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辩证法的实践性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论毛泽东辩证法的实践性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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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是公认的辩证法大师。但是,对他的辩证法究竟如何把握却是一个存有争议因而值得讨论的问题。事出有因:对马克思辩证法就早有不同理解。相当一部分学者把辩证法建立在物质论基础上,认为物质世界的辩证法是第一性的客观辩证法,意识中的辩证法是第二性的主观辩证法,后者是对于前者的反映。在这里,人类实践是被忽视的。这样的辩证法是非实践论的辩证法。另外一些学者,则把辩证法安置于实践论的基础中,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把实践了解为“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了解为“客观的活动”,它以物质论为前提、包括物质论但不能归结为物质论。这两种理解形成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种认知范式;在这两种不同的认知范式中,毛泽东辩证法当然就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在第一种范式看来,毛泽东只是把反映出来的辩证法理论运用于中国的实践而已;而在第二种范式看来,毛泽东辩证法恰是实践辩证法的一个范本。本文作者大体上持第二种见解,并愿以此文论证自己的观点。

毛泽东辩证法的实践本质由来

谈到毛泽东辩证法的实践本质的由来,首先要弄明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本来就是实践论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人变成自我意识的人,而不是把自我意识变成人的自我意识。黑格尔把世界头足倒置过来。”〔1〕马克思把这个颠倒再颠倒过来, 确认人类实践的基础地位及其对意识的决定作用,把以人类实践为基础的现存感性世界当作世界观的对象,同时也就建立了实践的辩证法。毛泽东完全继承了马克思的这一哲学精神,他十分确定地表述了自己的世界图景:“同敌人斗争,敌人就归我们管了;同自然斗争,自然就归我们管了”,〔2 〕这是一个以实践主体为原点的世界座标系;辩证法是这一世界座标系的辩证法。

毛泽东的实践辩证法来源于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同时也是中国人民伟大实践的理论表现。

首先是中国社会的复杂性特征。毛泽东说过:“极端地复杂的中国政治,要求我们的同志深刻地给以注意。”〔3 〕政治的极端复杂性当然是来自经济的极端复杂性。后者表现为多种水平生产力的并存,多种性质的经济成分的交织,地区间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性,各种中介性经济现象的广泛存在,等等。从而派生出阶级力量的多元化,政治关系的微妙化,各种中间力量的分解和聚合的经常化,等等。在这样复杂的中国社会中,事物的辩证面貌——通过无数中介而相互联系,经由各种过渡阶段而相互转化、矛盾在又同一又斗争的分合聚散中曲折发展、事物在内外诸方面因素相互作用下变化前行,都充分地展现出来。

其次,中国实践发展的曲折性特征。毛泽东说过:在近现代中国革命过程中,中国人民的逻辑是:斗争、失败、再斗争、再失败、再斗争,直到胜利。我们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实践之路,实行了许多在别国条件下不必要也不可能实行的战略和策略:是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然而主力军是农民,实质上是农民战争;是以夺取全国政权为目标的伟大进军,然而首先必须夺取广大的农村;是改造全国山河的事业,然而先要建立、巩固和发展一块一块农村根据地;总体上说革命是进攻的,然而又不能没有许多局部的防御、退却;如此等等。在这样的实践中,曲折性和前进性的问题被提出来了,部分质变和根本质变的问题被提出来了。

再次,中国人民斗争的艰巨性特征。人民的敌人是如此之强大,革命和建设的困难是如此之沉重,把庞大的队伍组织起来是如此之费力,认识、改造中国的任务又是如此之不易。在这样的条件下,民族要独立,人民要解放,国家要振兴,唯有依靠中国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团结奋斗。这里,自觉能动性问题被突出地提了出来,群众路线问题、自力更生问题、艰苦奋斗问题、争取有利于我的国际条件和国际支持问题也被提了出来。这些都是极其深刻的辩证法问题。

最后,中国社会矛盾的尖锐性特征。就外部而言,中国人民和帝国主义的矛盾达到了无任何妥协可言的程度。做了亡国奴和半亡国奴的中国人拿起武器,同外国侵略者进行生死的搏斗。就内部而言,人民已经不堪压迫和剥削的重负,而压迫者和剥削者又不给人民以一丝一毫的宽济,只有到战场上去见分晓了。由此形成了中国政治斗争的尖锐性,造成了用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的必要性。这样的实践使中国有着特别繁茂的政治辩证法和军事辩证法,这是我们在哲学理论上的特点和优点。

毛泽东的辩证法就是在这样的实践中诞生的,就是这样有机而多变的实践结构的内化,他的全部丰富内容离开中国人民的实践是根本无法了解的。

毛泽东实践辩证法的基本内涵

毛泽东的辩证法具有实践性,它是实践的辩证法。了解此点,需有一个逻辑的展开。

(一)作为实践结构之内化的理论辩证法

实践本身固有其辩证性,内化为理论,才有理论的辩证法。中国人民独特的实践,它所显现的独特的辩证法,造就了毛泽东的极富创造精神的理论的辩证法。

——关于矛盾的同一性、斗争性都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的理论。毛泽东认为“依一时说,统一是绝对的,斗争是相对的;依永久说,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绝对谓占统治地位。”〔4 〕这个理论主张其实无非是中国人民辩证实践的一个写照。对于矛盾着的社会力量,在一定历史阶段内,它们的联合、团结、为共同目标而结盟,这种具体的同一性在这一阶段内是无条件地保持的,占据不可改变的统治地位,因为取得了绝对性;这些社会力量之间的斗争性反而是为了维持具体的同一性,反而是服从于这种同一性的,因为只是相对的。但是,对于事物运动的全过程而言,联合、团结、结盟的同一性又是不能不改变的,它的一定阶段的绝对性转化为全程上的相对性,而打破原有的同一性、建立新的同一性的贯穿始终的力量则是矛盾的斗争性。在这里矛盾斗争性的相对性转化为绝对性。

——关于部分质变和根本质变的思想。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开辟了依靠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战争,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在根据地内,经济、政治、文化都是新民主主义的,然而在全国尚未胜利的条件下,根据地中实现的质变只具有部分质变的价值。积一个又一个部分质变,达到夺取全国胜利的根本质变。

——关于分析和综合的思想。毛泽东以其坚定的实践论立场,提出了实践本身的分析和综合的研究命题。他指出,不能只讲概念中的分析和综合,即作为逻辑方法的分析和综合,还应当讲客观实践本身的分析和综合的活动,实际上,逻辑的分析和综合乃是实践的分析和综合的内化。实践上的分析和综合的过程,积淀在思想逻辑中,成为分析和综合的辩证思想。

(二)作为理论辩证法之外化的中介的决策辩证法

理论辩证法是来自实践辩证法的。毛泽东反对把理论辩证法束之高阁,而主张使之回到实践中去,首先是贯彻到作为实践的前导的决策中去。决策是理论到实践的中介。自发的决策是非辩证的。自觉的决策则必定要求辩证性。理论辩证法经过决策辩证法到达实践辩证法,这才走过了辩证法的完整过程。

毛泽东是辩证决策的大师。他在实践中提出的决策,思想丰富了辩证法理论,指导了中国革命的实践。我认为,他在50年代提出的“设置对立面”和“反弹琵琶”的观点,尤具新意。描述即成事物和已有实践结构,不存在“设置对立面”的问题。然而,在决策、设计等规范性认识性活动中,“设置对立面”的命题就具有合理性。毛泽东当时指出:自然界不存在某种对立面,我们为了利用自然,可以人工地设置出对立面。如修筑水力枢纽工程,建造大坝,造成水位落差,用以发电。但他又指出:“设置对立面”要立足于客观条件,自然界没有的事物人工可以造,但必须有确定的物质基础。无疑,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清新的决策辩证法的观念。毛泽东所作《论十大关系》提出:你对发展重工业究竟是真想,还是假想?想得厉害一点,还是差一点?如果是真想,或者想得厉害,那你就注重农业轻工业。这里,在分析矛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强化矛盾的一方来达到强化另一方之目的的决策方针。为了强化矛盾的一方,却从强化矛盾的另一方着手,这种决策称作“反弹琵琶”。

(三)作为决策辩证法之物化的实践辩证法。

在实践辩证法的基础上把握住理论辩证法,把理论辩证法转化成为决策辩证法,再把决策辩证法物化成为实践辩证法,这是一个从自发的实践向自觉的实践过渡的过程。自发的实践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无法避免形而上学的失误。自觉的实践则是在充分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理论指导思想,掌握了科学的决策法的实践。它当然就能较为顺利地得到发展,以较小的代价取得较大的胜利。人类实践从总体上说有其固有的辩证性,实践的最终动力是主体的需要。为需要而生产,因为生产而不断派生更加广泛和更高层次的需要,正是这种互动导致了实践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铸成了实践的固有的辩证性。

人类从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发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并用之于实践时起,开始进入自觉的辩证实践的新时代,毛泽东的辩证法则是它在中国的现实形态。“实践辩证法—理论辩证法—决策辩证法—实践辩证法”,这就是毛泽东实践辩证法的基本阶段和基本内容。

毛泽东实践辩证法的理论结构

从上述“实践辩证法—理论辩证法—决策辩证法—实践辩证法”的内容中,我们合乎逻辑地引伸出毛泽东辩证法的座标系。

(一)这一过程是主体、客体的相互关系的展开过程。主体、客体的辩证法是毛泽东实践辩证法座标系的纵标或这一精致思想织品的经线。

毛泽东辩证法中最重要的命题是主体自觉能动性的辩证规定。他赞同艾思奇的观点:“唯物辩证法最重要的方面——能动性、革命性”。〔5〕他指出:一切根据和符合于客观事实的思想是正确的思想, 一切根据于正确思想的做或行动是正确的行动。我们必须发挥这样的思想和行动,必须发扬这种自觉的能动性。

与主体能动性问题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关系问题。在毛泽东看来,所谓主体能动性,就是要认识自己所从事的实践是可能成功的,对于中国人民说来,则是要“鼓吹变革现实的中国是可能的”;〔6〕同时必须在把握客观可能性的基础上, 高扬主体的奋斗精神,把合乎主体的价值需要又是客观条件所许可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肯定自觉能动性问题是辩证法最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肯定主体和客体的辩证关系问题是辩证法的最重要的问题。在毛泽东辩证法体系中,主体客体的辩证法可作如下的逻辑展开:主体对客体的描述范畴,主体对于自身的描述范畴,主体对于主客体关系的描述范畴。

(二)把上述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考察中的一般方法抽象出来,建构成为一个逻辑群体,这是毛泽东实践辩证法座标系的横标,或这一精致织物的纬线。

我们研究一下主客体关系诸范畴,就能够发现,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都是作为对立统一关系之展开的否定之否定的关系。本世纪30年代,毛泽东在读李达所著《社会学大纲》时,对李达的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都“是对立统一法则的不同的显现形态”,它“包摄着质量互相转变的法则与否定之否定的法则”,“还包摄着其余的许多法则”等。他对“包摄”说予以肯定, 并在长期实践中予以检验。 1965年,他提出了“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范畴……都可以在核心规律中予以说明”。〔7 〕对立统一学说对于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说明价值,使它具有了包摄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立统一学说以及作为其展开的否定之否定的学说才能够成为说明辩证法主线—主客体及其关系的无所不在的方法,才在它们的逻辑展开中具有纬线的意义。

(三)实践辩证法逻辑体系的经纬线的交织点——作为唯物辩证法之精髓的共性个性关系。

毛泽东把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确定为辩证法的精髓,这是他对于唯物辩证法的独特贡献。个性是指感性的实存的具体实践。共性是指诸实存事物的一般性质,诸实践过程的共同本质。自存的“一般”只能在理论中,是理论的普遍性。从矛盾的视角来规定,个性就是矛盾的特殊性,共性则是矛盾的普遍性。因此,个性和共性的统一,是从具体的实践中抽取普遍的规律性认识,又以规律性认识为指导,去从事新的具体实践。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一方面表现出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又一方面证明辩证法的规律是从具体实践中抽取出来,又是研究和解决新的实践问题即新的主体和客体相互关系问题的方法论。这样,辩证法的经线和辩证法的纬线就统一起来了。

在结束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想再一次提及开头说到的争论,在世界和中国,一部分哲学家抓住马克思辩证法的“经线”,把辩证法归结为主体客体相互关系的辩证法,否认客观物质世界具有辩证性,特别是否认自然界的辩证法,显然,这是片面的。另一部分哲学家则抓住马克思辩证法的纬线,把辩证法仅仅规定为“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的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明显的是,这里仅仅对自然、社会、思维的共同的辩证本性作了一个抽象,而在马克思看来,这三界并非对称的、互斥的存在,而只是社会实践结构中的三项密切相关的要素。如果离开实践、离开主客体相互关系的辩证法,而只谈“普遍规律”和一般方法论,同样是片面的,毛泽东的辩证法,克服了这两种片面,既是关于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辩证法,又是关于实践结构中自然界、人类社会、人们思维的共有的一般物质和一般规律的辩证法,是二者环绕个性(具体实践性)和共性(普遍理论性)之辩证法精髓的有机理论体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44页。

〔2〕〔4〕〔5〕〔6〕《毛泽东哲学批注集》, 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09—310、374、311、311页。

〔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82页。

〔7〕《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8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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