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期货的会计计量与信息披露_利率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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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而产生的金融事件屡屡发生,如英国巴林银行因里森参与日均指数期货失控而破产,美国安然公司因利用金融衍生品连环操作失误又没能得到及时披露而破产,这些事件一方面是由于操作失败造成,但相关衍生品操作的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和及时也是导致恶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利率期货是管理利率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是我国需要大力发展的金融衍生产品,前瞻性研究其会计计量及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1.利率期货的概念及相关特点

利率期货是买卖双方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交割方式,交付或接受某种特定规格的利率工具的标准化合约[1],是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利率期货与会计计量及信息披露有关的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买卖当时只需要按照合约全部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保证金;二是合约的价格在到期以前一直处于波动状态,而当进入交割日则需要按照合约的规定金额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交付全部的标的物;三是合约的交割月份一般为3月、6月、9月和12月;四是相同标的物的合约在金额和数量都是一致的,即为标准化合约;五是利率期货交易一般有投机获利和套期保值两种目的。

2.利率期货的会计计量

2.1 恰当的会计计量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

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但相关性和可靠性很难和谐统一,往往发生冲突。不同的计量属性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一般来说,以现行成本为计量基础得出的会计信息比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得出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但由于现行成本的确定涉及主观判断,其可靠性要弱于历史成本。因而企业在选择计量属性时,必须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进行权衡。

2.2 利率期货的初始会计计量

对于包括利率期货在内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会计界不存在争议,都一致认为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实际上,企业在成为利率期货合约的一方时,即在初始确认时点上,利率期货合约无论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还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计量的金额都是一致的。在对利率期货进行初始计量时,涉及到交易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和证券交易税。国际会计准则(IAS39)第66段要求“交易费用应在初始计量时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虽然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在实际操作中简便易行,但与利率期货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的原则不符,而且在利率期货的后续计量中,如果仍然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会导致要么将前期发生的交易费用和本期公允价值的变动一起计入本期损益、要么出现利率期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与后续计量时点的公允价值不相等的情况,前一种情况将违背收入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后一种情况则与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原则不一致。

2.3 利率期货的后续会计计量

长期以来,历史成本以其客观性、可验证性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广为接受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除20世纪70年代因通货膨胀受过一次冲击外,国际会计界对其一直未曾有过疑义。20世纪70年代之后,包括利率期货在内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大量涌现使历史成本再一次受到强烈冲击[2]。因为,利率期货是一种待执行合约,合约从签订到执行有一个过程,在此期间,利率期货合约的价格一直处于波动之中,而且这种波动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因为利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而被成倍放大。如果以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利率期货因价值波动所引起的巨额利得或损失就不能在财务报表内得以体现,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无法获知利率期货所隐含的风险。很显然,在利率期货的会计计量属性上,历史成本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都受到质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公允价值被提了出来。如果用公允价值对利率期货进行后续计量,必然会产生如何确认利得和损失的问题。在传统会计模式下,资产和负债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相应地要求对已实现的损益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确认,即要在交易发生时,将交易产生的收入或损失以及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在当期予以确认。利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传统的收益实现原则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因为利率期货所涉及的交易在未来发生,其价值变动不应等到交易发生时才予以确认,而必须在利率期货的后续确认时点及时确认,否则难以反映利率期货的潜在风险和对企业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对利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主要取决于其计量属性。如果利率期货实现公允价值计量,则无论交易的目的套期保值还是投机获利,其公允价值的变化都应计入当期损益,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应在同一收益表中列报,但由于两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其信息含量是不同的,因而在收益表中两者应有所区分;如果对利率期货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混合计量属性进行后续计量,利率期货公允价值变化的会计处理则视利率期货的用途而定,如果利率期货被用于投机获利,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应计入价格变动当期的损益,如果利率期货被用于套期保值,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则按套期会计的要求,或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权益中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IAS39)则认为:“公允价值(Fair value),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SFAS133则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的各方进行的当前交易中,也即在非强制或清算性出售交易中,买卖一项资产、承担或结算一项负债所采用的金额”。我国则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以上几种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除了强调交易的公平性和自愿性以外,都明确指出公允价值应以实际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对于利率期货而言,由于利率期货市场的交易一般都比价活跃,报价也比较连续,其市场价格可视为“公允价值”,这种“公允价值”也比较容易获得。因此,本文认为利率期货应以计量日相应利率期货的合约收盘价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利率期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标准。

FASB报表80号(期货合约会计)建立了美国处理除外汇期货以外所有其他期货合约的会计标准,报表规定:除非证明确是套期保值的合约外,当发生市场价值变化时,这个变化应予以确认。如果被确认为套期保值合约,为会计目的,该合约的损益应予以确认,但在同时,被保值的资产的损益也应予以确认[3]。我国新近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套期保值》,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保值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作了这样的规定:“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套期保值的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趋同。

3.利率期货的信息披露

正如上文所述,利率期货交易活动的目的包括两类:一是用于投机获利;二是用于套期保值。不同目的的利率期货交易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不相同,为了让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投机类和套期类利率期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总体风险水平形成的影响,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利率期货划分为投机类和套期类分开披露。本文认为,利率期货会计信息的披露,应遵循如下框架:

3.1 利率期货基本信息的披露

利率期货的基本信息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定性披露注重对表内数据的解释说明以及对利率期货合约条款性质、期限的描述;定量披露不是对表内数据的重复说明,而是对表内数据的归类整理。但不论是定性披露,还是定量披露,所披露的信息都应与表内数据保持一致。利率期货的基本信息可以采用如下的表格进行披露:

3.2 利率期货相关风险的披露

由于利率期货隐含的风险较大,如果不进行详细地披露,报表使用者将无从知晓企业因从事利率期货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因此,本文认为对利率期货涉及的各种风险应详尽披露。披露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还应就每类风险分别做出定性和定量披露。对于利率期货产生的风险,国际会计准则(IAS32)将其归为以下几类: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和现金流量风险。对于利率期货而言主要应该披露以下几类风险。

3.2.1 信用风险

利率期货的信用风险,通常指利率期货合约的一方不能根据合约的规定履行其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承担损失的风险。由于利率期货属于“场内交易”交易,交易所或者结算机构一般会保证履约,因此其信用风险较小,但也是存在的。

按照国际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就每类金融资产披露信用风险,包括最能代表资产负债日交易对方不能履行合约义务的最大信用风险的金额,如果涉及担保品,则担保品的公允价值不能扣减。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同,而美国会计准则没有作类似要求。

关于信用集中风险,国际准则要求企业就每类金融资产进行披露。加拿大和新西兰的会计准则也有类似的要求。与之不同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准则要求企业披露下列因金融工具产生的信用风险重大集中的有关信息:(1)关于确定风险集中的活动、区域或经济特征;(2)由于信用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最大损失;(3)企业在要求担保品或其他保证来防范信用风险时采取的政策;(4)企业签订“总抵消协议”(master netting arrangement)以分散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政策。

如果企业使用内部模型来衡量潜在的信用风险,企业应当披露包括模型类型和主要假设(如置信区间)等在内的关键信息。此外,还应披露企业降低信用风险的措施,包括使用抵押、保证金、双边或多边净额协议和提前终止协议。如果企业使用信用衍生产品来重新分配信用风险,企业应说明是如何利用这些信用衍生工具的。企业还应阐述如何评估信用风险的管理绩效。如果企业针对信用风险提取了风险准备,还应披露提取准备的方法和金额。

3.2,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利率期货的主要风险,是指利率期货的合约价值随着利率变化而变化时产生的风险,本文认为应按照如下方式披露:首先,应披露企业面临的总体利率风险状况和企业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然后,对利率期货按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别披露,对于投机类利率期货,应披露其给企业带来的利率风险,对于套期类利率期货,则应披露其给企业降低的利率风险。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表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利有效性进行评估

3.2.3 流动风险

利率期货的流动风险,通常指由于利率期货头寸不能在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迅速实现其公允价值而可能承担损失的风险。目前,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提供流动风险的数量信息。事实上,要较为准确地提供利率期货流动风险的数量信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企业是否能够迅速地实现利率期货的公允价值,往往是难以确定的。基于操作的可行性,本文认为,企业可以不提供关于利率期货流动风险的有关数量信息。

3.2.4 市场风险

利率期货的市场风险,通常指利率期货的价值受特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的风险,也指受一般市场条件影响而发生变化的风险。对于利率期货的市场风险,本文认为应作如下披露:(1)企业应披露其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的策略,描述评估市场风险管理绩效的方法。以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市场风险控制环境的真实情况。(2)披露在不利市场条件下,企业对市场风险进行压力测试的程序。这类信息包括测试的投资组合的类型、压力测试方案的开发过程、压力测试的频率,管理层对压力测试结果的反应。(3)还应披露包括自上个报告期以来发生的市场风险和风险管理策略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不易单独从数量信息发现。这类信息可以预测该机构未来的风险状况。(4)应披露有助于理解衡量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所使用的主要假设和参数。例如,在披露VAR(value at risk)模型时,企业应明确使用的模型类型、模型涵盖的投资组合、模型参数(如持有期限、置信水平和观察期)。企业还应披露其汇总市场风险的方法,以及该模型是否能识别市场因素之间(例如,利率工具)的相关性。而且,企业还应披露验证内部模型的过程。

3.2.5 现金流量风险

利率期货的现金流量风险,通常指利率期货产生的现金流量将发生波动的风险。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提供现金流量风险的数量信息。由于提供利率期货现金流量风险数量信息的可操作性值得怀疑,因此,本文认为只能鼓励而不能要求企业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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