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服务中链接的知识产权研究_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网络信息服务中链接的知识产权研究_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网络信息服务中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服务论文,知识产权论文,链接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链接侵权问题的争论

世界各国都没有有关链接的法律规定,因此对待链接是否侵权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侵权和不侵权。文献[1 ]对网络服务公司的调查表明,大多数网络服务公司对他人未经允许链接自己的网站并不在意,不认为这可能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从网络信息服务机构自身来说,自己的网站可能被他人链接,而自己也可能链接别人的网站,如果认为他人链接自己网站是侵权,那么自己链接他人网站也侵权。除非涉及到较大经济利益,否则对侵权认识较模糊。文献[2 ]则从技术(认为链接的本质并非复制)、效果(增加访问被链接网站的途径和人数)和网络意义(资源互享、网络信息自由流动精神)等方面翔实论证了链接不侵权的理由。

但近年国内外增多的链接纠纷,使我们看到链接的确存在着侵权问题。

(1)链接的含义, 就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点击由语言编写并含有地址的词汇、图像,使访问者可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信息内容。他人网站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图像、音乐等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疑是侵权。网页虽没有受到传统著作权法保护,但其独创性、艺术性以及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的有关规定,可独占地享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网页并收取报酬的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从主流的观点以及各国的立法来看,网页上的文字、音像作品可以单独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网页整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或其他作品受到保护。链接多数是直接链接到他人网页上,许多侵权就发生在网页上。

(2)在链接过程中, 如果未经许可授权直接使用他人网络中的作品(文字、图画)作链接的标识,有可能会构成侵权,因为这是一种作品的复制,只是作品的载体发生了变化,是不同的服务器,或者说是计算机硬盘;使用他人的商标、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链接的标识,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3)从行为上说,链接者在自己网页上设置链接, 虽然在技术上并未实际复制他人网页,但仍在视觉上给人以复制的感受。链接人通过超链接达到了复制的相同效果,即利用他人网页而非自己创造性劳动而建立自己内容丰富的站点。

(4)从行为结果说, 链接行为可能使被链网页所有者受到经济权益和精神权益的损害。如美国Ticketmaster状告Microsoft案,原告在自己的网页上开展网上订票活动,而被告在开设的Seattle.sidewalk.com网站上制作了文字链接,用户点击这些链接,则可以绕过Tketmaster公司包含广告的首页,而直接到其订票系统所在的页面进行订票。原告通过独具匠新的网页设计(可认为是知识产权作品)吸引用户点击,增加广告收入(可认为是知识产权法定义的财产权和获得报酬权),而被告的这种链接方法使原告广告收入减少,造成被链者经济利益的损害。链接都存在对被链接网页部分内容的选取,使用户看不到链接网站完整的网页内容,这种不正当链接破坏了被链网页的整体性,对链接对象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个损害,或者是把被链网页篡改为设链者的创作作品,从而减弱被链网页所有者的成就感和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5)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链接行为是造成原网页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原因。

(6)从行为的主观心态说, 虽然在知识产权领域构成侵权并不一定要求以故意为要件,但链接通常而言是故意的行为,这就从主观心态上增加了链接的不正当性,因为设链者必然知道原网页的存在,即知道被链对象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此外,链接者可能怀有将他人网页篡夺为自己所有或以较小投入赚取广告收益的故意,这种不劳而获的企图应当受到法律禁止。

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链接中存在的纠纷,实质上是链接内容的知识产权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问题。网络信息服务中的链接形式复杂多样、目的和方法不同,对链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不同的链接方式具体地进行分析。

2 各种链接方式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1)正常链接

点击目前网页上链接,浏览器的内容从一个网页直接转换到另一个网页或另一个网页的一部分内容。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即这种链接是明显的,用户能够感受到的。对于正常链接,虽然在用户计算机内存中复制了被链对象的网页内容,但在设链的计算机中没有任何复制行为存在,在设链网站上也没有形成其他网站内容的复制件,更没有对被链网站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只有由一行行包含链接对象URL的HTKL指令组成的词汇或图像。 正常链接只是在用户和链接对象之间搭了一个桥梁,对用户进行了引导,目的是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提供更多更方便的途径,不是意欲谋取他人经济利益,因此,这种链接行为不受到复制权的约束,也没有侵犯知识产权。但如果被链接的网站发生侵权行为,且设链者有理由知道被链接的网站侵权的存在,根据著作权的基本原理,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埋置链接

在浏览器显示一个网页时,该网页的一部分是通过链接将另一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本网页中。这种链接是隐蔽的,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它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导引用户浏览器去链接对象所在的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当网页下载完成时,链接对象已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通常设链者用埋置链将其他网页上的信息内容“借用”过来,当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该信息内容就象是网页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说,一个网站可以完全靠用埋置链借用其他网站的文字和图像建立起来,对用户来说,埋置链所创建的“虚拟文件”看起来和真实的文件一般无二。这种链接,首先存在着复制行为,在设置链的网页上显示了被链对象的内容,其内存中必然形成复制,未经允许的复制行为显然是侵权行为;其次,有的网站的链接取自其他网站的部分内容,存在侵犯他人编辑权、改编权的嫌疑。埋置链接可获得其他网站的信息,甚至可获得经济效益,而这些信息的取得是利用其他网站的成果,并没有进行多少创造性劳动,这种行为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应视为侵权。

(3)文字链接

完全由文字(汉字或字母)构成,可以配上不同的颜色或加上底线,以此来区别其他文字。这种链接使用户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在计算机屏幕上看到一个网站信息,即用户可以知道他身在何处。这种链接的过程是:用户点击链接→用户的浏览器向链接中指向的服务器提出请求→该服务器把内容传送到用户的计算机上→内容显示在用户的浏览器中,并暂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内存。文字链接就像文章中的“注解”,阅读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去查看相关资料。这种链接新开的窗口是完整的,在该窗口中可以对他方网站无碍地进行浏览,不会有人认为在该窗口中打开的内容还是原网站的内容,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亦是他方网站的地址,且设链者没有复制行为。因此,这是最标准的不构成侵权的链接,应极力推荐。

(4)图像链接

制作者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在网页中设计IMG指令,将不同网站、 网页上的图像链接到自己网页上来,被链接的图像能够作为自己网页整体的一部分分在屏幕上显示出来。这种情形类似于报纸杂志上的插图。但设链者可能本身并没有这幅图画,而是通过这种技术将存贮于他人网页或网站的图像插入自己的网页并加以文字说明,用户在浏览时并不知道该图像的来源。文献[4]认为这种作法不构成复制, 并用链接行为的“正当使用”等说明这种链接不侵权。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设链者的目的,图像链接做得都是天衣无缝,直观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他方网站,极易认为是本网站的内容。设链者的目的已经很明确,即希望用户将被链接的内容视为设链者自己的内容,从而享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利益,故认为应以侵权论。

(5)视框链接

把浏览器窗口的文档显示区分成几个独立部分(称为视框或帧),每个部分可同时呈现不同网站的网页,并可单独卷动,把不同的帧组织起来,可最终形成一个总的网页。设链者可将他人网站的内容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本身网站的其他内容(包括网址、广告)仍然不变,用户可能根本不知在视框内看到的是另一网站的内容。典型案例如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等新闻媒体告新闻总汇(TotalNews),被告在其网站的网页上设置链接,链接到原告的版权材料上,用户通过链接的导引,可在主框中看到这些被链对象,在环绕主框的其他框中出现的则是被告用于获利的广告。法院最后判定,被告停止以框架方式使用原告的网站内容。视框链接把被链者的网址和版权信息等内容隐藏起来,使浏览者误认为该信息的版权归设链网站所有,被链网站的访问量因此会受影响,导致广告减少,知识产权作品的财产权受侵害。多数人对视框链接倾向于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

一般注意力在视觉上不能或难以识别已链接了他人网站的内容,在页面整体上仍给人是在本网站的感觉,且在浏览器地址中仍显示本网站的地址,应认定侵权。文献[3 ]认为将其他网站的网页“框”到一个特定的网页上,这是一种作品的展示,而在“框”外附加广告,是一种作品的使用,即使用这个“框”来获取广告费,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这种行为与著作权法的原则很难相符。

3 链接侵权问题解决的措施

链接所涉及的侵权问题归根到底是两种价值的矛盾,即网络信息流通传播的价值与保护网页独占权以实现网页创作的价值之间的矛盾。解决链接问题的良好法律规范就要在这两种价值中寻求平衡,使这个平衡点既能让人们有制作网页的积极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促进网络信息的顺畅流通以及网络信息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在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针对网络的特点,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解决链接侵权问题:

(1)网络信息服务行业内部的自律。 各网站既是同行又是竞争对手,他们之间既竞争又合作,才使网络信息服务进一步发展,应在行业内部针对相互之间链接侵权纠纷做一明确。

(2)默示同意。 一切在网上公开发布的网页首先被推定为允许自由链接的,如果所有者不愿对其网页进行链接应在其网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或规定准许链接的条件。

(3)提倡使用合法链接方式, 避免使用容易引起纠纷的链接形式。

(4 )对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进行网络环境下的“合理解释”。首先明确网络上也有“合理使用”,只是需要重新定义,也就是要放宽网上合理使用的范围,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链接行为(如果这种超链接未明显地损害原网页所有者的利益),即使是面向整个网络发布这种带有链接的网页,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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