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价值逻辑论文

试论法律价值逻辑

陈晓庆, 张斌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 人们的行动与选择离不开价值判断的指引,形式逻辑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现实决策,需要向价值逻辑过渡。“价值逻辑”采取一种广义上的含义,旨在为实践行动提供辩护的理由,它既涵盖了价值命题的语形、语义逻辑,又包括价值命题的语用逻辑。法律是有价值导向的,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价值判断的指引。法律价值逻辑研究的核心范畴是价值命题,兼具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法律的制定过程体现价值思维向规范判断的转化逻辑,在法律适用中价值评价是链接规范与事实的桥梁。法律价值逻辑研究将拓展法律方法论的广度和深度,使法律思维成为开放的、动态的面向实质正义的思维方法,彰显法律的价值理性。

[关键词] 价值逻辑;法律价值逻辑;语用逻辑;价值理性

目前学界从各个层面对法律价值进行了阐释,但系统的法律价值逻辑的研究与建构尚未取得有效进展。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与价值哲学本身的研究范式相关。长期受主观主义影响,价值被认为与人的欲望、需求、兴趣、情感相连结,因而没有规律可循。即便是价值客观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固有的属性,但仍将把握价值的方式诉诸人的直觉。而传统逻辑的研究又限于具有真假性的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价值因其不可实证性被逻辑实证主义排除在外。价值评价与价值判断总是难以脱离主观性、非理性的窠臼,这造成了价值评价与逻辑思维方法、科学知识、真理的分野。

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无不蕴含了价值因素:立法是在一定的价值引领下进行的,所形成的法律是经由立法主体的价值判断转化而来;司法适用不是简单的规范对事实的涵摄,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依然离不开价值判断的过程;对执法来说,执法主体的裁量权有较大的空间,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执法方式也涉及价值判断和价值推理的过程。可以说“法学所遭遇的论证难题(包括法律实践的论证难题)大体上是价值判断逻辑的难题”[1]。那么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是好的?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价值指导法治实践?这又关涉价值和理性的关系,价值可以理性把握吗?它有规律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价值导向下的法治就失去了理性的根基。如果我们想理性地、科学地把握价值,那就离不开逻辑。面对法律实践中价值判断与价值论证的根本性难题,法律人必须为规范判断的合理性、正当性提供一种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解释思路。法律逻辑迈向法律价值逻辑的转变将是挽救法律学科作为理性知识体系的重大突破。用逻辑的范式把握价值命题的内在规律,为法律价值判断的恰当性、法律价值选择的正确性提供合理证成。

一、“法律价值逻辑”释义

(一)价值

对“价值”进行定义是一件较困难的事,对“价值”究竟能不能定义也是存在分歧的,例如摩尔就曾说“善就是善”、“善是不可定义的”[2]12。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二分法”之后,西方学者更多的在与事实相对的意义上使用“价值”,并且价值和道德、善、伦理基本上是同义的。评价与规范是两种基本的价值活动,二者通过“善”与“应该”的争议贯穿于整个伦理学史。有学者将价值判断分为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评价判断是关于评价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规范判断是对人的行为给予某种规定、约束或命令的价值判断,其标志是含有‘应该’、‘禁止’、‘允许’等规范词”[3]195~196。也可以说,价值评价判断研究的是价值伦理的实然层面,而价值规范判断指向应然层面,评价是“应当”的基础,“应当”又是评价的实践归宿。

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判断都是主体用语言形式表达的对事物属性的认识,区别在于事实属性是事物自身固有的,不依赖于任何主体的需要、愿望等因素而存在;而价值属性根源于事物与主体之间的意义关联,反映事物对主体的目的、需求、审美等主观因素的满足与消减,是一种关系属性。事实判断一般使用描述性的语词,而价值判断的核心语义是评价。

社会福利政策质量评价是保障和促进社会福利政策质量的重要环节。科学的评价活动能够发现社会福利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总结经验,纠正错误,从而公正地判断某一政策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为延续、革新或终结政策提供依据。因此,社会福利政策质量评价不仅有利于检验社会福利政策的效果、效率及效益,也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和政策质量。

法律价值逻辑就是将价值因素从背后推向前台,将价值判断的作用机制逻辑地展示出来,揭开其神秘面纱,为提升立法和司法的理性、实现法治目标提供一种清晰的解释思路。法律价值逻辑的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将事实、价值、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厘清,明确价值的定位。(2)呈现价值思维向法律规范的转化逻辑。这涉及价值引领下的立法过程,包括什么样的法律价值是恰当的?怎样实现主观价值向客观权利的转化?(3)探索法律价值命题的语形、语义逻辑,将价值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予以逻辑展开,揭示其形式理性。(4)探索法律价值判断的语用逻辑,结合具体语境,论证法律价值命题或价值选择的实质合理性,为法律价值冲突提供平衡与选择的方法。

1.法律价值逻辑的核心范畴是价值命题。法律价值逻辑研究的是法律中的价值现象、价值问题,目标是实现价值推理与价值论证的理性化。法律逻辑的核心范畴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以合法或不合法的刚性形态存在的强制性范畴。而价值判断以相对的、弹性的状态存在于一切主体的思想认识中,任何主体都是在价值导引下进行着法律相关活动。立法是在价值目标、价值导向下进行的,立法工作形成的法律产品并没有销蚀价值的存在,价值仍然是法律规范的精神内核,指导着法律适用。价值问题贯穿法治运行的全过程,既而法律价值逻辑研究需要呈现价值在法治运行各个阶段的规律,而非像法律逻辑那样,集中于司法适用中的规范逻辑研究。而且推进对法律证立中外部证成的进一步拓展,“深入探讨法律的实质推导规律、规则与方法,建立法律的实质推导系统是法律推理研究领域的最新动向”[13],但实际上并未就价值推理与论证形成系统的研究方法。

法律价值逻辑是用价值逻辑的方法研究作为实质层面的与法律相关的价值问题、价值现象,是价值逻辑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应用。法律和法治实践离不开价值导向,法律规范自价值判断转化而来,是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以其强制性、可普遍化的特点实现规范对行动的指引。价值是法律的根本立足点,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之分。法律的内在价值是法律自身蕴含的、并致力于实现的价值目标,如对正当程序的追求;法律的外在价值是一种工具性价值,是法律本身为满足主体对秩序、自由等需要而被创造出来的工具。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从一般规范到特殊规范、从一般价值判断到特殊价值判断的逻辑转化过程。传统法律逻辑将司法适用的过程一般归结为经典逻辑的三段论,是将案件事实蕴含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纯粹追求推理过程的逻辑正确和形式理性,忽视了价值判断发挥作用的空间。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揭示了法律适用过程的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等各方法都离不开价值判断的作用,因此必须摆脱那种完全不顾价值因素的形式推理。

(二)价值逻辑

价值逻辑是以逻辑的范式、方法研究价值问题,是价值哲学和逻辑学的交叉性研究。长期以来,人们将“逻辑”狭隘地局限于形式逻辑,认为形式逻辑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推理,其方法是撇开命题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问题。但这种认识片面理解了亚里士多德逻辑内涵,亚里士多德逻辑除了三段论推理,更着眼于广阔的论辩领域。他提出了修辞推论、谬误分析等非形式逻辑内容,他在《工具论》之“论题篇”区分了分析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a)当推理借以出发的前提为真实而原始、或者当我们对它们的知识来自原始而真实的前提时,它是一种‘证明’;(b)如果推理从被普遍地接受的意见出发,它是论辩的。”[4]265熊明辉教授因之评论道:当今非形式逻辑、论证逻辑的兴起不是逻辑学的实践转向,“而是实践回归”,回归古希腊逻辑的“实践取向”[5]。逻辑作为一门科学,应该服务于人们的实践生活,抛弃主体、语境等语用因素的形式逻辑无法为实践行动提供有效指引。鞠实儿教授将逻辑学的范围拓宽至“广义论证”概念:“在给定的文化中,主体依据语境采用规则进行的语言博弈,旨在从前提出发促使参与主体拒绝或接受某个结论。”[6]实践面向的“逻辑”不再仅仅关注命题之间的形式推理关系,亦关注命题的内容,研究论证、理由以及说理的方法、规则。在广义逻辑观的视角下,逻辑功能体现为两个层次:语形、语义辩护和语用辩护。语形、语义辩护研究命题序列的形式推演关系,语用有效的逻辑辩护采用语用逻辑的方法,将主体、听众、语境等因素容纳进逻辑论证的过程,为一定意义上的结论的确定性提供理性的解决路径。

价值“逻辑”是面向实践的、在具体语境中生成的、主体性的、为实践行动提供辩护的逻辑。价值逻辑并不否定形式逻辑,价值命题的语形、语义逻辑仍是彰显价值理性、一定程度上实现价值确定性的重要部分,只是价值承载了人文意义,综合了人的伦理、情感、审美等因素,无法仅通过形式分析构造一种普遍理性、工具理性,它还需要彰显实践理性、交往理性。价值逻辑的研究以逻辑的双重辩护功能和方法为依托、结合价值的独特问题,其内容包括:(1)价值命题的内涵以及价值命题的合理性、恰当性的评价问题,涉及一个什么样的价值命题是好的、合理的、恰当的。(2)“应当”的生成逻辑。涉及价值思维向规范命题的转换过程。(3)价值命题的语形、语义逻辑。涉及价值命题之间的语义关联与逻辑推理,彰显形式理性。在价值推论过程中,我们总是在一些价值命题的基础上推出、断定一个新的结论,价值逻辑就是分析这些命题簇,考察这个推论过程的起始命题与结论命题及其之间的关系。起始命题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一种是保真的推论关系,如价值命题之间的演绎推理;另一种是不能保真的逻辑,如价值归纳逻辑。(4)价值命题的语用逻辑。语用逻辑区别于语形、语义逻辑的地方在于将作出价值判断的主体和语境考虑进来,在具体的情景中论证价值命题的恰当性。价值论证离不开具体语境,起始命题对结论(命题)的支撑依靠合理理由,其目标是论证价值命题或者价值选择的可接受性。可以说,价值逻辑的使命和目标在于实现人类的价值判断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这种理性,不仅仅是形式理性,还有实践理性和交往理性。

3.法律价值逻辑的实践理性诉诸语用逻辑的方法。一般法律逻辑仅限于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它们致力于将法律要素转化为人工符号进行推演,例如克卢格认为,“法律逻辑是适用于法律领域的普通逻辑,是关于适用于法律论证框架之形式逻辑规则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应以现代逻辑中的谓词演算为基础”[14]23。逻辑是否应该包含语用因素是逻辑学一个重大争议点,很多人坚定地将语用因素排除在逻辑之外。但只要承认法律活动是具有人文性的实践活动,就不能离开主体因素和语境因素的考量,对法律理性的朝奉便不能仅仅局限在语形、语义层面的形式推演,因为它忽视了价值命题的语用维度。法律是调整秩序的社会规范,其普遍适用性要求法律价值必须选择共同的善,那么何为共同的善?单主体视角下的答案势必无法摆脱个人利益的色彩,对共同善的寻求需要诉诸主体间性的共识。可以说,除了语形、语义逻辑贡献部分确定性外,法律价值理性更体现面向实践的交往理性。语用逻辑采取主体间性的视角,充分发挥话语的语内约束力量,在不断的互相批判和反驳的过程中形成价值合意。目前语用逻辑的研究大致有两条路径,一是对实践生活中自然语言运用的真实意义探求,例如会话推理,离不开语境因素的考量;另一条路径是对语用逻辑的形式构建,以塞尔和我国蔡曙山的语用逻辑为代表。两条路径以内容和形式的维度共同刻画着成功交际的模式,这也是法律价值语用逻辑研究的两个基本取向。

(三)法律价值逻辑

当A 做出一个“张三是坏人”的价值判断,听者B 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批判和反驳:(1)在于揭示A的判断内容与客观情况的不符;(2)是对A 主观真诚性的否定,其结果是A 的判断不具有可接受性;(3)意在否定A 判断的标准和规则,认为只有杀人放火的大奸大恶才能称作坏人。无论哪种回答都表明A与B 的这次谈话以失败告终,两人之间无法达成价值共识。这意味着价值评价决不仅仅是“真假”二值的,它不仅涉及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是否正确,处于人际交往中的价值判断还涉及主体表达的主观真诚性、以及言说者和听者共处的生活世界。价值判断的理解和评价应该在具体的语境中,经由相关多主体的对话和沟通达成认识上的一致。

价值判断的评价视角是多维的:(1)主客体间性视角。对象自身的固有属性是与主体发生意义关联的基础,将对象的固有属性与主体需要、目的等主体因素的关联性评价是来自主客体间性视角,也是分析价值命题的内在视角。(2)主体间性视角。价值命题是主体以语言为媒介表达的判断,其产生和作用于人际社会之中,是具有交往意义的言语行为。让我们以一个日常生活中的对话为例:

二、法律价值逻辑的必要性论证

(一)价值逻辑的特点

价值逻辑是从价值思维与逻辑思维的交叉视角,用逻辑的方法把握价值判断的理性诉求,是开放的、动态的过程,这与价值的主体性、相对性是不可分的,价值逻辑是主体逻辑,但又不是基于情感的恣意,而是用理性的需要理由证成的逻辑。形式逻辑无力应对复杂生活实践中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难题,需要向价值逻辑转化。

1.价值逻辑具有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形式逻辑是无主体逻辑,是事实命题之间无关情景的、必然的推演关系,任何主体遵循这种方法推出的结论都是唯一的。价值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价值命题,是主体以语言做出的判断,该判断指涉对象和主体的意义关联,主体性因素是价值逻辑的基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知识背景、情感偏向、需求、利益立场以及评价标准,面对同样的事实对象,不同的主体也会做出不同的有关善的恶的、好的坏的、恰当还是不恰当、正价值或者负价值的判断,呈现差异性。正因为如此,价值评价则不能像形式逻辑那样仅指向事实世界,而应该寻求主体间的认识与评价的一致性,主体间的评价一致需要主体间基于相关背景和信息在无强迫环境中充分沟通、论辩而形成共识。主体间性是论辩机会平等的相关主体在充分对话中体现出的平等、理性以及沟通结果的可接受性。

2.价值逻辑具有很强的语境依赖性。形式逻辑呈现的是无关情景的必然规律,它从一个动态的、文化的、人格的社会活动中剥离出它的形式语言,完全排除了主体、目的、语境、偏好、知识背景等相关语用要素,将目光仅仅局限于符号与符号之间的语形研究,是静态的、封闭的符号系统。它面向事实世界,“遵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逻辑规律”,经由特定“程式化”的推演过程,得出必然的逻辑结果[8]。而价值逻辑面对着实践生活中非必然、或者并非一种选择的价值难题,在变化着、联系着、发展着的具体情景中反映世界、变革世界,价值逻辑是旨在面向生活实践的逻辑。价值判断在人际交往中是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是动态的、开放的、思辨的,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文化、社会规范、习俗、信仰等因素),才能真正理解它承载的意义,因而排除语境因素的形式逻辑无法负担其合理性证成。价值的语境依赖性使得价值判断会发生质的变化,例如封建社会解除婚姻的“七出三不去”规范的消失是价值判断从有到无的过程;价值判断也会发生量的变化,例如生态价值相比效率价值在当今呈现增长趋势。可以说,一个暂时得到证立的价值命题,随着新语境的到来,有可能被推翻,相比于形式逻辑,价值逻辑体现为不确定性、相对性和非单调性。伦理学领域中有语境思维的研究,张华夏教授在《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一书中即将情景因素融入传统价值的定义V(S,O),并将其详细扩展为“V(S,O,Pi(S),Pj(O),Rk,t)”[9]34,价值评价生成于具体时间(t)和环境条件(Rk)之中。他注重伦理价值中情景变量,这是他将其系统主义的规范伦理作为反本质主义伦理学的根本之所在。

矩形空心墩壁厚为100 mm,不同轴压比、不同剪跨比时,空心墩位移延性随纵筋配筋率变化情况见图7。随着纵筋配筋率提高,不同轴压比及剪跨比的空心墩延性变形能力曲线基本呈降低趋势。

3.价值逻辑的评价:非真假二值。形式逻辑是二值逻辑,一个命题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不存在其他状态,其真假值在于命题描述是否与客观外在世界相符。就一个价值命题而言,比如“摩西十诫”,并没有一个客观实体与它相对应从而断定其真假,而只能说其对人们行为的导向和规范是否合理。因此按照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价值判断、社会规范是不能进行理性认识和讨论的。可我们的常识是命令句也遵循着同样的逻辑推断规律,这与逻辑只适用于具有真假值的命题的看法是相悖的,即著名的“约根森困境”。“逻辑与逻辑推断不仅与‘真’这种特定的逻辑值无关,也与任何具体的逻辑值均无关。……对于逻辑而言,具有根本性的只是前提与结论具有相同的逻辑属性而已”[10]。价值命题的语形、语义逻辑,其正确性在于前提(命题)与结论(命题)之间相同属性的恰当传递。而评价价值命题的语用逻辑,则在于其结论是否具有切合语境的合理性、可接受性。

不错,简东亮是李若的房东,当初李若到广州来打拼的时候,发现房租贵得要命,她绕来绕去地找朋友,就租到了简东亮的房子。他贷款买的50平的两居室,月供要还20年,路漫漫其修远兮,出租个房间给李若也是为了缓解一下房贷压力。

(二)从法律逻辑迈向法律价值逻辑

法律价值逻辑的必要性论证离不开其与法律逻辑的关系辨析,在澄清法律逻辑研究范畴的基础上对比呈现法律价值逻辑的内容和方法。法律逻辑的典型适用领域是司法中的裁判理论。要证明法律适用结论的正确性和可接受性,首先需要认识到法的发现和法的证立的区别: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理性的践踏是刺激法律论证理论的一大动因,它凸出了裁判者的价值、偏见等主观因素,认为法官先得出一己之见,然后再去法律中寻找依据,这是法的发现的过程;法的证立则是从法律规范、事实依据合逻辑地推论裁判结论的过程,目的是证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法律逻辑发挥作用的空间就在法律论证过程中,是法的证立的基本方法。阿列克西天才地对法律论证过程进行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区分,“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的对象是这个前提的正确性问题”[11]274。内部证成呈现涵摄、司法三段论等逻辑范畴研究。在外部证成中,阿列克西认为,“那种可以成为‘法律论证’的东西,被用于那些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之证立”[11]286。这是狭义上的法律论证,包括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等,其结论依然需要遵循规范的无矛盾性、一致性等逻辑要求。无论是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逻辑的方法。那么法律逻辑具体研究哪些内容呢,雷磊认为,法律逻辑的具体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的结构理论与法律论证的模式理论”[12]。符号化、形式化地呈现法律适用是法律逻辑一直努力的方向。

A:张三是个坏人!

2.法律价值逻辑兼具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价值命题遵从着思维认知的逻辑规律,具有形式理性。周农建先生在《价值逻辑》一书中系统梳理了价值概念、命题、推理、规则等有关知识,在这一层面上,价值命题具有事实命题那样的必然性、规律性,法律价值逻辑需要呈现价值的这种规律性。例如价值命题之间不可能违背演绎推理的规律,否则会出现思维的矛盾和混乱。冯·赖特开创的道义逻辑引入了规范算子,在研究规范命题推演关系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逻辑在追求法律确定性方面被寄予了厚望,它追求数学般的精确性与客观性,意图将任意性排除于法律科学之外。但时至今日,法律逻辑研究也无法构建一个普适的应用系统。归根结底,法律规范是关于行动的,是根植于实践生活中的行动逻辑,无法跳出主体的价值思维进行目标设定和行为评价。法律价值逻辑是关于主体的逻辑。价值是一种人文现象,体现了主体对生活意义的认知和追求,彰显着实践理性、实质理性、价值理性。主体对法律价值的接受并非基于真假二值,而是基于合理理由论证引发的内心自愿接受。法律价值评价有一个“度”的测量,类比思维是法律价值思维的一个主要特点,法律实践总是倾向于相对更优、更好、更合理的价值选择。真正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方法论当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法律规范形式层面的研究,更应当体现对社会终极道德的关怀。法律价值逻辑应该面向主体,致力于实现人文社科的价值理性,这离不开语用逻辑的方法。

同样致力于为伦理学、道德哲学建立逻辑基础的还有道义逻辑。“道义逻辑是借助于道义模态和真性模态在推导关系上的类似而构造的关于伦理范畴的形式系统”[7]2。“道义”意味着“义务”、“必须”这样的规范意义,道义逻辑也被称为规范逻辑。道义逻辑用现代形式逻辑的思路和方法分析道义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属于语形、语义逻辑的研究层面,是价值逻辑的部分研究内容。价值逻辑的定位离不开与道义逻辑的区分:(1)价值逻辑的核心议题是价值命题,道义逻辑研究的是道义命题,道义命题属于价值命题的一部分,故而价值逻辑的研究范围大于道义逻辑的研究范围。除了道义规范,价值命题尚包括价值评价判断,评价判断之间的逻辑推理关系与规则也属于价值逻辑的研究范畴。(2)道义逻辑构筑的是道义命题的形式系统,力图以一套完善的形式系统呈现道义行为的规律。价值逻辑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和使命即是呈现价值命题之间的逻辑推演规律,保障价值逻辑的语形有效和语义有效。除此之外,与道义逻辑不同的是,价值逻辑为价值命题的理性辩护还包括实质层面的内容上的可接受性、恰当性评价,因而其论证离不开语用逻辑的方法,保障价值判断和价值论证的语用有效。这依赖于自然语言的论证,而非构建形式化的符号系统。

螺虫乙酯分别按照2000倍和3000倍稀释液喷施2次和3次,距末次施药后7 d、14 d、21 d和28 d采样测定,螺虫乙酯在猕猴桃中的含量为 0.06~0.52 mg/kg。

三、法律价值逻辑的适用及其功能

(一)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法律价值逻辑:合法规范判断的生成逻辑

社会一般价值判断呈现复杂的存在形态,集个体性与共识性、理性与非理性共存的局面,是松散的、弹性的、非强制适用的价值序列与组合。立法过程涉及从社会主体一般价值判断向法律规范的转化,法律规范是具有刚性的,以合法\不合法二值形态存在。既然价值和法律规范的存在形态是不同的,那么从合理\不合理转化为权利\权力\义务代码的方式是什么?从“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能推出“平等投票的权利”?可以说,从价值判断向法律规范的转化并没有形式逻辑的通道,形式逻辑遵从分离规则,大前提已经蕴含了结论的属性,但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转化并没有形式逻辑那样相同属性的传递。

公司辩称,因经营状况不好,公司做出了精简人员的决定。在此前提下,公司与成锐就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支付成锐2017年67个小时的延时加班费1406元,但不同意向其发放十三薪和住房补贴等费用。原因是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权利、权力和义务不能从价值判断形式逻辑的推理得出,那么权利和义务从何而来呢?康德式的道义论者试图从先验的人性推出人的权利和义务,认为人权具有道德上的基础权利,但“人是目的”本身并不能演绎推出“应当”尊重别人的“权利”。所以我们承认人的本性、目的性和理性只是人具有权利的前提之一。权利不是天赋的,也不是先验的人性推导出来的,而是互赋的,是自利的人们在相互博弈中做出理性选择的社会契约的结果。法律规范对价值的选择与取舍是所有相关主体商谈的结果,其可接受论证“只有在合理商谈的语用条件下才能澄清”,其合理性依赖“一切可能的相关者都将能够出于好的理由同意”[15]126。立法过程的价值逻辑遵从语用商谈的路径,是面向生活世界、通过主体间的对话、沟通寻求价值共识的过程。

现代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控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涉及到的内容也十分复杂,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对管控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障成本管控的实际效果,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成本管控队伍建设,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教育提升成本管控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并及时转变其思想意识,使其更好的适应新时期成本管控工作的要求。

仔猪出生后,让其及早(15 min内)吃上初乳,获得被动免疫保护。同时,在断奶前后的仔猪饲料中适当补充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有机酸(以1.5%~2%的柠檬酸、延胡索酸、乳酸和甲酸等混合酸效果较好)、复合酶制剂和微生态制剂等,既可防止仔猪营养因子缺乏,又可弥补其内源性消化酶不足、保持胃内酸度,提高胃蛋白酶活性,提高饲料粗蛋白的消化率,促进营养物质的消化和吸收,加快仔猪生长发育,有效地预防和降低仔猪腹泻。仔猪出生后及时补铁、硒和维生素E可有效防治仔猪营养性贫血和硒缺乏症,但补硒和补铁应间隔7 d以上,以防两者拮抗。

(二)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价值逻辑:链接事实与规范的桥梁

司法的根本性难题是价值判断的问题。将小前提案件事实归属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构成要件之下的涵摄三段论并没有证明大前提选择的正确性,也不能保障裁判的正义性。刑法适用中确定大小前提并非一蹴而就的,法律推理的过程是目光往返流转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过程,而链接规范与事实的桥梁、中介则是价值判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既有事实因素又包含价值因素,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事实推理和价值评价的双向过程。以往刑法上对犯罪认定的因果关系说,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它依据的是只是事实判断、经验判断,但相应的出现了诸多有违常识、正义的裁判结果。现在更多的人越来越认识到价值判断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甚至有人说“犯罪只能是价值判断”[16]

但终究,“犯罪”是规范判断,既不同于描述性的事实判断,也不同于弹性的、非强制性的、非普遍化的价值衡量。犯罪认定本质上是应在符合构成要件之上进行归责,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结合,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行为违法性、有责性以及刑事归责无不需要价值判断的指引与统筹。价值评价也是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主体的年龄、身份、动机、作案方式都是评价的语境要素,法律适用是一个动态的、非单调的、可废止的过程。许霆案中查明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而就在对事实违法性、刑事归责上价值评价的不同造成了两次审判结果的巨大差异。法律价值逻辑需要将司法过程中的价值推理与价值论证过程予以清晰的呈现出来,是克服价值主观性的有效路径,从而链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形成恰当的裁决结果。

(三)法律价值逻辑的功能

1.拓展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广度与深度。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适用的学科,包括:寻找适合的三段论大前提、认定案件事实的小前提、推出结论的逻辑步骤,在这一过程中还有法律解释、类比思维、法律续造等等各种方法的运用。如果没有价值判断的引领,法学方法论容易迷失方向,无法为法律适用的结果提供理性的出路。目前关于规范性命题的合理证成已经超越了形式逻辑的进路,例如阿列克西的程序主义论证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图尔敏的论证模型等理论为我们探求规范共识开辟了新思路。将作为专属于主体——人的价值判断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价值逻辑,将价值因素从背后推向前台、从隐形到显学,拓宽了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它将至少在以下几方面提供新思路: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是有效的?我国司法实践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价值?价值导向的司法适用过程是怎样的?如何克服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关键是对司法适用中价值推理与价值论证进行逻辑展开与辩护。因此法学方法论不能再完全抛弃价值因素单纯进行无主体、无语境的形式化的推理研究,而应以实践为依归进行有关价值逻辑的研究。法学方法论对价值逻辑的研究将推动一种开放性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法治并非单纯的制定法之治,立法不可能造就概念法学的全能式法律,立法中心主义不可能轻易解决所有法治难题。法律规范背后隐含的价值要素彰显了法治的根本目的与导向,是法律的必然构成要素,应该成为法律渊源之一。开放性法律思维针对的是司法、执法的法律实施过程,反对极端的形式化思维方法,形式化思维方法将法律规范视为唯一的法律要素,法律规范系统被设定为封闭的、内在一致的逻辑体系,并致力于构建形式化运用体系,注重通过人工语言构建法律推理的符号体系。而法律价值逻辑会推动一种开放性的法律思维的形成,以法律规范为当然权威,同时价值思维在法治运行各个环节是一直在场的,以价值判断统领事实认定、规范选择以及行为归责从而形成一种综合的规范评价方法,推动法律适用向实质正义迈进。当然,开放性法律思维对价值的考量必须符合法治的进路,而不是脱离法律规范、法治思维的信马由缰。

2.提升法律的价值理性。法律是面向生活实践的、调节社会秩序、分配权利、利益的最重要的方式,其制定和实施不可能是随意妄为的,排除价值的研究与论证,就等于拒绝了正义。人的理性不可能放弃对终极价值的探求,“这样的探求,就是在寻找价值的普遍原则时让理性介入,而介入这个寻找过程的理性,就是价值理性”[17]。价值理性一方面具有形式理性,离不开语形、语义逻辑的方法和规律;另一方面价值理性更是意味着实质理性,它表明法律价值判断的生成与选择不是纯粹主观的、或者感情的、直觉的,它是理性的、客观的,对人们来说具有合理可接受性,其可接受性来自于主体间的交往理性而形成价值共识。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状态,形成价值共识的困境首先来自于缺乏统一的价值评判依据,造成了价值选择困境,另外,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的不可公度性使得价值难以计算大小强弱,加剧了这一困境。在无法形成共识的情况,法律规范便是一种谈判结果、一种妥协,它的可接受性、合理性需要理由的证成进行说服,即便价值失去交流的平台而需要国家权力进行价值引领,也需要以社会的共同福祉和长远利益为着眼点和依据,而并非是价值中立和价值虚无的。法律价值逻辑的任务就在于实现法律价值理性,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法律正义。

四、结语

将法律价值的运行方式逻辑地呈现出来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法律价值逻辑被诘难之处往往在于价值无法根本脱离人的情感偏好的主观因素,那么法律价值逻辑的任务和使命就是探索法律价值客观规律的面向,在相对性中寻找确定性,在主体间性中寻求评价意见一致。形式逻辑仍是我们需要坚持的基本思维方法,价值命题亦遵从着类似的规律,法律价值的语义逻辑就是要探讨价值命题的语义关联和推理关系。另外,法律价值逻辑的难点在于突破形式逻辑的思维禁锢,将价值的语用维度考量进来。具有实践理性的法律价值,其证立离不开语境,其目标并非满足客观的“真”,而是恰当调节共同生活、达到对良善生活的追求。这两个维度缺一不可,共同服务着法律价值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接受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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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8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4799(2019)05-0085-07

[收稿日期] 2019-04-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15AZX01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资助项目:14CFX00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16SFB5004

[作者简介] 陈晓庆(1989-),女,河北安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 级博士研究生;张斌峰(1962-),男,河南光山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逻辑和法学方法论研究。

[责任编辑:熊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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