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法律意识的比较研究--以北京和东京的调查为中心_法律论文

中日法律意识比较研究——以北京、东京调查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京论文,北京论文,中日论文,法律意识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序

一个法治国家,至少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一切法律又必须切实得到遵守与执行,同时,社会全体成员又必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这三者缺一不可。即立法、执法、法律意识三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的关系。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分不开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形成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前提,但健全的法律意识并不是消极的,也会积极影响立法和执法,为加强立法和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与立法、执法相比,我国对法律意识的研究起步较晚,更缺乏在科学调查基础之上的实证研究。因此,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呼唤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呼声日盛,迫切需要大力提高法律意识,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但是,提高离不开现实的基础,脱离实际的提高必然会事倍功半。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状况如何?过去是个难于准确而有根据回答的问题。因为估计总是靠不住的。在亚洲乃至全世界,日本是较早进行法律意识调查的国家之一,早在1971年7月日本文化会议进行了第一次调查,以后出版了《日本人的法律意识》,5年后的1976年3月又进行第二次调查,以后出版了《现代日本人的法律意识》,开了亚洲各国法律意识调查研究的先河。在上述两书的影响下,我产生了在中国进行法律意识研究的愿望,中日法律意识比较研究是我一直关心的一个课题。如有可能在全国进行调查,当然是最理想的,但由于财力、物力、人力的限制以及技术上的原因,当前不易实现。因而,计划在北京作一次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调查,大致是仿效日本的做法。日本的调查,不是在全国范围,而是在东京都30公里以内地区进行的。我们的调查,比日本的范围大,但受制于财力,样本数比日本少些,其他做法类似,目的想达到国际上认可的水平。我们的选题,列入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八.五”重点项目,于1992年7月批准。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较其他一般都市水准高些,更高出全国的平均水平。主要的问题是:包括郊区农民的数量较少,仅有65人,约占调查总数的百分之4.52,占全国人口相当比重的55个少数民族的状况,更是无法包括。尽管如此,北京作为中国的一个城市,与东京都代表日本一样,仍具有中国的代表性。

与此同时,我们充分意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在此之前,中国的国家机关既没有过调查,法学界也没有这种经验。但我们早已注意到日本以川岛武宜的名著为首,有为数众多的有关著作和论文,特别是《现代日本人的法律意识》这种关于调查研究的著作,对我们的调查研究无疑会起很大的促进作用的。

为了与国际研究接轨,汲取日本在这一领域的宝贵经验,运用于我们的调查研究中去,我曾亲自去日本考察研究一年,访问了总理府广报室、法务省等有关国家机关;各大新闻社、NHK社会舆论调查研究机构;各大学的法学部与有关研究室以及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等,就法律意识的理论、调查的技法、中日间的若干比较等进行了研究,并在日本的几所大学进行过有关交流。这些,对我们这次调查研究是有帮助的。

此次调查,我们委托认为可信的《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按照我们提出的要求进行的。这次调查,作为中国第一次的正式调查,进展顺利。它不仅是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为今后的法律意识研究提供了基础数据,而且更主要的又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资料。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固然应以法律为根据,但人们的法律意识状况也是必须考虑的。司法机关虽较立法机关更容易接近人们的法律意识,但除了依靠某些调查统计和分析外,是无法把握其全貌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注意到“国民可以接受的‘度’”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对于行政执法、法制宣传以及法学教育等也是有意义的。不仅如此,开展一些国际间比较,特别是中日间法律意识比较,是十分有意义的。中日两国社会制度虽有不同,但又都是以东洋文化为文化基础,有共同之处,研究两国法律意识中的“同”与“不同”,对加强两国文化交流,消除国际交往中的障碍,也是有深刻意义的。12亿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状况,为世界各国人民所瞩目,从其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这一大国地位来看,阐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状况毫无异义具有世界意义。

二、调查概要

1、调查目的

初步了解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状况,以有助于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为主要目的。

2、调查对象

以北京市18岁以上男女公民为对象,日本为满20岁男女公民,因为中国这个年龄已成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调查区域

北京市市辖区10个,市辖县8个,总人口为1050多万人。此次调查为调查机构的既定区域:8个区(含两个近郊区,一定的农业人口),较日本更广,调查总体(人口)为600万人,比日本更多。

4、样本总数

为1500,日本为2000

5、抽样比例

1∶4000

6、调查方式

入户,以本人亲自记入为主,少数人不便的采用听取法,由调查员代为记入,日本采用调查员面谈记入法。

7、调查期间1995年2月15日—24日(10日期间)。

8、调查实施

由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按照所提要求进行,日本也是委托给民间调查机构进行的。

9、回收结果

①有效回收数(率)1438(95.86%)

②未能收回数(率)62(4.14%)(原因:临时出差、生病、拒绝等)

10、每人回答所用时间:最快者为13分,最慢者为42分,平均约21分。

回答者的构成如下:

男性724(人)50.35(%)

女性714 49.65

职员266 18.50

干部233 16.20

学生179 12.45

知识分子123

8.55

工人463 32.30

农民654.52

军警312.16

家庭妇女261.81

其他523.62

18—30岁

597

41.52

31—40岁

459

31.92

41—50岁

201

13.98

51—60岁

1248.62

60岁以上573.96

小学56 3.86

初中267

18.57

高中525

36.51

大专303

21.07

大学287

19.36

⑤实际收入:

300元以下 344

23.92

500元以下 534

37.13

700元以下 332

23.09

900元以下

714.94

1000元上下 422.92

⑥所属党派:

共产党、共青团 578

40.19

民主党派33 2.29

其他827

57.51

三、设问构成

不仅在标本数,就是在问卷的设计上也受到条件的制约。日韩两国的设问都在40问以上,我们不得不压缩到30问。这30问大致可分为以下5组。

第一、调查中国人基本价值观方面的变化。如“在社会生活中什么事情最重要”,如何处理“个人权利(包括自由)与公共利益发生的矛盾”,男女是否应有同等的继承权,女性在社会上是否还存在不平等,罪犯的人权是否受到尊重等9个设问。

第二、调查公民对法律的知识、印象或评价方面的情况。如读过报纸上刊载的“新通过的法律吗?”我国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守法的人中“最主要的是哪些人”以及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态度等8个设问。

第三、调查公民在法律意识这一层次上,在日常生活中利用与法有关的制度或手段方面的情况。如“对既可通过法院判决,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纠纷,你首先想选择哪种?”,解决社会上的纠纷常有“公了”和“私了”这两种方法,对:“私了”怎样看,:“如发现家属中有犯罪嫌疑的人,你劝其自首吗?”“当你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想起诉吗?”从商店买来的商品发现“假、冒”时“你想怎么办?”等等。

第四、调查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机关,如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民的认知方面。如这些机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公正?设有4对法官,每对中哪个好些等。

第五、调查在现行法令中认为“最重要的法律”是什么,评价我国已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民意以及法律是否得到了切实遵守等。

四、中日法律意识比较

人们的社会意识有多种形态和内容,从大的方面来说,有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民族意识、宗教意识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法律现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是有区别的,二者不可等同。人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可分为感性认识阶段和理性认识阶段,与此相适应,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人们的法律心理状态,法律心理状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印象、情绪、体验等,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对法律现象的认识限于表面的、直观的,尚未达到理性认识的高度。虽然如此,它对人们的行动,也起着巨大的作用,如对贪污盗窍、行贿受贿等所激起的忿恨情绪,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积极心理状态;反之,侵吞社会财富、贪得无厌的情感,则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律的消极心理因素。法律观念是在法律心理状态的基础上产生、长期形成的,是更高的理性认识阶段。它是人们法律心理状态的系统化和理论化,其内容包括对法律本质及其作用的深层认识,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对于人们的法律行为作出评价等。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在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对人们的行动起着指导作用。

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状态与法律观念的总和,是可以取得共识的。在阶级社会法律意识是不统一的,剥削阶级的法律意识与被剥削阶级的法律意识是根本不同的。这一点是中日两国的根本分岐,日本是不承认阶级的。

1.法律虽是阶级的,但又是公平的。

法律和法学理论是法律意识的“浓缩形态”,但法律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是一致。因此一提到法,北京人首先得到的印象是:

(1)民主的 253(人) 17.59(%)

(2)阶级的,严格的 29920.79

(3)公平的 49934.70

(4)不公平的

109 7.58

(5)大致公平的 27619.33

这里具有特点的,是法的阶级性问题。它揭示了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使剥削阶级已经消灭,法律本身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经济、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是法律本质表现的不同层次:其表层是国家意志(似乎是国民的共同意志);中间层,是统治阶级意志(表明了国民意志的实质);其深层,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日本对法的理解,仅限于表面的,只承认法是人们的共同行为规则,至于法的本质,则认为是公平、正义,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更是被忽视的。最先是阶级的印象为20.79,在民主的、公平的两项之和的52.29中,也不是否定阶级性的,只是最初的印象不同而已。主张不公平的仅占7.58,是极少数。这些数字,反映人们审视法律的视角,已从阶级的转向民主的、公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要求。韩国1991年第一次法律意识调查时,认为“民主的”为11.10,比我国低6.49,“公平的”为13.40,与我国相比低20多个百分点。我国一提到法,仅指成文法或“实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不包括在内,也是与诸外国不同之处。

2.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不同态度

我国宪法明确宣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2条)中国人对侵占公共财产虽早有不满,但有一部分人并不是更重视社会主义财产所有权。如对拿他人的东西不应该,是偷窃,应赔,而拿了公共财产,这些观念则不很强烈。此次调查设问“拿公家物品,价值达30元左右,被发觉后你认为该怎么办”时回答是:

(1)原物归还

528(人)36.78(%)

(2)按价赔偿

571 39.71

(3)法不责众(大家都拿)

906.28

(4)教育了事

158 10.99

(5)其他

916.33

而对拿了“他人”同样价值的物品,主张(1)的却占50.28,高出拿公物的13.50相应的(3)教育了事的为8.28,比拿公物的低2.71,认为只“教育不足”。应该指出的,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城市开展过“三反、五反运动”实质上是维护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运动,在全民中树立起“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意识,以后在60年代初主要又在农村中开展了“四清”运动,其目的也可以说在此。当时收到较好的效果。以后,人们所有权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不是什么公私不分,而是侵占公共财产,占公家的便宜。如顺口溜所说“世界上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在某些地方侵占公物较为普遍,上述调查的百分比也反映了这一点。

这是为什么?一般认为,是法律观念(宪法加以特别保护)淡薄、觉悟不高的表现,无疑是对的;认为“私有是人类的天性”,当然是不对的。

我在日本访问时,发现美国人和私有观念,特别是所有权观念比日本人强烈,日本人又比中国强烈。何以见得?在日本八王市役所(政府)附近见到有几处不大的空地?四周钉几个木桩,再拉上绳子,并挂一木牌,写有“私有地,请勿入内”。可是,在运动场地缺少的日本,竟无人进去打球、玩耍。还有我在日本住处附近有个商店,因装修运进很多上等木料,放置在无人看守的房外,仅用拉板一挡,数日不见丢失。这时,我感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法律意识,真的深入了人心。

在此之后,我读到日本法律意识研究的开拓者川岛武宜教授的名著《日本法律意识》一书才得到启示,这一条绳和一个挡板表明了不是公用地和无主物,是被物主占有、使用着。他人尊重物主的所有权,才不曾侵犯。川岛教授在书中又举出一个亲身经历:战争(侵略)时期为避免轰炸的损失,将衣物、书籍等寄存在北海道的亲属家。当战后去取时,发现衣物已被穿用,亲属也未表示歉意。他接着从法律意识的角度分析说,既然衣物脱离了我的占有和使用,亲属们对“他人所有”的意识已经淡薄,随便使用是可以理解的。旧中国也曾有类似的习惯,所谓“借东西三年不还带荒(不必还之意)的”,也是这个意思。既然已三年脱离了占有和使用,所有权近于消灭。上述的公物和他人之物,都不是无主物,都是有主物,但对公物的占有似乎是抽象的、不实在的;他人之物的占有才是具体的、切实的。因而,才产生这种意识上的差别。为了加强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应采取种种占有措施,加强管理,从法律意识上增强公有观念,以取得对公物的切实保护。

3.关心法律和法律知识水准有很大提高

人们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意见和态度,是构成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人们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是众多的,除文盲半文盲不能阅读,必须通过广播、电视、宣讲之外,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亲自阅读公布的法律是基本的。

设问:“报纸上刊载新通过的法律你读过吗?”

(1)详细读过

132(人)

9.18(%)

(2)粗略读过

98161.47

(3)基本不读

34624.06

(4)完全不读

76 5.29

我国过去曾采取适当的方法将法律公之于众,以求最大限度让人们知晓法律。这样,不仅避免了一部分人无法知悉法律,而且又可抵制一些人借口不知法律故意不遵守或不执行法律的现象。法律既已公布,公民有义务知晓,因此,即使是真的不知,也不得以此减轻其责任。

上述详细读过的占9.18,粗略读过的占61.47,合计百分之七十以上,大大超过不读的。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有关。自革命根据地以来一直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各单位无不为此而订阅各种报刊。政治学习的主要内容虽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但有时也安排学习法律文件。与本部门的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更是引起人们的注意。这种学习制度,今天较过去虽有所放松,但长期以来养成习惯,也是不可改变的。北京人的学习状况,更不用说比我国广大农村,较其他一般城市水准也高。据说平均的文化水平高,订报的住户也多。

再从详细读的9.18来看,男性比女性多,即56.82与43.18相比,高出13个百分点。从年龄来看,18至30岁的占40.15,31至40岁的占30.30,41至50岁的占15.91,51至60岁以上的占11.36。从学历上看,初、高中程度的占压倒的优势,为70.29,即初中为24.64,高中为45.65,大专15.22,大学本科为11.59。从收入来看,收入越高的占的比率越高,如收入300元以下的占21.97,500元以下的占26.52,700元以下的占29.55。

韩国在1991年全国法律意识抽样调查中设问“你详细读过报纸刊载的有关法令的报道吗?”

回答:

(1)详细读过 423(人)21.20(%)

(2)粗略读过1192 59.60

(3)基本不读 291 14.60

(4)完全不读 944.70

“报道”与法律不同。我们的调查中要求高些。详细读过的,韩国高出中国10个多百分点,粗略读过的,中国稍高。读过的韩国约占8成,中国占7成,都可说是高比率。基本不读的韩国为14.60,比我国低得多,完全不读的,与我国相差无几。完全不读也与经济收入有关,即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7.27,500元以下的占5.43,700元以下的占4.82,900元以下的占4.35。

学法、知法是守法、护法的前提,两次五年“普法”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调查中问及“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时回答是:

(1)国家的根本制度

1223(人) 85.40(%)

(2)公民的纳税数额

115 8.00

(3)结婚的登记手续

22

1.53

(4)其他 73

5.08

日本文化会议1971年进行调查时,当问及“宪法上规定日本国民的三大义务都是什么”

回答是:

(1)家属抚养义务27.10(%)

(2)维护尊重人权义务45.80

(3)使子女受教育的义务 44.00

(4)维护尊重宪法的义务 35.00

(5)纳税69.40

(6)投票26.80

(7)劳动的义务 29.20

(8)保卫国土 8.30

(9)不知、无回答 3.90

正确的应是(5)(3)(7),其余均为不正确。日本人的纳税意识很深,(5)占第1位;占第2位的(2)是作了错误回答;(7)虽是三大义务之一,与不是三大义务之一的(1)比率接近;(6)虽不是三大义务之一,但比率却较高,反映人们意识中残留着频繁的选举投票;(4)比(7)高出5个百分点,反映劳动意识不强。因我们调查选择项少,不及日本之半,又因日本作了三重回答,比率直观看不甚明了。

中国人的正确比率是相当高的,竟达85.40,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意识深入人心。在正确回答中,男性高于女性,为51.87比48.13,从年龄层来看,18至30岁的占43.40,31至40岁的占30.51,41至50岁的占13.93,51至60岁的占8.22,60岁以上的占3.91,是递减的。从大专和大学文化程度来看,其正确率分别为88.12和87.46,高于平均水平,小学文化程度的则为80.36,大大低于平均水平。反之。文化程度越高,其错误率也越低。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再进一步说,同法学教育普及和发展关系更大。

同收入的关系又如何呢?调查结果表明:收入高的正确率也高。如收入300元以下的其正确率为81.10,500元以下的为87.27,700元以下的为84.64,900元以下的为90.43。收入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虽不甚直接,但归根结底还是有重要的关系的。

4.人们重视自己的权利,但更重视行使权利的原则

当问及“社会生活中以下什么事情最重要时,回答题:

(1)孝敬父母 368(人)25.59(%)

(2)报恩 422.92

(3)尊重权利和自由

766 58.27

(4)广交朋友 187 13.00

(5)其他 755.22

与过去强调履行义务相比,人们的权利意识占有突出的地位。其实,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只不过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大致在50~60年代侧重“公民应诚恳履行义务”,只有如此才能为享受权利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80年代以后,则认为法律本身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但同时反对任何特权,又必须履行义务,似乎强调的是权利。有人认为这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变化。这种说法不一定准确。权利与义务毕竟是一对概念,受制于社会条件、历史发展、人的思想觉悟程度等,而在不同时期表现有些变化,但主流则为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上述第1位是“尊重权利和自由”,已超过半数占58%以上。从其构成来看,男性占52.35,女性占47.65;年龄以18—40岁为大多数,占73.90;学历小学占2.38,初中占18.15,高中占35.77为最高;从党派看,党团员占54.84,超过半数。

第2位“孝敬父母”为25.59,男性46.47,女性占52.68,女性比男性更重孝道;从年龄层看,18—30岁占25.80,31—40岁占23.53,41—50岁占26.37,51—60岁占29.03,60岁以上占29.82。年龄越大占有比率越高。这个问题,由于近年来对子女不尽抚养父母义务的现象不断被揭露,情况有所好转,比率有所提高,但仍不足第1位之半数,道德伦理观念还有必要增强。

第3位的“广交朋友”占13.00,比率是不低的。以性别看,男性占52.94、女性占47.06;从年龄层看,18—40岁占75.40为最高,41—50岁为14.97,51—60岁为8.87,60岁以上为12.28;从文化程度看,以初、高中比率最高,占57.71,大专为14.06,大学为15.51。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人权思想和实践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也有些增强。

日本文化会议1976年调查中设问“以下什么事情最重要,请举出两件”时,回答是:

(1)孝敬父母 52.90(%)

(2)报恩 34.30

(3)尊重个人权利 59.80

(4)尊重自由 45.20

(5)无回答2.60

这里第一位虽然也是尊重权利,但权利意识远不及中国。第二位为孝敬父母,比率略高于我国,实际情况不能更高。近年我国由于舆论机构揭露不少虐待父母事件,人们受到教育,这方面的比率有所上升,但更深入考察,情况并不理想。最引人注意的,我们的报恩比率极低,仅占2.92,比日本低10多个百分点,也反映道德水准的一个侧面。与此相反,广交朋友的比率却占13.00,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需要。

“当个人的权利(包括自由)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主张:

(1)个人权利优先 265(人)18.43(%)

(2)公共利益优先 931 64.73

(3)其他 242 16.88

这反映两种对立的的价值观。以“个人主义”为中心主张(1),以“集体主义”为中心则主张(2)。上述的绝大多数人赞同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准则,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这条规定,即为我国公民行使权利规定了共有的界限,又为我们防止权利滥用提供了法律根据。绝大多数人对先后的顺序是清楚的,主张个人优先的不足二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集体以及个人三者却是独立的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兼顾的,或至少不使相互损害的场合是很多的;应求和谐一致。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国家利益第一、集体利益第二、个人利益第三的状况也应该改变。从权利理论和权利滥用理论研究中对我们可获得以下启示:第一,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第二,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3个方面的利益,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集体利益、他人的利益,只有这3种利益尽量和谐一致,权利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日本设问“有以下两种意见,你赞成哪个”。两次回答如下(括号内数据为第一次调查数字)

(1)为了承认个人权利,不妨多少牺牲些公共利益为26.10(42.00)(%)

(2)为了公共利益,不妨多少牺牲个人权利益为57.90(48.40)

(3)无回答16.00(9.60)

(1)由1971年日本第一次调查时的42.00,到1976年第2次调查时为26.10,是大幅度下降趋势;(2)由48.40增长为57.90,承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出现迅速上涨势头。但对“只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考虑对他人的干扰”这个调查,1978年2月为67.00,5年后的1983年9月为76.00,却有很大程度增长(参见(日)《法社会学》(1983年第35页,内阁官房广报室1994年版《舆论调查年鉴》)。公益优先说得不到彻底贯彻。

5、守法人及其分布

由于穲制的宣传教育,人们对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有了一定的认识,多数人对法能有个正确态度。综观本调查的各问也是如此。当提出“你认为守法的人中,最主要的是哪类人”时回答是:

(1)国家干部210(人) 14.60(%)

(2)经商的人31 2.16

(3)知识分子377

26.22

(4)工人185

12.87

(5)农民89 6.19

(6)解放军 455

31.64

(7)其他91 6.33

为避免产生错觉,上述顺序是任意排列的。第一位是解放军。比第二位的知识分子高出5个百分点,对此都给予肯定的评价是可以理解的。最末位的是“经商的人”,排除了大商业多指中小商人,这与现实商品中存在假冒伪劣、“唯利是图”的评价有关,也与中国人传统的“重农轻商”观念有关。本应是守法模范的国家干部,却占了第3位,是值得深思的。农民的比率不足工人的半数,应尽一切努力,缩小这个差距。

上述韩国的调查中,认为“最不守法的前6位”为:政治家61.80,企业家15.60。公务员11.00,大学生2.80,知识分子2.40,劳动人民1.20。如从守法的顺位来看,应从最后往前倒数。日本人的守法状况,比中韩要好些。从犯罪后亲属劝人犯自首的,我国为54.73,日本1976年调查为69.80,高出15个百分点。其他各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企事业和居民逃税者少,钻法律的空隙者也少,给人以守法的实感。当夜深人静、马路上无汽车行驶时,人们在红灯面前直立,不曾闯过去的事例屡见不鲜。不少中国留学生称所为“瞎认真”。其实,有人没人一个样、有车没车一个样,这种守法精神是可取的。

上述统计表明,我国守法第一位的是解放军,韩国则为劳动人民,即相当于(4)+(5),第二位是知识分子,与韩国相同,第三位是国家干部,在韩为最末位,难怪韩国最近的国会议员选举受金钱严重污染,有百人左右涉嫌。第四位是工人,第五位是农民,最末位是商人。这些,与社会主义初级市场的现状有关,较10年前有大的变化。

6、女性平等权与当前的现实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中男女平等则为其主要内容。宪法第48条又进一步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自始至终贯彻男女平等精神。早在建国之初,当时的政务院即作出招工等“禁止歧视妇女”的决定,现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各种法律措施已基本配套,男女平等取得很大成就。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女性的不平等有所回升。调查结果这种不平等表现在:

(1)参与政治活动上

232(人)16.13(%)

(2)社会地位上

311 21.63

(3)升学就业上

517 35.95

(4)家庭地位 116

8.07

(5)其他 65

4.52

认为最不平等的(3)占3成半以上,是现在市场机制下难以避免的结果。其次是(2)占2成多。日本有的调查认为,在工作岗位上男性优越的占60.01,在家庭中男性优越的占56.90,其不平等均大大高于我国。众所周知,日本妇女迄今尚未获得姓名权,妻从夫姓,多数场合不承认女性的担保,担保权成为男性的特权。最后(1)可以说是男女平等重要标志。近年,日本女性参加社会工作的人有所增加,但多为公司职员、雇员、勤杂人员等,被选为国会议员的很少,内阁的大门更是紧闭着。我国全国人大的女代表已占21.03,不是个别的少数,全国政协委员也占14.00,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两位副委员长,全国政协也有两位副主席;国务院有一位国务委员,29位正副部长。这是妇女参政状况的改善,近期还要达到更高的目标。北京市的司法机关中女性占有一定的比例,如全市检察系统中共有女检察官445名,占检察官总数的27.00,其中有24名担任了各级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正副处长。

当调查“已出嫁的女儿应否与兄弟同等继承遗产”时回答应该的占57.02,是原则的意见,占绝对多数。“根据情况确定”的占31.92,是把平等原则具体化了。韩国调查中主张应“同等继承”的,仅占19.00,为我国的三分之一。主张“出嫁女儿应继承些”,只占0.60不足百分之一。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什么不能实现“平等”继承?主要是重男轻女思想在作怪,同时,也要注意到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31.92的人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根据“尽赡养义务的情况”确定,是并不否定同等的继承权的。这一领域,中国的情况好于韩国和日本。

7、诉讼利用率低,有回避诉讼的倾向。西方一些国家动辄提起诉讼,诉讼利

用率高,因而法官、律师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较高,我国则有所不同。设问“当

你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想起诉吗?”回答是:

(1)立即想407(人) 28.30(%)

(2)有时想70348.89

(3)不太想21418.88

(4)其他 114 7.98

“立即想”的不足3成,虽然想法很强烈,但尚未变成实际行动,想法与实际之间还有相当的距离。“有时想”也不足半数,“不太想”和“根本不想”的还在2成以上。

“立即想”的男性占55.28,与其他问题相比,比率最高,女性仅占44.72。从年龄看,18~30岁的为43.49,31~40岁的占33.91,两项已超过7成半,41~50岁的占11.06,比率最低。从学历看,小学为17.86,初中为24.72,高中为31.05,大专为28.38,大学为28.57,权利意识与文化程度有很大关系。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规律。

中国人中虽有“刁民”,常在法院争个不完,也称“讼棍”但这是个别的情况。总的说来,中国人是不愿意打官司的,除非是实在不得已。旧中国的谚语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穷死不要作贼,冤死别告状”就证实了这点。现在,这种旧中国制度上的原因已不复存在,而且又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民可以告官”使群众耳目一新,但非制度上的原因还很多,如受儒家“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影响很深;司法环境不甚理想,难以预计诉讼的胜败;诉讼功能尚不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等有待建立;诉讼既然浪费时间,又需要金钱,有不少甚至得不偿失因而望而却步。

日本的第二次调查“已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你想诉诸法院吗?”

(1)立即想

11.10(%)

(2)有时想

23.70

(3)不太想

60.60

(4)无回答4.50

我国的(1)比日本高出17.20,(2)比日本高出25.19。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大大高于日本。不仅如此,日本第一次调查时(1)为22.80,(2)为24.00,均较这次高,趋势在下降。难怪,川岛武宜教授早就称日本人存在“权利意识缺乏”,同受东方文化影响的日本人,与中国人有相同的“病根”。我曾经亲自有过这样一个经验:几年前,日本一家大公司在中国各地设8家办事处从事商业活动,中方有数起违约,诉讼标的均在320万元以上。该公司驻北京的总代表十分头痛,某日邀我去咨询,谈话自然涉及到“为何不诉诸法律”,对方说,不要起诉,有理也有败诉的可能;不了解情况的日本公司,还会笑话我们,说我们不好;今后还要与中国做买卖,这样不好,可能遭受白眼,胜了诉也抬不起头来。生动地说明日本人争讼的意识薄弱。

日本文化会议第二次调查中,设问“诉讼既浪费金钱,又耗费时间,即是诉讼取胜,不合算的情况也是很多的”回答:

(1)是的 59.60(58.80)(%)

(2)不是 21.60(27.10)

(3)无回答

18.70(14.20)

赞成设问(1)的意见稍有上升,反映诉讼意识变化不大,但应注意的已近占6成;成为一般的看法;反对的下降近6个百分点,也说明趋于赞成。由于日本诉讼利用率低,人均律师数,日本仅为美国的二十分之一。如上所述,诉讼利用率高于日本的中国,为什么人均数仅为日本之半,这又不能不是我国阻碍诉讼、拖延诉讼的原因之一。

8、调解的作用不可忽视,但也不应太过

与上一问题相联系的,在判决与调解的选择上,也可以说明问题。设问“对既可通过法院判决,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纠纷,你首先选择哪种?”

(1)判决

172 11.96(%)

(2)调解 1266 88.04

选择调解的与判决的,其对比是88∶12。这里的调解,是指法院外的调解和法院调解这两种,前者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即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件数,每年约为法院审判件数的10倍左右。中国的人民调解,每年调解民间纠纷已达622万件。

另一调解为法院调解。从民事审判来看,1993年第一审审判审结的案件中通过调解解决的占58.52;判决解决的案件占23.28。某些地方以调解审结的件数达到90%以上。不论是人民调解还是法庭调解,在过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都起了巨大作用,就是在今天,其积极作用也不可低估。但是,如果法院过于强调调解,脱离当事人“自愿”和“依法调解”这个基本原则,过份强调“互谅互让”,不适当地追求数量指标,可能会带来消极方面,也可能有损于当事人的一方。调解之所以成立,也有不少偶然因素在起作用,其比率如此之高,从报载法院民事庭审调解“10法”以及其他“经验”来看,是否有某些强制推行(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判决的结果也是同样)之嫌,是可以考虑的。

与此相关的,对社会上“民事纠纷常有‘公了’和‘私了’这两种方法,你对‘私了’有什么看法?”回答是

(1)合理 110(人) 7.65(%)

(2)节约(时间和金钱)371 25.80

(3)不可取571 39.71

(4)难公平283 19.68

(5)其他 103

7.16

“不可取”的比率最高,已近4成,如再加上“难公平”,就将近6成占绝大多数。主张“合理”的再加上“节约”也算在合理之内的,约占3成多。轻微的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或财产继承等,双方当事人如能达成可以接受的协议,也不明显违反法律,法院是不过问的。如果任何民事纠纷都诉诸法院,法院是不可能承受得了的,在此意义上,私了有合理性。但不应扩而大之,对某些刑事案件,如破坏军婚、严重盗窃和伤害等,也进行“私了”,是违法的。这种刑事“私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司法机关的侦破带来了难度,纵容和放任了犯罪,放任社会丑恶蔓延滋生,祸害社会。对受害者来说,“私了”难了,甚至会遭到更大的侵害;对加害者失去重新做人的机会,可能继续为非作歹。

有一种误解,不少人认为日本的调解是从中国学去的,其实不然。日本调解的历史是悠久的。日本的调解是在法官的介入下进行的,以双方当事人的互谅互让解决民事纠纷,取得了不下于诉讼的良好成绩。在地方法院、简易法院进行的民事调解,以及在家庭法院进行的家事调解,据1991年(日)《司法统计年报》的统计,约占民事案件的7成,较低的年份也在6成左右,与我国相差无几。

日本除调解外,还有诉讼上的“和解”。和解是在第三者法官不参与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这一点上,与中国“私了”大体相当。但这种和解是在法庭内不是在法院外进行,又与私了不同。如以日本全国地方法院第一审通常诉讼案件的结案来划分,判决结案的占43%,而和解的占23%,和解超过判决的半数。可见,和解在日本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9、商品质量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与以上相联系的,人们的商品质量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尤其是男性表现出更多的忍耐,如不是大件贵重商品,常常是以“算了”了之。调查中设问“从商店买来的商品发现‘假、冒、伪、劣’时,你想怎么办?”回答是

(1)已经买了,算了吧(认了)354(人) 24.62(%)

(2)要求查清、更换 67647.01

(3)向消协投诉 31621.97

(4)请求法院处理18 0.90

(5)其他79 5.49

上述统计表明,“认可倒霉”的占2成半,因为很难求得个满意的结果,不如别再浪费精力。其中男性高于女性,分别为53.11和46.89;从收入看,并不是高收入者,不在乎金钱,而是300~500元的低收入者占56.22为绝大多数。自行与商店交涉“更换”的,虽占4成半以上,但因“更换”“修理”后仍不满意而又不得不认可的,也为数不少。向消费者协会告发的仅占2成多,请求法院处理的,不足百分之一。据有关人士估计,消费者受害的大大高于这些比率,可能达到这些数字的10倍以上,是符合实际的。

据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协”的统计,1995年全国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信446761件,比1994年上升8.5%。又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消费者因使用商品造成人身伤残和财产损失的共计759件,伤381人,致残45人,死亡7人。

1995年有58.8%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过损害。我们抽样调查的消费者,尚未意识到已经受害。如中央电视台披露的,武汉某女的制造假酱油事件,累计已销出300吨,真心意识到受害的能有几人?从全国各大地区来看,1995年东北消费者受损害的人数最多,占71%,华东受损害的人数最少,占消费者的50.9%,也超过半数。如从消费者月平均损失金额来看,中南地区最高为32.78元,东北最低为16.64元。

为什么打假屡禁不止?是有其社会原因的。首先,是社会经济不发达,人们的收入水平不高,购买者贪图便宜,容易上当。日本也有过“假货”时期,特别是小店和地摊(所谓露天商)假货最多,今天已有所不同,人们很少去购买;其次,必须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该举报的举报,该起诉的起诉,对假货形成强大攻势,每月每天都“3.15”,不牵就、容忍;再次,应迅速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使造假、贩假者无空隙可钻,缩小以至堵死其生存空间;最后,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必须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并要改变目前这种处罚过轻的局面,“治乱必须‘严刑峻法’”。日本至今商店绝对不敢卖超保鲜期食品,如被发现或引起中毒,其处罚之严我国是不可比拟的。

韩国设问有“当你买了伪劣商产品时,应如何处理?”主张:

(1)已经买了,算了吧为20.60(%),中国人“容忍的,比韩国人高出4个百分点;反映韩国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些;(2)要求查清并为之更换的为48.80,比中国高近两个百分点;(3)向消费者告发中心告发的为48.80,大大高出中国的21.97,相差近27个百分点;(4)通过法院请求赔偿的为1.00,比我国稍高。

10、反腐倡廉任重道远,其他犯罪也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的反腐斗争在已取得胜利的基础上,保持健康发展的势头。惩治腐败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职责,公正廉洁是人民对党员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国家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时,把反对腐败斗争摆到重要位置,对勤政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过去,一些大案、要案不断被曝光,全国自查查出处级以上干部不廉洁自律的已不止两千人,但同时潜在的腐败现象还在滋生,远未得到遏止,人民群众的呼声仍很不满,反腐的要求仍很强烈。对“你认为目前最应抓紧惩办的犯罪是什么”时,回答:

(1)偷税,漏税

17712.31(%)

(2)贪污,行贿受贿

65545.55

(3)各种化公为私 16111.20

(4)公害犯罪 124 8.62

(5)暴力团伙犯罪 27819.33

(6)其他 43 2.99

应惩办腐败是人们最关心的,在选择项最多的6项当中,仍占4成半以上,处于突出的地位。其次,应抓紧惩办的犯罪为“暴力团伙犯罪”约占2成。这种犯罪,与日本“暴力团”一样,常常带有黑社会的性质,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它对正常社会秩序的扰乱极大,为社会造成的危害极深,因此,“严打”斗争中以此为重要内容之一。再次,偷税、漏税占12.31,各种化公为私占11.20,表示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表明了对公共财产流失的关注,均认为应当严惩,最后,有近2成左右的人认为,公害犯罪也是不可忽视的。

韩国调查中“你认为最急于惩办的犯罪是什么”时回答:

(1)贪污腐败为56.00,比中国高出11个百分点左右,但这并不意味中国的贪污腐败不甚严重,人民群众意见不甚强烈,是由于中国的可选择多两项为6项,意见较为分散的结果。(2)暴力团伙犯罪中国为19.33,而韩国为21.30,大致持平。(3)逃税方面韩国仅占3.40,而中国超出韩国近10个百分点,实际高于这个比率,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4)公害犯罪中国占8.62,韩国为18.00,是中国的两倍多。这可能与我国汲取了他国的经验教训,抓了治理“三废”有关,使其严重程度也是不可忽视的。

11、犯罪后劝其自首者占绝大多数,不劝的也不少

在刑事政策中,我国历来是强调自首的。是否自首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我国刑法第3条对此有所规定,其总的原则是:只要自首的,就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还有更具体的细节规定。调查设问中“如发现家庭中有犯罪嫌疑的人,在其犯罪以后你劝其‘自首’吗?”回答是:

(1)劝 787(人)54.73(%)

(2)有时劝 383 26.63

(3)不劝

113

7.86

(4)其他

155 10.78

劝与不劝的主要分水岭,是对法律信任与否的问题。(1)劝表明信任,而且是无条件的;(2)有时劝,究竟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劝,可能是包括各种条件的,如迟早会被发觉,自首可以从轻等;(3)不劝也是无条件的,表明对法律的不信任。劝、相信法律,约为5成半,占绝大多数,说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深入人心。

日本第二次调查(1)劝占69.80,比我国高出15个百分点,但第一次调查时劝的为84.50,下降的幅度很大;(2)有时劝第二次调查为23.40,中国高于日本3个百分点,但第一次调查时为10.60,提高近13个百分点;(3)第二次不劝的为3.90,第一次为3.70,相差无几,我国为7.86,约高出4个百分点。总之,劝与有时劝约占8成多,日本约占9成多;不劝的中国不足一成,日本不足中国之半,是值得注意的。

12、中国人喜欢的法官形象

在公检法人员中,近年法官被更多的人注意。在公、检、法等机关中认为适用法律公正和大致公正的,检察机关分别为34.49和59.60;法院判决公正和大致公正的分别为32.32和60.99;公安机关执法公正和大致公正的,分别为31.29和58.14。

什么样的法官最理想?在此次调查的当时,可以说尚无统一的认识标准。《法官法》是在开始调查的45天以后通过的,对法官的条件和素质有了明确的要求。设问“下面有4对法官,你认为每对中哪个好些?”回答:

上述比率两项之和不足100。因“无亲身经历”等来作回答者不少,但总的倾向性还是明显的。在学历与经验的选择上,更重视经验;要求头脑快大大胜于为人和气,与在新形势下注重效率,讨厌拖拉作风有关;亲切与威严的差距不大,但更喜欢亲切;知识广博固然好,但更愿选择有专门知识的法官,要求大力提高法官专业水平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日本法学家在《日本人的法律意识及其研究的现状》(1983年)中,对日本人认为理想的法官有过如下调查。

日本(1)因4舍5入合计为101。中国的调查如果也4舍5入以整数表示,在学历与经验的选择上,中国为12∶55,日本为10∶90,日本更重视经验,学历已不成问题;在头脑与和气选择上,中国48∶17,日本为17∶84,中国人注重头脑快,与对工作效率不满、希望缩短审判周期有关,日本法官工作高效率,因而更看重和气;在威严与亲切的选择上,中国为31∶36,日本为60∶40,二者相差不大,更重视亲切;在知识与专业的选择上,中国为32∶35,日本为60∶40,中国更注重专业,与法官的专业素质亟待提高有关,日本法官的专业早已训练有素,日本人更重视知识广博。

中国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的占2.16,“大致不公正”占1.03。其所以如此,因认为有权的人“对判决能有很大影响”的占36.37,用金钱疏通对判决“能有很大影响”的占29.90,认为权力可以左右判决的力量大于金钱。正如去年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所说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吃请受礼和‘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检查纠正;对少数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的违法违纪干警,去年共处理1094人,占法院干警总数的0.39,其中受刑事处分的47人,内有审判人员34人”。应该充分认识,权力机关的腐败、执法机关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应及早整治。

13、对现行法的某些评价

如何评价我国的法律,除宪法外,认为现在最重要的法律是“关于经济的法律”占30.32,“关于刑事的法律”占16.69,“关于民事的法律”占8.41。关于经济的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反映了对市场经济立法的要求。在民、刑的关系上,“刑”仍超过“民”的一倍,反映“重刑轻民”的思想还很严重。

当问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民意”时,回答“符合”的占58.90,“不符合”的为4.73,“有些符合”的占31.71,总的评价是肯定的。关于刑法中规定的“刑罚”,与日本相比,有“相同”与“不同”的评价,可列简表如下:

中日刑罚评价比较

中国

日本

项目 人 % %

过严 251.74

1.30

稍严 684.73

4.50

适当 641 44.58 31.50

太宽 507 35.26 18.70

其他 197 13.70 25.00

两国的国情虽有不同,但根据各自规定的刑罚制度,国民是如何感受的,不仅可以比较,而且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中国评价刑罚“适当”的比率较高,约占4成半,而日本只占3成多,反映国民的刑罚接受程度。但是,这个比率也未过半数,其原因主要在于认为刑罚“太宽”,占3成半,比日本高出近17个百分点。认为“过严”和“稍严”的,中国为6.47,日本为5.80,都大大的低于认为“太宽”的比率。

究竟中国的刑罚是否“太宽”,我们姑且不论,这种“太宽”的高比率,与人们认为犯罪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对国家和个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犯罪的仇恨心理不无关系。中国的过严为1.74,日本为1.30;中国的稍严为4.73,日本为4.50,中国都比日本稍高,但从现实中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徒刑刑罚来看,中国恐怕远比日本为严。

14、罪犯的人权受到了尊重

与上述调查不同的,还有一个特别的领域,那就是罪犯的人权问题,也是值得注意的。设问“你认为今天中国罪犯的人权是否受到尊重?”回答:

(1)过于尊重

138(人) 9.60(%)

(2)受到尊重

807

56.12

(3)不被尊重

342

23.78

(4)严重侵害

40 2.78

(5)其他

1117.72

认为受到尊重的为绝对多数,占56.12,给予了肯定。不被尊重的虽已超过2成,比过于尊重的高出一倍,可见群众对此是有意见的。

日本在第二次调查中,提出“在今天日本的司法制度中你认为罪犯的人权受到了尊重吗?”回答如上述(1)为7.30,(2)为39.90,(3)为21.50,(4)为1.70,(5)为29.50。

认为“受到尊重”和“过于尊重”的,中国高于日本,而“不被尊重”和“严重侵害(人权)”的,中国也高于日本。这个矛盾如何解释?可能中国在这方面较好些。因为,后两项合计中日的差距仅3.36,而前两项合计的差距为18.52,前后相抵,肯定中国净高出日本15.16,而且,日本的“其他”(包括不了解和无回答等)为29.50,也是日本比率较低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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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法律意识的比较研究--以北京和东京的调查为中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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