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发展应注意的问题_信托计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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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已进行重新登记的十多家信托公司中有许多正在准备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为今后顺利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笔者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私募基金”须规范

目前有些机构经营所谓“私募基金”业务,在《投资基金法》尚未出台之前,应按照这些机构的不同类型划分为咨询业务、代理业务和信托业务,予以规范。对只能进行咨询服务的机构,如咨询公司、顾问公司、工作室等办理的以代客进行证券投资经营的所谓“私募基金”是违法的,应严令禁止;没有信托业务经营权的资产管理公司不能从事信托业务,只能办理财产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也不能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为名办理所谓的“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不能从事信托业务,在其证券经纪业务中只能做委托代理,不能接受全权委托。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所谓的“私募基金”按照信托关系规定到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对大宗资金可设立单一的资金信托或特定资金信托,并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人总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签定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计划要制定

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应改变吸存旧传统,重塑信托机构的新形象。在开展资金信托之前,首先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要制定资金信托计划和与之配套的资金信托操作细则。为保证资金信托计划的顺利实施,信托公司内部还要有严密健全的内控机制,对于资金管理运用和信息处理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此外,作为信托机构,还要积极培养适应于资金信托业务需要的人才。

金融业内合作应探讨

信托业应探讨与银行、证券、保险业等的合作。保险业在办理一些险种业务时,往往采取与银行联手的办法,称之为“银行柜台保险”,如“千禧红两全保险”就是一种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储蓄型保险。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信托是否可以参照保险公司的做法,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做为信托计划的推介入,进一步可以探讨在银行柜台或证券公司销售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证券,还可以与保险公司探讨附保险的资金信托业务。

相关法规要健全

开办资金信托须加速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工作。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普遍开办的信托业务多为资金信托。因此应加速资金信托管理规则、信托登记与公告办法、信托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信托财务核算制度、信托税务制度等制度的制订,《投资基金法》也应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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