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若干问题探讨

保安处分若干问题探讨

于鹏飞[1]2012年在《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叁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叁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叁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叁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叁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赵俊[2]2010年在《少年刑法比较总论》文中提出本文以成年人刑法体系理论结构中研究,根本思路是源于成年人刑法,别于成年人刑法,而且是特殊刑法。具体而论,从少年刑法的调整对象、少年刑法的目的、与刑法的关系方面对少年刑法进行界定,就中外少年刑法历史、产生原因、演进特点、立法概况、立法体例展开研究,并展望立法前景与提出我国少年刑法立法可以分二步走,第一步,在现有普通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专章和编对少年刑事案件适用实体准据予以规定;第二步,在上面立法适用过程中,积累经验,然后制订单行的少年法令或法案、单行法典,可以是单一刑事实体法,也可以集中少年刑事实体、程序、组织各类规范的综合性少年刑事法典。在与成年人刑法叁大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辨析基础上予以修正,确立并提出少年刑法独特的基本原则——从宽原则、利益衡平保护原则、非刑原则,并详细论证上述原则的内涵。从比较中外少年概念、少年犯罪概念基础上研究少年刑法的本体及其本体身份在刑法中作用理论。在中外普通刑法语境下,比较的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并根据少年犯罪的特性、少年犯罪构成的特殊性,结合严格责任与刑法谦抑性理论,以社会主义法系之普通犯罪构成标准模式是构建基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思维参考、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限定与排除的兜底性,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应该以社会主义法系刑法体系中四要件构成理论,即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组成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正(肯定)的层面;将不认为犯罪作为合法性辩护事由与免予刑事处罚情况作为可宽恕辩护事由结合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反(否定)的层面。在少年刑事责任的概念、少年刑事责任内涵、少年刑事责任依据(责任主义理论)理论、少年刑事责任范围立法模式方面对少年刑事责任基本理论展开论述,比较研究中外少年刑事责任能力、少年责任能力的标准,比较研究中外历史上少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针对罪名说与行为说(或称犯罪行为说)、犯罪行为限缩的罪名说以及限制论与扩张论理论缺陷,提出法定罪名为限的犯罪行为说(罪行竟合法定说)归责理论,并对是否增高与降低少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笔者观点与理论依据。从少年刑罚的目的、特性研究为前提,全面研究少年刑罚的公正性原则、经济性原则、个别化原则、人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并对少年刑罚体系的特点以及构建进行检视,在进一步研究少年刑罚的适用、执行的原则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与理论,提出设立相对不定期刑刑种、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最高刑限制为15年、对少年刑事案件处置上向非刑事化或准刑事化发展、对未成年犯罪规定选科罚金刑、缓刑罪质缓刑种类宽轻、确立不计前科(又称消灭前科)的刑罚制度、建立中国少年犯罪刑罚的替刑制度、取消对未成年人累犯规定、对未成年犯服刑矫正实施开放处遇制的立法建议。在研究传统少年处遇——刑罚之后,根据社会防卫论、主观主义超越客观主义、国家亲权、保护主义超越主客观主义等少年处遇的基本理论,提出少年处遇从少年刑罚到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到保护处分发展的理论,并对少年处遇措施类型的演绎、少年处遇的适用情况少年处遇的演变共同趋势,在比较中外少年处遇特点以及保安处分、保护处分的基本理论基础上,主张在非刑罚方法基础上建构少年保安处分、保护处分,并对我国保安处分发展理论基础与路径进行考量。全文从总论的范畴对少年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郭军丽[3]2007年在《保安处分若干理论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大都经历了一个由严酷到轻缓、由纯粹报应到兼顾教化的过程。本文就保安处分的若干理论问题作了较为粗浅的探讨并对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提出建议。希望能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张勤[4]2017年在《刑法从业禁止规定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刑法从业禁止规定不同于刑罚,其法律性质属于一种保安处分措施。与保安处分的预防犯罪目的一致,通过禁止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实现再犯罪的预防。刑法从业禁止与前科制度、禁止令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对行为人职业资格限制或剥夺,在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方面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在预防犯罪方面起着动态互补作用。刑法从业禁止的立法价值表现为在特殊职业领域内对犯罪人再犯罪的重点预防。增设刑法从业禁止是十分必要的,不但有机整合其他法律法规中从业禁止相关规定,而且还强化刑罚和前科制度的预防犯罪功能。在刑法从业禁止具体适用过程中,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是犯罪人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即犯罪与职业有关联性。适用的刑罚范围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依据刑法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宣告从业禁止时,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具体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这一实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再次实施职业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有无以及大小,进而作出决定。人身危险性并非绝对的、确定的,它的产生、发展充分体现了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要及时跟进并不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准确作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对于违反刑法从业禁止规定的行为,根据违反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用的处罚模式,全面且有强制力地保障从业禁止有效实施;在刑法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问题上,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对于如何优先适用,仍需进一步研究。刑法从业禁止作为一项制度创新,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由于现行刑法并未过多详细规定从业禁止适用程序,也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但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和我国禁止令、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关规定对从业禁止适用以及前科消灭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刑法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问题上,可以通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从业禁止适用前提进行划分协调刑法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从业禁止规定的适用顺序。从业禁止的适用程序可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明确刑法从业禁止提出程序和刑法从业禁止宣告时间、确定从业禁止执行主体、配套设计从业禁止期限、增加暂缓与撤销暂缓从业禁止执行规定。大力加强对刑法从业禁止、禁止令和前科制度等预防措施的系统整合并且要大力推进前科消灭制度的系统构建,解除前科者的精神负担,加强其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促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杨军[5]2001年在《保安处分若干问题探讨》文中指出本文从刑事政策、刑事一体化、人身危险性诸角度对保安处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共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综合介绍了保安处分制度的意义和种类,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关系以及我国关于保安处分的立法现状。对保安处分的基础性理论进行了论述,并从其历史发展揭示其生命力之强大。第二部分着重于保安处分刑事政策意义的论述,提出了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探讨了保安处分作为现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政策意义,并指出了其在刑事政策上的局限。第叁部分采用了较大篇幅阐述了刑事一体化思想,通过对刑事一体化思想的主观基础(哲学基础和法哲学基础)和客观基础(我国目前的犯罪状况,刑罚功能及行刑情况)的分析研究,揭示刑事一体化思想和保安处分的关系,得出保安处分作为刑事制裁多样化的内容,应是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我国刑法改革的必然选择。第四部分在上述宏观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保安处分的适用要件——人身危险性,从人身危险性的起源、概念和各家观点进行了考察和评价,提出人身危险性应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界定。

赵秉志, 赫兴旺, 颜茂昆, 肖中华[6]1996年在《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赵秉志赫兴旺颜茂昆肖中华刑法乃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涉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着手对刑法典进行全面的修改并将之列入议事日程,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应当引起...

张鑫[7]2016年在《我国轻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制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分散于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各部分法之中,需要立法、司法和执行方面将各法良好的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制裁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刑法、行政法、民法之间的分界模糊,制裁制度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不但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统一,更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主要问题在于轻微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和处理,故建立中国特色的轻罪观及其犯罪论体系势在必行。关于犯罪的本质,无论是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社会危害性说都难以自圆其说。犯罪本质的界定实际上是一个多视域的问题——站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接受惩罚的那些行为;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必须建立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之上,坚持以刑事违法性为唯一特征。立足于这样的轻罪本质观,应将轻罪的实质概念和规范概念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关于轻罪的新概念: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惩罚的那些行为。这既是关于轻罪的概念,也是界定轻罪的标准。用该标准去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会发现我国的轻罪概念至少包含叁大子部分,即刑事性行为的轻罪、行政违法性行为的轻罪和民事侵权性行为的轻罪(以下简称“刑事类轻罪”、“行政类轻罪”、“民事类轻罪”)。在立法模式方面,目前主要有“合并模式”和“分立模式”,各有利弊。影响我国轻罪制度立法模式的因素主要有:法治建设情况的影响;我国刑法文化及犯罪观的影响;现行犯罪概念界定模式的影响、刑法发展及其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国轻罪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相对独立的模式,即属于刑法制度,但应当在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轻罪法”,将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收纳进来,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则,使之与重罪、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分。首先,我国刑事类轻罪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之中。刑法中共有132个罪名符合条件,可以作为刑事类轻罪。对于刑事类轻罪的政策应当坚持宽严相济中的“轻轻”政策原则——即轻罪轻处、轻罪轻罚。在刑事类轻罪的实体法上,应当适用未遂犯不处罚制度,完善拘役刑、管制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置方法制度,对财产刑进行适当的改良,建立社区服务刑等。程序法上,建议刑事类轻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在基层司法机关,地域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设立轻罪法庭或由基层司法机关只处理轻罪案件;案件的办理程序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树立羁押例外原则、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全面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狱处遇制度等。其次,行政类轻罪的论证和制度设计,应当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理论、保安处分理论为基础,将现行法律中可能处以长期人身自由权利剥夺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类轻罪处理。包括:(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应当处以五日以上拘留的违法行为。(2)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着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等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3)现行劳动教育对象行为,这意味着要废除劳动教育制度,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司法化。(4)将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项保安处分制度纳入轻罪司法体系。(5)强制戒毒对象行为,将其作为行政类轻罪予以司法化处理。此外,还可以建立保安处分制度、行政机关直诉制度、治安法庭制度等特殊制度。行政类轻罪实际上是行政犯罪在我国的应有之义,今后诸如吊销营业执照、大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都有纳入行政类轻罪范畴的可能。再次,关于我国民事类轻罪的论证和构建。未来刑民交叉研究的重点是实体性的刑民交叉问题,需要探究民法与刑法的根源。两大部门法经历了刑民不分,到两极分化,再到相互融合的过程。惩罚制度也随着刑法和民法的关系演变而不断发展的,逐渐走向理性、成熟。近年来兴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的刑法化代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威慑、安抚、激励等公法功能,实际上更应当作为轻微违法犯罪(实质层面)的刑事处罚。由此得出,民事类轻罪是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的那些行为。通过我国的合同法、专利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可以划定民事类轻罪的实际范围。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违反民事法律,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利,本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如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见死不救的(负有先行为义务)等,也有可能在未来进入民事类轻罪的范围,作为犯罪化的过渡阶段、试验阶段。民事类轻罪制度应当以惩罚性赔偿作为主要的责任制度,同时也建议与我国征信体系对接起来。民事类轻罪制度采取公民自诉主义。轻罪法院负责审理民事类轻罪案件,一律不得羁押,一律不登记前科。

马华山[8]2006年在《劳动教养及其改革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自1955年创办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劳动教养制度所追求的保护社会的目标的片面性和不合理性便日益凸现,其先前的政治正确性也逐渐丧失,并且在国际上也经常成为少数国家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藉口。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和成因剖析,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存在的冲突,并提出了改革及完善的途径和措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的五个发展阶段:创办、发展、停滞、恢复和发展;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以及不同时期劳动教养的特点,对劳动教养的历史作用也进行了客观的评价。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适用对象和范围、强度设计、程序、监督、救济、合法性、宪政化缺陷等不同角度和层次,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之间的冲突。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劳动教养的性质和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本文第叁部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宏观的认识。首先在对劳动教养存废的认识上,认为应当从人权保障和秩序维护兼顾的角度来看待劳动教养的改革。其次,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方面应确立司法化,统一、全面、规范立法,有利于教育与矫正,合理兼顾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个人权利,社会化的原则;在程序方面应坚持公正、经济、实效的原则。再次,劳动教养应当司法化。对劳动教养司法化的必要性、劳动教养司法化所要求实现的程序公正、劳动教养司法化模式的选择及建构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本文第四部分将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十届全国人大叁次会议已列为计划审

赵秉志, 商浩文[9]2015年在《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与刑法调整》文中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被依法废止,基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之考量,需要将相关劳动教养事由进行类型化处理,纳入法治轨道。一部分劳动教养事由将会分流到刑法中,这将会导致部分犯罪入罪门槛的调整和保安处分措施的扩大化。针对犯罪圈的调整,我们需要合理择定犯罪化的劳动教养事由,在维持刑法现有犯罪概念内涵不变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入罪门槛,注意刑罚配置的科学性;同时,在现实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一些亟待解决的劳动教养事由进行保安处分处理。但是基于刑事法治完善的长远考量,需要对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保安处分措施进行系统整理,在刑法典中专章规定保安处分措施。

董振宇[10]2006年在《中国保安措施要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安处分,是指国家为预防犯罪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在刑罚以外,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性的人灵活采取的旨在消除该人犯罪危险性,而非对该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或法律价值判断的各种矫正、治疗措施的总和。保安处分是西方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产物。在刑法理论上,它是近代刑法思想发展演进的积极成果;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它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盛行于20世纪。在我国,人们对保安处分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批判到逐渐认同的过程。过去很长时间内,保安处分在我国处于千夫所指的地位,几乎成了法西斯的代名词。不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就是在理论研究领域,也只是在批判帝国主义时期破坏由他们自己建立的法制,实行法外镇压时,将保安处分作为最突出的罪证加以批判,而对保安处分的基本内容却缺乏必要的了解,更谈不上研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思想解放的逐步深入,一些刑法学者开始研究资产阶级刑法的理论和制度。作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戒法律体系中,设立保安制度。根据作者的统计,目前我国采取的类似于保安处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工读学校、醉酒约束,等等。现有的保安措施,虽然有其缺陷,但是存在合理性是明显的,现实的积极效应也是值得肯定的:对于所有的保安措施应当予以制度化研究和独立化设置,但是应当具有全国性效力和统一性标准;应当对所有的保安措施确定独立的执行机关,但是应当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审查制度,以此而防止保安措施的滥用;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将经过成熟思索和有效实践检验的保安措施进行集中性法典化,在立法上形成报应与预防相衔接的法律体系。通过以上改革,将我国原有的十余种保安措施进行聚合,可以形成以《违

参考文献:

[1]. 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2]. 少年刑法比较总论[D]. 赵俊. 武汉大学. 2010

[3]. 保安处分若干理论问题探析[J]. 郭军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

[4]. 刑法从业禁止规定若干问题研究[D]. 张勤. 中央民族大学. 2017

[5]. 保安处分若干问题探讨[D]. 杨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6]. 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J]. 赵秉志, 赫兴旺, 颜茂昆, 肖中华. 法学研究. 1996

[7]. 我国轻罪问题研究[D]. 张鑫. 苏州大学. 2016

[8]. 劳动教养及其改革若干问题探讨[D]. 马华山.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与刑法调整[J]. 赵秉志, 商浩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

[10]. 中国保安措施要论[D]. 董振宇. 吉林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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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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