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地方犯罪控制理念述评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文

当代中国地方犯罪控制理念述评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文

试评当代本土犯罪控制主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土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后,理论界予以了充分肯定。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是对犯罪剧烈增加“理智的和直觉的反应”。(注: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页。)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新的历 史条件下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社会治安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新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理论与实践,在继承发 展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宝贵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新时期社会治安的实际出发,走出的一 条新路子。”(注: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4 页。)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实践中又有强有力的政治支持,有 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其在我国的犯罪控制理论中占有极其特殊的地位。我国当代的多数 犯罪学教科书中往往在详细介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基本内容后,不再介绍其他 犯罪对策理论。但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理论步入实践后,各种措施不断出台,各 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越来越多,不但中央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了 关于流动人口、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帮助等专门委员会,而且对口机构由上而下发展,但 是,犯罪仍然呈上升趋势,人们不免提出下面的问题:我国当前的犯罪率上升究竟是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到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还是犯罪上升 具有必然性,即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到位,犯罪仍然会上升?抑或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在犯罪控制上仍然具有局限性?

一、学界的重要主张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10年而犯罪仍呈上升趋势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这 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行与犯罪控制并未形成社会各界所期望的那种显著的函数关系 :没有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呈上升趋势;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也没有 得到显著控制。如何解释这一现象?虽然学界对此现象的关注及研究投入并不令人满意 ,但是仍取得了一些成果。经过查阅有关资料,笔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犯 罪上升代价论、社会保障论与化解阻断模式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主张。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的主张者认为,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犯罪不仅采用打 击的方法,而且采取建设、教育、改造等手段,不仅汲取并采用中外古今有效的各种犯 罪控制措施,而且综合加以运用,对犯罪的治理由惩罚、威慑走向预防,因而具有强大 的犯罪控制功能,是解决中国转型时期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行10 年而犯罪仍保持较高比率的主要原因不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重要的治理犯罪的功效 ,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尚存很大不足,需要完善。有论者指出:虽然目前我国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具有一些优点,如机制灵活,在法律没有规定下,可以先推行政 策,按政策实施责任追究,可以发挥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对有关领导干部升迁 奖惩的约束力,能够从政治上要求所有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综合治理, 但是其不足之处很明显:第一,政策、要求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政策的强制性不足;第三,没有监督机制。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上述不 足,所以需要加以完善。作者建议通过立法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实施体制,确定 一个政府一个部门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注:张玮著:《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实施方式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二)犯罪代价论

有学者认为我国当代的犯罪上升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是中国现代化的一种代价:起飞 式经济发展引起新旧体制交替与冲突,导致空隙和矛盾增多;诱发赶超型经济发展,在 已现代化的国家和现代化城市的示范下,社会及个体的供需变得格外突出;发展的不平 衡性不仅引起生活水平、价值观念的冲突,也引起某种法律性冲突。(注:胡春慧主编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经济问题》,香港:珠海书院亚洲研究中心,1997年,第297页 。)犯罪代价论不独我国学者持有,国外学者也有这种看法。美国学者谢利认为:社会 发展进程把犯罪从一个孤立的主要是影响城市中心的社会问题提高到现代社会的主要问 题,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是一度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生存 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 价之一。(注:[美]路易斯·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2年版,第200页。)在犯罪代价论看来,当代中国犯罪的上升具有必然性,即使采 取有效措施也不可能阻止犯罪的上升。

(三)社会保障论

有学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与社会系统复杂性密切关联的社会利益的分化引起了 社会结构性系列矛盾,加剧了社会系统内部的资源竞争,加剧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程度,以致社会冲突的频度与程度不断升级:一是传统文化和现代利益分化过程中的冲 突;二是社会分化激发社会阶层之间和个体之间的利益与心理冲突;三是社会共同体核 心价值与日常生活目标之间的冲突。这构成我国当代犯罪的社会基础。该论者主张通过 促进社会保障控制正在发展中的社会冲突,从而控制犯罪。(注:宋践著:《论社会分 化与犯罪》,载《社会学》2001年第4期。)

(四)化解阻断模式

有学者根据我国犯罪不断上升的现实,借鉴国外的犯罪学理论,在深入分析犯罪原因 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相对独立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模式——化解阻断模式 。化解阻断模式的提出者认为,“转型期的中国犯罪增长主要缘于意识价值、社会分层 的失衡而构成的社会紧张,尤其是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化解这种紧张。具体地 说,意识价值中物质利益观念的高度激发、个人主义的核心地位、道德观念的多元与冲 突,以及社会分层中的复杂多样的利益群体、职业声望与收入状况的背离、贫富差距的 拉大,促进了社会的不满情绪,而社会转型期不健全的制度规范构成了利益分化的无序 与不公,放纵了腐败,紧张化解受阻,淤积的这种能量最终以犯罪的方式释放。”“犯 罪行为≈紧张(目标—现实)—化解(合法方法 + 违法成本)”(注:张小虎著:《犯罪行 为的化解阻断模式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紧张源于目标与现实的 拉距,个体化解紧张有合法的方式,也不排除采取非法方式的可能。正当的化解不仅受 到合法方法有无的制约,而且受到违法成本高低的影响。当淤积于个体身上的紧张被化 解时,犯罪中断,相反,犯罪行为发生。

二、对上述主张的思考

上述主张面对社会现实,对当前的犯罪问题做出自己独立地思考,颇具有开启他人思 智的意义。受上述论者启发,在这里我们谈谈我们的想法。

(一)究竟如何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位

与单纯依靠“严打”的模式进行犯罪控制相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可能实现对犯罪 的控制,因此,无论实务界专家,还是理论界学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予以了充分肯 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在新时期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注:张玮著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式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的根本出路”(注: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 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7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长治久 安的根本出路。(注: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399页 。)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犯罪控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有论者认为,我 国犯罪未得到有力的控制是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未落实,制度不完善。那么 ,是否可以这么说:只要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或者说不断完善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就可以控制我国正在蔓延的犯罪?这里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涉及 到国家犯罪控制的政策架构:如果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足以控制犯罪,国家与社 会只需抓住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措施与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就可以控制 犯罪;如果仅仅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还不足以控制犯罪,国家与社会就需要在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基础上针对犯罪原因制定新的犯罪控制政策。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犯罪控制关系这一问题我们不能寻求经验上的答案。虽然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实践了10年有余,但10年的实践并不足以说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 否控制犯罪问题。首先,现在推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一定折损,文本上的措施与实践上的措施有一定距离。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大贡献就是提 出“寻租”概念,从而使我们注意到在政策推行中由于集体理性中固有的“搭便车”现 象,政策在执行中要打折。何况国家与政府权力运作难逃以下规律控制:其一,不完全 控制律。科层制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命令结构来维持和运作的,在这种结构中,每一层次 的官僚机构都无法实现对下层的完全控制,因为他所获得的支持决策的信息都经过下层 出于私利考虑的过滤。其二,控制消失律。在大组织中,维持组织运转所耗费的资源是 十分巨大的,信息不完备体现得尤为明显,下层官僚可以利用监督的困难,通过对来自 上面的信息进行反扭曲来摆脱控制。其三,反控制律。由于私利所导致的4种偏向—— 信息损失、对上级命令的选择性执行、在边际上利用组织资源来牟取私利以及搜寻信息 行为的工具主义范式都暗示着,上级越是试图加强对下级的控制,下级就会越来越多的 采取规避和反控制的策略。其四,合作速减律。由于大组织管理上的诸多难题,下级在 实施上级命令时所产生的“执行瑕疵”无法得到及时纠正,这些误差叠加起来,就会造 成组织的失灵和合作的递减。(注:郑戈著:《法治的可能性及其限度》,载《价值共 识与法律合意》,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其五,现在推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 自身存在一定不足,需要完善。最后,没有材料表明10年的时间可以充分验证“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能够控制犯罪”这一命题,也没有材料表明10年的时间不可以充分验证“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够控制犯罪”这一命题。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犯罪控制的关系只 能寻求逻辑上的推导。

所谓犯罪控制实际就是通过对导致犯罪的原因控制而控制正进行的或者可能进行的犯 罪行为,控制了导致犯罪的原因也就控制了犯罪。要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否成为犯 罪控制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断完善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就可以完全控制转型中的犯罪,主要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 否考虑到所有的可能导致人犯罪的原因。如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可能导致欲犯罪者犯 罪的各种原因纳入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以成为犯罪控制的充分条件,只要不断完 善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其完全可以控制犯罪;如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没有将导致犯罪者犯罪的各种原因纳入视野,导致犯罪者犯罪的某些原因力在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以外,或者说导致某些人犯罪的原因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控制 以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只能成为犯罪控制的一方面力量,犯罪控制不仅需要完善与落 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而且需要考虑与实施其他犯罪控制措施。那么,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是否将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全部地纳入治理范围?

应当说这个问题较难回答。无论权威话语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还是非权威 话语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包括学术话语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都是从 措施方面概括的,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而 不是按治理范围归纳的,无论打击、防范,还是管理与建设,亦或教育与改造,范围都 很广,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包括公安业务,而且包括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等 等,不一而足。因而,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看,不能直接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 否将所有的致罪因素纳入治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试图运用反证法来讨论上述问题 :如果有一种导致犯罪的因素,特别是很重要的因素,没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就可以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涵盖所有致罪因素,也因而可以表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只是犯罪控制的一方面的措施,一种非常重要的措施,而不是犯罪控制措施的全部 ,反之,表明只要不断完善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就可以控制犯罪。

在犯罪学研究中关于导致犯罪的因素分为生理、心理与社会3个方面,此三者并列而不 重复。近年研究表明,在我国转型时期的犯罪中有一个因素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这就 是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有数据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超过很多西方国家。 贫富差距可以用基尼系数测算,基尼系数高,表明贫富差距大;基尼系数低,表明贫富 差距小。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小于等于0.2时,社会收入分配过于平均,会严重影响 效率;基尼系数在0.2与0.3之间时,收入分配比较平均;基尼系数在0.3与0.4之间时, 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基尼系数在0.4与0.5之间时,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基尼系数大于0.5,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而基尼系数达到0.6,则面临社会不稳定。根据世界银行的 统计数据,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基尼系数是0.16,1995年上升到0.415,在同一时期, 美国的基尼系数是0.41,英国的基尼系数是0.37,印度的基尼系数是0.297,丹麦的基 尼系数是0.25。(注:世界银行:《1999/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0年版,第234页。)根据中外基尼系数比较,我们看出,我国改革开放后贫富差距 加大,而且从时间上看是非常快。贫富差距过大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也是导 致犯罪的原因之一,相对剥夺理论对此有比较透彻的分析,并且已为中外事实所证明。 这就是说,在当代中国社会要控制犯罪必须考虑控制贫富差距。然而,贫富差距控制并 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之内。

既然有些犯罪控制内容并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包容,在犯罪控制中我们就需要在 不断完善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同时对导致犯罪的其他因素进行控制。

总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犯罪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是犯罪控制的全部。

(二)有为与无为,如何选择

改革开放后有两种让人不能不思量的话题:其一,中国社会步入高犯罪率时代;其二 ,犯罪是现代化的代价。是否犯罪增长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代价?

要回答犯罪增长是否是转型社会的必然代价,我们首先看社会转型期犯罪是否都在增 长。

社会转型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 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转型”和“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是同义的。(注: 郑杭生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 版。)根据有关研究成果,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犯罪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在西方国家 ,随着现代化,犯罪率有明显增长。恩格斯曾经就英国工业化后的犯罪状况指出:“随 着无产阶级人数的增长,英国犯罪的数字也增加了,不列颠民族已成为世界上罪犯最多 的民族。从内务部每年公布的‘犯罪统计表’中可以看出,犯罪的数字在英国是以不可 思议的速度增加的……(从1805年到1842年刑事罪)在37年中增加了6倍……在苏格兰, 犯罪的数字增加得更快。在这里,1819年因刑事罪被捕的只有89件,到1837年已经有3 ,176件,到1842年甚至增加到4,189件。”(注:恩格斯著:《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 ,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416页—第417页。)美国学者路易丝·谢利曾经 考察过工业化时期的法国与德国的犯罪情况,她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指出:随着 城市化的发展,无论法国,还是德国,盗窃罪与暴力罪都增加了,而且盗窃罪增加的程 度高于暴力犯罪。在法国,1931年至1939年盗窃罪的上升比率达到230%。谢利还研究了 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犯罪情况:在20世纪70年代头5年发展中国家的犯罪率大 约是每10万人中发案800起,大约是发达国家的40%,然而犯罪率却以每年2.5%的速度增 长,其中男性犯罪的增长率为每年30%,无论从平均犯罪率增长看,还是从男犯增长看 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注:[美]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中信出版社,2 002年版,第55页—第56页,第69页。)根据有关资料,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 存在犯罪率上升较快问题。根据印度内务部国家犯罪统计局在1986年的统计,印度1986 年犯罪率比1976年的犯罪率上升2.9%,1977年的犯罪率达到每10万人有302.5人犯罪。 在委内瑞拉,根据司法部的统计,1962年每10万人有474人犯罪,1972年上升到每10万 人有709人犯罪,到1982年每10万人中有819人犯罪,而到1987年犯罪率突破每10万人有 1000人犯罪大关,达到每10万人有1,111人犯罪。由于尼日利亚内战结束于1970年,所 以从1970年起看尼日利亚的犯罪情况。根据尼日利亚警察总部1990年的统计,尼日利亚 1970年每10万人中有171.52人犯罪,1977年达到每10万人中有280.7人犯罪。从1978年 起尼日利亚犯罪率有所降低,至1979年时,其犯罪率为每10万人244.82人,但是到了19 81年,尼日利亚的犯罪率又开始反弹,截止1985年时其犯罪率达到每10万人有338.02人 犯罪的水平。尼日利亚犯罪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注:上述数据源于Hans.G.Heiland ed .1991.Crime and Control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Berlin;Newyork:de

Gruyter.有关章节。)。如果我们将前苏联和东欧的剧变也视为一种社会转型,我们看 到,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犯罪率上升的更快。1986年俄罗斯每10万人中的案件是929.9件 ,而到1990年上升到1,242.5件,到1992年达到每10万人1,867.9件。在匈牙利,根据 1986年至1990年的统计报告,各种犯罪,包括强暴、抢劫、盗窃、入室盗窃等,都有不 同程度增长,特别是抢劫与盗窃。根据统计,1986年匈牙利全国的重大盗窃案件是15, 667件,1990年达到34,370件,1986年的入室盗窃案件是26,679件,而1990年上升到7 7,077件。在哈萨克斯坦,1986年每10万人中有620.3人犯罪,而到了1990年每10万人 中有1,194.1人犯罪,犯罪率增长了15.5%(注:上述数据源于[芬]柯瑞斯迪娜执笔,王 大伟等译:《欧美刑事司法撷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我们看到转型时期的不同国家,犯罪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为什么转型社会犯罪增长得很快?美国学者斯梅尔塞认为,经济增长的革命、民主的革 命、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行为以各种方式破坏着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国家领导人对经济 和财富分配的控制力下降了,“因为他们没有也无法控制国际资本主义的战略及其产生 的后果。政治民主这一推动力不可避免地使向往和经历这种民主的全体公民越来越高而 且很难控制的期望,而亚民族的文化运动又会产生与国家分庭抗礼的忠诚,而且常常提 出‘不可谈判’的要求。”(注:[美]尼尔·J.斯梅尔塞著:《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 ,载《社会转型:多文化多民族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法国学者 图雷纳在“20世纪的社会转型”一文中指出:在转型社会中,由于社会体制、社会与文 化之间的纽带断裂,个人主义被放出来,享乐主义肆意,于是各种冲突越来越多地发生 ,在全球、国家、地方、个人不同层面存在对个体化的理解,这些问题具有更强的文化 属性,甚至超过社会性。(注:[法]阿兰·图雷纳著:《20世纪的社会转型》,载《社 会转型:多文化多民族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我国学者宋林飞基 于我国发展现实认为:改革开放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的活力,加速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 展,但是剧烈的变革也给社会带来多重压力:第一是利益再分配的压力。我国的改革是 从经济体制开始的。一定的经济格局维持一定的利益分配机制。经济格局的任何变化都 会使一些人得到一定利益,而使另一些人失去利益。第二是社会结构分化的压力。第三 是竞争的压力。由于中国社会的改革是改革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而培育竞争体制,因 而改革使包括管理者在内的人都要接受别人的竞争。第四是规范重组的压力。社会转型 的压力就是代价。(注:宋林飞著:《中国社会转型的趋势、代价及其代价》,载《江 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上述学者的见解对于回答我们的问题大有裨益。当代中国 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其文化基础不仅具有计划经济中依赖文化、服 从文化与大锅饭文化,而且具有中国传统的封建文化,因而改革过程不仅存在利益上的 冲突,而且存在文化上的冲突,加之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后出现的作为工人的农民与城市 分配、管理等制度的冲突,使得社会关系出现严重失调。社会关系的失调意味着社会有 序度的下降,也意味着越轨犯罪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增加。

这就是说犯罪增加是社会转型的产物,由于社会转型是为了建立更公正、更有效率的 社会,因而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犯罪增加问题可以理解为社会转型的代价。代价具有 普遍性,是人类生活中的重要现象。人类的分工包含代价,合作也包含代价,竞争还包 含代价,否定代价还有代价。有学者指出:在社会发展中由于人们只能追求其中一个目 标,而不能兼顾各种目标,这样会出现发展的不平衡,代价由此而生;人们在实现目标 过程中由于只能选择某些手段,而放弃某些手段,也会产生代价;发展需要成本,人们 的投入是一种代价,选择投入中还要产生代价;在发展过程中虽然人们力图兼顾各方利 益,但是,实践中总有人的利益放在次要地位,由此也会产生代价;在社会发展中为了 维护发展的秩序,需要个人将个人的追求置于集体要求范围内,由此还会产生代价。总 之,代价伴随着发展本身。(注:韩庆祥、张曙光、范燕宁著:《代价论与当代中国发 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关于代价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罗马俱乐部 就已提出。罗马俱乐部在题名为《增长的极限》的报告中指出:人类正在为自己经济的 增长付出代价。法兰克福学派着重从技术异化的角度研究了发展代价形式,后现代主义 者着重描述“现代性”乃至整个现存文化所导致的社会代价与人的代价。而今关于发展 代价论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既然转型社会犯罪上升是转型社会的代价,具有必然性,犯罪控制是否有必要?这是承 认犯罪增加是社会转型代价后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虽然社会转型犯罪要上升,但是,犯罪的上升并不意味在犯罪面前人类无所作为,只 能听任犯罪的增长。在转型社会中,人们不能逃避为社会转型付出犯罪增长这一代价, 但是,人们却能影响这个代价:当人们在社会转型面前对犯罪无所作为时,犯罪会无尺 度地增长,直至社会秩序彻底瓦解,无所谓犯罪,进入彻底的人类混乱状态,这时社会 转型的代价已无法去衡量;当人们在社会转型中干预导致犯罪产生的原因力,产生犯罪 的原因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从而使犯罪的规模及其危害受到影响。

既然产生犯罪的原因能够受到人们的影响,人类对导致犯罪的原因的影响就应当有正 负之分、好坏之别与程度之差。由于人类对导致犯罪的原因有正负之分、好坏之别与程 度之差,所以人类有可能使因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犯罪规模与危害程度降低,也就是说, 只要人们采用正确的方法是控制犯罪的,可以使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犯罪降到最低水平。

既然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犯罪规模与犯罪危害程度能够被降低,我们有必要控制犯罪。 对于因社会转型而导致的犯罪面前,我们不能无所作为,而应当有所作为。

郑杭生教授曾经指出:“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是社会学的深层理念。(注: 郑杭生著:《社会学学科制度建设在中国的发展》,载《社会学》2003年第1期。)对因 社会转型而导致的犯罪,我们积极控制,正是减缩社会代价的具体体现,也正是人类的 合理选择。

(三)面对“片面而深刻”思维范式的困惑

面对改革开放后犯罪潮的冲击,虽然不乏学者提出对策建议,但是看后为之一振的提 法并不多。社会保障论似乎例外。社会保障论在分析了因社会分化所导致的社会冲突的 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是控制犯罪的重要内容。与通常的犯罪对策相比较,社会保障论走 出通过刑罚或者治安措施控制犯罪的窠臼,试图通过社会治理控制犯罪。应当说这种观 点比通过严刑峻罚控制犯罪的观点,比通过治安措施完善控制犯罪的观点要深刻得多。 犯罪控制要治标,更要治本,只有治本才能解决犯罪控制的根本问题。社会保障论属于 后者,因而社会保障论具有进步性。然而社会保障论也有不足。社会保障论最大的问题 是社会保障论将控制犯罪策略建立在对犯罪某一方面原因的分析基础上。

将犯罪控制措施建立在对犯罪某一方面原因分析基础上是西方犯罪学主流理论的重要 特点与思维范式。在西方犯罪学理论中,根据各家所主张的犯罪原因,犯罪学理论被分 为犯罪生物理论、犯罪心理理论与犯罪社会理论。犯罪社会理论中又被分为犯罪结构论 、犯罪过程论与犯罪冲突论等不同主张。无论犯罪生物理论,还是犯罪心理理论、犯罪 社会理论,都将犯罪控制建立在该理论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基础上。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 罗梭通过解剖罪犯的尸体,发现低等动物的特征,从而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犯罪原因论。 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天生犯罪人不能关押在一般监禁机构,而应当关押在为他们建立的 专门机构内永久隔离他们。美国犯罪学家肖和麦凯认为,犯罪是日趋堕落的过渡聚集区 的产品。在过渡聚集区,人口流动率高,新居民的侵入破坏了原有的维系该地区的正常 关系。由于新居民的介入,造成老居民对当地青少年影响力的减弱,同时新居民也带来 新老居民的文化冲突,社区不能对犯罪做出应有的反应,而表现出解体状况。肖与麦凯 根据他们所提出的理论——社会解体论认为,要减少贫民区的犯罪,必须改变那里的邻 里环境,消解那里的犯罪亚文化。为此他们推出一项计划,即芝加哥计划。根据该计划 ,芝加哥在6个区域设立了22个邻里中心解决社区问题。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犯 罪是人通过与他人的接触学会的。这是犯罪习得论的基本内容。杰克逊等人的研究表明 ,当一个人与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这个人犯罪的倾向性会增加(注:Jackson,Elton F.1986.“Offense-Specific Models of the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Process”.Social Problems 33:335-356.)。由于犯罪原因是不良交往所至,因而犯罪控制的重要 方面就是控制交往,引导青少年不与行为不良者交往。昆尼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产生一种相对过剩的人口,这部分人口中的一些人把犯罪作为解脱其困境的一种方式, 因而犯罪控制必需同改造资本主义联系起来……关于上述思维范式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 用“深刻而片面”(注: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 。)概括。

我们从社会保障论身上看到了这种思维范式的影子。

应当说将犯罪控制措施建立在某种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思维范式不仅在理论上促 进了犯罪学中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从而使我们的认识能够不断接近导致某种犯罪行为 产生的根本性原因,而且在实践中增加了犯罪控制措施的合理性,使犯罪控制措施具有 更强的针对性,具有更明显的有效性。其对犯罪原因分析及犯罪控制研究的意义是不能 否定的。我国有学者认为:“试图用一种理论模式解释所有的犯罪类型是十分困难的, 甚至是不可行的。”(注:郭星华著:《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 ,1999年版,第11页。)然而,这种思维范式并非没有问题,特别是当犯罪学关于犯罪 原因的研究越来越深刻同时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越来越丰富的今天。

首先,这种思维范式往往使我们不能全面认识犯罪的原因,使我们不能重视理论上所 提出的各种犯罪控制措施,也就是使我们有意无意地重视某些犯罪控制措施,而忽视某 些犯罪控制措施。如上所述,由于这种思维范式突出对犯罪某一方面原因的研究,研究 者有意无意地营造了关于自己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场域,在该场域内突出的是自己研 究的问题,肯定的是自己使用的方法,虽然不一定否定他者,至少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 他者。这样,无论实务工作者,还是理论工作者难免关注一种或者几种理论而不注意其 他理论,从而影响人们对犯罪原因全面性的认识,进而影响对其他理论所提出犯罪控制 措施的接受与认同。

其次,上述思维范式容易使我们对犯罪原因及控制犯罪的措施的认识碎片化,在上述 思维范式中,不仅关于各种犯罪原因的研究与成果各自独立,而且关于犯罪控制的各种 措施建议很难建立有机联系。我们看到,关于犯罪原因研究的成果越来越多,仅犯罪社 会理论就有社会结构论、社会化过程论与社会冲突论,而社会结构论又有社会解体论、 紧张理论与亚文化理论,亚文化理论又有文化冲突理论、少年亚文化理论与不同机会论 ,等等。关于犯罪原因及犯罪控制措施研究成果的发展不仅意味人们对犯罪原因认识日 益加深,也意味人们关于犯罪原因及犯罪控制措施认识的日益碎片化;每一种犯罪原因 理论在其理论体系内都建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不能说其否定其他理论,至少是独立的, 而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与犯罪控制措施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理论上所提出的犯罪控 制措施只立足于各自的立场。

我国有学者在谈到英美犯罪对策时指出:英美国家的刑事政策“多为实证的、局部性 的研究,缺乏理论性与系统性,很难称得上一门独立的学科。”(注:何秉松主编:《 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虽然这一评价只是换了个角度评说“ 深刻而片面”的思维范式,但是却更清楚地揭示了这种思维范式与“深刻”相对的另一 方面。

(四)“紧张”的启示

化解阻断模式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期这一大背景,借鉴默顿的紧张理论,提出通过化 解紧张消释犯罪能量而控制犯罪。该模式在以下两点上取得了很大成功:其一,由于这 种控制模式考虑了犯罪与贫富差距的因果关系,考虑了犯罪与道德冲突的关系,使犯罪 控制走出法律的威慑控制框架而走向通过社会治理实现犯罪控制的新境界,同时将犯罪 原因分析与犯罪控制结合起来;其二,由于化解阻断模式立足于中国改革实践,面对中 国改革开放后的问题,使得该模式具有中国意义。此外,化解阻断模式还引发了人们对 中国社会犯罪原因与治理的进一步思考。何为“紧张”?“紧张”究竟是意识,还是意 志?“紧张”的心理学基础是什么?“紧张”为什么只推动某些人实施犯罪,而没有导致 所有感受紧张的人犯罪?控制了贫富差距问题,解决了道德缺损问题,是否就能控制犯 罪?由于化解“紧张”的手段,无论控制贫富差距,还是解决道德缺损,都非立杆而见 影之事,在控制贫富差距、解决道德缺损问题的措施发挥效用以前,犯罪如何控制?

三、简单的结论

中国社会犯罪的增长呼唤中国社会犯罪控制理论的发育。虽然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 犯罪控制理论开始生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犯罪上升代价论、社会保障论与化 解阻断模式的出现不仅增色于犯罪控制理论,而且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但是,其与实践 的要求还有距离。中国社会期待新的犯罪控制理论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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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地方犯罪控制理念述评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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