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比较研究_会计主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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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具体实现形式及其特点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一个整体的设计,其实现要通过各种形式来进行。目前不外有三种方式,其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形式。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账户五类账户的集合。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的过渡性账户,各个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国库单一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预算内资金收付的最主要账户,专门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内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国库单一账户也是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的财政资金存款账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银行国库根据财政部门的支付令,具体办理国库资金的拨付业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办理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银行账户,包括账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清算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银行国库的监管。小额现金账户是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收付小面额现金,以应付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中的零星现金收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代理行开设的,专门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银行账户。随着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内,此账户核算的范围将逐步缩小。特设账户是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用于核算特殊专项支出活动的银行账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主要特点是:①体系较严密,具有科学完整性;②会计主体和会计法律责任明确;③通过调整基本可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收付核算。

2.准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部分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在目前财政、财务管理机构不变的前提下,将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项支出和人员工资等具备条件的支出分批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并确定相应的财政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及单据流转办法的支付方式。此方式可以在收入实现收缴分离的同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这种实现形式的主要特点是:①将财政预算支出分批实现集中支付;②对目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做大的调整,牵扯面小;③会计主体和会计法律责任较为明确;④操作具体方便,且较易于实现。

3.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设立会计核算中心机构。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将预算单位的账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予以集中,取消单位相应的银行账户和会计核算岗位,但应保持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会计核算中心作为财政集中收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相对于国库单一账户主要有以下特点:①由部门分散核算改为集中核算,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②所有的经费集中管理,统一开户,由核算中心分户核算;③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作为预算单位资金统一结算账户,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国库单一账户属财政国库账户,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④取消预算单位会计机构和岗位,只保留一名报账员;⑤能够全面掌握单位的收支状况,各项资金实现统一调度。

二、国库集中收付与会计集中核算关系

1.两者相同点。首先,两种制度的操作主体,都是财政部门。会计集中核算是以会计核算和监督为其基本职能,由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集中办理各单位的具体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具有代理记账的性质。而国库集中收付也是在财政部门成立国库支付中心,具体从事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监督检查等业务。从长远及职能和核算对象来看,会计核算中心与国库支付中心是同一机构。其次,两种制度的承担对象是一致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和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的对象都是行政事业单位,其具体对象都是财政资金及其使用过程。最后,这两种制度最终目标一致,都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两者不同点。首先,两种制度的概念不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支直接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财务自主权、资金所有权、支出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岗位和会计业务,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对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是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为一体的会计委派制度。其次,两种制度涵盖的范围不同。目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仅有一级核算单位,大部分基层核算单位仍无法纳入,集中核算的资金仅是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而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则涵盖了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即从财政资金的缴拨、使用管理到银行清算,都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等管理。最后,两种制度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依据单位性质,分别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实行会计集中收付制,其核算的主体是政府财政,执行的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3.两种制度相互“融合”的问题。两种制度都属于财政范畴和管理领域,目的都是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两种制度应相互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国库集中收付的机构和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统一,都应设在财政部门,其职责和功能应统一、健全。这既有利于政府机构精减,又有利于联合开展工作。

4.会计集中核算制下的会计主体确认问题。集中收付的核心是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财政资金越过各个预算级次,包括主管单位、二级单位,进行直接支付。此时明确会计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会计核算支付中心至关重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单位和组织,它是拥有资产、承担义务、独立地进行财务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会计法》也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应该是会计为之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应把单位会计主体看作财政总预算会计的附属而忽视其主体地位。会计核算中心不能代表单位行使会计主体职能,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力单位,不能承担会计主体所承担的会计责任。会计核算中心既对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又要实行资金集中支付,两种职责的统一既意味着财政职能的延伸,又是预算管理强化的体现。因此,把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的机构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统一称之为“会计核算支付中心”更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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