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思考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思考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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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到“放权让利”, 到包给个人或少数人的承包制,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再到现在已经达到共识的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的制度创新,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很 多方面,但是我们对改革中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制度问题的认识还不深刻不能说不是一 个主要原因。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上,片面强调国外现代企业的 治理模式,而忽视了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和性质,尤其是忽视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 管理与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仅是一个理论指导上的失误,而且在实践中也暴露出 了许多问题。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进行深刻的理论反思。近年来,关于现代公司 治理问题的实践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前沿课题。在我国,公司治理是作为公司治理结构 提出来的。为了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这是对我国国有企 业管理监督体制作出的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借鉴西方国家职 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制度特点和现实情况,深入研究国 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对于探索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设计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职工以国有产权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应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题中之 义

同企业的管理一样,公司治理也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于其自然属 性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没有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它们的社会属性 ,它们体现了不同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制度经济学家格鲁奇认为:经济制度的职能是 指经济制度如何运行、经济运行的方式和为谁的利益服务,而不是讲谁占有生产资料。 私有制条件下的公司治理,在所有者极度分散乃至缺位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制度安排体 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实现了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因此,公有制企业不仅能 够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来体现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 制度监督。我国国有企业就是在这样的思路下进行制度改革的,但是由于片面强调国外 现代企业的治理模式,没有体现出企业制度改革的中国特色。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理论是以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两权分 离”理论,它研究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怎么界定,并且围绕着这个理论,提出了 出资人向企业投入资产成为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而享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董 事长和总经理分设为特征的治理模式,并在制度上体现为: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关;董事会由全体股东根据各自拥有的股份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并受股东大会 的委托聘任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通过监控职工的 工作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监事会一般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主要对董事 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这些内容现在仍然是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支撑 点及相关法律的基础,其实质是以货币资本为基础、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 系如何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1]

这种理论忽视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这是因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制 以前都属于全民所有制,在社会主义阶段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 全体劳动人民行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是职工代表大会。 改制之后,或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或设立为国有控股公司,其实质仍是公有资产即国有 股份占有绝对优势。从产权关系上讲,国有股份在企业改制后仍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 式,由国家来行使国有股东的职能,职工的产权身份是由国家代表的。但是,职工的产 权身份并没有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体现出来,这显然不能反映社会主 义企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的根本宗旨。

虽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做出了规定,但只是一般性 的规定。在许多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里没有职工代表;即使在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的 企业中,职工董事的比重也少的可怜(而且职工董事往往由工会主席兼任),难以发挥作 用;虽然多数公司监事会里都有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活动少,“无事可监”、“有事难 监”,成了“聋子的耳朵”。这就使得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 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职工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没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二是职工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产权身份没有明确。因此, 我们既要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理论上、实践上和制度上自成体系的公司治理结构 和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做法,但是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职工以国有产权身份参与公司治 理,应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

国有企业职工以国有产权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并不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以 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与其所在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分享。这是因为,全民所有制的生 产资料在法律上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国有企业职工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的确 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只有在把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时才是主人。也就是说 ,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有资产的直接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间接所有者;而且作为国 有资产的所有者,每个国有企业职工跟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包括农民、非国有企业职工 等)的权益大小是一样的,他们都只是企业生产资料的部分的间接的所有者,而不是直 接的所有者。如果国有企业职工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 ,实际上就牺牲了其他未参与分享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这显然有失公平。

国有企业职工以国有产权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要是作为非执行董事行使对 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监督。在制度安排上,这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制度在公司制企业的延续,而且在现实中,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确需要这种制度安排 。因为,一方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改造,通常 是采取剥离非核心资产、以原国有企业为惟一或主要发起人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法 ,使国家在大多数公司中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国有股“一股独大、一股独占”。另一 方面,在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上,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所有权代理行使问题没 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大多数国有控股公司采取由授权投资机构(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集团公司等等)全权代理行使国有股权的办法,由于“授权投资机构”以国家 所有者的全权代表的身份出现,而又有自己区别于国家这个最终所有者利益的独立利益 ,为了本机构的利益,就有可能损害而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国家的利益,从而导致国有股 权的委托——代理失效。如此,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所存在的“一股独大” 的现象以及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失效的情况,大多数国有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基本 与原国营业的管理班子重合,决策权和控制权由事实上的所有者行使,在缺乏有效的监 督机制的背景下,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现象,损害国家 利益、职工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现阶段,为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应实行职工以国有产权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这既可以明确国有个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产权身份,又可以在制度上体现社会主 义企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应该成为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一大特色。

二、国有企业职工以劳动力产权与劳动资本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 客观要求

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所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是劳动者由于 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财产而引起的受损或受益的权利。这种特定的产权由三部分基本内 容构成——劳动力产权权能、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力产权权责。劳动力产权权能是指 劳动力产权主体对其劳动力的权力或职能,也就是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支配权和占有权 。劳动力产权权益是指劳动力产权对其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是一个享受、享 用或获取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实物的或货币收入的享有或劳务的直接享用或其他方面的 满足。在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劳动力产权权益更多地体现在劳动者对企业部分剩余 索取权的享有。劳动力产权权责是指劳动者在其拥有劳动力产权权能和权益的同时,也 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产权权责,即每个劳动者必须遵守他与他人之间相互认可的关系或 契约关系,并需要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2]

劳动力产权贯穿于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所组成的生产总过程。企业职工即使不是 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也是企业的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这种权益的实现是与企 业生产经营过程紧密相连的。因此,企业职工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有权参与企业的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是,这种参与权利不是全体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与的权利,而是 由全体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全体企业职工,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如职代会 、工会以及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分配决策发表意见,施加影 响。劳动力产权可以为所有企业(包括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的职工争取其应得的权 利,可以为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为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合理使用创造良好 的制度环境。因此,劳动力产权也为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依据,而且劳动 者不仅有监督权,还应该有部分剩余收益权。

同时,随着新技术革命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本在生 产总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劳动者以劳动力产权身份参与公司治理越来越表现 为以劳动力资本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国有企业职工以劳动力资本身份参与公司治理也成 为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劳动力资本包括劳动者个人的技能、学识和健康。1979年获得 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舒尔茨指出“劳动者成为(人力)资本拥有者不是由于公司股票的所 有权扩散到民间,而是由于劳动者掌握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我们经济中 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人力资本的形成问题。如果没有人力资本的增长,将只会存在体力 劳动,除了从资产中获得所得的人以外,其余的人都将陷入贫穷。”[3]因此从逻辑上 完全可以得出,股东投入资本和职工投入劳动具有同等的要素投入者的地位,人力资本 拥有者和资本拥有者同样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为股东和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不是股东 的雇佣者而是合伙人,工资和奖金应是劳动的利润而不是劳动的报酬,剩余利润是劳动 在与资本的结合中创造的,是劳动和资本的再投资。

虽然劳动力资本理论至今还没有涉及到企业所有权领域,但实际上已作用于企业和社 会。如比尔·盖茨在建立微软公司时并没有什么资本,而是以他的知识即人力资本投入 公司而取得公司30%的股份的;员工中很多人在加入微软时也同样没有巨额报酬,他们 的人力资本的价值是以股份以及股票的增值来实现的。因此,以劳动力资本理论作为建 立我国职工董事与监事制度的理论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的,国有企业职工以劳动力资本 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是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而且随着现代企业的发 展,企业获得财富的基础将从资本转向知识,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将转变为知识工人。如 果不重视知识,不重视劳动力资本应具有的价值,企业的发展必将遇到很大的障碍。

三、国有企业职工以利益相关者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对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而这些资产又在企 业中处于风险状态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客观上影响公司或受到公司影响的而公司必然 对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利益主体,如股东、经理阶层、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 、政府、社会公众等。从传统的观点来看,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这一做法隐含的假设条件是市场没有缺陷,而且股东也必 须是获得全部收益并承担全部风险。但是现实中的市场机制并不充分,有限责任和合约 的不完备性已将股东的部分剩余风险转嫁给了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职工。为了维护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世界上不少国家实施了一些具体措施。如股东与经理阶层以及少数大 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所存在的利益对立关系,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即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的问题,而且已经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加以防范和有 效治理。但是,股东与职工之间存在的利益对立关系应如何得到妥善解决呢?

在英国,早在1973年CBI公司事务委员会在《英国公众公司的责任》报告中提出了董事 会应对股东那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尤其强调与雇员之间保持令人满意的工作 关系的重要性;并在1980年的公司法案中要求公司进行经营决策时既要考虑股东的利益 也要考虑雇员的利益。德国则在1972年颁布的《联邦德国企业委员会法》中规定了职工 选举的企业委员会对涉及职工利益的管理工作有参与和决定权,例如没有听取企业委员 会意见的解雇无效。荷兰则在公司中建立了“工人委员会”,要求董事会的某些重要决 定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批准。法国规定雇员超过50人的公司必须有职工观察员参加董事 会。[4]日本则在二战后实行的新劳动法中确定了终身雇佣制的法律地位,日本公司事 实上就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的集合,公司的发展正在被当作在受益人集团所有人的一份潜 在财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家庭”的维持和兴旺。综上所述,由于职工与公司的关系 非常紧密,世界各国在公司治理中大多考虑了职工的权利。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是企业的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而且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职工必须作为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他们的劳动,国家实行按劳分配。但是 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是在作为劳动者联合体的一个层次—— 企业的范围内,才按同一的标准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这就是说从全社会 范围来看,在不同的国有企业之间,等量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常常是不相等的。从而决定 了职工的收入与所在的企业的效益是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历史原因劳动者的流动性差 ,企业的生命就是职工的“饭碗”,企业亏损或破产,职工就要“下岗”,职工与企业 是休戚相关的,企业是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基础。另一方面,职工除了最基本 的生存需要外,还有安全、社交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这 些需要充分满足的载体也只能是他们所依存的企业了。所以,真正关心企业的是千千万 万的劳动者——职工,那么在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后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考虑他们的 需要和应享有的权力呢?盛田昭夫也曾指出:“究竟是谁掌握一家公司的命运?是经理人 员、是股东、还是工人?回答这个问题则不象说起来那么简单。在日本,我们认为应该 象关心股东一样关心工人。……我们相信一个公司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是工人的精神面貌 ,如果工人失去了对公司的热情,公司就无法生存。……工人们是最难以保护他们的, 但是无论对管理人员,还是股东,他们又都是必不可少的。”[5]因此,在我国,职工 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尤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职工与企业存在非常紧密的利害关 系,这就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

总之,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保证。目 前,在改革的进程中要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抓住公有制企业的制度特色,体 现全体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一定不能忽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障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合法权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公司 治理制度。只有这样,公司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才能全面到位,形成一 种既协作又制衡的关系,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有效运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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