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监督机构的监督效果--中国著名政治学专家高方教授对于志安事件的启示与思考_高放论文

如何提高监督机构的监督效果--中国著名政治学专家高方教授对于志安事件的启示与思考_高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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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志安,凭借一身兼三职的权力,把公司在菲律宾投资兴建的注册资金50万美元、年电费收入1000万美元的电厂以个人名义注册,据为己有并出逃菲律宾,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这一事件被新闻媒介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思考。我国理论界的专家又是怎样看待这一事件的呢?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事务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著名政治学专家高放教授接受了我的采访,就这一问题发表了他的见解。

高放教授非常严肃地指出:于志安劫掠大量国有资产叛逃国外的事件不仅是触目惊心的而且是惊心动魄的。它暴露出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的弊端,反映了某些地方及某些国有企业领导腐败加剧的严峻现实。于志安劫掠大量国有资产出逃国外被发现是在去年四月,而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曝光也是在同一时间;两者一南一北,遥相呼应;一个是企业领导,一个是政府首脑,说明企业高级领导与政府高级官员都有腐败的可能。于志安逃跑了,王宝森自杀了,也说明腐败分子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绝没有好结果。

于志安本人的经历也是值得深思的。他12岁参军,16岁入党,参加过辽沈战役,带领工人试制出我国第一台手扶拖拉机,又使全国行业亏损冠军的武汉汽轮发电机厂变为盈利大户,为此,他获得全国劳模、省优秀企业家等许多荣誉称号,可以说是根正苗壮。但为什么会走向罪恶的深渊呢?高教授强调最主要根源有两条: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又受腐败思想侵袭:于志安一人身兼党委书记、董事长与总经理,人、财、物大权掌于一手,同时又深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愈益严重;二是权力缺少有效监督:上级监督因时空距离遥远而效率递减,同级的工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监督因受于志安的领导制约而未能有多大的监督效果。这样一来,根正苗壮的于志安逐步走向腐败的犯罪道路。于志安和王宝森都是自我暴露的,其它未被揭发出来的腐败分子还有没有?这不值得深思吗?

出路在于加强监督。比如加强民主与法治的监督,专职机构与舆论的监督,等等。但是,高放教授话锋一转,指出:现实中的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特别是党内监督不够强有力。我们党是执政党,若党内监督不健全,其它监督的效果必然是有限的。现在党内监督主要由纪检委实施,可它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之下工作,其效果就有限了。与此相联系的是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也受同级政府领导,所以效果也不能不是有限的。

国际共运的历史经验表明:建立与党委政府平行的党内监督与政权监察机构是提高监督有效性的可行途径。高放教授说: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就探索过这些机构的产生与运作,他于1920年提出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它接受党代会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同级党委成员;同年,列宁把监察政府部门的监察部扩大为工农检察院。它主要接受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领导,监督同级政府官员。我们党在7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1927年第三次修改党章时曾规定设立监委,但1928年“六大”又取消了;1945年“七大”党章规定必要时再设监督机构,1949年底曾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到1954年出现高饶反党集团后,中央感到应建立更强有力的机构监督中央委员,于1955年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时决定成立监委;1956年“八大”正式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但归中央领导。这种产生于党代会但接受中央领导的监督体制,无法有效监督纠正指导思想中的“左”的倾向,导致1966年“文化大革命”大灾难的发生。1969“九大”、1973年“十大”和1977年“十一大”都不再设监督机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成立党的纪检委,十几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很大成效。突出表现为使纪检工作第一次在党的历史上实现了制度化、经常化。同时,高放教授认为对于于志安、王宝森的犯罪活动,只靠同级监督机构来监督制约是很难有理想效果的,事实上他们问题的解决也不是同级监督机构完成的。这是因为,同级监督机构可能及时发现问题但权力不够,难以解决问题;上级监督机构能解决问题但不在身边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等发现了问题就发展得很严重了。因此,解决的办法就是把现有的纪检、监察机构升格扩权,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并与同级党委平行。只有这样,同一级的监督机构才能有效地监督同级党委成员的活动。政府部门的监察部、监察厅也应该改称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归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监督同级政府官员。由于执政党的领导人多是各级政府的领导人,所以列宁主张党的监委与政权机关的工农检察院合署办公。

谈到企业的监督体制,高放教授指出:企业的党委应是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行政与生产的领导中心应是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党政企要分开,党委、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等都要对厂长或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一种权力必须由另一种同等的权力来制约,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助长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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