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地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论文_胡炀

浅析土地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论文_胡炀

成都理工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0059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人类逐渐认识到自然、自身两者之间存在的相关性,故随之进入到生态文明建设阶段。生态文明建设,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对土地整治同样提出了要求。近年来,我国土地整治活动正逐渐系统化、精细化近年来,通过不断地研究与实践,土地整治正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复杂精细的系统工程。本文浅析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地整治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对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的土地整治进行了分类,分析了土地整治的原则,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土地整治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土地整治;生态文明建设;土地整治分类;环境保护

第一章:土地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定义

1.1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最早是以“土地整理”的概念出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要求“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2000年以后土地整治主要是以“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出现,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自正式提出土地整理的概念以来,我国土地整治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

1.2生态文明建设

目前,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性,但总结各种见解,可将其归纳为从广义层面来说,生态文明主要是指人类的发展阶段,在历经了原始、农业和工业文明发展后,人类逐渐认识到自然、自身两者之间存在的相关性,故随之进入到生态文明建设阶段;从发展理念来说,生态文明建设本身代表了一种发展理念,即以正确的姿态看待自然与人类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1.3土地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关系

我国土地整治最初目标是通过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增加耕地有效面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但是随着土地整治的深化开展,出现了耕地数量的增加,耕地质量却出现了倒挂的现象,通过土地后备资源整治产生的耕地往往质量无法满足耕种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土地整治中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整治出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领导指出,国土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物质基础和基本要素,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抓紧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土地整治的工作重心正在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生态上转移,强调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整治理念。我国的土地整治工作需不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从生产可持续、生态可持续、生活可持续等方面开展土地整治。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地整治工作的初衷是一致的,确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土地整治的新目标,有利于国土资源优化管理。

第二章:我国土地整治主要特征

2.1土地整治活动正逐渐系统化、精细化

近年来,通过不断地研究与实践,土地整治正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复杂精细的系统工程。从土地整治的工作程序来讲,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整治前期准备、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等环节;从土地整治的目标来讲,土地整治要全面提升土地整治项目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从土地整治的内容来讲,土地整治包括农用地整治项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废弃土地复垦项目、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等五个主要的子项目叹从土地整治工作所涉及的技术、学科来讲,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过程中,不仅注重了GIS、GSP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还借鉴了规划学、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方法。通过借鉴国外土地整理经验,并开展土地整治实践工作,我国当前的土地整治体系正日臻完善,整治活动正逐渐趋于系统化、精细化。

2.2土地整治目标区域化、多元化

土地整治目标已经从单纯的增加耕地数量的目标逐步向区域化、多元化方向发展。比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以增加有效基本农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为核心,通过对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进行优化升级,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基本农田抗灾能力,保证区域粮食的高产稳产;“整村推进工程”以扶贫扶困为核心,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增加贫困群众农业及非农业收人,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进程;“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则是期望借助汉江沿线的土地整治,促进南水北调水源地资源保护,改善汉江沿线生态环境;“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则是在利用肥沃的表土增加移民安置区耕地肥力的同时借助“坡改梯”工程防治水土流失,增加移民区农业收人,改善安置区生活条件,改善库区水土流失情况;“陕西省延安市治沟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是将耕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流域、沟道治理以及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2.3土地整治施工渐趋“现代化”

随着全国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正逐渐趋于“现代化”。利用GIS在空间数据分析、数字制图等方面的优势进行工程布局、项目选址、土方测算、整治潜力评估及规划制图等工作,提高了土地整治规划与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采用GSP一RTK技术进行高精度快速测量与成图,极大的提高了土地整治野外工作效率,加快了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进度;挖掘机、工程车等大型现代设备在工程施工中的投人,生物措施改良土壤、耕地肥力提升、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对于加快土地整治施工进度、提高土地整治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大规模土地整治施工等具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

2.4土地整治负面效应日渐凸显

随着我国土地整治活动的开展与不断深人,近年来,土地整治的负面效应尤其是生态环境问题日渐凸显。部分地区盲目进行土地开发,大规模开展“硬化工程”,导致当地植被覆盖率急剧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生物迁徙通道及能量交换途径被人为切断,生物栖息地遭到惊扰、破坏,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我国西部还出现不同程度的土地沙化情况,生态环境恶化日益加剧。同时,大量现代化机械设备、爆破技术、钢筋混凝土材料在土地整治施工中的投人与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表层土壤结构,污染了河流、湖泊等水体,改变了水文地质条件。不合理的土地整治规划与施工,还使得部分地区的生态景观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斑块密度、斑块多样性指数等景观指标急剧下降,加剧了生态景观的单一化发展。此外,部分地区大规模低丘岗地开发,缓坡地改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这些问题是新增耕地背后所付出的代价,应如何避免或降低其负面效应,是我们急需面对的问题。

第三章: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土地整治

3.1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土地整治分类

3.1.1生态优化型土地整治

生态优化型土地整治是指农用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率,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促进耕地布局优化,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从而优化生态环境。

3.1.2生态修复型土地整治

生态修复型土地整治主要是指土地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等,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对废弃、闲散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恢复成农用地,增加农用地面积,从而修复原有的农用地布局,增加土地的生态效益。

3.1.3生态重建型土地整治

生态重建型土地整治主要是指土地开发和旧城镇改造等建设用地整治。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措施使未利用土地成为可利用的耕地,或通过推进旧城镇、旧工矿以及“城中村”改造,提高人居环境。此类土地整治一方面将滩涂、河流等未利用地开发成农用地,其本身的生态功能已发生变化,一方面改造建设用地,改变或者转型更新建设用地功能,增加生态用地,因此将此类土地整治明确为生态重建型土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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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土地整治原则

3.2.1生态功能提升原则

我国耕地资源稀缺,耕地垦殖率很高,尤其是人口集中地区。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问题严重,耕地土壤点位污染物超标率为19%,长三角、珠三角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我国主要粮食主产地的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尤其严重。而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在提供粮食、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同时,还发挥了绿地、生态涵养、景观等生态功能。因此,土地整治必须要强化土地的生态功能提升,尤其是在生态用地缺乏的产业集聚区、城市周边。通过土地整治,尤其是生态优化型土地整治时,在完善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同时,要尤其注重耕地土壤质量的提升和绿地、生态涵养、景观灯生态功能的提升。

3.2.2生态功能恢复原则

通过生态修复型土地整治,开展损毁和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在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建设用地布局优化的同时,也是通过土地整治修复国土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因此,土地整治要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综合利用、农业优先”的原则,开展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用途,促进废弃和损毁建设用地的改造、盘活,恢复成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强调土地整治与生态功能恢复相结合,优化景观建设,使复垦后的景观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协调。

3.2.3生态优先原则

我国目前耕地占补平衡难度越来越大,由于生态优化型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数量有限,生态修复型土地整治难度较大,河流滩涂、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的生态重建型土地整治成为补充耕地的重要来源。对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普遍存在干旱缺水、风沙、盐碱等问题,生态环境脆弱;而对于东部地区,后备资源主要是滩涂、苇地等湿地,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敏感。由于大部分宜耕的耕地后备资源多是在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因此,土地整治要尤其重视生态保护问题,做好生态重建,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的生态脆弱区进行耕地开发。生态重建必须坚持不破坏生态环境,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改变。

第四章:土地整治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1土地整治基础研究

4.1.1认真落实土地适宜性评价等前期工作

科学的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指导土地整治工作,是保障土地整治有序进行,实现预期目标的根本保障。认真落实土地适宜性评价、自然灾害评价、水文地质调查、生物多样性调查等前期基础研究工作,合理的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及施工时间安排,是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指导土地整治工作的前提,是确保土地整治能最大程度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综合效益,促进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4.1.2深人开展宏观生态环境风险识别、评价与预测的理论研究及实践

宏观生态环境风险识别、评价与预测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可以为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与风险防治工作,提供更加科学有力的指导。

4.1.3注重区域性关键生态用地及生态敏感脆弱区的识别与保护

注重区域性关键生态用地及生态敏感脆弱区识别的理论方法研究及成果应用18[],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环境防治原则,避免土地整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频繁扰动,对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实践意义。

4.1.4加强土地整治配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

近年来,国内对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理政策研究与应用相对滞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理政策研究,有助于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实施及生态环境效益的提高。

4.1.5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尽早发现土地整治中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及时采取适当的生态环境防治措施,避免生态环境风险的发生,提高生态环境稳定性,推动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人。

4.2土地整治期间要素

4.2.1合理规划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规划是对土地整治工作进行的较为全面的计划安排,具有极强的法理效应和指导意义。因此,土地整治规划必须建立在广泛开展实地踏勘和调查工作,全面考虑土地整治规划区在自然、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准确分析当地用地需求及土地整治潜力的基础上,保证土地整治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土地整治的综合效益。

4.2.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深人开展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4.2.3适当加大土地复垦力度

适当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及时对低效用地、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不仅可以有效增加可供利用的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更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持续恶化,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4.2.4积极改进土地整治工程、生物措施

积极主动的改进土地整治工程、生物措施,优化土地整治施工程序,尽量减少土地整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人为干扰,能够极大的促进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

4.2.5鼓励开展土地整治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定量评价工作

当前土地整治实施后的生态环境评价,主要以定性分析评价居多,定量的评价、评估工作较少。加强土地整治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定量评价工作,可以科学的认识土地整治过程中生态环境演化的客观规律,为后期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经验,更好的指导新一轮全国土地整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2.6注重景观生态规划设计理念的实践应用

以土地整治项目为载体,进行景观生态规划设计理论的实践应用,科学合理的对土地整治项目区的景观生态进行设计规划,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土地整治对当地景观生态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景观生态的稳定性。

总结

通过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更好的开展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促使土地生态功能、生产性能的有效提升和保持,从而达到有效提升耕地质量的目的,对土地利用可能引起的一系列风险进行控制。在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期间,应同时注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从而在多个层面上实现对国土的综合整治。不管是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层面来看,还是从实际应用层面来说,都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与国土综合整治充分结合。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国土综合整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和实践还较为落后,为此,正确认识、理解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刻内涵、相关性对实现两者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发展的同时,只有将其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坚持对两者战略目标的统一,才能够更好的推动两者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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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炀(1995年),男,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在读研究生,成都理工大学,610059,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

论文作者:胡炀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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