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的风险评估与社会控制_生物技术论文

生物技术的风险评估与社会控制_生物技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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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份权威性报告中定义生物技术:生物技术是以生物为基础,用来发展商业性加工和生产产品的技术,包括重组DNA、基因转移、 胚胎操作、细胞培养和植株再生、单克隆抗体、生物加工工程的综合性技术。生物技术包括遗传工程而且以它为核心。生物技术自70年代以来,在医学、药学、农业、食品工业和自然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生物技术可能带来危险的安全性问题及伦理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如化学合成、核物理研究的危险)更明显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原因之一是由于生物技术本身的特点,人们担心它创造出自然界不存在的新的生命形式,从而对人和环境造成伤害。另一原因是,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日益密切,加之化学合成和核威胁蒙在人们心头的阴影犹存,使人们对科学技术的应用更为敏感所致,所以社会加强了对生物技术的评价、监督、控制作用。

1 对生物技术危险性的评价

生物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是双重效应的。我们采纳德国学者汉斯·萨克塞对技术的分类,把生物技术的批评分为对技术的政治批评、对技术的浪漫主义批评和对技术的结果批评〔1〕。 由于生物技术还产生了种种伦理问题,所以我把对它的伦理批评也归为一类。

1.1 对生物技术的政治批评,是对由技术规定的社会形式、 对制度的束缚、对等级体制以及对缺少平等的批评。Heta Hayry将对生物技术的政治批评罗列如下〔2〕:① DNA技术的应用是极为昂贵的, 若把每年用于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上的大量经费用于对第三世界进行援助,对人类将是更好的。②遗传工程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平等、经济不平等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如基因治疗太昂贵,即使在最富裕的西方社会也很难推广到所有成员和各个年龄群,因而基因治疗成为一种特权,因而加剧了社会不平等、经济不平等现象。③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多国合作的生物技术产品代替造成了不平等现象。如遗传工程合成糖,将影响第三世界国家近5000万糖业工人。④医学生物技术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被人作为一种遗传计划的工具,最终导致一种巧妙的种族灭绝或总体上的不平等。

对生物技术的政治批评,把由于经济的不平等而导致的生物技术的应用的不平等现象归因于生物技术本身是错误的。我们知道,社会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现象没有一个最初是由遗传工程引起的,稀缺资源的分配在医学和健康保护方面虽是一个不断增长的问题,但它既不是由遗传工程引起的,也不会由于遗传工程的应用而加剧。在这些人看来,生物技术从根本上不值得追求和应用,除非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实现平等分配。总之,他们把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完全归因于技术本身,把社会问题还原为技术问题是错误的。照如此说,停止应用生物技术或其它技术就能消灭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了?显然不能,这属于技术决定论的悲观主义。

1.2 对生物技术的浪漫主义批评。它批评物化、科学化、 合理化、非个性化,以及在技术文明的压力下整个生活的类同。对技术的浪漫主义批评,体现在一些文学作品中。60年代末,一些大众化书籍提出了对生物学功能的有害一面的批评。最典型的是记者 Taylor 写的《爆炸的生物学时代》。八章的标题告诉了我们书中的内容:“生物学家将把我们引向哪里?”(该章描述了生物学知识超出了社会控制它的能力)“性是必需的吗?”(讨论了试管婴儿)“修饰人”(关于移植)“死是必需的吗?”(通过休眠、冷冻而延长生命)“更改精神”(修饰情绪、记忆和智力)“遗传工程家”(遗传外科和优生的可能)“我们能创造生命吗?”(制造细胞和病毒)“如果一切可能的话,未来怎样?”(以上技术的成熟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这本书和类似出版物中,把生物发现的摧毁性力量的可能性和由原子能知识引起的可能性作了类比。本书的封面引证了Koestler的话:“生物学正在达到二十多年前物理学所达到的迅速加速的关键点上……生物学时代炸弹就要在我们面前爆炸”〔3〕。

1.3 对生物技术结果的批评, 是对生物技术带来的损害和危险的批评。

(1)关于生物技术的安全性。 人们对生物技术的安全性认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DNA实验的安全性辩论。1973年获得DNA技术刚开始,人们就担心一旦合并了危险或致病的基因会形成有害的生物体。该生物体若逃离实验室,能生长、繁殖和突变,从而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科学家最早就提出创造新的生命形式的警告。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Singer和耶鲁大学的Soll等人联名给国家科学学会(NAS )写信,他们写道,“以这种方式创造出具有不可预料性质的生物活性的新品种、杂交质粒或病毒是完全可能的”。〔4〕之后引起了关于重组DNA分子潜在危害的评论,主要就重组DNA实验室的安全问题做了讨论。 随着分子生物学从实验室走向商业化,关于基因工程生物体环境释放的安全性问题被提了出来,这是对生物技术安全性认识的第二阶段。关于遗传工程生物体释放的安全性问题主要在生态学家和分子生物学家之间展开了辩论。生态学家对生物技术的后果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许多外来物种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有害生物,并指出遗传工程生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新型的“外来者”,性状的组合可能使之有机会发展成为新的害物〔5〕,它们进入到自然环境会导致生态灾难或环境危险。 通过遗传修饰的有机体缺少竞争性有着理论和经验的基础。经过几百万年进化的有机体包括它们的基因型是高度完善的或最佳地适合它们的环境,对有机体的任何部分改变将减小它的最适度。华盛顿大学遗传学家Frames指出:“有机体代表的不只是部分的总和。一个生命有机体代表了一个成功的相互作用的综合,因此,外源基因物质引入有机体的结果很可能是对整体的破坏。不仅不会使有机体变成一个优秀的竞争者,相反,还将可能使有机体的竞争能力停止”〔6〕。其竞争力降低的经验根据是, 几十年来科学家用化学方法、辐射变异有机体,大多数变异对有机体是有害的,通常是非常有害的。成功的有机体在于基因之间的有利的相互作用及它们和环境的相互作用,而表现型的变化很可能会损害这种相互作用,而不是改善这种相互作用。若生产了忍耐有毒化学品的遗传修饰植物,则会导致在农业中使用更危险的化学药品,进一步加剧环境的恶化。

1987年,美国国家科学学会(NAS)出版了题为“重组DNA工程有机体进入环境的说明:主要问题”的小册子。NAS 做出如下结论:“①没有证据表明,唯一的危险是由于rDNA技术和不相关有机体之间的基因流动造成的。②遗传工程有机体的危险同没有遗传修饰的有机体及被其它方法修饰的有机体的危险并没有两样。③遗传工程有机体引入环境的危险性评价应根据有机体的本性和它被引入的环境的本性,而不是根据它被生产的方法。”〔7〕同时, 报告肯定了现在具有足够的科学知识来指导重组DNA工程有机体在环境中使用的安全性。 美国生物技术政策说明:“被现代分子、细胞方法修饰的有机体和用传统方法生产的有机体均被同样的物理学和生物学规律控制……在分子遗传技术修饰DNA 的植物、微生物同传统的遗传方法修饰的植物和微生物之间无概念的区别。”〔8〕

鉴于rDNA技术获得20余年来。遗传工程产品和遗传工程生物体并未出现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国际组织和专业群体对生物技术安全性的认识已达到了广泛的一致,即认为危险基本上是产品特定的功能而不是遗传修饰方法的使用,rDNA技术并非是唯一的危害。但生物技术至今仍未出现危险并不意味着永远没有危险,所以,对生物技术安全性研究是必要的,而放弃生物技术安全性考虑则是不明智的。

(2)对人的遗传工程的危险性批评。1980年,Chakrabarty 申请的一项关于遗传工程微生物的专利得到批准。在该专利批准之后不久,医学、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伦理问题总统委员会成立,由卡特亲自管理。1982年,Wade 给《纽约时报》写了题为“是否应该制造完善的人”的文章,编辑加了编者按“故意的修饰人类性细胞将造成历史上的或进化上的水门事件。在未经充分的辩论,公众对科学家正在做的还不理解时,它不应该偷偷摸摸地越过。涉及人的问题是值得考虑的”。 〔9〕生物工程批评家Rifkin提出对人类遗传工程的反对。他指出:“不久将可能通过同样的技术设计工程和生产人类,就象目前工业化过程一样……在决定是否进行人类遗传工程时,我们必须问自己以下问题:对于设计人类未来的蓝图,我们应该相信谁?……我们将设计谁来玩弄上帝?事实上,没有任何个人、群体或社会能合法宣布做出决定未来世代命运的权利。人类性细胞的遗传工程对于保护我们今天认识的物种是一个根本的威胁,我们应该用象反对核毁灭同样的勇气和信心加以反对。”〔10〕曾经赞同遗传工程的Sinsheimer对此也表示了担忧:“我们希望承担这个星球上生命的责任吗?为我们的目的而发展新的生命形式?我们将插手未来的进化吗?……这可能是刚愎自用的、邪恶的,我们必须面对现实:仍存在着我们不知道的知识。”〔11〕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有遗传缺陷的人通常夭折,这是残酷的进化智慧,我们用最先进的医疗技术使有缺陷婴儿存活,甚至用胰岛素处理糖尿病、近视患者配戴眼镜等都是干扰了进化过程。Singer认为,也许我们能很容易地用智慧改善进化,但不可能象我们想象得那么顺利。“生态学的相互作用规律告诉我们不可能只干一件事……任何一个事物对另一事物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所以,“当我们试图改善进化时我们可能发现,由于一些意想不到的原因,我们只能使事情更糟”。〔12〕

1.4 对生物技术的伦理学批评

(1)关于动物的遗传工程的伦理批评。1975年,Singer 在他的《动物的权利》一书中对普遍认为的动物没有痛苦的观点做了辩论。他指出,人类宣称的生命权利应扩展至动物,社会不应使它们产生痛苦而不关心它们应具有的特性。他要求我们“对我们星球上的非人动物给予道德关心而停止无节制地威胁它们的生活”。而转基因动物的发展将导致比通过选择繁殖和交叉繁殖对动物造成更深远的动物痛苦。转基因动物的创造可能导致完全变形的残废动物,如短腿猪、长胸的鸡、大乳房的奶牛等,即通过过激的动物生理学变化会限制动物表达其物种的本性,而忽视了动物的感觉能力,从而把它降到一无生命的蛋白分子集合体。Rollin在《动物权利和人类道德》中广泛论述了动物权利问题。他用亚里斯多德的术语“teleo”来定义动物的基本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应被保护。“所有来自遗传工程的农业动物的挑战都是不要为了高效率和高产量而修饰动物,从而牺牲动物的幸福和它自然属性的满足……使用遗传工程来把鸡改变成为无翼、无腿或无毛动物,使之成为粮库而不消耗能量,总的来说是不道德的。”〔13〕

(2)关于人的遗传工程的伦理批评。我们知道, 涉及人的遗传工程可用于两个目的,一是消极优生学,即去除缺陷基因使之不出现于种的正常个体之中。二是积极的优生学,即赋予比正常个体更有希望的特性。前者属治疗的基因工程,后者属优生的基因工程。

对于治疗的基因工程目前尚在实验阶段,许多事情还不确定。但是“用于治疗的体细胞基因工程是容许的,现在最好用作实验性治疗,只能应用于我们确切知道但没有其它疗法的基因引起的严重疾病,而不能广泛应用于许多其它疾病”。〔14〕当这种实验性治疗不可能对病人有益时,但却可能对未来病历提供突破,那么它是欠考虑的吗?常规伦理不能提供答案。传统伦理学认为,人应被看作是终极目的,而不是手段,用人作为实验性治疗手段只是为了帮助别人,这是把人作为手段。治疗性细胞的基因工程也提出新的伦理问题:性细胞的遗传工程可以遗传至后代,那么我们是否有权利将这种改变(不论好与坏)传至后代。我们对未来世代的责任是什么?至于优生的基因工程,首先需要确定什么是比正常情况更好的特性。是智力?体力?外表漂亮?坚韧性格?医学不能给出答案。因此“我们同意根除缺陷容易,但我们增强某人遗传构成在希望之上的道德标准却很困难”。〔15〕总之,应该增强哪些性状,人们没有统一的答案。

以上是对生物技术几方面的批评,我们对待生物技术的正确态度是既不要忽视它的可能的危险,也不要夸大它的可能危险。一般地,一项新技术首先被认为是无罪的或无辜的直到被证明是有罪的为止。它被认为是进步的,除非证明它是退步的。这已成为技术变化的指导条件。自1973年获得rDNA技术20余年来,生物技术还没有出现大的危害,这并不是说它永远没有危险。尤其是涉及人的遗传工程时,我们要特别小心,谨慎从事。

2 对生物技术的社会控制

众所周知,技术的发展既可为人类造福,也可以对人类产生副作用。它往往会带来第二、第三位的后果。技术带来的不良后果比比皆是,如化学合成和核辐射的危险;DDT可杀死大量害虫,虽保护了农作物, 但同时使许多野生生物和鸟类丧生;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泄漏造成多人死亡、大片土地被污染。生物技术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受到人们敏感神经的关注。正如美国学者哈代所说:“由于我们生活在一种技术化的环境中,因此不免要遇到这样一些问题:人类是新技术的主人还是奴隶?技术使人类的选择和自由得到了发展,还是受到了限制?到目前为止,从表面看来,人类有能力驾驭和引导技术向需要的方向发展。然而人类现在掌握的知识,已经赋予人类几乎能摆布自然的本领,因此必须谨慎小心地衡量各种技术抉择是否合乎需要。这种强大的力量必须用于高尚的目的。”〔16〕从以上几类批评我们看到,对生物技术的异议无论如何还未完全消失,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的社会控制是必要的,大体上有科学家的自觉约束、公众的舆论监督以及政府的管理协调三种。

2.1 科学家的自我约束。 正象原子能的危险是科学家最早警告的一样,生物技术可能的危险也是由生物学家最早提出来的。1971年,冷泉港实验室工作人员之一Pollack给斯坦福大学的生化学家Berg 打电话,同他讨论是否决定用SV[,40]把一外源基因转移到细菌体内。 已经证明该病毒能在仓鼠体内产生肿瘤,Pollack 担心把它置入大肠杆菌会使人体产生肿瘤,而Berg正准备使用大肠肝菌,Pollack 建议在进行这类实验之前需要更多知识。Berg认真考虑之后决定两件事情:他将推迟实验,并将召集关于使用肿瘤病毒危害的会议。会议于1973年1 月在加州Asilomar举行,大约有100位科学家出席,Berg主持会议。 会议得出结论,实验室病毒包括癌细胞危害的可靠证据还未获得,在工作中使用这些病毒应小心谨慎。

1973年,分裂、重组DNA成为可能。 由于对这项工作潜在危害的社会关注导致了1974年9月召开的第二次Asilomar会议,仍由Berg主持。会议目的有三个:①评价重组DNA 分子的研究②讨论该项工作的生物危害以及是否在特定方面暂停实验③决定把该研究对工作人员、公众、植物和动物的危险降到最低限度。〔17〕会议产生了一系列重组DNA 研究的条例。它指出研究应该进行,但生物学和物理学的防护是必需的,以防止产生的新有机体的泄漏。对于那些危险性较大的病原体实验必须停止直到获得更多的知识。关于主要研究人员对实验人员的伦理责任也作了清楚的陈述:他们应详细告诉工作人员实验的危害,保证他们在封闭程序中操作,并监测其健康状态。

Asilomar会议可以说代表了少量有远见的生物学家的共识,即考虑到他们的工作对社会的影响应是发展科学行为的一个方面。科学家的这种自觉约束是科学共同体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危害,自觉地对科学实行控制。虽然后来证明生物技术可能带来的危险是夸大了的,但生物学家的自觉约束对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同时也引起了公众对生物技术的关注。

2.2 公众的舆论监督。随着科技与社会关系日益密切, 一方面科技对社会的正效益日益强大,另一方面科技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危险也渐渐被人们注意到。尤其是广岛原子弹爆炸以来,公众开始关心科技对社会的利害。70年代rDNA技术获得以来,公众对生物科学的兴趣日益增强,认识到关心生物学对社会的利害是公众的责任。正如巴巴拉 .J.卡利顿指出的:“这是公众介入科学的时代。以前,我们普遍感到,科学事业应当完全由科学家自己去管,而现在这种感觉正在被所谓公众介入科学的理论所取代,虽然老一辈科学家对此深恶痛绝。”〔18〕公众对科学技术的态度已成为科学技术事业的一个基本方面。〔19〕这种态度影响政府的决策,影响社会对科技的投入,影响科技的产出。

据1993年12月Nature杂志Butlter 所做的公众对生物技术继续增长的调查表明:尽管生物技术存在着有组织的竞争,但公众接受程度却继续下降。如转基因猪肉引起澳大利亚公众哄动,公众要求政府引入新的法规来管理基因工程。美国加利福尼亚的Calgene 公司开发生产的基因工程番茄引起了生物技术产品批评家Rifkin的反对。他召集了3000多名厨师、种植者、食品销售者以及批发商抗议这种重组番茄。厨师宣布在烹饪中不再使用这种番茄了。〔20〕由于公众对基因工程食品的抵制,美国药物食品管理局(FDA)制定了遗传工程食品的管理准则。 美国政府还建立了听证会制度以便让公众参与技术决策,听证会曾经讨论过奶牛生长激素(BST)的安全性和经济等问题。

2.3 政府的管理协调。 迅速发展的生物技术提出了一系列复杂的、冲突的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专门的生物技术政策和法规来协调生物技术的发展。

首先政府通过技术评估来控制技术的发展。美国最早提出了技术评估思想,并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技术评估办公室(OTA)。 技术评估就是充分评价和估计技术的各种影响,在技术使用之前就对技术进行评估、权衡利弊。从1987年开始,OTA的报告内容从各种意见、投资、 专利的产权到重组DNA有机体的环境释放, 涉及生物技术政策的一系列报告,这些报告和相关题目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如1987年OTA 年的报告“人类细胞和组织的所有权”,1989年报告的“专利生命”。OTA 的报告包括了广泛的生物技术政策辩论,有环境保护协会(EPA)、 农业部(DA)和药物食品管理局(FDA)的代表, 生物技术公司和制药公司的代表,政府立法者、贸易群体代表、大学研究者、生物技术批评者和反对者。可见,OTA在政府制定生物技术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 继美国之后,法国也建立了国会科学技术选择评估办公室,其它国家因为议会制内各党派的利害牵连,国会属下的技术评估还未建起,但在政府属下由咨询公司负责,或以成立专门委员会等形式的技术评估还是有的。

其次,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和立法来管理协调生物技术的发展。基于对生物技术危险性的认识和生物技术的产业应用,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生物技术法规。就世界各国生物技术的立法情况来看,关于生物技术的法规有以下几种:rDNA实验室的安全性法规、rDNA生物体大田环境释放条例、基因治疗法规、生物技术产业化专门立法以及维护生物技术伦理道德的法规。目前有三种情况,无法规、合适的法规和严格的生物技术法规。如在一些南太平洋国家没有生物技术法规,在美国和某些欧洲国家的法规是合适的限制,而德国的法规则是严格的规定。〔21〕

合适的法规会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相反,不合适的法规则对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带来不利的影响。德国的法规最为严格。法规严禁某些实验与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病原体作为宿主、将重组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等实验均被列入严格禁止范围。各类审批手续也十分严格。德国研究机构和制药工业对1991年1月1日颁布生效的基因技术法怨声载道。基因技术法“导致以生物技术为基础的产品生产和试验极大减少,生物技术工业的投资削减,国内公司被迫将目光投向国外市场。在许多方面,美国则成为德国这一僵局的主要受益省”。〔22〕不仅德国公司不愿在本国投资,外国公司更不愿在德国投资。德国生物工程领域的新一代科学家由于研究不断受挫,纷纷在国外寻找工作。而美国的生物技术法规几经修改,范围被极大放宽,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法规。比较而言,美国的法规是行之有效的。重组奶牛生长激素和重组番茄产品在经历一些争论后最终得到美国法规的批准。

由于各国法规宽严不同,结果也是不同的。全世界已有1000多种转基因植物实验实施,欧洲有许多次,法国有250次,德国只有20次。 〔23〕最近德国生物技术法规也做了修改,1990年严格的生物技术法大大放松,政府批准步骤也大大省略。柏林德尔布吕克分子医学中心的领袖D.Ganten称法律的变化对他的研究是“极为有利的”,化学工业协会也大为欢迎,称之为“对增加德国研究和生产力的吸引力是一个重要贡献”。〔24〕

如果说最早的法规是首先考虑安全,然后考虑发展,那么目前世界各国的法规则是既考虑安全又考虑发展。我国除了1993年12月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条例之外,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规。为了缩小我国生物技术产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加快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化步伐,使生物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应配套的生物技术法规,而且要与国际的生物技术法规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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