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活动的自由化与约束--从日本私营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视角及放松限制的趋势_日本银行论文

企业活动的自由化与约束--从日本私营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视角及放松限制的趋势_日本银行论文

企业活动的放开与限制——从法律角度看日本民间企业和政府间的关系以及放宽限制的动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论文,日本论文,角度看论文,动向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本文主要谈两个问题:(1)从法律角度看日本企业和政府间的关系;(2)日本放宽对民 间企业限制的动向。本文还将概述一下支撑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法律制度和政府( 国家)的作用以及高速增长结束后开始的放宽限制企业的动向。

二、支撑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法制特征

1.日本经济体制的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速增长期的日本经济体制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确保就业的 稳定,二是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制度。

(1)确保就业的稳定 日本的传统制度一直强调稳定,特别是就业的稳定。终身雇佣制 和各企业的工会制度被认为是降低失业率、支撑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2)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制度 高速增长期出现了资金的严重不足。当时为了保证那些 急需资金的重点项目,日本采取了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制度。如长期信贷制度,通过发 行金融债券把筹集到的资金用于重点项目。也就是说,银行信贷对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 展,进而使日本成为经济大国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战后的金融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

今天,这两个特征正在逐渐发生变化。

2.法律制度及限制的特征

日本高速增长期的法律制度和限制有三个特征:一是牢固的基本法律;二是强大的官 僚体制;三是虚弱的司法。

(1)牢固的基本法律 明治时期,日本从西欧引进了基本法典。从那以后一直到19世纪 末,日本拥有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稳定的基本法典。进而,日本又成功地制定 出了一套包括审判制度在内的西欧式司法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律制度的引进过 程非常顺利,日本把西欧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成功地移植到了本国的法律制度中。

(2)强大的官僚体制 强大的官僚体制在战后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发挥了巨大作用。包括 金融在内的日本经济在政府的管理和保护下得到迅速发展,一流的大学把优秀的毕业生 送到中央政府各部门,由他们提出、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规范了日本的企业和金 融市场,对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3)虚弱的司法 日本以法院制度为中心建立了牢固的司法制度,但在经济领域,司法 部门的实际作用却仅限于很小的方面。在包括金融在内的经济领域,形成了很多日本式 的经营习惯,经济活动的开展一直遵从这些经营习惯。而且,即使发生纠纷也很少通过 法律解决,大部分是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官僚主导下制定的法律原则被经济界广泛 接受,几乎没有在审判中引起过争论。其结果,国家划拨给司法的预算始终很少,法官 和律师的人数较之其他先进国家也少得可怜。

今天,这三个特征正在发生变化。

3.基本法律和企业的经济活动

明治时期,由于匆忙着手基本法律的立法,民法受法国法的影响很大,商法则主要受 德国法的影响。商法领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受美国法的影响,其中公司法成为18 99年在德国法基础上制定的商法中引入美国法制度的典型,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另外, 在票据·支票法方面,以日内瓦条约为蓝本制定了国内法,并于1932年和1933年分别作 为独立的法律颁布实施(内容和德国以及法国的票据·支票法差不多)。不过,从1899年 日本商法制定之初,日德间就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后来德国法又进行了一系列修改 ,但这些都没有传入日本。

因此,公司法尽管是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蓝本制定的,但在后来的历次修改过程中加 入了很多日本自己的规定,可以说战后日本高速增长期的公司法中日本独自的规定占了 相当的部分。

4.日本的企业及企业活动的特征

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作为日本的企业及企业活动的特征,还可以举出下面几点:(1) 日本企业中采取股份制形式的占绝大多数(截止到2000年1月,日本的股份制公司有121.4万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有2500家);(2)在整个高速增长期和萧条期,结 算制度(通过银行确保资金支付的制度)是平稳的;(3)在企业交易中,期票被广泛应用 ;(4)国营企业的民营化原则上是在高速增长期的后期或结束后进行的。

5.小结

第一,关于日本的经济发展和商法以及和广义上商务法律的关系,简单说来有如下特 色:(1)广泛采用股份公司制度;(2)资金供给(金融)实行以银行为中心的体制(所谓194 0年体制);(3)结算制度运行平稳;(4)期票制度被广泛应用;(5)商业交易以惯例(企业 界的惯例)为中心(商法的规定中随意规定占大多数);(6)很多领域引入了行业法规,在 高速增长期强化了各种限制;(7)在经济增长期,没有推行国营企业的民营化。

第二,关于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简单说来有如下特色:(1)国家建立和规范了基本法律 和司法制度;(2)国家加强了对经济、金融领域的管理、限制和发展;(3)在高速增长期 ,国家重视就业的稳定;(4)高速增长期结束后,各种限制逐步放开。

三、日本放开限制的动向

1.概要

日本放开限制的历史由来已久,1967年的许可认可等一揽子整理法案可以说是放开限 制的开端,然而,有计划地全面放开限制则是进入1990年以后的事。也就是说,考虑到 90年代长期经济萧条等内外因素,为了激活经济和扩大内需,日本把放开限制定位为国 家的重要课题并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支柱之一。

具体来说,1994年政府作出了旨在推进放开限制的内阁决定;1994年12月设立了行政 改革委员会;1995年3月,以内阁决议的形式制订了“放开限制推进计划”,后来,此 计划吸纳了行政改革委员会的意见于1996年3月和1997年3月两次修改。1996年3月修改 后的计划新列入项目569项,涉及11个方面共1797项,1997年3月修改后的计划新列入了 教育项目,共有12个方面2823项。

继此之后,1998年3月,政府又制订了新的“放开限制三年计划”。1998年1月设立了 放开限制委员会,负责对三年计划的监督和提出新的放开限制项目。该委员会于1999年 4月更名为限制改革委员会(2001年3月解散)。政府的放开限制三年计划分别在1999年3 月和2000年3月进行了修改,放开限制和限制改革得以稳步实施。以上述动向为基础, 作为内阁决定,政府于2001年3月又制订了新的“改革限制三年计划”,2001年4月新设 立了改革限制联合会议,以积极推进对改革限制三年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新的限制 改革的顺利实现。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改革限制委员会的活动和2000年3月对放开限制三年计划的重新修改 ,以及2001年3月新制定的限制改革三年计划的主要内容。

2.改革限制委员会的活动

(1)改革限制(放开)委员会的活动

A.放开限制委员会的活动

1998年1月,放开限制委员会成立,隶属于以内阁总理大臣为主席、全体内阁成员参加 的行政改革推进本部。这里所说的“放开限制”,根据行政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放开 限制的第一次意见”(1995年12月),其主要内容是“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首 先进行经济结构改革”,基于这一观点,期待“通过放开取消限制,建立平等、公正、 富有成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开拓新的业务和新的服务竞争,提高生产效率,降 低物价,缩小和国外的价格差距,扩大消费者的选择余地,让生活更加方便,进而活跃 市场,增加就业机会”,期待“通过这一经济结构的改革,进一步促进经营、就业、教 育、医疗、福利、行政、社区等广泛的社会结构改革”。实际上,放开限制当初试图通 过放开和废除各种法律限制,放开许可认可等标准、放开或重新修改资格认定、资格检 查制度等增加企业活动的机会,谋求经济多样化,其对象主要放在了金融、信息通信、 住宅、土地、运输、能源、流通等和产业活动密切相关的限制领域。

放开限制委员会在不断推进上述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扩展了放开限制的概念,作为放开 限制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的环境整顿成为研究讨论的对象:诸如a.推进行政信息化,制 定激活店铺注册市场的政策,引进将PFI构想具体化的制度和规则等;b.放开对影响社 会活动力的制度(如大学教授的任期制等)的限制;c.大幅度增加法律工作者的数量,注 意消费者合同法的动态等。另外,除了和产业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外,对医疗保障、劳 动就业、教育等方面也加大了放开限制的力度。

B.改革限制委员会的活动

根据行政改革推进本部主席的决定,1999年4月6日,放开限制委员会更名为改革限制 委员会。与此同时,责成该委员会除了就狭义的放开限制进行调查审议外,还就如何建 立适应行政转换(从事前限制型到事后检查型)的新机制,如何推进与放开限制相适应的 竞争政策展开调查审议。另外,有些事项即便在一些人看来从未被限制过,但只要认为 与改革限制密切相关且有研究的必要(比如补助金、税收等有关事项),就一律要向有关 机构提出。

改革限制委员会“关于改革限制的第二次意见”(1999年12月14日)把改革限制定位为 “旨在正确把握目前我国面临的结构性环境变化,有预见性地对症下药,重建整个限制 工程的工作”,并明确了其工作内容:“在多数情况下,首先是放开或废除现存的限制 ,但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在必要时,比如从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的观点出发,还要 建立新的制度,追求新的责任”。同时明确了其目的:“通过改革限制,使经济社会更 具活力,把由此产生的财富投向福利、环境、教育等必需领域,以此丰富国民的生活。 这是限制改革的惟一目的”。

C.2000年度的对策和视角

第一,限制改革委员会过去一直根据各种不同的要求选定当年的研究课题,而2000年 度则站在用战略的眼光处理社会经济变革的角度,在内部设立了IT、环境两个工作小组 ,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立案造表。这是出于以下考虑:即这两个课题在“目前我国面临的 结构性环境变化”中属于特别紧急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今后推进限制改革具有典型性 的两个方面。

也就是说,现存的限制体制没有预见到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将要求对现存的限制体制 进行大幅度地改变。这一领域的改革限制将与IT化的发展相适应,寻求放开限制、构建 竞争型市场的新途径。

环境问题的恶化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保护整个地球的环境,同 时构建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社会经济体系,然而日本有关环境的限制在很多方面 是欠缺或不完备的。因此,这一领域的改革将重点放在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上。

第二,2000年7月成立的IT战略会议决定进行“为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全面检查改革限 制等各项制度”,随后以内阁官房为中心,会同限制改革委员会,由各有关省厅进行了 全面检查。接着,在对全面检查进行整理的同时,于2000年9月20日发表了《关于对IT 的限制改革——以“为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全面检查改革限制等各项制度”为中心》的 中间报告,其中汇总了改革限制委员会在处理IT等课题上的基本思路。以全面检查为基 础,政府于同年秋季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建立旨在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进行书面交付的法 律的法案”。11月17日,该法案正式出台。

(2)改革(放开)限制的效果

迄今的改革(放开)限制包括:

A.行政程序法

1993年1月行政程序法颁布,1994年10月实施。行政程序法就申请的处理、不利处理、 行政指导以及申请提出的程度等制定了行政机构和国民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使行政指 导更为明确、更为透明。另外,如果出现许可制改为申请制的情况,为了使其宗旨得到 贯彻落实,只要申请人的申请在形式上符合所需的条件,就不能拒绝受理,不能违背行 政指导必须依靠对方自愿合作的原则,这些必须向申请人作出承诺。

如上所述,行政程序法可以说是支撑改革限制的重要制度。

B.意见提出程序

继“关于放开限制的第一次意见”(1998年12月15日)提出之后,政府于1999年3月又制 定了“关于限制的建立和废除的意见提出程序”。其主要内容是,伴随限制的建立和废 除,在出台政令、省令的过程中,先由国家行政机关公布政令、省令方案,然后由个人 、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个人、单位的意见最后作出决定。这样,在建立和废除限制 时,第一可以确保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提高透明度;第二保证在行政机关作出决 定时充分考虑来自国民、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

C.信息公开法

1999年5月,信息公开法颁布,2001年4月全面实施。改革限制委员会在第二次意见中 表明:“考虑到尽可能地有效利用市场原理,把行政干预缩小到最小限度,必须对限制 制度进行重新研究,同时确保行政责任的履行和透明度,诸如推进信息公开制,就限制 的效果和负担向国民作充分的说明。”

D.改革(放开)限制的成果

a.信息通信领域。放开限制使国民得到了很大实惠,诸如由于引入手机、车载电话终 端的促销制以及移动通信话费转向事前申报制,话费不断下降,手机、车载电话迅速普 及;

b.运输领域。通过阶段性取消对需求调整的限制,新客户不断增加,同时带来了运费 设定的多样化,客户选择的余地进一步扩大;

c.能源领域。战后这一领域一直被电力、煤气公司所垄断,通过采取“零售自由化” 带动了真正意义上的竞争;

d.金融领域。由于实行面向日本式大改革的所谓金融体制改革法,带来了资产运用手 段的多样化,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化,带动了股票买卖委托手续费的自由化等,金融机构 可以提供富有魅力的服务,同时也带来了客户在选择资金筹措、运用上的多样化;

e.住宅、土地、公共工程领域。使土地利用限制更加合理,促进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同时,通过制定有关确保住宅质量的法律引入住宅性能标识制度,使建筑标准法关于住 宅性能的规定更加明确,通过制定所谓PFI法,使民间对公共设施设备的人力财力支援 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f.福利方面。由于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民间参与家庭、流动性服务的积极性大大增 强,提高了利用民间活力的可能性。

g.劳动就业。通过对有偿职介服务、劳动派遣服务的对象业务登记造表,大大提高了 劳动力需求调整机能,更有效地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

另外,生产率的提高、物价的下降、生活的丰富多彩、经济的繁荣、国际间的相互融 合、人民负担的减轻等改革(放开)限制的成果越来越为国民所广泛认识,改革的重要性 越来越大。另外,较之景气停滞期,改革限制的成效将会在景气恢复期强有力地表现出 来,这一点用不着看美国经济的情况也能知道。因此,今后当日本经济转为自律性恢复 增长时,可望出现更大的成效。也就是说,在消费和投资扩大的情况下,通过改革限制 ,更广泛的机会和自由将得到保障。

3.2000年3月政府放开限制的三年计划(重新修订)

三年计划的基本方针是,对日本“经济社会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革,建立面向世界的基 于责任自负原则和市场原理基础之上的自由公正的经济社会,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改 革,从所谓事前限制型转变为事后检查型”。为此,计划中规定:

(1)在经济限制原则上放开,社会限制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的原则下,逐步取消或 放开限制;(2)将各种检查转由民间办理,使限制方法更趋合理;(3)使限制内容更趋明 确、扼要;(4)使限制和国际接轨;(5)加快有关限制手续的办理;(6)使制定限制措施 的程序更加透明化。

4.2001年3月政府改革限制的三年计划

(1)基本目的是:A.通过激活经济达到经济的持续增长;B.建立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公 正值得信赖的经济社会;C.使国民生活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D.建立面向世界的经济社 会。

(2)基本性质有两点:A.根据改革限制委员会的意见等明确改革限制的有关事项,稳步 实施当前的改革事项;B.从改革社会经济结构的观点出发,明确中长期的改革课题和改 革的基本方向,对所有制度进行改革。

(3)改革的重点有:A.建立能够发挥个性与创造性、创意与努力能得到回报的社会;B.使医疗福利、劳动就业、教育等社会体制更具活力;C.通过开办新企业创造就业机会, 以及通过纠正高成本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D.构建循环型社会和适应IT革命的社会;E.实现从事前限制型到事后检查型的行政转变。

(4)改革的方针:A.坚持经济上原则放开限制、社会上限制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以内 的原则;B.向更宽松的限制过渡;C.各种检查转由民间办理,以求限制方法的进一步合 理化;D.与国际接轨;E.手续的简捷化、迅速化、透明化;F.确保社会的公正。

除此之外,规划还提出:A.在改革限制时,要充分注意到确保网络的安全;确保官方 领域的合理化、效率化;确保企业的自负责任、信息公开和限制的实效性;B.充分注意 到改革限制和有关各方面改革的关系,诸如研究如何积极地推进旨在进一步发挥市场机 能的竞争政策,建立新的制度,对法律体系进行彻底的改革,国民为改革限制积极献计 献策并提供信息等。

另外,在法律制度方面,值得注意的有以下两点:A.推进民事刑事法律制度的规范化 ;B.推进由事前限制型向事后检查型体制的行政转换和司法改革。

5.2001年4月以后的动向

现内阁把推进经济社会结构的改革作为重要目标,正在大力推进邮政等事业的民营化 和特殊法人改革。另外,综合改革限制会议7月底发表了“关于6个重点领域的中期报告 ”。

6.放开限制的具体实例——金融领域的限制放开

日本经济在90年代由于股票市场和不动产市场泡沫经济的崩溃而陷入长期萧条。为了 应付其后发生的金融危机,国家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结果,面对放开限制和 世界金融市场急剧的环境变化,未能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1996年11月开始启动的金融 大改革计划就是要挽回由此带来的损失,其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征:一是改革对象的 扩大,二是改革日程的明确和加快。

大改革计划鼓励对日本资本市场进行彻底改革,从而达到从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制 向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体制的转换。

1.放开限制的具体项目

A.对纯控股公司的解禁(1997年12月对非金融公司和1998年3月对金融公司实施)。1997 年,修改了有关禁止“纯控股公司”的私营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禁止垄断法), 与此同时,对涉及金融部门的有关法令也进行了修改。所谓“纯控股公司”指资产的一 半以上来自其他公司的股份公司。结果,出现了在控股公司的统一管理下通过子公司处 理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所谓采取控股公司形态的金融集团。

B.取消外汇限制(1998年4月1日实施)。对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外汇法)进行了大幅度 修改。比如,任何人无需批准即可开设国外账户。

C.设立新的监督机构(1998年7月22日和2001年1月6日实施)。1998年7月设立了金融监 督厅,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监督权从大藏省转到了金融厅。2000年1月,金 融厅成为对有关限制进行规划立案的专属省厅。

D.放开对证券企业收取中介手续费的限制(1998年4月部分实施,1999年10月1日全部实 施)。

E.进入证券业从准入制改为登记制(1998年12月1日实施)。降低了进入证券业的标准, 同时,撤消了不准证券公司兼营其他业务的规定。

F.取消银行不准从事投资信托销售的限制(1997年12月部分实施,1998年12月1日全部 实施)。对发售公司债券的限制也已解禁(1998年12月实施)。同时,对私人募集资金的 限制(只限于几个投资家发售的资金)也已取消(1998年12月1日)。2000年,对投资信托 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

G.会计标准的改善(1999年度实施)。联动决算制度、金融资产的时价会计等作为义务 规定下来。这些新的会计标准达到了和国际会计标准接轨。

H.放松了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割限制。它消除了相互间的业务壁垒,使相 互间的业务往来更加自由。其中包括,三家之间可以通过子公司或以持股公司的形态相 互参股以及拆除相互间的业务壁垒。其实施日期由于放松限制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但从 1999年10月以后开始依次实施。

I.贷款债权、赊欠款债权、不动产等的证券化,金融资产的证券化。1998年6月,旨在 支持证券化的特别法颁布(1998年9月1日实施)。根据这一特别法,允许以低成本将金融 资产证券化,从而使资本市场的资金筹措更富魅力。2000年,这一法律(关于资产流动 化的法律)在放开限制方面作了大幅度修改。

四、结语(日本经验的启示)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活动和政府(国家)的作用,日本的经验可能对他国带来的启示大 致有如下几点:

必须建立和完善民法(特别是财产权的认定)、商法等基本法律制度;

关于公司法,必须规范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双方应遵守的法律。近年来,包括法律制度 在内,对社团法人、公司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有关结算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重要的,物体位置的移动就意味着金钱的交付, 这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作为大的前提,必须建立和完善通货制度和中央银行的制度;

在日本,期票成了企业交易的主要形式(除了票据法之外,票据交换制度、银行交易停 止处理制度等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必须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制(银行制度、资本市场制度);

应当有计划地放开限制(改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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