年3月15日,申思转而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3个月的调查取证后,仲裁委于6月16日裁决:支持申思的申诉请求,即原中远俱乐部需要向申思支付拖欠的50万元薪水。俱乐部不服,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决结果的判决。

点评:2004年的谢晖、马健,2005年的申思,发生在体育明星们身上的劳动争议,近年来有日渐增多的趋势。由于他们身份特殊,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不可低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介入说明,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考虑到运动员劳动争议的特殊性,笔者建议设立一个由既懂体育又懂法律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仲裁机构,以提高专业仲裁的权威性。同时,对于职业体育运动员的俱乐部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规范运作,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小失大。

11月,上海:17名白领突遭集体解散,事实劳动关系也受保护

2005年11月,经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仲裁庭调解,上海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庭补足了没有足额支付的17位白领的工资;另外,由于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还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代通金”,两项费用共计59250元。

2005年9月,不少高级白领在招聘网上浏览到了这样一条消息:一家从事德国知名化妆品代理的公司正在招募高层管理人才,办公地点在赫赫有名的外滩中心超甲级写字楼。于是他们放弃了原本已经很优厚的待遇,从全国各地赶来,跳槽到这家公司。不料,仅过了两个星期,公司突然告知她们集体解散,仅发给每人几百到上千元不等的津贴。更棘手的是,此前他们反复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以“没有印好”为由,一再推脱,这让他们顿时陷入了无证可对的尴尬境地。11月10日,黄浦区劳动仲裁部门正式受理了17名白领与“上海女人春天”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员工称他们从几家知名招聘网站获知该公司的招聘信息,经面试后取得了“聘用通知书”,于是才进入了公司工作,但刚过月半就突然被解雇。公司方称:公司目前尚未正常运作,招聘系公司一个管理人员的私人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同时,公司也未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任用者不予认可。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经仲裁委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员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费用。

点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经济和管理上的强势地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颁布施行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做了更加倾斜的保护性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此外,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须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哪家公司想以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劳动法》义务,那就打错了算盘。

12月,上海:凭一封信函要回457万,沪上“标王”案尘埃落定

2005年12月初,上海涉案金额最大的劳动争议案终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伟公司支付公司原总经理宋先生劳动报酬等共477万元人民币。

宋先生自1995年开始到华伟公司出任总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月,华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致函公司另一董事,提出如宋先生能使公司扭亏为盈,则可取得公司利润的10%作为提成奖,宋先生对此表示同意并在信函上签名确认。但华伟公司当年取得盈利后,并未支付宋先生相应的提成款。2004年10月,华伟公司免去了宋先生的总经理职务。为此,宋先生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999年至2004年的利润提成款、经济补偿金等近800万元。经过仲裁、一审到二审,法院作出了判令华伟公司支付宋先生2002年至2004年提成奖457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0万元的终审判决。

点评: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宋先生签名的信函,能反映出双方就利润提成达成一致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此信函支持了宋先生法定时效内的提成奖。凭一封信函要回457万,听起来有点玄乎,但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法律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对公司高管或员工的承诺必须兑现。

12月,深圳:17名员工体检镉超标,集体索赔425万

2005年12月,一起总额达425万元的集体诉讼案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16名在职员工和1名离职员工将深圳捷霸电池有限公司(简称“捷霸电池”)告上法庭。由于在“捷霸电池”的工作造成体内镉严重超标,他们提出每人25万元的索赔请求。庭审中,17名员工的代理人认为,公司明知这些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有职业危害,却没有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也未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7名员工中的2名已经发生慢性轻度中毒,在医院治疗。虽然其他超标者未达到中毒的程度,但一旦发生病变,将产生高额医药费用。如果公司一旦倒闭、破产,这些员工将索赔无门,因而要求“捷霸电池”事先支付将来可能产生的医疗费以及10万元精神抚慰金。公司辩称,公司已告知员工职业危害,发放了相关劳保用品,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且,在检出镉超标后,公司已停产镉产品。对于检出镉超标的员工,公司每人每月支付300元的营养补贴,并调离镉作业岗位。庭审结束前,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随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点评:从全球各地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而在各类劳动争议中,集体争议亦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如美国波音公司性别歧视集体诉讼案、EA公司前员工集体诉讼要求补偿加班费案,沃尔玛公司150万女工集体起诉抗议待遇低于男性案等。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往往影响到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甚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中,公司对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是其法定义务所在,因此,对于“捷霸电池”而言,拿出一笔基金,用于这些发生镉超标的员工未来发生病变后的处理费用,方是用人单位的应对良策。

12月,北京:工伤认定未被受理,曲乐恒状告劳动保障部

2005年12月,前知名足球运动员曲乐恒,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送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被告席,要求劳动保障部撤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曲乐恒,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其在诉状中诉称,2000年4月26日,根据俱乐部的要求,在自由活动结束后,其返回俱乐部途中,因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张玉宁驾车违章出现交通事故,致自己重伤,经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区大队认定,张玉宁负全部责任,曲乐恒无事故责任。2001年1月4日,辽宁足球俱乐部对曲乐恒作出“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定。2001年2月13日,他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辽宁足球俱乐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给予其相应的工伤待遇。2005年7月31日,曲乐恒在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得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但该决定并未向自己送达,也未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005年8月21日,他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5年9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接受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进行工伤认定的委托,并未对曲乐恒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曲乐恒认为,进行工伤认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自己有权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委托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工伤认定。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不予受理行为,已对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构成了实质影响,故请求撤销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点评:状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曲乐恒能否打赢这场“民告官”官司?其关键在于:当时曲乐恒是否可以委托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即其申请行为有没有错误?此外,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能否导致曲乐恒的工伤认定法律保护程序终结,投告无门,也是影响此案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最终结果如何,2006年,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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