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法制化的精神_依法治国论文

监狱工作法制化的精神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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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监狱工作法制化位居“三化”建设首位,因而倍受重视。那么,如何推动监狱工作法制化?日益被接受的观点认为,监狱法制化的内容是通过制定诸如监狱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完善监狱法律体系,通过执法监督保障法的忠实执行。一个疑问是:监狱法的完善与执行的忠诚是否意味监狱工作法制化?众所周知,民国时代的监狱法律体系要比今日中国的监狱法体系健全得多。民国时代的监狱法律体系不仅包括《监狱行刑法》,还制定有《监所职员奖励暂行章程》、《视察监狱规则》、《监狱看守考试规则》、《监狱组织条例》、《监狱条例》、《行刑累进条例》、《在监人物品保管办法》、《在监人接见规则》、《监犯外役规则》、《在监人金钱保管办法》、《徒刑人犯移垦暂行条例》、《非常时期监所人犯暂时处理办法》、《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这是否可以说民国时代的监狱工作实现法制化或者更接近法制化了?基于上述疑问,本文认为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内容还需透过立法与执法层面进一步探讨。制度的灵魂是精神。对监狱工作 法制化进一步探讨的对象应当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精神。本文欲围绕监狱工作法制化的 精神作文。作者认为探讨这个问题将有助于避免我等步入盲目的立法万能误区,抓住监 狱工作法制化的本质,促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目标达成。

由于司法部所提监狱工作法制化的政治背景是国家倡导“依法治国”,监狱工作是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部分,所以,关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根本内容的认识还需立足“依法治国”的理念。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看,“依法治国”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之意。如何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其有两种模式:其一是中国法家所提出的模式,其二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模式。两者共同点在于都主张以法律为工具治理国家,两者不同处在于前者主张以法律为工具治民;后者主张以法律为工具治“官”,控制权力。这是两种路向完全不同的治国主张。由于从语言分析的角度对“依法治国”有两种解释,人们不能把握其意,所以,学者往往超越语言分析层面进入历史分析层面以解释“依法治国”的内涵。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是礼制社会。关于礼制社会的特征通常被概括为以下几点:

其一,等级分明。此特征源于荀子对礼的解释。荀子曾对礼制作过如下解释:“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注:荀子·富国[M].)

其二,思想一元。推行一元文化的实践始于秦代。在秦以前,中国文化的自由开放程度很高,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什么问题都可以想。人们可以讲“经世致用”,也可以不讲“经世致用”。诸子百家,自由争鸣,各显其长。诸子百家足以跟世界上任何国家、地区的大思想家、大学者相比。然而自秦始皇嬴政建立中央集权的大帝国,“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后,他欲将江山永传万世,于是寻求“天下无异意”的“安宁之术”。由于诸子之书能够激发人思想,所以他将取缔百家作为控制社会的主要措施。于是有了历史上的焚书坑儒。秦后,虽然黄老思想有过短暂的兴盛,但是随武帝对儒学的重视,儒学一跃而成为正统之学。董仲舒提出的“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主张使武帝认识到儒学的价值,遂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从此儒学进入了 历史发展的新阶段。两汉出现的以董仲舒和刘歆等为代表的今古文经学以及谶纬之学,魏晋出现的王弼等人以老庄思想解释儒经的玄学,宋明出现的兼取佛道思想的朱程派与 陆王派的理学,清朝出现的使用古文经学家训诂方法对经学的研究,都是儒学在不同时 代不同政治时期的发展。儒学的独尊也促使中国的“礼”文化由一家之文化倾向而转变 为全社会的文化倾向,使其制度化与世俗化。从重法到尊儒的转向是中国社会发生的一 次很大的文化转向,然而,这次中国文化的大转向仅是由法家独尊转为儒家独尊,而非 由一元文化回归至多元文化。

其三,严格的人身控制。为了维护“礼”的地位,中国古代社会除了利用“礼”的观念传播、“礼”的教化对公众进行思想控制,而且非常重视从制度层面上对公众的人身控制。中国古代社会人身控制的基本制度户籍制、什伍制与缘坐制。户籍制源远流长。《周礼·秋官》云:“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下皆书于版。”由于户籍制不仅可以控制人口情况,稳定秩序,而且可以服务于征税,因而春秋时各诸侯国纷纷建立户籍制。此后,历代都规定户籍制且不断加以完善。秦代不仅有户籍登记制,而且出现“更籍”制,即迁居需要地方官变更登记。汉代时,户籍至少三年一造,开始推行“案户比民”,即县、道官吏要亲自验查户口并登记。隋唐时出现“输籍定样”制,开始根据人丁年龄分别立籍。什伍制始于商鞅变法。商鞅为了强化对民众控制,将民户按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的制度编制起来。由于这种制度在控制百姓行为方面具有显著的功能,因而此后历朝都使用这种制度控制民众。秦汉魏晋时这种制度被称为“乡里制”。北魏改称为“三长制”,唐朝实行乡保制,宋朝实行都保制,明清实行保甲制。在清朝,“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给印牌一张,备数姓名丁数,出则证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注:大清会典事例.卷158[M].户部.)由于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注:江立华.中国流民史[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302.)因而统治者往往在规定什伍制基础上规定缘坐制。缘坐制是秦文公二十岁设立的。所谓“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注:史记·秦始皇本纪[M].)公元前七世纪,粱国建立了被称为“伍”的邻保制度,如果一家犯法后逃亡,那么同“伍”的五家都要连坐被杀。到了公元前四世纪,商鞅在秦国建立了“什伍”邻保制度,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注:史记·商君列传[M].)汉时虽刘邦删除秦代繁苛的律令,但是保留了“夷三族”的刑罚。缘坐制遂被各代继承。

礼制不仅是文化规制,更是治国模式。有学生问孔子如何治理社会,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也就是说,他要让 君臣父子各行其道,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主要像个君主的样子,不能胡作非为 ,臣子要像个臣子的样子,不能犯上作乱,父亲要像个父亲的样子,不能有违父道,儿 子要像个儿子的样子,不能悖于孝道。因此,孔子要求恢复周礼,对社会“齐之以礼” ,实行礼治,“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行”,使人民“贫而乐道,富 而好礼”。礼制的实践证明,礼制在维护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鸦片战争后国人开始放弃“依礼治国”的治国模式,礼制开始走向衰落。导致礼制衰落的直接原因是中华帝国在与西方列强的竞争中失败。导致礼制衰落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以礼治国”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古人突出社会控制,因而特别强调礼制的作用、地位,以求通过礼制规范世俗生活。由于礼制具有社会基础,同时由于符合统治者根本利益,统治者不仅排斥礼制文化外的文化,营造礼制文化独断发展的空间,而且以严刑酷罚做后盾保障礼的不可侵犯性,因而礼制构成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骨架。虽然中国社会自秦汉后,又有隋、唐、宋、明、清等王朝,但由于中国社会结构没有变化,礼制至尊的地位没有受到丝毫影响,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 因而,中国社会也就没有什么变化,呈停滞态,甚至某些方面在后来倒退了。北宋神宗 时国内贸易总额曾经达到三亿两千万贯,合六亿四千万石米的价值,如按当时人口平均 每人每年购买商品折合米九至十一石。然后,这一贸易水平后来各朝代鲜有达到者。又 以铁生产为例。我国明代永乐初年铁产量曾经达到9700吨,远高于当时欧洲产铁最大国 家俄罗斯2400吨的水平,但到清朝铁产量大幅下降。康熙于公元1675年还谕令:“闻开 矿之事,甚无益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注:金观涛.兴盛与危机——论 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M]第六章.http://www2.booksea.com/zxzj/zx/x//xinsheng/006.htm.)由于礼制旨在维护一种恒定的有利于现行统治者的秩序,因而礼制 势必压制社会中一切变化的因素。虽然我国早在明代就有了比较高的造船技术,郑和的 宝船长44丈,阔18丈,曾经到达过红海海口和东非海岸,然而由于整个社会对探险与商 业往来等创新性行为压制,这种造船技术并未用来探险或者商业往来,乃至后来萎缩。 在清代,为防止可能的不安定因素,朝廷干脆限定建船规模,沿海渔船只许用单桅,梁 头不得超过一丈,出洋贸易的海船仅许使用双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载重不超过 500石。其二,“以礼治国”不能解决周期性的社会大动荡问题。虽然历朝统治者都将 社会安定视为其在位的基本政治目标,以维护其及家族利益,并荫及子孙,但从历史看 ,每隔200、300年中国社会就会发生一次强烈的最后导致改朝换代的社会大地震:政治 上整个国家机器瘫痪,经济上整个体系全面崩溃,整个社会彻底失序。以追求社会高度 一致的秩序为开始,以造成社会彻底失序为结束。“地震”后的社会不仅人口锐减,而 且通常造成发达地区被毁。金观涛、刘青峰曾经作过社会动乱与发达地区被毁坏的研究 。在他们《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一书指出:虽然动乱对不同 地区都有一定损害,但是越是繁荣富庶的地区,在动乱中破坏得越严重。以宋代开封为 例,开封在北宋极盛时期,人口曾经达到过百万,城方圆达到193平方公里,但经过大 动乱后,到1330年,开封人口只有9万人,城池只有8.5平方公里。

“依礼治国”在中国衰落之时正是“依法治国”思想在东方兴起之日。

“依法治国”思想源于西方。早在古希腊时,学者们就探讨过治国之道。柏拉图从其知识即美德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一般人的灵魂由于理性不处在主导地位而皆“恶”,惟有哲学家的灵魂才纯洁,能用理性控制意志和欲望,从而独“善”。据此,柏拉图认为,理想的国度应当由大智大善的“哲学王”治理。而亚里士多德则在历史事实归纳的基础上提出,人人无例外地具有为恶的倾向性,都需要法律的控制,因而,理想国度的统治是法律的统治。随专制主义在欧洲的扩张,关于治国之道的讨论最终被禁止。文艺复兴后,治国之道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于是柏氏的治国论与亚里斯多德的治国论重被 提起。然而,此时的讨论已不同于古希腊时代,人治论成为猛烈抨击的对象,法治论得 到空前的肯定。洛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 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 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注:[英]洛克.政府论(下)[M].瞿菊农.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9、87—91.)因此,洛克认为防止 专制,保护个人自由,就要使政府权力分立设置。洛克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 权和对外权,并视立法权为至上的权力。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 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他认为:“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有权 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M].张雁深.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156.)为此,他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而 且特别强调三权之间相互制衡的重要性。事实上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代,人治论就受到 怀疑。甚至柏拉图本人在其生命的后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否定人治论而肯定法治论。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 ,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 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5.)而中世纪时期统治者的非为与基督教人性恶思想 在人们头脑中的链接促成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的传播,并导致法治思想由观念发展为 实践。

“依法治国”思想在中国社会的传播、扩散的推动因素主要是中外对抗的失败、传统 中国社会结构上不合理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依法治国内在合理性的被接受。中西冲突之 初,国人并不想放弃传统的治国模式,从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到张之洞的“中学 为体”,但政权的日益腐败与国家的衰微迫使国人放弃传统的治国之道,而开始接受了 “依法治国”的思想。一般认为“依法治国”思想的引入始于严复等人。严复曾经翻译 过大量西方近代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法律的著作,其中就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他翻译为《法意》。而将这种理论应用到实践的是康有为和梁启超,其发起戊戌变 法运动意图立宪,而宪法的本质应当就在制约权力。依法治国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不仅具有曲折性,而且具有反复性,法治思想时涨时消。法治思想在中国的扩展缓慢与 艰难。毕竟法治思想是舶来品,其在中国的生长缺乏社会根基。但是,由于“依法治国 ”是中国社会转型实践的选择,从现有治国范式看,没有能够比其更好的,因而,其成 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理性告诉我们:“依法治国”的治国道路能够促进中国社 会的发展,带给中国富强与繁荣。正因为如此,尽管在历史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利益获 得者为了维护他们既得利益阻碍中国的法治化,但是,人民对法治的追求始终没有停止 过,而且越来越强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依法治国的发展 趋势在中国不可扭转。

可见,依法治国的内涵只能是通过权力控制而治理国家。

二、监狱工作法制化的本质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推动下的监狱工作法制化不仅在法律形式上属国家法制化建设一部分,而且在精神上完全相同。由于依法治国的内核就在于监督控制权力行使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因而,监狱工作法制化的本质在于构建监狱行刑活动中的控权机制——通过构建权力监督控制机制与保障罪犯权利,防止监狱干警滥用权力。也就是说,监狱工作法制化的目的并非为立法而立法,为执法而执法,而是为了控制监狱干警的权力滥用而立法与执法,为了推行法治化的治国模式而立法与执法,立法的意义与其说治“犯”,不如说治“警”。

监督控制监狱干警权力行使的意义何在?国内通常的解释有二:其一,监督控制监狱干警权力行使有利于维护罪犯的权利;其二,监督控制监狱干警权力的行使是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上述说法是否正确?应当说,上述说法在回答我们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欠些深度。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上述中第一个解释本身又包涵一个新问题,即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而第二个解释没有反映出中国社会权力控制的内在要求,会让人误以为控权又是一种外在要求甚至压力的结果。本文认为,关于监督控制监狱干警权力行使的意义或者价值不能仅在监狱工作的空间理解,如果仅在监狱工作的空间理解监督控制监狱干警权力的意义或者价值有导出“监督控制监狱干警权力行使不利于监管改造工作改革”观点的危险,不利于正确认识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历史与社会价值。关于监督控制监狱干警权力行使的意义或者价值宜从中国社会治国模式的转型这一基本角度理解。

中国社会转型目标是构建一个限权政府,从而一者防止可能的权力滥用,使权力的行使者没有可能专断权力,二者促进社会发育,形成二元社会结构。为此,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建立权力行使的监督控制机制。所谓权力行使的监督控制机制不仅包涵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控制,更包涵公众对国家权力行使者运用权力的监督控制。可见,构建对监狱干警行使权力的监督控制机制首先是在于支持中国社会转型,促进中国社会进步,提高公众福祉。其次,由于罪犯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监督控制监狱干警权力行使对促进国家法治化具有“底线”意义。这与沈家本之“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的主张有相似之处。罪犯权利的保障与对监狱干警权力行使的监督控制将使国家在其他领域内推行法治化不仅具有逻辑上的根据,而且具有了伦理上的根据,从而有 助于“依法治国”模式的推进。最后,构建对监狱干警行使权力的监督控制机制是为了 保障实践中的监管权力运行合目的化。从立法看,每种权力设定都有充分缘由,体现着 人的理性。然而,实践中的法与文本上的法具有距离,文本中的法律在运行中难免被执 法者利用谋取个人的利益,从而使得立法理性耗损。为了最大程度保卫法律立法中的理 性,抗制法律运行中可能的公权私用,使得法律运用最大程度体现立法者的目的,法律 需要加以监督,监管权力运用需要进行监督。

一个疑问是:控制了监狱干警的权力运用是否还有利于监狱干警履行职责?是否会影响监管的正常秩序、社会的安全?由于限权的前提是授权,设定权力在前,构建权力监督与控制机制在后,权力监督与控制机制构建的原因在于权力设定,因而,构建对监狱干警运用权力的监督与控制机制不会影响监狱干警权力的正当运用,不会影响监狱行刑目标达成,不会影响监狱功能的发挥,不会影响监管秩序。不仅如此,由于权力监督与控制机制的设立旨在避免权力滥用,所有权力都具有滥用的天然倾向,权力监督与控制机制的设立将有助于监管权力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权力的正向功能,促进国家设定的权力目标实现。

三、监狱工作法制化推进之建言

无疑,我国的监狱法律体系很不完善。这同我国法制发展状况是一样的。正因为如此,司法部高度重视监狱工作法制化。但是监狱工作法制化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为立法而立法极可能使监狱工作法制建设重蹈民国之辙。本文认为,监狱工作法制化应当将精神培育与完善立法与执法融合起来:以法治的精神培育带动监狱工作的立法与执法,以法治的精神指导监狱工作的立法与执法,以法的不断完善与对法执行的忠诚体现法治的精神。

(一)以法治的精神培育带动监狱工作的立法与执法

从法的产生逻辑看,法的精神出现在前,法律本体产生在后。没有法的精神就没有法律。由于法的精神形于法律之上,因而,法律的存在样式与发展方向决定于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就是法的灵魂。

由于现代法制源于西方,像中国这样的法移植国家在法制建设上便走了“先表后里”的外生之路,即先立法,再培育法的精神。正由于像中国这样的法移植国家走了法产生的另一种道路,因而其在法制建设中存在法治精神贫困问题。法治精神的贫困不仅使现代法的价值大打折扣,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有表而无形,甚至使现代法被旧的传统“还魂”,让某些人打新法之名,行旧法之事。也因此,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在法制建设中需要 将法治精神培育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培育法治精神推进现代法制的实质性展开,以避免 法制建设中的“新瓶装旧酒”。而法治精神培育的主途径应当是法治文化建设。

作为中国社会法制建设一部分的监狱工作法制化也应当遵循中国社会法制化建设的这一基本原则:重视立法,更要重视法治精神培育,以法治精神的培育带动法制化的实质推进,通过法治精神的培育使立法机关已经制定的法律运转并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通过法治精神的培育使立法机关已经制定的法律被公众接受,被社会真正接受,成为社会生活中有机的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实践中,人们往往更重视法的制定与完善,而忽视法的精神培育,认为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不断完善监狱法律体系。不错,监狱工作法制化需要重视监狱法律体系的完善,没有监狱法律体系的完善,就没有监狱工作的法制化。但是,与法治精神培育相比,监狱工作法律体系的完善只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形”的织造。在我国当前的法制化建设中“神”的注入要比“形”的织造更关键。法移植国家法制建设的软肋通常不是法的制定而是法的精神的不足、法的精神贫困。这正是法移植国家法制现代化困难之所在。不仅如此,由于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一个文化培植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需要时间发展的过程,而不像立法那样是种制定的行为,因而法的精神培育远比立法难度大,也因而更应当加以重视,应当列入法制化建设之首要与根本任务。

(二)以法治的精神指导监狱工作的立法与执法

现代法与传统法(中国)一个显著不同在于现代法治“下”更治“上”,通过对权力的执掌者运用权力的控制监督保证权力设定目的的实现与应有的道德权威,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治理。这就是法治。由于当代中国社会推行的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体现法治精神的法制化,因而,监狱工作的法制化应当以法治精神为指南逐步推进,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保证监狱工作法制化推进方向的正确性,通过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实现对监狱的有效管 理。

监狱工作法制化以法治精神为指南意味监狱立法与执法接受法治精神的指导:在立法中构建权力行使监督机制;在执法中体现权力运用的控制关系。

虽然现实中的监狱立法与执法体现着一定的法治精神,监狱干警权力运用受到了源于上级机关的监督,受到了源自被管理者的制约,但是,其与理想还有距离,监狱干警运用权力在某些领域,甚至很重要的领域,仍不能受到应有的充分监督与制约。也就是说,监狱立法与执法在某些领域,甚至很重要的领域,仍然未充分体现法治的精神,体现出法治精神对监狱立法与执法的指导。这里以狱内行政处罚为例加以说明。根据现行监狱法,狱内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与禁闭。这三种处罚措施共同承担着调制罪犯在服刑期间行为的使命,是监狱干警可以用以惩诫违反有关监规的罪犯的基本措施,是法律授予监狱干警的重要权力。虽然法律授权于监狱干警以惩诫违规罪犯之权力,但是却未规定完整的、规范的程序与诸如复议这样的权利救济制度:法律既没有详细规定处罚的程序,也没有规定被处罚罪犯向何机关、何人诉冤。这种制度的缺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监狱干警惩诫罪犯权力的失控。这与法治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在英国,罪犯被予以狱内行政处罚,如果其不服,被处罚的罪犯除了可以向处罚其的上级官员、内政部独立的监督官(Ombudsman)诉冤,还可以向被认为中立的由社会人士构成的监狱监督机构诉冤。在加拿大,被行政处罚的罪犯除了可以向处罚其的上级机关诉冤,向议员等社会人士诉冤,还可以向独立于监狱的矫正调查人诉冤。在法治视野中,权力的授予也意味权力的监督,凡是有权力出现的地方就有监督制约关系的构成。然而,我国监狱狱内处罚制度却未充分体现这一原则。权力监督机制的不完整不仅影响了监狱干警现有权力的正当行使,权力可能被违反设定目的而运用,乃至被滥用,而且导致权力合理设定自身。罪犯处罚应当突出体现个别化原则,以保证处罚不仅起到惩诫作用,而且最大程度被用于 矫正罪犯。这是国外监管制度中设定多种处罚措施的原因。根据英国的《监狱规则》, 狱内行政处罚措施为7种:警告;剥夺其超过42天的特许权;在21天以内不许其参加共 同劳动;停发其不超过84天的劳动收入,扣发其不超过42天的劳动收入;不超过14天的 禁闭;剥夺不超过42天的劳动奖励;剥夺未决犯任意期限的享有狱外提供的食物、书刊 等权利。对于青少年犯,还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停止不超过21天的娱乐;要求罪犯 在21天内每天多劳动2小时;将其调离原关押单元不超过21天。在德国,狱内惩诫措施 包括:限制和剥夺领取监狱津贴和购买物品3个月;限制和剥夺阅读报刊杂志权利,但 最长不超过2个星期,限制或剥夺收听广播或收看电视权3个月;以上两种权利同时被剥 夺时,最长不超过2星期;剥夺和限制工余时间的活动所需的物品的使用权或参加集体 活动的权利3个月;工余时间隔离关押3个月;剥夺放风权1周;剥夺从事分配给其的工 作或活动4周,扣发本法规定的劳动报酬;限制其与狱外人员交往3个月;禁闭4周。然 而,我国监狱狱内处罚措施种类明显不足,监狱官员适用选择余地非常有限。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现有狱内处罚措施的超度运用遮蔽了狱政管理实践中设定多元处罚措施的要求 ,从而影响了权力的正当设定。

由于法治精神是监狱立法与执法的根本,因而,无论监狱立法,还是监狱执法都应当充分考虑到权力是否得到监督与控制,是否得到被管理者的监督与控制。如果法律体现了监督控制关系,我们说其是现代化的法,有利于中国社会法制建设,有利于社会转型 ,反之,需要进行检讨。

(三)以法的不断完善与对法执行的忠诚体现法治的精神

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表现形态有精神与物质之分。法制化的精神形态是法治精神,而物质形态是法律本身。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的展开应当是法治精神的滋长与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的统一。没有监狱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法的忠实执行,法治精神无所寄托,也因而没有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由于监狱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法律执行的忠诚在监狱工作法制化中居于“载体”地位,因而,监狱工作法制化过程中不能不重视法的完善与法的执行:其一,监狱法律体系需要完善;其二,监狱法典需要加以修订;其三,法的执行监督要加强。

由于法的完善与法治精神培育是一种互动关系,因而,法的完善需要在法治精神指导下进行,而法的执行监督不仅要靠上级机关、专门机关进行监督,还要靠被管理者的制约。法律发展方向之端正,加之法治精神注入,今日的监狱工作法制化必将为未来中国的监狱工作做一历史性的奠基,并贡献于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与社会转型。

收稿日期:200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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