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家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探讨_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论文

统一国家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探讨_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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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作,沪深交易清算系统近年来通过升级以及交易结算制度的改革,形成了较先进的登记、交易、结算一体化系统。但是,目前沪深两个交易市场的登记结算系统互相分离,业务制度不统一,这不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尤其是随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以及证券网上交易时代的来临,统一全国登记结算系统及登记结算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统一全国登记结算系统的必要性

(一)优化系统结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运作

近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高速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1999年底,境内上市公司达947家,股票市价总值26471亿元,股票流通市值8214亿元,发行股票总股本2909亿股。其中,上市流通总股本952亿股,交易所会员620家,投资者开户总数近4500万户。由于沪深交易所结算系统各自独立,如此庞大的证券登记托管资源被分割在两个不同的系统,资源不能共享,系统设置和运作出现交叉重复。沪深两个市场的证券账户不能通用,参与两个市场的投资者必须同时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卡和深圳证券账户卡。这既造成资源重复浪费,又不便于投资者进行交易和结算。在资金结算方面,证券商分别在两个交易市场的结算公司开立清算账户,两市结算网络相互独立令券商资金分散调拨,不能统筹使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运作环节,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

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看,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对交易前的卖空、买空检查,证券买卖后的对盘、清算、交割、过户登记以及权益分派等,实际上是计算机网络对登记托管资源的贮存、处理、传输过程。将沪深结算系统合并,建立容量更大、更高级的全国性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实现资源的共享。通过对两市登记托管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如统一证券账户、统一证券编码、统一证券与资金清算账户,可消除系统中资源的重复和交叉部分,优化系统结构,达到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证券市场的高效、安全、低成本运作。

(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

我国股份制改革以来形成多种不同性质的股份,即有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与尚未流通股,也有其他股份公司的非上市股,包括在《公司法》实施前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和《公司法》实施后股份改制企业募集的股份。目前除上市公司的股份已全部在其上市交易所属下的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以外,各地对其余为数众多的非上市股(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等)的登记托管做法不一,有的由股份公司自行登记股东名册,有的由证券经营机构登记托管,有的在各地的证券登记机构登记托管。这些各类和性质各不相同的股份,其流动性都有相应的法规制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登记托管结算系统,以致一些公司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做法。如有的股份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后,可随意在公司职工范围外转让过户,而公司本身由于改制不彻底,濒临破产,加上信息不公开,因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有的股份公司将法人股拆细给个人持有,使法人股个人化,给股票管理造成很大困难。而有的股份公司办理股份抵押贷款时,由于登记托管机构没有出具抵押登记证明书的资格,从而影响股份公司融资。总的来说,股份公司非上市股由于登记托管机构多主体,管理制度不规范,业务规划不统一,一直存在股东办理股份事务不便、股份管理混乱、甚至股东原始数据错漏丢失的情况,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统一全国登记结算系统,将非上市股纳入该系统内进行集中登记托管,便于管理层制定统一规则进行监管、调控和统计,将有利于对股份公司的非上市股份依法管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为时机成熟时开展场外交易和柜台交易提供一个统一的登记托管结算系统。

(三)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和网上交易时代的要求

经济和信息网络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是促进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一体化的另一客观因素。

首先,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证券市场将加快对外开放的进程。面对国际证券业务的激烈竞争,在市场运作体系方面,我国只有及早统一全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才能简化市场运作程序,降低市场运作成本,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降低交易结算交收风险,实现跨地区跨国交易清算交收。

其次,随着国际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网络证券业务方兴未艾,美国、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网上交易正日益普及。据了解,1999年发达国家网上交易客户达2000万户,账面资金达5000亿美元。预计到2000年底,全世界网上交易客户将达8000万户,网上账户资金将达到2万亿美元。证券网上交易以其方便投资者参与、交易费用低、时效性强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随着证券电子网络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将逐渐从“有形市场”过渡到“无形市场”,远程终端交易、网上交易将会成为未来证券交易方式的主流。在网上交易方式下,由于网络范围极其广大,投资者数量激增,目前沪深结算系统互相分割的状况将不适应网上交易的要求。同时,分割的结算系统还会造成市场游戏规则的多样化。市场规范的多重标准,不利于统一操作和监管,难以依法实施网上交易结算交收的风险管理。

二、统一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措施

(一)建立全国性证券中央结算公司

随着沪深两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扩大,建立全国性证券中央结算公司,是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证券结算机构从分立到合并统一也是国外一些成熟市场走过的历程。如1976年,美国证券管理部门针对各个交易所附设的结算机构所出现的交易结算风险,组建了全国性的证券结算机构即美国国家证券结算公司(NSCC)。NSCC随后合并了纽约交易所结算公司等三家结算公司,正式成为全国性证券中央结算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运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9年12月,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和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合并为新加坡交易所,也起到了简化交易结算环节、加强防范结算风险的作用。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并参照国外的经验,我国可将目前沪深结算公司合并,成立全国性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可由沪深两个交易所共同持股组成,是独立于两个交易所的法人结算机构。同时将沪深结算系统合并成为全国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两个交易所的结算,并为全国股份公司非上市股提供登记托管服务。

(二)统一登记托管标准并向国际惯例靠拢

为了适应证券业务国际化和跨境交易的发展趋势,中央结算系统应有前瞻性地按国际证券业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对原分别托管在沪深结算系统的登记托管资源进行统一规范。

1.统一沪深证券账户。截至1999年底,沪深两市证券账户开户人数合计近4500万户,其中同一投资者同时开立沪深证券账户的占有很大比例。据初步测算约占总开户数的35%。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结算系统之后,由中央结算系统将沪深证券账户统一起来,对同一投资者所开立的沪深证券账户加以合并,同一投资者只需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一个证券账户,就能在沪深两个市场上通用,参与两个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此举可以消除系统内资源的交叉重复,优化系统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便于投资者的市场操作。另外,该证券账户也是非上市股的登记托管账户,当非上市公司上市时,被托管股份自动符合上市规定,从而改进目前由于分散托管而需重新进行上市前登记托管的做法。

2.统一证券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开设的结算账户。为防范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证券商的结算帐户只需按自营账户或代理账户分别开设一个账户即可在沪深市场通用,籍此参与两个市场的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这种做法可使证券商便于统筹调拨资金,减少划账环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简化结算手续。

3.统一中央结算系统中的证券编码。国际标准组织(ISO)已开发了国际证券编码标准,使参与国际券市场的每种证券有一个惟一的编码。该编码共由三部分组成:前缀用两位字母表示国家代码,中间的基础号码由9位字母或数字构成,代表一国业已存在的证券编码,最后一位是校验码。中央结算系统可参照国际标准将沪深交易所现有证券编码进行规范统一,以便于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

4.统一证券资讯标准。国际标准是用三位数码来界定交易品种、类别及交割方式。中央结算系统可参照国际标准来统一我国证券资讯分类标准,以消除证券交易、结算和通讯信息的混乱,减少因交易资料出现错误则导致交易结算风险,并提高交易结算的效率。

(三)统一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机制

合并沪深结算公司,成立全国性证券中央结算公司,构建证券中央结算系统,做好登记托管资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证券登记交易结算交收模式。

1.明确中央结算系统结算会员机构的市场职能。在沪深证券结算系统互相分割的情况下,参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主体所承担的职能在两个市场是不对称的。如查询、挂失转户、非交易过户等,上证所交由券商代理,深交所则由异地登记机构代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设,深交所由证券登记机构代理,而上证所除登记机构以外,有的地方券商也可代理。主体业务界限不明确,不利于专业化与规范化运作。在成立全国性证券中央结算公司后,证券登记托管职能的划分,需考虑目前我国市场运行机制尚未成熟及存在多种性质股份的实际情况,既应遵循市场安全、高效、低成本运作原则,又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以利于证券市场的依法治理和统一监管。上市证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如结算账户的开设、清算交收、证券权益派发、查询、挂失转户及非交易过户等,可直接由中央结算公司、交易所、证券商和结算银行的计算机联网系统进行处理,由证券商直接为投资者代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以减少市场的中间环节,方便投资者,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并降低市场运作成本。投资者证券账户开设,以及各地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在中央结算系统的集中登记托管、依法过户、权益分派、查询等,可通过现有全国证券登记机构网络与中央结算系统联网,由各地证券登记机构代理。此举可杜绝同一投资者多头开户以及某些机构违规认购新股或利用多个账户恶意炒作的弊端。各地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由当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代理登记托管业务,则便于区域内股东办理股份事务和管理层集中监管,也有利于中央结算公司集中统一授权给各地证券登记机构,使其成为可以出具股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的合法机构。

2.统一业务运作规则。分割的结算系统导致业务运作规则不一致,如沪市通过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交易来选择交易券商,深市则通过托管或转托管来选择交易券商。两者业务规则不同,效率也不相同。其他如分红派息、配股等业务操作也不尽相同。市场运作规则的不统一造成市场运作极为不便。在成立全国性证券中央结算公司后,中央结算系统可实施统一的业务运作规则,简化市场运作程序。

3.清算与交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与沪深两地交易所、证券商和清算银行的计算机联网,中央结算系统同时兼备证券存管与资金付款簿记系统,整个交易结算系统可高效率地进行货银对付的电脑账面交收,达到登记、交易、结算的一体化处理。清算过程是由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数据经系统自动对盘确认后,由结算系统以持续净额交收方式,即证券商就每种证券的所有买卖连同逾期数额一并结算为一净买额或净卖额,资金的清算以买入证券应付金额与卖出证券应收金额的轧差净额,以中央结算公司为对手方,按银货对付的交收方式进行证券与资金的电脑账面划账。持续净额交收方式可集中监管风险,降低风险水平。证券商与投资者的结算,由交易结算系统通过远程通讯系统将数据传送给证券商,在证券商与当地清算银行保证金联网系统中实现。由于每个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明细账户集中在中央结算公司及其他交易清算主体的联网系统中,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可以对每个投资者的报盘进行买空卖空检查,对出现买空卖空的情况,系统自动拒绝接受委托,从而将违约的结算交收风险控制在买卖行为发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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