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三个问题_共同富裕论文

共同富裕的三个问题_共同富裕论文

共同富裕三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同富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共同富裕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思想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第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之一,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第二,在强调共同富裕的同时,允许并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邓小平同志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非常简约,但是内涵博大精深,牵涉到许多重大理论问题。本文拟结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就共同富裕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共同富裕”与“一部分人先富”是否矛盾?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1页)“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3页)人们也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与根本目的,又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是不是有点相互矛盾?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富裕”。

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收入水平的绝对平均,那么“共同富裕”与“一部分人先富”确实是不相容的。然而事实上,人们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绝对均等,在社会主义尤其是初级阶段是不可能的。这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社会物质财富还远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没有条件实行按需分配,劳动还是人们的谋生手段,而不是人们的第一需要。在这种条件下,收入分配还必须实行差别性原则,即实行按劳动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就意味着承认人们之间劳动能力的差别是“天赋特权”,承认人们由于经济负担不同而造成的收入水平差别是合理的。因此,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来考察,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收入水平差别是合理的。因此,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来考察,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收入水平、富裕程度就是有差别的,而不是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绝对均等。不过,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主要取决于人们劳动能力的差别、所负担的人口的差别,因而这种收入差别不会太大,不会出现两极分化的状况。

还必须指出,社会主义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商品经济,或者说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只有生产出的产品能够卖出去,人们的劳动才形成价值,生产商品时耗费的劳动才能够得到补偿。人们付出了同样的劳动,由于劳动生产率不同,形成的价值量不同,得到的报酬量也不同。显然,由于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假手其间,使人们的劳动与收入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直接因果关系,按劳分配采取了一种较为曲折的形式,有时候劳动与收入之间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别更加不可避免。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同样会遇到资源稀缺的问题,尤其是会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动员与鼓励人们把资金投入到再生产过程。当人们把资金用于生产而不是用于消费,这些资金就会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投资者就应该根据投资的多少与效益,获得一定的收入。这样,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了实行按劳分配,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实行按资产分配仍然是必要的。人们之间由于占有资产的状况不同,收入水平也会出现差别。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其所决定的收入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富裕决不是收入水平的绝对平均。在时间上,人们之间有先富与后富之别,不是同步的;在空间上,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在收入上会有一定差别;在富裕程度上,有大富小富之别。因此,我们只有这样理解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才是正确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财富的增加,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提高,不断走向富裕。但是富裕的程度是有差别的,富裕的时间是有先有后的。这样理解共同富裕,它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

不仅如此,做进一步的考察,我们还会发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恰恰是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使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前提条件是使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社会物质财富迅速地增加。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现有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使那些劳动贡献大,牺牲当前消费,把资金用于社会再生产的人们获得较高的收入,先别人一步富裕起来,可以提高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用同样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物质财富。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多付出劳动或者提高工作效率就可以多得报酬,就促使全体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勤勤恳恳地工作,这样就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这无疑会促使财富生产量的增加。同时,由于人们的收入与劳动贡献挂起钩来,而劳动贡献的大小与人们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密切相关,劳动者必然会努力学习文化、学习技术。这样,劳动者的素质就会大大提高,劳动力资源的质量就会得到大大改善。而劳动力资源的质量的提高与劳动力资源数量的增加一样,同样会带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的扩大。第二,劳动者积极性和素质的提高必然使其它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扩大社会财富量。事实上,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经济之所以获得了巨大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从经济体制的动力系统入手,改革了收入分配制度,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结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全体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得到了巨大提高。

让什么人靠什么先富起来?

对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明确地给予了回答:“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3页)以上论述包含了这样三方面的思想:第一,任何人都可以先富裕起来,机会应当是均等的,不是哪一部分人的特权;第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是勤劳致富,是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大,主要是劳动贡献大,再加上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延缓当前消费,把一部分收入投入再生产过程所获得的正当收入;第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应能对其他人起示范作用,带动作用,这意味着他们的致富手段别人是可以学习的,这种致富行为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从而是有利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执行十几年来,在我国已经出现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如“川中奇人”牟其中,北京的李晓桦等资产早已超过亿元。据估计,目前我国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者有430万人,年收入10万元以上者有100万人。(《光明日报》1993年10月10日)。

这十几年来首先富起来的是什么人?可以说各行各业的都有。主要是什么人先富了起来?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地下经济发展较快,许多人获得的“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根本无法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很难得到这方面的准确数字。然而,通过观察人们的消费状况,大体可以看出,目前富起来的主要是以下几类人:个体业主和私营企业主;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承包人;一部分歌星、影星、笑星、电视节目主持人及其它文艺界“大腕”;一部分电视台、报纸的记者、编辑;一部分掌握人、财、物大权的官员。国务院某研究机构90年代初对一个地区做过调查,先富起来的人们按所有制分,全民单位的约占0.4%,集体单位的约占3-4%,个体和私营经济的约占96%;从劳动方式看,体力劳动者占91%,脑力劳动者只占9%(《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2年第1期,朱元珍文)。

从以上数字,我们可以发现某种不合理的东西。邓小平同志和我们党提倡并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鼓励并允许人们由于对社会的劳动贡献大先富起来。那么,个体劳动者就一定比全民或集体企业的职工贡献大吗?据统计,国家财政收入的60-70%来自于全民经济。即使个体劳动者劳动时间长、强度大,但真的像他们的收入那样超过全民或集体企业职工十几倍、几十倍吗?脑力劳动是复杂劳动。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可以创造出比体力劳动更大的价值。因此,我们的科学家、教授、医生、工程师等脑力劳动者应该比普通体力劳动者收入水平高。然而,人们听说过几个科学家、教授安心教学、科研而富了起来?相反,人们耳熟能详的是:“搞导弹的不如卖茶蛋的”,“手术刀不如剃头刀”,“八等公民是教授,光吃豆腐不吃肉”。这正常吗?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今日社会,有一部分人应该富而没有富,有一部分人不该富而富了起来。这就难怪近年来为数不少的教师离开讲台,另谋出路;大批年轻科技人才或出国不归、或改行“下海”;不少大学生厌学,不认真读书,一部分变成“搓”(麻将)派,一部分变成“托”派(考“托福”出国)。这种现象的危害性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果任其继续长期存在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对我国生产力发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带来的消极影响,则更令人不寒而栗。

诚然,不应该仅仅从所有制成分以及人们的职业来判断什么人应该富,什么人不应该富,而应该看人们是如何富起来的,以及一部分先富起来,是否同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有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不是靠劳动致富的,但也有一部分人并不是由于劳动贡献大才富起来的,他们的收入水平与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严格说来没有什么相关关系,这正是人们最为不满的。大致说来,目前我们社会上有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们是靠以下几种方式致富的。

第一,有的人是靠政府的种种优惠政策与特殊照顾,用经济学的术语说,是因为处于某种垄断地位而致富的。比如“三资”企业可以得到免税、减税、优先得到贷款、自营出口等优惠;试点企业可以享受低息得到银行贷款、冲减债务、税前还贷、降低承包基数等优惠;有些先进典型可以得到低价生产资料、贷款扶助等各种照顾,如此等等。

第二,有一部分人是靠权力“寻租”致富的。我国实行改革以来,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彻底转变,政府官员手中仍掌握着重要的人事权和财权、物权、项目审批权。企业或个人从事经济活动,还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与帮助,这就给一部分政府官员以权谋私提供了方便。他们或者向企业和个人索取贿赂,作为向企业或个人提供方便的条件;或者利用权力将进出口许可证、平价原材料等紧缺物资、低息贷款批给自己的亲属、家人、朋友、部下、战友、同学,由他们转手牟取暴利,自己坐地分脏。

第三,有一部分人是钻政策空子或违法富起来的。到目前,我国尚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各种法规、政策尚不健全,市场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有许多漏洞。在这种情况下,有一部分人利用这种机会,大发横财。如有些人大印盗版书,一下就赚几十万、几百万;有人利用我国金融秩序混乱之机,搞非法集资,趁机诈骗。“长城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部分人靠以上所述种种手段富了起来,并不能对其他人起“示范作用”,使其他人向他们学习,都富起来。首先,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权力,或受到特殊照顾。如果人人都处在垄断地位,就不存在什么垄断了。其次,并不是每个人都有钻政策空子的精明与知法犯法的“勇气”。相反,大多数人只想通过辛勤劳动,在提高个人收入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贡献。实际上,一部分人靠不正当手段致富,不会把“蛋糕”做大,只是从“蛋糕”上多切了一块给自己。这样的行为不仅不能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反而使广大劳动者失去了靠勤劳致富的信心,丧失了劳动热情。由此看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与思想是正确的,但是在如何使一部分人先富方面,还大有工作可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简单说来,就是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使生产经营活动更多地依赖市场,而不是依赖政府机关。同时,完善法规、政策,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严肃法制,堵塞违法致富的漏洞,使人们只有通过辛勤劳动,多做贡献,才能富起来。这样,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才能起示范作用、带头作用,才会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走向共同富裕。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怎么办?

如前所述,现在确实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而且先富起来的和没有富起来的收入水平的差别已经达到相当大的程度。一方面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户全国有100多万,另一方面还有8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80年代中期曾一度缩小,现在又重新拉大了。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16元,二者比例为1:2.4。1984年这个比例降低到1:1.7。到199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到921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2337元,二者比例又扩大到1:2.6;在沿海与内地之间,收入差距也变得明显起来。

即使这种收入水平的差别完全是按劳分配的结果是否就应该让这种差距继续扩大下去,而完全无所作为呢?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5页),“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同上书,第111页)这清楚地告诉我们,共产党人搞社会主义,根本目标是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起来。邓小平同志之所以提出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先富起来,是因为这样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与物质财富的增加,为共同富裕创造条件,因而是有利于共同富裕的。然而,如果人们之间的贫富差别过大,则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总产品的全部实现,最终要取决于最终需求的大小。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收入差距过大,也将导致生产过剩,从而使生产要素发生闲置,不能在资源供给既定的情况下,实现产出的最大化,影响整个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有鉴于此,为了使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资源充分得到利用,必须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我们在前面指出过,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是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财富的迅速增加,我们之所以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正确的,就是因为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财富的增加,因而有利于共同富裕。那么,当我们研究多大的收入差别才是合理的,根本的原则也只能是:这种收入差别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财富增长的。具体的说这种收入差别多大才是合理的,则是比较困难的。虽然具体确定合理的收入差别是困难的,我们还是可以做一些原则性描述:第一,从静态的观点看,当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较高时,人们可以容忍的收入差别较大;反之,则否;第二,从动态观点看,当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较快时,人们可以容忍的收入差别较大;反之,则否。第三,当传统的平均主义刚破除时,人们可以容忍的收入差别较小;而当人们对商品生产的分配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心理上逐渐适应时,可以容忍的收入差别就可能大一些。

解决收入水平悬殊的问题要从两头着手。一是通过改革的办法,严肃法纪,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堵塞一些人靠权力、关系、钻政策空子、违法犯法迅速暴富的途径,给人们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人们只能通过辛勤劳动才能致富,再加上对较高的收入征收税率较高的税收,可以避免一些人轻易暴富,缩小收入差别。事实上,只要一部分人是通过勤劳致富的,第一,收入水平高一点,但实际收入水平也比一般劳动者高不了多少。比如个体企业主、出租汽车司机、大饭店的雇员、外资企业工作人员收入水平是高一点,平均月收入在2000元-5000元左右,但是他们端的不是“铁饭碗”(收入本来就应该与风险相联系),没有人分给住房,不享受公费医疗等福利待遇,没有退休金。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也许他们的收入并不比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平均水平高。即使实际收入高出社会平均水平,由于他们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人们也可以承受,可以理解。第二,如果人们的收入真正与其劳动挂起钩来,不会出现一部分人收入畸高的现象。据计算,在我国税制改革前,一个月营业额为1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如果依法纳税,每月收入只有400-500元,但实际每月平均收入却可以达到2000-3000元,原因是偷漏了税款。二是设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要做到这一点,还是要创造条件,实行公平竞争和按劳分配。目前发生的收入差别悬殊,主要还是由于按劳分配没有得到贯彻,人们做出的劳动贡献没有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另外,要提高较为贫困的那一部分人的收入水平,还需要国家在政策上以及其它方面给予扶持,或者由政府给予经济上的救济。最后一点,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谈的,“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1页)。

按邓小平同志的说法,先富帮后富,是先富起来的地区的一种义务,也是先富起来的个人的一种义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怎么个帮法却是大可以研究的。第一,不要采取行政的办法把先富起来的地区挖得太苦,简单地把各地区之间的收入水平拉平,那样就是新的平均主义。要保证先富起来的地区有充足的积累,继续发展。另外,先富起来的地区帮落后地区,不一定只采取先进地区多拿钱这一种办法,而是要多采取与落后地区合作发展,互助互利的方式,帮助落后地区建立和改造骨干企业、产业,实行技术扶贫、生产扶贫。第二,从先富起来的个人这方面说,应该帮助那些生活水平较低的人,但是国家必须从政策上、法律上保护先富起来的人们的利益,不允许随便向他们摊派捐款、赞助,随便吃大户。这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掌握好。不然,人们会对政策的稳定性产生怀疑,不敢把积累投入生产与经营,而用来进行高额消费,铺张消费。必须指出,先富带后富的主要形式,应该是发挥先富者的示范作用,把他们的技术、经营诀窍传授给周围的人们。另外,要敢于起用有本事的能人做基层领导,使他们带领一批人致富,使他们的技术、才能、经验由为一个人致富,变成为大家致富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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