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力资本与个人收入的分配机制_人力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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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同时也隐含着更重要的利益分配与调节机制。换句话说,利益分配是决定经济运行方向和资源配置目标的源驱动力。在承认人力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明确人力资源新产出价值中盈余价值——税后纯收益的归属与分配就成为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本文首先解析劳动者参与利润分配的理论与现实依据,解剖现行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错误认识,然后论述收益分配的原理与方法,提出人力资本对盈余价值有参与分配的第一位的、天然特权的观点。

一、按劳分配与两种收益权

1.按劳分配的本质

从一般意义上讲,按劳分配是“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按劳分配也作‘按劳取酬’、‘各取所值’。”(注:许涤淅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P163。)按劳分配一开始就是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概念。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是从对资本主义分配制度批判的角度,提出了按劳分配的设想。马克思发展了按劳分配的理论,阐明了他所设想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后来的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也都先后就这一原则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应用加以论述。但这些理论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与现实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符。同时,最本质的问题是,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什么?马克思认为,集体劳动所创造的社会总产品中,首先应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其次还应扣除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和用于其他各种必不可少的社会基金,剩余部分才构成个人消费基金,由社会进行按劳分配。在这里,扣除部分也完全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P10。 )仔细分析起来,人们对按劳分配内容的认识并不一致。一种是按马克思的原则,在完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按劳进行分配的是做了各种社会扣除后的全部:“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种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P10。)一种是多数人理解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按劳进行分配的是个人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社会总产品价值C、V、M中的V部分。这与“个人消费基金”显然不是一个相等的量。“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包括V以及M中扣除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和用于其他各种必不可少的社会基金后的剩余部分。比方说,一个人恢复单位时间劳动消耗需要相当于一个面包的价值(即前文提到的“得食”),而个人消费基金包含的是除了面包之外,还要品尝水果、听听音乐、外出旅游等享乐性消费。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的实质,进而勾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蓝图,目的就在于揭露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即M部分全部归资本家所有)的实质,建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公平、合理分配机制。

但是,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模式在当今是不存在的,资本主义制度也在发展中不断吸收社会主义的营养而得到改良,从而在分配制度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日本、美国等国有些公司或企业还把一部分税后纯利润分给职工。同样,社会主义各国在发展中也因所选用现实模式的弊端而改革,走上了市场经济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根本区别,在于剩余产品或盈余价值是否归劳动者所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产品全部归资本所有者即生产资料提供者所有,劳动者得到的只是劳动力价格的转化部分,而得不到劳动价值的全部;而社会主义制度则不同,劳动者要得到作了各种扣除后的全部,即使扣除的部分也间接归劳动者所有。当社会主义采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以后,就既不能简单地按资本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个人生活资料的分配”,也不能完全按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而是既要承认生产资料不同所有制决定的对资本所有权的按资分配,更要承认人力资本所有制决定的对劳动力所有权的按劳分配。

2.现行分配制度的根本缺陷

现行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实质指的主要是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制度,这种制度又集中体现在工资制度上。国家从原则上确定对个人收入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但事实上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不仅普遍存在而且使许多人久已成习惯。寻常可见的是,人们少劳动多拿工资心安理得;奖金是人人有份没有嫌多的;许多肯干、多干的人因为并不多得久而久之失去热情;许多少干甚至不干的人也并未少得因而继续混日子;对公有的财产并不爱惜,大量的国有资产蚕食流失;一些外资、私营企业因为工资高,轻易就把国有企业的高级人才挖走;在外资、私营企业,则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凡此种种,笔者认为既和我们一向以为正确的按劳分配理论、原则的欠缺有关,也与现实的分配体制下不合理、不科学有关。

首先,从按劳分配的理论及原则来看,人们通常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的量来进行分配,但问题是由于劳动者掌握的劳动条件不同,还存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根本无法准确计算劳动者在一定劳动时间所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也不能合理确定处于不同岗位的劳动量对应于劳动产品的比例关系,这就使得现在的按劳分配理论包含不少主观臆想的因素或非科学的成分,意味着这一原则本身就无法遵循。

其次,从现实的分配体制来看,工资、奖金基本是劳动者生存的条件,一般是在受到政府控制、金额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和奖金水平,在商品销售之前就计入成本费用支付的,劳动者领取后再无后顾之忧。这样劳动者只对工资、奖金的支付多少感兴趣是必然的。既然工资、奖金水平及其支付的前提一定,多劳少劳又不便准确衡量从而也不多得少得,平均主义思想、“大锅饭”意识就自然形成。按劳分配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使其无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是现行分配制度最大的缺陷。

最后,现行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解决不了带有普遍性的“冯根生难题”。1997年10月,正大青春宝集团董事会作出一项决定,从公司1.5 亿元净资产中划出15%作为个人股卖给职工,实行“工者有其股”。根据董事会改制方案,公司总裁冯根生至少应该认购2%的股份,计300万元。然而,冯根生担任26年的厂长经理,使公司从当年26万元的固定资产猛增到现在的7亿多元,但月工资从400多元长到现在的数千元,怎么可能有这么多钱来购买股份?按经济学的观点,企业家才能是生产要素中最稀缺的资源,由谁来评价企业家的价值?

3.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则

长期以来人们将个人收入分配理解成工资分配,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等同于工资理论的观念是错误的,是将马克思批判的纯资本主义的按劳分配误用到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结果。工资性所得根本就不是收益的分配,而仅是与生产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需要扣除、补偿一样,是消耗掉的人力的补偿价值。正因为如此,才将工资性分配作为一种费用来处理。如果只给工资性补偿而不进行剩余产品的分配,就是象资本主义制度一样的“对劳动的迫害”,这显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理论上的突破,也是我们研究个人收入分配的指南。

由上分析我们认为,个人收入的分配原则应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人力资本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和物力资本在价值创造和实现中的条件作用来分配。由于人力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即劳动的资本力和劳动的自然力的决定作用,所以按劳分配才成为主体,包括对消耗掉的劳动自然力给予必要的补偿而进行的工资等生产性分配,以及对劳动的资本力给予应有的收益性分配。同时,因为物力资本的条件性作用,也要给予补偿基础上的必要的收益分配。

还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按劳分配的“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实质上就是按劳动新创造出的价值大小分配,或者说是按人力资源价值实现的多少来分配。这里就有个“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收入分配的效率是指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激发,其他生产要素得到充分利用,也即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从而生产效率提高,经济效益达到最佳。效率优先就是要在对个人收益分配时,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以及不同等的工作能力的差别,优先考虑劳动贡献的大小、实现价值的多少,“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谓兼顾公平就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起点均等,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要素投向获利最大的产品、部门或地区去,不承认任何阶级、种族、性别等的差别,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价值的产品。这和计划经济体制中,将分配当作利益调节的手段,分配的首要目标是缩小收入的差距有很大的不同。计划性分配的结果很容易演变为平均主义,不仅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而且会使效率丧失。而按生产要素分配要求以市场分配为主,政府只能通过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进行辅助分配,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

4.人力资本收益权与物力资本收益权

劳动者之所以能参与收益分配,是因为他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承认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隐含着劳动力的使用权、自主流动权、补偿保全权和收益权等,因此,所有权是收益权的前提和基础。人力资本的收益权是指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补偿了其劳动消耗,即得到了工资性收入的前提下,对于人力资源的盈余价值——税后纯收益,有参与分配的第一位的、天然的特权,并应通过法律予以保障。

企业所有者即生产资料的投入者之所以能参与收益分配,是因为他是物力资本的所有者。资本主义极力维护资本家的主人地位,只承认物力资本的所有权。物力资本的所有权相应地隐含着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自主流动权、补偿保全权和收益权等,所有权也是其收益权的前提和基础。物力资本的收益权是指物力资本的所有者在补偿了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前提下,对人力资源的盈余价值——税后纯收益,有参与分配的第二位的、自然的权利,也应通过法律加以保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力资本所有权和物力资本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权益,提供了完美结合、实现的社会基础。

说人力资本的收益权是第一位的,物力资本的收益权是第二位的,不是对物力资本所有者的岐视,而是由两种资本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人是世界的主宰,物为人所用才有价值;另一方面,生产资料不会自动增加财富,最原始的物力资本也是由人的劳动所创造。

说物力资本也参与人力资源盈余价值的分配,是因为盈余价值是人力资源价值实现后的一部分,物力资本的所有者(也还是人自己或人的群体)忍受推迟目前消费的欲望,提供了劳动条件,自然要求得到合乎情理的回报,否则将没有人会这样做。同样,如果创造的价值全部被物力资本所有者拿走,就没有人会去劳动。如果劳动者只得到补偿价值,劳动者就没有更多劳动的积极性,同时也暴露社会的不公平,盈余价值被榨取剥削,所以才有推翻资本主义的必要。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的结合,是出自各自利益的内在要求。

二、人力资源盈余价值的分配方法

1.人力资源盈余价值分配的均衡机理

如前所述,个人收入的分配要采取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并要求以市场分配为主。市场分配机制是受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关系规律的作用,由市场买卖评定盈余价值的实现、由市场供求确立利益分配的比例、由市场竞争调和劳资经济关系的市场均衡过程。这一过程的具体表现是:受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力资本所有者对各自利益要求的驱动,各方以分得尽可能多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市场媒介,劳动者寻求对他来说最能获得收益的地方劳动,出资者选择对他而言最能赚取收益的项目投资,从而使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有机结合配置,进入生产经营过程产出产品,再回到市场评定劳动是否有效、价值(包括盈余价值)是否实现。价值实现后,先经生产性分配(即生产资料价值的扣除、补偿和劳动力价值的扣除、补偿以及追加生产的扣除)和社会性分配(通过税收的形式扣除给政府用于社会基金)后,剩下的盈余价值最终通过市场来决定各方应得的份额:每一方的实际所得和他的预期所得取得一致,任何一方如果强制多得,就会导致另一方的离开或其他负面影响。对于某一次收益分配来说,市场分配机制显然有滞后现象,但也同时对未来有预警作用。当然不能完全依靠预警效果来消除当前分配的不合理,而需要有法制规范利益的分配标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了实现人力资源盈余价值分配的均衡,就需要有效率的市场。所谓有效率的市场,是指收益分配的比例或各自所得份额能准确地、全面地反映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在无限制的、不同选择和竞争性用途中有效配置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这里的信息,是以改变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方式来修正获悉者行为的一组消息或信号。市场效率的前提是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能够自由而不加限制地、充分竞争而不是垄断地、面对多种选择而不是单一选择地有效配置、组合。最能表达市场效率假设的理论称为“公平博弈理论”,其模型可参照证券价值的公平博弈数字表达式(注:[美]J.费雷德·韦斯顿等著《管理财务学》,中国财经出版社1992年版,P464。)修改为下式:

式中:P[,j,t+1]——资源所有者在下一期的实际收益

P[,j,t]——资源所有者在本期的收益

E(P[,j,t+1]|Info[,t])——已知当前的信息量Info[,t] 在下一期预测(或预期)的资源收益

Y[,j,t+1]——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的差别

这一模型认为, 平均来看, 经过大量观察, 假定存在一组信息Info[,t],一项资源的预期收益将等于其实际收益。以上方程式表达,在Y[,j,t+1]=0的条件下,就是一项公平博弈。即假定存在一组可得信息,如果预期收益的增长平均等于实际收益的增长,那么有效率的市场就是一项公平博弈。有助于理解公平博弈的例子可举出很多,假定你被要求抛一枚硬币打赌,你以前的知识使你相信出现正反面的概率都是50%,如果实际上硬币有60%的概率出现正面,那么根据你的观点,抛硬币就不是一项公平博弈,因为出现正面的百分比不是你预期的百分比。

那么收益分配时以什么内在尺度来衡量是否合理呢?或者说均衡的轴心是什么?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收益分配量与实现的盈余价值呈正相关关系:盈余价值越多,各自分享的收益越多,盈余价值越少,分享的收益越少。其次,各要素贡献的大小以及相应收益比例的高低,可采用边际生产效益法来确定,即根据在其他要素量和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某一单位要素所带来的收益增加量来计量。

2.对收益额的分配方法

在健全而有效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不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只运用经济杠杆建立公平的经济运行环境,通过法律规范各种经济行为。这样一来,当(物力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物力资本投入以后经营的好坏,责任完全在于经营者,也即劳动者。因为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并无本质差别,不同的企业之所以业绩不同,取决于从高级经营管理者到一般劳动者的智慧、能力、努力等。否则无法解释出同样的资金只因经营者不同,经营结果就不同的现象。

从全社会来看,有的企业经营水平高,取得了高额的收益;而有的企业经营水平低,就只能取得较少的收益甚至亏损。当然,造成这种结果的责任对担任不同职务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同的。将全社会的盈利水平加以平均,可以形成一个社会平均资金收益率,它是全社会实现的盈余价值与全部投入资金之比,反映全社会单位资金投入实现的盈余价值。每个企业的投入资金总额与社会平均资金收益率相乘,得出本企业的社会平均收益额。一个企业的实际盈余价值有可能高于社会平均收益额,但也有可能低于甚至出现负收益。

我们设想,对企业收益额的分配应采取这样的原则:

(1)如果企业的实际收益额达到了社会平均收益额, 则应按期初静态的劳动者权益(指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的所有者而享有的相应权益,包括人力资本和新产业价值中分属于劳动者的部分。(注:徐国君著《劳动者权益会计》,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年版。))和所有者权益等价的比例分红,即每一元劳动者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等于每一元所有者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理由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物力资本的所有者都以公正的价值投入,已达到了社会平均期望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单位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

当期实际的社会平均收益额

─────────────────

期初劳动者权益额+期初所有者权益额

劳动者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

期初劳动者权益额×单位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

所有者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期初所有者权益额×单位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

例如某企业期初劳动者权益额为250万元,期初所有者权益额为350万元,当期实现盈余价值165万元,社会平均资金收益率为12%,则:

企业当期实际的社会平均收益额=350×12%=42(万元)

单位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42÷(250+350)=0.07(万元)

劳动者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250×0.07=17.5(万元)

所有者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350×0.07=24.5(万元)

上项劳动者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计入“劳动者权益分红”帐户;所有者权益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应计入“留存收益”帐户。

(2)对于企业超过社会平均收益额的超额收益部分, 应更多地分配给劳动者。理由是劳动者素质高或付出了比社会一般水平更多的努力,如果不给劳动者更多的分成,就无法激励劳动者积极地劳动。但同时也不能抹杀物力资本的条件作用,因此也应给予合理的报酬。只有这样,才能既调动劳动者的主积极性,也调动所有者的从积极性。至于超额收益分配的比例,应通过市场供求、竞争及公平博弈模型来确定。

依上例,超额收益为165-42=123(万元),假如70%∶30%的比例为两方所认可,则:

劳动者超额收益分配额=123×70%=86.1(万元)

所有者超额收益分配额=123×30%=36.9(万元)

(3)当企业的收益额低于社会平均收益额时, 应更多地分配给所有者。理由是劳动者素质低或没有付出比社会一般水平更多的努力,如果仍给劳动者更多的收益,就不会更好地激励劳动者,最终会导致全部资本的亏蚀甚至致使企业破产。更多地分给所有者是对其得不到社会平均收益的补偿,也起到挽留资本或使其追加投资的作用。分配的具体比例,也由市场供求、竞争及公平博弈模型来确定。

如上例,若企业当期实际收益为36万元,低于社会平均收益额,假如30%∶70%的比例为两方所认可,则:

劳动者收益分配额=36×30%=10.8(万元)

所有者收益分配额=36×70%=25.2(万元)

4.企业亏损和破产责任的承担

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劳动者应负主要责任,应由注册会计师实施责任审计,按责任大小确定一定比例,首先用留存的劳动者收益分配额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不足,则相应冲减人力资本的价值。只有企业再度出现盈利时,才能恢复人力资本的价值。因为亏损并不是所有者的资金有问题,而是劳动者技能低或不努力造成的。目前,经营亏损主要由所有者亏蚀资本的形式承担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这样做会导致劳动者负盈不负亏,亏损时简单跳槽就可逃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亏损时所有者实际上并不是没有承担责任。所有者把资金投向某个行业或某个企业,将经营责任委托出去,是一个判断、决策过程。由于判断、决策失误,企业出现亏损,致使其在一段时间不能获得资本收益,本身就是一种损失,是他们的资本与特定人力资源配置的风险损失。

当企业持续亏损以至于资金周转不灵,进而导致破产时,各方都要负起有限责任。如果资不抵债,实际上债权人也承担了部分责任,是他为企业提供资金的风险损失。假如变现价值在首先偿还债务后仍有剩余,即剩余资产应在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分配。因为破产时人力资源价值一无所值,不能变现,因此只能以存留的劳动者收益参与分配,分配的比例应是对等的。用公式表示为:

单位权益剩余资产分配额=

剩余资产的变现价值

─────────────────

留存的劳动者收益+所有者权益总额

劳动者分得的剩余资产=留存的劳动者收益×单位权益剩余资产分配额

所有者分得的剩余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单位权益剩余资产分配额

目前,企业破产时不追究劳动者的责任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无论理论上的推断还是实际调查的结果,都说明企业经营的好坏、成败,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的人力资源。无论在市场体制比较健全的西方各国,还是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发育中的其他国家,人力资源都毋庸质疑地是企业破产的主因。因为即使在我国,一方面国家对政策性亏损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据自己的判断,将资金转移到政策宽松的产品或项目上去,况且政策一定意义上也是人争取来的。只有让劳动者也承担起破产的有限责任(让劳动者从家里另外掏钱出来甚至负无限责任是不现实的),才能真正使劳动者与所有者“生死与共”、“同舟共济”。

5.注册会计师审计

世界各国都程度不同地遇到经营管理者欺诈操作会计帐务的严重问题,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公正审计日显重要。但问题至今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在我国目前,由企业经营管理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经营活动记录的现象,使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几乎无法发挥。经营管理者若是想让查出问题也就不会做假帐了,注册会计师若真查出问题也就没有企业愿意委托了,加之审计收费与资产总额挂钩,在没有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情况下,两者很轻易地结成利益同盟。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们设想应由有效履行职能的监事会和工会来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基本劳务成本范围内,按一定的资产总额或审计业务量收费,而劳务收益性质的收费,则应按查出的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委托方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骗取国家税收,还应切实加强税务稽查,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与税务稽查结果的对照、核实(可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注重对个人责任者的处罚而不是重对单位的经济处罚。只有建立相互牵制的审计机制,才能真正维持好会计工作的秩序,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本文小结

既然承认了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就要相应地承认其收益权。因为人力资源是企业收益——人力资源盈余价值的源泉。即使不谈人力资本高于物力资本,只将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与物力资本的所有者等同对待,也应在承认物力资本补偿权和收益权的同时,也承认人力资本的补偿权和收益权。这是劳动者权益会计的核心。从一般物力资本所有者的眼前利益出发,通常很难接受原由其单独占有的收益现在又要被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分去一部分。但当将眼光放远一些的时候,就会发现由于收益的一方独享,就失去了创造收益的主体方付出更多努力的积极性,从而也就使物力资本所有者不能享有更多利益。比如不让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分红时物力资本所有者占有全部的10个单位的收益,简单地想来让人力资本所有者又从中分去5个单位,自然不易接受。但一方面10 个单位的收益全部归物力资本所有者的做法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由于确定了全部收益中分给劳动者的比例,就产生了促使劳动者积极劳动的内在动力,最终创造的收益就不是10个单位而是更多,比方为30个单位,如果对等平分的话,各分15个单位,双方都是增利的。基于以上思想,本文从对按劳分配的本质、现行分配制度的根本缺陷分析出发,明确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则应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人力资本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和物力资本在价值创造和实现中的条件作用来分配。揭示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两种收益权,然后阐明了人力资源盈余价值分配的均衡机理和具体方法。最后指出了企业亏损、破产责任的承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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