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视角下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有效性研究_民主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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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19(2011)01-0022-06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政党体制内,在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基础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对共产党实行的一种政治监督;是在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为支持和帮助共产党更好地执政、加强党的建设而实行的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非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它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但它层次高、范围广、形式灵活,有着特殊的监督效用,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涵分析

在我国,“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政治合作的基本原则,“互相监督”是中国共产党贯彻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的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与共产党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彼此促进、共同发展,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各种监督机制及形式并非可以等量齐观。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各项制度建设都已经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人大、国务院、检察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组织和工作程序都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有一整套诸如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行政处罚法及刑法“刚性”的硬法作保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相形之下,以互相监督为主要标志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则处于辅助地位,调整互相监督的一系列规范也不同于上述“刚性”的硬法,而是一些“柔性”的法律。

具体来说,作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机制存在和运行的依据,这些“柔性”的法律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根本法依据。宪法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机制运行的根本法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等;二是宪法条文,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三是宪法惯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与政治协商会议基本上同时召开;关于重大的方针政策和重要的人事安排,中共中央都要事先征求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各政党可以本党派的名义在人民政协中开展政治活动;各民主党派之间有重大的共同性事务需要协商时,由同级中共党委组织部出面协调等等。

第二,基本法依据。上述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与宪法惯例虽然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最宏观的准则,但其实际运作需要依赖更为具体而全面的基本法,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

第三,操作法依据。这一部分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存在和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它们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范围、事项、方式、程序、步骤、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共地方党委制定的贯彻实施两个中央5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地方实施办法;各民主党派章程也明确确立民主党派的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二是全国和地方创制的具体规章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以文件的方式确立的各项政策性规范。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制定的《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保证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一系列新举措;2001年9月26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拓宽民主渠道,依靠广大群众,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的要求,明确“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将政党关系和谐置于“五大关系”之首,保证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真诚相待、宽松和谐、畅所欲言、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那么,上述政党文件以及政策性规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其运作机制又有什么不同于硬法的特点呢?对于这个问题,软法理论的兴起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二、软法视角下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

作为一个国家法规范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软法与硬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二者的实施机制与保障措施不同:硬法主要依靠使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规定了明确的罚则,行为人违反了硬法就有可能受到直接的不利后果或被起诉到法院;软法则不同,一般既不规定罚则,也不依靠行政的强制执行与司法的强制适用来保障其实施,即使行为人违反了软法通常也不会受到直接的国家强制,其约束力的实现主要是凭借制度与舆论导向、文化传统与道德规范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软约束力”。

从软法的概念与实施和保障的机制不难看出,调整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的上述政党文件以及政策性规范不是硬法,而是软法。我国多党合作及互相监督已经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党法,也没有必要在国家法律中加以重复。就监督而言,现在党内监督有纪律,法律监督有程序,行政监督有规章,舆论监督有阵地,群众监督有压力,民主监督则是“软”监督。民主只有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才能有切实的保障,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所以,要加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在于增强民主监督的“刚性”,改变其非权力性监督的性质,而在于充实和扩大民主,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使其功能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由此可见,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在相关软法规范的引导、协调和推动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进一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相应地,调整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的上述政党文件以及政策性规范的实施不是直接依赖于国家强制力,而是一种完全不同的软约束力。而民主监督作为“软监督”或“柔性监督”,是通过批评与建议来落实的。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并不是依靠国家权力来保障实施,而是依靠制度、道德、主流舆论、文化以及政治影响来保障。这种“软约束”、“软权力”、“软监督”,民主党派通过提案以及通过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民主监督,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浪费,有时候能够起到比硬性规定更大、更持久的效果,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强调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可以主要依靠软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排斥国家立法的调整。国家立法包括硬法和软法两种形式,以国家创制的软法的形式规范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以软法的理论和标准来衡量,在我国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领域,已初步形成一套规范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规范体系,它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两个中央5号文件与政协章程为基本框架,其主要规则来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原则、规则基本上都属于软法的范畴,具备制定程序的正式性、开放性和协商性,规范内容的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外在性、物质性和约束性等软法特征。作为软法,它们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软力量”,包括政治文化、舆论影响、内部自律、相互监督等。

综上所述,以新兴的软法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将软法纳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研究的视野,将软法与健全和完善民主监督运行机制有机结合,来剖析和研究如何健全和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体制与机制;以软法的系统思维和宏观把握的体系,在继承发扬传统的现在依然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或方式方法的同时,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参政党民主监督功能,致力于民主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创新、民主监督程序的架构等,有助于深化这一研究主题,并提供正确的方向和有益的思路。

三、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历史变迁体现了合作博弈的软法机制

所谓“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者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所谓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形式和运动原理以及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西方学者研究软法机制的一般路径,是以社会治理理论为框架,运用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采取经验分析的方式来描述、认识和理解软法机制:从静态看,它体现为一种“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从动态看,它体现为一种“动态合作博弈的过程”;从本质看,它体现为一种“程序民主的商谈政治”。因此,与硬法的机制相比较,软法机制具有平等性、原则性、开放性、双向性和回应性的特征,在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中的运用方面,促成一种新模式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对那些同情革命、倾向进步的政党采取联合合作的政策,多次强调要实现“宗旨相近的数个党派之联合”来掌握政权。转入抗日战争后,中国共产党出于抗日救国的政治需要,提出“共产党愿意立刻与中国一切愿意参加抗日救国事业的各党派、各团体、各名流学者、政治家以及一切地方军政机关,进行谈判共同成立国防政府问题”[1]。很显然,此时的联合政府是各阶级各政党平等联合的政府,各个政党在政治上平等地参与执掌国家政权。这些政治上平等的政党相互之间存在着政治监督关系。随着共产党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实力的增强,我们对联合政府的政党结构作了调整,一种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结构已初露雏形。毛泽东指出:“有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毫无疑义,我们这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采取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们合作的。”[2]至此,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划分开始出现,执政党在参政党承认其执政权的前提下包容其存在接受其监督的政党政治结构已跃然纸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合作性谏诤得到强调。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我们确实是按照新中国成立前所定的政策来处理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也留下了一些相互监督的政治佳话。即便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们对民主党派及其民主监督功能依然给予了肯定。正如毛泽东所论述的:“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3]“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就是那些骂我们的,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被中国共产党八大确认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应遵循的政治方针。

这些迹象表明,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八年,我们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还是比较重视的,尽管这更多地是体现执政党的政治气度。民主党派借助人大、政协等正式制度和安排其他一些非正式途径积极建言建策,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负面现象展开尖锐的批评监督,促进了国家政治的改善和社会生活的净化。然而,基于政治气度和政治功利的政治监督是有限而又脆弱的,它很快就超出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所能容忍的限度,从而引起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逆转。1957年夏,中国的政治空气骤然发生了变化。着眼于解决党自身存在问题的党内整风运动转眼之间转变成以知识分子为对象的反右运动,百家争鸣变成了两家争鸣[5],最后竟成一家独放。扩大化的反右运动在相当大程度上破坏了言论自由的氛围,许多民主人士被错划为右派,自此,中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基本上处于虚置弛废状态。尤其是十年“文革”期间,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被迫停止活动,很多成员遭到了残酷迫害,所谓民主监督无从谈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政治生活重新开始走向正常轨道。中国共产党重申了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政治方针。邓小平指出:“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我们热诚希望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任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6]

中国共产党的希望和真诚,融化了政党合作领域的坚冰,中国参政党迎来了参政议政和政治监督的新阶段。198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对新时期如何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参政党如何参政议政和实施政治监督都进行了宏观的制度勾画。2005年3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深刻阐述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软法性的文本,是一个合作博弈的前提性规则。从此,民主党派政治监督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综观上述中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史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过程就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博弈合作:第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始终是中国政治发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围绕着独立、自由、民主、平等这些政治发展目标而展开的,是为实现这些政治目标服务的。各参政党诚然都有自己的政见,但它们有共同的政治基础,这就是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自由、政治民主、社会平等,在社会主义时期就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这使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迥然不同于西方世界中的党派之争。第二,在中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有一个从竞争性较力到合作性竞争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共同促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崛起和绝对权威无疑是促成这种转变的关键性因素。第三,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为“软监督”,是通过批评和建议来落实的,要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要提高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中共各级党委应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不断提高接收民主党派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参政党也要从政治文明的高度提高自己,要有敢于合作博弈的胆识和勇气,讲真话、讲实话、不讲套话,帮助党和政府提高执政能力,正确决策、避免失误。

四、完善软法之治,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有效性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中处理政党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既是维护政党稳定的重要载体,又是实现政治和谐的有效形式。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完全取决于自身建设的水平及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这种监督是“软”监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民主权利的一部分,其方式主要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这是有组织的公民的权利。党派成员所提出的意见既有正确的,也可能有不正确的,从多党合作的性质看,不能是民主监督中所提到的意见都要被采纳,但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正当性与信任度,可以推动社会公共政策的执行,并为以后的合作互动积累起长期的信任与社会资本,为依法执政提供丰富的执政依据,促使民主政治朝着良性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软法之治建立起赋予监督者相应权力的权威支持与保障机制,使民主党派成员争当中国共产党的挚友和诤友,真正体现“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民主监督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明确了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规定和法律保障,这种监督作用很难得到有效发挥。随着党的事业发展和形势变化,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要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当然,民主监督这种“软”监督与法律监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的同时,国家有关监督机关也应当同步进行有关政体的改革,制定和完善诸如《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等有关的法制和法规,尽快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监督法规体系。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就要大力推进党派民主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既要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又要规范监督方式、遵循监督程序,特别是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落实环节、反馈环节上,要力求克服“软”监督的盲目性、随意性和表面性,增强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严肃性和实效性。没有法定的可以遵循的程序规则,民主监督不是出现随意性和形式主义的问题,就是监督软弱无力。因此,要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法规,建立赋予监督者相应权力(如知情知政权、质询权、督办权、弹劾建议权、罢免建议权等权力)的权威支持机制。

(二)软法之治有力地推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横向合作、优势互补,形成监督的合力,推动着民主监督目标的实现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既有权力性监督,如党委的政治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等等,又有非权力性监督,如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等等。权力性监督具有“刚性”,非权力性监督则具有“柔性”。只有刚柔结合,才能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监督工作有效地进行。作为“柔性”的民主监督,更需要与“刚性”监督相结合,以增强其制约力度,使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例如,可以把民主监督与人大监督相结合,将民主党派的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人大评价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参考,从而使“软”监督产生硬效力。还要特别重视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舆论监督虽然也属于非权力性监督,但出于它能够客观地反映民意、引人注目,具有相当大的威慑作用,因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西方国家,舆论监督被称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舆论监督通过新闻界传播新闻和制造舆论来监督政府的决策和工作,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监督公务员的工作和道德行为,这种监督作用是相当大的。邓小平十分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曾经指出:“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和政府听不到的,报纸能听到,它能摸到社会的脉搏。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7]因此,把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民主党派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可以增强民主监督的制约力和影响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可以形式多样、分层推进、讲求实效,可以邀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为党派成员“知情明政,准确监督”创造条件;也可以建立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监督活动。要充分利用人大、政协,鼓励或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派成员参加行业民主评议活动,参加对部门进行的面对面的民主监督评议活动,通过调研报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对某些重要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只有同多方位的监督有机结合、协调联动、发挥合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三)软法创制主体所蕴涵的约束力,有助于探索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规律,增强民主监督的有效性

软法实施的一个重要保障因素就是软法创制主体本身所蕴涵的约束力。在我国公域之治的实践中,许多公共机构都在通过制定各种类型的软法来实现公共治理目标,软法创制主体因而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不仅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了大量的软法,而且行使社会权力的社会自治组织也以公法人的身份制定了许多软法制度。后者的实现虽然需要依靠强制性,但其动用的既非直接的国家强制力,也非国家授权所产生的间接的国家强制力,而主要是一种社会公权力,如社会组织依据自我管理的权力对其违反规定的成员施加处分,这些内部违法责任与强制方式多半表现为剥夺其成员资格、限制其行为能力等[8]。以人民政协为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其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协规范的主要制定主体。在上述政协规范中,除人民政协的根本法依据,即宪法原则、宪法条文、宪法惯例之外,人民政协的基本法依据和操作法依据都是由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制定的。作为一种政治组织,无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各民主党派都有自己的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各民主党派章程等,并对其成员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规制的目标,上述组织还拥有一种不同于国家强制力的社会公权力,凭借这种社会公权力,任何违反上述章程的成员都将受到纪律的制裁。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9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9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各民主党派章程也对纪律处分作了专门的规定。软法制定主体本身所蕴涵的这种强制性和约束力,虽然不具有硬法实施所必需的国家强制力性质,却行之有效,是软法得以实施的一种重要保障力量。

现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非因为其属于非权力性监督、缺乏“刚性”,从而使民主监督显得比较“软”。究其根源,不是“软”监督没有约束力,而是因为民主程度不够,影响了“软”监督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比如,被监督对象听不进逆耳之言,容不下尖锐批评,导致了一些人不敢或不愿讲真话、说实话;知情范围不大,参与程度不深,影响了民主监督的质量;一些被监督对象存在官僚主义现象,对待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重视、不认真,敷衍了事、应付塞责,使“软”监督流于形式等等。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虽然不是一个国家机关,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对违纪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其本身所蕴涵的对其内部成员的约束力是非常强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软约束力甚至并不逊于硬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

因此,作为民主监督规范的制定者,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本身所蕴涵的约束力,也就是其对内部成员所拥有的纪律上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是监督规范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因素。尤其是对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其对党内成员的纪律约束因其执政资源而进一步加强,其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影响力亦因之而强化。任何触犯党纪的党员,不仅面临着党纪的制裁,更为严重的是,其政治命运将受到极大的影响。目前,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民主监督,在我国多党合作实践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要保障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通过建立健全有关的法规制度,使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能够在多党合作中,在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通过视察、检查、调查、监察等各种渠道以及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要保障只要不违背我国宪法、法律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任何党政部门和人员都不能随意剥夺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要建立和健全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制度和邀请党派领导成员参加重要内外事活动的制度,除了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机密的事项,有关的政情、社情、民情要及时让民主党派了解,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和确定,重大问题的调查、检查和督察,要尽可能让民主党派参与,从而把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之中,贯穿于参政议政活动的全过程。

同样,在民主监督的实施过程中,上述中国共产党对内的约束力和对外的影响力也为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拥有,差别仅在于其力量的大小因后者所拥有的是参政资源而非执政资源而有所减弱。民主党派只有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使其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所以,要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不在于增强民主监督的“刚性”,改变其非权力性监督的性质,而在于充实和扩大民主,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使其功能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收稿日期: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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