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对策研究_流动人口论文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对策研究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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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对待流动人口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经济社会事业飞速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规模的扩大,需要大量外来劳动力。城市建设的历史性变化,基础设施的大步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在全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背景下,北京作为首都以其独特地位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涌入,产生了流动人口明显增长的问题。比较沿海各大城市,显得更突出、更重要。

根据1994年北京市计委、市统计局、市公安局、 市计生委以11 月10日为标准时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流动人口调查,本市外来人口为329.5万人。其中,来自外省市的283.3万人,占86%;来自港澳台和国外的4.4万人,占2%;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进入北京市境的人口流量为41.8万。

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给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流动人口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流动人口是重要的劳动力资源,弥补了本市劳动力的不足;流动人口加速了本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方便了人民生活;促进了北京与各地的经济文化技术交流,带动了落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

另一方面,大量流动人口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经济社会问题。主要是: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压力,使本来就十分紧张的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问题更加突出;加重了财政补贴,使市场供应的矛盾更加尖锐;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犯罪率逐年上升;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给计划生育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和困难等。

对流动人口增长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第一,要有务实态度。外来人口大量长期存在是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回避不行,放纵不得,必须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

第二,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消极悲观无所作为固然是不正确的,但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速战速决,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第三,要加强宏观调控。外来人口流入的规模、速度、结构以及流动性程度,与政府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关起城门,严格禁止流入,不现实,也根本做不到;放任自流,不顾不管,外来人膨胀,将带来更为严重的问题;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加强管理,积极服务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

基于上述分析,立足北京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宏观调控势在必行。

1.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从首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外来人口进行积极的宏观调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保证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充分认识外来人口对北京建设和发展的积极作用,在保证首都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合理调控,尽可能地减少负面效应,不能简单盲目地“卡”和“压”,避免因噎废食,伤筋动骨。

②符合完善首都城市功能和建立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城市设施,提高人均占有水平,树立窗口形象,更好地满足“三个服务”的需要。

③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主要以经济手段为主,并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调控。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支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用改革的办法,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要求办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外来劳动力的规模和结构。

④积极疏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争取中央支持,多方争取兄弟省市支持,积极争取本市居民和外来人口支持。妥善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严格管理,依法保护,积极服务。

按照上述原则和指导思想,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口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①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和政策规划,把外来人口管理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

②严格控制外来人口总量的进一步膨胀。在现有基础上加强总量控制,到2000年力争控制在300万人左右,到2010年控制在350万人左右。其中外来劳动力到2000年控制在220万人左右,到2010年控制在250万人左右,并在结构上进行调整。

③控制四个城区的外来人口规模,严格控制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近郊区外来人口的增长,促使外来流动人口向卫星城镇分流,减轻城区的压力。

④逐步建立外来劳动力的动态调控机制,包括建立宏观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一整套政策法规体系。到2000年力争将外来流动人口中长期居住的比重从目前的63%下降到55%左右。

⑤坚决控制和杜绝的外来人口聚居地的形成,逐步解决对现有聚居地的管理问题。

2.建立外来人口宏观管理机构

从北京实际出发,必须建立健全对流动人口的宏观监测管理体制和相应机构,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把流动人口切实管起来,使政府的调控目标落到实处。

①成立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副市长兼任,成员有市计委、建委、商委、农办、市政管委、经委、公安局、劳动局、统计局、计生委、法制办、政府办公厅等部门。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流动人口宏观调控目标、调控措施意见;统一协调各成员部门,研究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并提出立法意见;制定流动人口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流动人口规模、结构、流向进行调控;统一管理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收费。

②成立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局,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可以市公安局为主,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措施的实施、执行和检查监督;各种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有关证件的制定发放;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协调指导有关区县、部门的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③加强有关调控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职能,明确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主要是市计委、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统计局以及部分用外地民工较多的行业部门。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县可专设外来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在主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流动人口科,增加编制,核拨经费,原则上从对流动人口收费中支取。

④建立流动人口宏观监测体系。定期对流动人口的变动状况进行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每年可以市公安局为主,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局部调查。保留流动人口调查办公室,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的流动人口调查,以保证始终能够掌握流动人口的规模、结构、变动趋势,为及时采取调控措施,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3.积极理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价格,合理提高外来人口的生活成本,减少财政补贴

当前要抓住时机,适当调整水、电、气、热、公交、地铁和医疗等方面的收费价格,以减少财政补贴,力争用两三年时间基本理顺。从长远来看,逐步实现暗补改明补,提高本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使财政补贴切实补到本市居民身上。同时保持粮食、肉、蛋、菜、奶等农副产品的合理价格水平。逐步形成高物价、高收入的消费格局,提高外来人口的生活成本,使之居之不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抑制外来人口的过快增长,尤其是低素质人口的盲目流入。

北京作为首都,实行“三个高一点”的政策,保持物价水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一方面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增加城市建设的投入,不断地完善城市功能;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吸引货源,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同时还可以起到限制外来人口膨胀的作用。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首都控制外来人口膨胀的一般做法。如英国首都伦敦,就是采取高物价办法,而对本市居民实行高补贴,限制人口大量涌入。据了解,居民的最高补贴一人一年达2000英镑。

4.实行有区别、控总量、保重点的就业政策,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用工管理

优先保证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鼓励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本市劳动力。通过不断深化劳动工资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的社会化,降低本市劳动力的用工成本,提高竞争力。

对外来劳动力就业,实行有区别的行业准入政策,制定行业目录。对目前仍有需求,但已基本饱和的行业、工种,保持合理规模,严格资质审查,如文化程度、技能、从事同行业工种的年限等,限制进一步扩大。对未来一个时期对本市经济发展仍有较大需求的行业、工种,尽可能地通过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输入。严格控制无文化知识、无一技之长、无明确就业意向的人员盲目流入。鼓励高知识、技术人才进京谋发展。鼓励国内外客商来京投资。本地企业雇佣外地劳动力,依据行业目录,实行按比例控制。

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用工管理。进一步完善“三证”制度。外来劳动力进京务工经商,必须进行暂住户口和劳动登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持三证(含身份证)方可上岗。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和工种,还须依据实际办理相应的证明才能就业。如从事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雇佣外地劳动力,必须到所在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不允许随意雇佣不符合证件要求的外地劳动力。每年进行一次“三证”登记审查,严格审核、发放工作,逾期作废。

加强对劳务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选择城近郊区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域,有目的建设一批外来劳动力市场,把外来劳动力的就业和流动纳入有序管理。下大力气根本取缔非法劳务市场,严禁场外“黑市”交易。

建立对外来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统一的北京市情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之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首都形象。一些行业和工种,使用外地劳动力,要进行相应职业培训,主要是基本素质、基本技能方面,以提高外来人口的整体素质,优化外来人口结构。

5.调整和统一管理收费标准,为加强和改善外来人口管理创造条件

取消现有的对外来流动人口收取的各项收费,包括城市建设费、市容环境费、治安管理费、计划生育服务费、卫生防疫费、市场建设管理费、用工管理费等,统一收取“外来人口管理服务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用于对外来人口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外来人口制定有差别的收费标准。

提高对外来劳动力的收费水平,依据行业准入政策拉开差距,区别对待。对那些劳动力短缺急需,本市又难以补足的行业、工种,收费标准适当低一点;对那些劳动力需求基本饱和或本市劳动力能够满足需求的行业、工种,收费标准适当高一点。并结合发展实际,调整政策松紧度。

对本市用工单位,也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有差别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管理服务费用。

收费方式采取统分结合。对用外地劳动力较多的几个大行业,如建筑、纺织、环卫等,可由其行业的相应管理部门收取上缴,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对用工较为分散的行业、部门,由街道、乡镇的有关管理部门收取。

6.加强暂住登记和出租房屋管理

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暂住管理,严格登记制度。居住时间在3 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必须申报临时户口,进行暂住登记,由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要给予严厉处罚。

本市居民向外来人口出租私房,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审查认定合法安全方可出租,并申办房屋出租证,实行旅店式管理,及时照章纳税。私搭乱建、违反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的房屋一律不准出租,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予以清理和拆除。

7.积极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从维护首都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公安政法设施建设,用现代化的手段武装执法设施和执法队伍,充实警力,增强防护首都治安的能力。同时要积极狠打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群众反响强烈的外来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如入室抢劫、盗窃、偷盗自行车、拦劫出租车等。

加大工商、税收、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制造、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抗税、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没收“三证”,予以经济处罚。对本市居民纵容、包庇、参与者一并查处。

加强对无业盲流人员的收容遣返工作。特别是那些行乞、行骗、捡垃圾、拾破烂的盲流,按地片划责任区,由当地街道、乡镇组织清理,限制进入市区,尤其要严格限制在车站、商场、城市主要街道、路口及其他重要公共场所停留,维护首都的形象。

8.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管理

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特别是从事餐饮、娱乐、农副产品购销、食品加工等服务行业的人员,要建立定期体检制度,体检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对流动人口密集的区域,要加强卫生防疫的检查监督,突出抓好传染病、多发病的防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严厉处罚经销食品不合质量、卫生要求的外地摊贩。对外来人口聚居区较为突出的环境脏乱差,垃圾成堆,污水横流问题,要定期组织其自行清除。同时,针对我市外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比重高,夫妻共同在京比较多,超怀超生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要多方宣传多做工作,切实抓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9.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对外来人口聚居地的整顿和管理

当前,本市部分地域外来人口已形成较为稳定的聚居地,矛盾最为集中突出,个别聚居地几乎已处于失控状态。如再不抓紧措施,势成尾大不掉,将更难以解决。必须集中力量,重点治理。一是要努力争取有关兄弟省市的协助,尤其要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共同抓好整顿工作。二是采取有力措施,把各项正常的经济社会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有效性。三是先小后大,先易后难,逐个击破。同时坚决防止新的聚居地形成。

10.加快立法步伐,依法调控,同时注意保护外来人口的正当权益

围绕外来人口管理,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条例。具体包括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暂住管理条例、卫生防疫条例、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集贸市场条例、外来人口收费办法、劳动仲裁和保险条例等。通过立法,一方面把外来人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另一方面积极维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争取用两三年的时间,逐步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使外来人口调控工作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执法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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