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概述_犯罪学论文

我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概述_犯罪学论文

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少数民族论文,中国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3-0005-07

中国少数民族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它是从犯罪行为人类型出发根据犯罪行为 人的民族身份对犯罪进行的类型化研究。在我国,汉族与少数民族构成统一而团结的中 华民族,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状态,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但是, 民族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的差异是与生俱来的,同时兼因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生 态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与汉族存在程度不等的文化差异。基于文化的差异,少 数民族犯罪存在自身的特质,进而影响到相应的犯罪对策。我的研究旨在通过对贵州十 大世居少数民族的犯罪调查和走访,考察犯罪现象,分析犯罪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寻 求犯罪对策。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有效控制,推进少数民族地区 的稳定和发展,推动西部12省市区(包括幅员辽阔的大量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与经济 全面发展。

一、少数民族犯罪——犯罪类型化研究中的民族身份

审视传统犯罪学,对犯罪现象进行过类型化分析。然而,传统犯罪学关于犯罪类型的 研究与缺陷之一是忽视对民族身份作为标准的分类研究。少数民族犯罪既是一个民族身 份的分类问题,也是一个犯罪地理区位分析的问题。我对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的反思 ,将从对传统犯罪学分类的批判展开。

(一)犯罪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犯罪现象可以根据刑法规范(侵犯法益)和事实特征进行分类。这是一种对犯罪范畴从 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不同侧面给出的不同回答。[1]事实特征既包括行为性质、行为表 现形式。支配行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组织形式,也包括行为人的年龄、人格表征、职 业身份、性别差异、是否有前科记录等。

规范学上对犯罪的分类是按照刑法典因法益侵犯的具体划分。按照刑法规范,犯罪可 以划分为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国事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 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普通犯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 一分类是基于犯罪侵犯的法益所作的分类,也是刑法典章节划分的根据,并且各类罪下 还可作进一步的划分。

事实学上的犯罪分类非常复杂,犯罪学学者一般是在进行类型划分之后选择典型的犯 罪类型专门进行研究。

以行为作为标准,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有学者划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智能犯 罪、风俗犯罪、破坏犯罪五大类型,也有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类型。[2]按照行为表现形式,一般划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 为犯罪。这是行为侵犯的刑法规范性质所作的分类,违反禁止规范的为作为犯罪,违反 命令规范的为不作为犯罪。按照行为与规范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自 然犯是违背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伦理规范的行为,一般限于杀人、盗窃、抢劫、伤害 等传统犯罪,法定犯是违背行政法规的行为,因各国的立法差异而有不同。[3]按照支 配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故意犯罪中,可进一步区 分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按形态可以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按照行为的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共同 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学更关注的是集团犯罪的典型形式—— 有组织犯罪,即其明确特征为三人以上为具体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其表 现形态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和团伙性犯罪,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的 集团性犯罪,还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4]有组织犯罪不等同于共 同犯罪,但与刑法意义上的集团犯罪类似。[5]典型的有组织犯罪即黑社会性质犯罪。

以行为人作为标准,按照行为人的年龄,一般分为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和老年 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青少年犯罪含义略广;老年犯 罪一般指年龄在60岁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按照行为人的人格表征,可以分为自然人犯 罪、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 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应当不局限于刑法规范。[6]按照行为人的职 业身份,可以分为流动人口犯罪、农民犯罪、在职职工犯罪、失业待业人员犯罪、学生 犯罪、农民犯罪、城镇居犯罪等。这种按照职业身份析出的犯罪类型,并不等于说某种 职业身份的人群具有“天生犯罪倾向”,而是在特定时期内特定群体犯罪呈现某些固有 的特点,学者的关注与研究仅仅是为决策部门提供意见。按照行为人的性别身份,可以 分为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一般侧重于女性犯罪的研究。之所以单列女性犯罪研究,是 因为在1899年龙勃罗梭写作《女性犯罪人》一书之前,犯罪学的主体均以男性犯罪人为 原型,没有关注女性生理特点、精神特质和社会地位同女性犯罪的关系以及女性犯罪的 预防、女性罪犯的改造。按照犯罪者是否有前科纪录,可以分为初次犯罪与再次犯罪, 简称初犯与再犯。按照行为人的社会地位,可以分为蓝领犯罪和白领犯罪。这是由美国 社会学家萨瑟兰最先提出的,白领犯罪指社会上具有相当名望或地位的人,在其职务活 动过程中谋取不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蓝领犯罪与白领犯罪相对称,指社会上处于下层地 位的、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等。

以犯罪现象的外在特征为标准,按照犯罪的公开程度,可以发现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 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黑数”与“未决数”。也就是说存在司法犯罪、 公开犯罪和实际犯罪。司法犯罪是已由法院做出判决的犯罪,公开犯罪是已为警察机关 和司法机关了解和掌握的犯罪,实际犯罪是实际发生或客观存在的犯罪。按照犯罪形成 的特点,可以分为蓄谋性犯罪、突发性犯罪和连带性犯罪。蓄谋性犯罪是有预谋实施的 犯罪;突发性犯罪是因情景突然出现而实施的犯罪;连带性犯罪是为实现既定目的而实 施的与目的无关的犯罪。

(二)少数民族犯罪的界定

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应当得到特别的关注和研究。从既存的犯罪学 文献中,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甚至于何为少数民族犯罪的问题还存 在争议。1985年3月,美国一家有权威的法学杂志《美国法律杂志》在一篇对亚洲及中 国近年来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评述的文章中写道:“近十年是中国大陆犯罪学和矫正学 领域最有生气、最为活跃的十年”。“大陆法学界人士开始从社会存在的本身,从经济 、文化等各个具体方面去寻找犯罪的根源和矫正犯罪的对策。毫无疑问,这将成为中国 犯罪学和矫正学研究最有理性、最富于科学精神的时代。然而,使人感到遗憾的是:所 有对犯罪现象、原因及对罪犯矫正的探讨基本上都是以汉民族犯罪现象为标本进行的, 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及罪犯矫正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大陆还处于基本隔绝的台 湾,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也寥若晨星。这种对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仅仅局限在以一个主 要民族为标本,而不包括其它几个少数民族的状况不能不说是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发展 中的一个严重缺陷……”。[7]甚至在少数民族犯罪问题指向如何,究竟指向少数民族 地区抑或主体,还是指向少数民族整体抑或个体?理论界都存在疑问。

在我看来,少数民族犯罪是按照行为人的民族身份对犯罪现象的一种新的分析。首先 ,它是一种以犯罪主体的民族身份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少数民族公民作为犯罪主体在 民族地区表现得较为集中和突出。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少数民族数量为多,犯罪总量 中少数民族犯罪自然较多。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下,将少数民族犯罪界 定为以犯罪主体身份为标准的划分的犯罪而不是按照地区划分的犯罪(比如“城乡结合 部犯罪”)是适宜的,既可以关照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总量,又可以关照少数民族作为 主体实施的犯罪的个量。其次,它应当指向少数民族个体,是少数民族中个体公民对国 家刑法规范的蔑视与挑战。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8] 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 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 民族分裂的行为。少数民族犯罪仅仅是“孤立的”少数民族个人对“统治秩序”(正常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的侵犯。复次,少数民族犯罪呈现特征与 形成原因的不同。聚居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与汉族存 在一定的差别,正是这些环境上的差异导致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在特点与形成原因 上的不同。与汉族犯罪相比较,少数民族犯罪受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影响, 对各种犯罪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少数民族犯罪在多发案件类型、发案时间、地点等 犯罪现象诸要素上呈现与其他犯罪相异的特征。再次,少数民族犯罪需要采取不同的刑 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不同的犯罪原因必然要求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我 们的党和政府历史形成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应对少数民族犯罪 的有效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掌握各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点以及犯罪形成的 不同原因。

(三)少数民族犯罪研究的价值

为何研究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我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考量:第一,传统的犯罪类 型学长期忽视少数民族犯罪,没有关注到少数民族犯罪的特殊性。犯罪类型中,女性犯 罪、老年人犯罪、有组织犯罪、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在这些年的发展方兴未艾 ,但是,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类型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少数民族因为民 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因素和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因素会与汉族犯罪存在 差异,体现为相异的犯罪特征、犯罪规律,相应地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控制必须因引 起特征、规律和原因拟定对策。研究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是对犯罪学理论的一 个充实与丰满,使犯罪学理论更多地关注按照民族身份分类标准形成的类型。第二,犯 罪特征是犯罪发生的规律性,不同的犯罪发生规律缘于不同的犯罪原因,要求不同的对 策予以对应。少数民族犯罪呈现与汉族犯罪不同的原因,在犯罪对策上也应有所不同。 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环环相扣,我们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性,目的在 于寻求有针对性的犯罪对策。犯罪的宏观对策固然重要,但是,具体类型的犯罪的治理 、预防必须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犯罪发生的地域、犯罪的多发类型、群体的生理心 理特征进行研究。少数民族犯罪的固有价值在各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文化习俗、传统习惯 与汉族相异的群体,犯罪特征、发生规律都有不同,犯罪的形成原因也有一定的差异。 适应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征与规律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与法律,能更好地治理与预防这 类犯罪。这方面,少数民族的罪犯改造研究已经存在专门著作进行研讨,[9]但这仅仅 是事后的“流”的治理。从源头上进行预防的专门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基本处于空白状 态,而这恰恰是我努力的方向。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能够为少数民族犯 罪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为少数民族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参考。这是少数民族犯罪研 究的实践考量。第三,研究少数民族犯罪,是适应西部开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 一项经济振兴计划,西部开发计划的启动会触动社会的方方面面。触点超越经济的范畴 ,对开发地区人们的观念、思想、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西部开发必须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西部欠发达地区中,民族地区分布较广,涉及少数民族人口众多。 民族杂居和部分地方少数民族聚居是西部地区显著特点之一。民族关系问题是西部地区 最敏感的社会政治问题之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尊重民族习惯、照顾少数民 族文化传统,不能以行政命令伤害民族感情,影响社会稳定。正如江泽民同志在西北五 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上指出的西部开发的总原则是“把加快西部经济发展同保 持政治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结合起来”。区域开发必须因地制宜,尤其是在少数民 族地区实施开发计划。伴随东西部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西部地区群众心理失衡加剧, 加之民族风俗民情多样化问题处置不当,旧社会遗留问题的存在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煽动 ,都可能引发新的民族矛盾,带来民族纠纷,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研究少数民族犯罪 问题及其对策,正是应对西部开发政策,“近距离”观测开发进程,对西部开发中可能 引发的少数民族犯罪及时做好预测、防范和治理,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二、研究路径:优良样本与理论纲要

研究路径决定着研究的广度、深度,以及效度即研究能否创新并具有价值。在一项针 对新型犯罪类型的研究中,重要的是选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样本,定位于一个合理 的目标,理论上采取一种开放视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略加诠 释:犯罪是中心词,少数民族是犯罪主体作为定语,中国作为地域限制少数民族犯罪。 如果泛泛加以研究,中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每一民族均具有其独特特征,各少数民族 犯罪均可单独成篇。自然科学研究的关键在实验的设计,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关键在 样本的选取。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拥有丰富而独特的民族资源,是研究民族问题的 一个良好样本。因此,我在报告中将以贵州民族地区犯罪为依托、为代表,以贵州世居 少数民族为视角,透视中国少数民族犯罪的现象、成因与对策,意在“管中窥豹”,虽 非“全豹”,但通过沿革、比较和开放的视野由贵州世居少数民族犯罪关照中国少数民 族犯罪以及国际视野中的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

(一)贵州少数民族犯罪:一个优良的样本

为什么选择贵州世居少数民族为视角?贵州拥有独特的少数民族资源,不仅仅在总量上 占据优势,而且在结构上较为丰富。民族大杂居、小聚居情况在贵州较为普遍与典型, 以贵州为样本研究贵州世居少数民族的犯罪问题及其对策可以透视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 题,并基本上获得中国少数民族犯罪惩治与防范的对策性意见。

贵州少数民族总量占全国第四位。贵州2001年总人口3524.7695万人,少数民族人口13 33.96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37.85%。2002年总人口3837.28万人,少数民 族人口1453.3291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37.98%。(图1)

人口、比

贵州总 贵州少数 比重

重年份 人口

民族人口

2001 3524.7695万

1333.96万37.85%

2002 3837.28万

1453.3291万

37.9%

备注:少数民族总人口超过贵州的省份为广西、云南、新疆。

数据来源:中国民族年鉴2001年卷、2003年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办。

从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我们也可以获得贵州作为民族研究的一个良好样本的意义(历 次人口普查贵州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表):

普查次数年份少数民族人占地区各人占全国少数民

口绝对数 口比重%

族人口比重%

第一次 1953393887926.19 10.47

第二次 1964401160323.4

10.05

第三次 19827423455 2610.05

第四次 199011236546

34.69 11.60

第五次 200013339600

37.85 12.08

数据来源:《中国民族年鉴》2002年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办。

贵州民族具有代表性。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100万人口以上的民族包括 蒙古族、回族、壮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 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等18个民族,其中有9个以贵州 为主要居住地。这样,便为考察中国范围的少数民族犯罪提供了一个视角,也具有一定 的代表性。贵州世居民族多,包括汉族、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 、水族、回族、白族、瑶族、壮族、毛南族、满族、蒙古族、羌族等17个民族,仅次于 云南。考察世居民族,是因为“世居”民族文化传统保持较为完好,风俗习惯等深刻地 影响民族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从而也对该民族的犯罪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犯罪统计学意义上,研究样本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决定了研究的广度、深度和效度。 不拥有一定数量人口的民族,就不具有一定数量的罪犯。仅仅是散居在某一地区的个别 少数民族犯罪,没有典型性与代表性,深入研究欠缺基础也无法推广。贵州作为一个具 有独特民族资源的地区,拥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749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它是 研究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的良好样本。

1955年到1964年,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持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曾经对我 国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状况进行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调查,鉴别了55个少 数民族。但是,关于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的研究至今在我国尚属空白。舍近求远非 本人所长。自1980年投身法学以来,我一直从事民族法学、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并 多次亲自主持、参加少数民族调研,获取第一手资料。立足于民族法学、刑法学和犯罪 学的支点,我积累了大量的少数民族的资料,并经常地深入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19 85年承蒙著名刑法学家伍柳村教授推荐,利用到凉山大学法律系讲授《民主与法律》之 机,深入凉山彝族地区调研,1986年7月到10月,怀揣东挪西借的600元旅费到新疆、内 蒙古、宁夏、甘肃、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调研,为顺利完成《论我国刑法在少数民族 地区的适用》的硕士论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1987年硕士毕业自愿分配到贵州之后,多年来长期追踪研究贵州少数民族的经济 社会发展、传统习惯、文化习俗,少数民族犯罪及其治理与预防对策。贵州工作十几年 中,87个县(市、区)跑了79个,足迹留在了“六山六水”,[10]完成了“贵州少数民族 习惯法的调查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侗族卷”、“西部大开发的法律保障” 、“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国家级、省部 级科研课题,出版了《民族与法律》、《民族法学通论》、《民族法学讲座》、《中国 的民族法学研究》等著作,在民族法学和刑法学领域发表论文100余篇。

从学术研究而言,我对贵州世居少数民族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传统的风俗习惯有较 为深刻和全面的理解,并且在贵州少数民族犯罪乃至中国少数民族犯罪积累了大量的文 献资料为我进行从贵州世居少数民族犯罪特征原因的研究拓展到中国少数民族犯罪的规 律、原因和对策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为撰写博士后出站报告,我对贵州少数民族犯罪及 对策进行广泛而全面的调研。通过查阅少数民族犯罪案例,从政法机关、民族工作部门 直接索取数据、文献,同民族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的研究人员多次访谈,获得了大 量与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的第一手资料。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我展开对本课题的研究 。

(二)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待开发的处女地

理论研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基础理论的研究,一是应用科学的研究。基础理论研究 重在为学科建设奠基,一般倾向于抽象而宏观,不涉及具体犯罪的规律分析、原因探究 和对策分析;而应用科学的研究则重在把握具体而微观,必须针对具体犯罪的特征和发 生规律,拟定具体的犯罪对策。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应当说兼有基础理论和应用科学的因 素,但更侧重于应用科学。因此,我的研究主要是梳理理论界已经形成的学说并对中国 少数民族犯罪的规律加以归结,分析其原因并探求具体对策,以便为决策部门提供刑事 政策与犯罪控制的参考性意见。

如果局限于一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而不对国外同行的研究加以借鉴,则容 易陷入“本土困境”,即一味强调国情而忽视国际趋势。国外学术界将少数民族人权放 在“少数人权利”的架构中研究,联合国最早提出少数人概念的国际人权文书《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少数人”的表达为“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 但是,其他的国际人权文书中却使用“少数民族”、“种族或人种”等来表达“少数人 ”。[11]在全球化的时代,强调国情而忽视国际发展潮流势必为国际“拒之门外”。因 此,我们必须以开放的思维,在坚持主权至上与人权发展的差异性的前提下,力求国际 “少数人权利”发展的讨论,[12]也就是说将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放在国际的视野中 进行研究。

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是一个新型的课题,一向为传统犯罪学所忽视。经过多年 的少数民族犯罪调查统计与分析研究,我认为在犯罪特征、犯罪原因上均有特别之处, 由此少数民族犯罪的犯罪对策、法律控制都须专门探讨。这种研究因为国际人权交流的 频繁而具有国际性,故在“少数人权利”的框架中探讨少数民族犯罪及其人权问题是有 必要的。我的研究将分为六个部分展开:现象论、原因论、政策论、立法控制论、司法 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和比较与展望性研究。

少数民族犯罪具有独特特征。它与汉族犯罪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比如犯罪类型、犯罪 手段方法上,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传统侵财型犯罪、受风俗习惯引起的犯罪较为 常见,犯罪手段方法上,暴力方法较常使用。基于对贵州省内各监狱的罪犯调查、省内 各民族地区的跟踪调查和对全国不同民族地区的走访,我获得了对少数民族犯罪的初步 印象,在对贵州十大世居少数民族犯罪进行实证研究后,结合从全国各地采集的数据和 资料,我认为,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呈现如下特征:犯罪率呈总体上升趋势,文化教育与 犯罪相关系数大,犯罪主体中青壮年犯罪主体多、捕前身份系农(牧)民或者无业人员的 多、女性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传统的自然犯比重大,新型犯罪不断增加。

少数民族犯罪原因是一个包含环境与个体的系统。根据我对贵州十大世居少数民族犯 罪的原因分析,结合全国各地收集的数据和材料,我认为少数民族犯罪具有一个独特的 原因结构系统:环境方面的因素,可以简化为:经济背景、人文社会、成长环境。经济 背景方面,生活贫困、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重要因素;人文社会 方面,文化教育落后、固有的不良文化、外来文化的侵蚀、传统习俗都是重要表现;成 长环境方面,家庭与学校教育的欠缺、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是两个重要因素。个体因素可 以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是生理需求,少数民族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犯罪,这 一分析,可以为少数民族犯罪中侵犯财产罪和性犯罪占据一定比例提供解释;一是心理 需求,我们可以从性格类型、人生价值扭曲、道德观念陈旧以及法律意识淡薄上分析少 数民族犯罪的原因。

从公共政策高度分析少数民族犯罪及其问题的对策,是在国家民族政策的宏观架构下 进行的。我详细地考察了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俄罗斯联邦、南非、美国等国家 的民族政策,认为各国民族政策走向的一般规律大致是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纵观中国 历史上各个历史时期的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情况,同样呈现一个逐渐走向平等的 过程。以专门针对民族刑事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为例,如何理解“少捕少杀”和“ 一般从宽”,这两项要求如何在民族地区适用,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关系到民族政策 的把握。

少数民族犯罪的法律控制。如何从立法、司法的角度来完善少数民族犯罪的控制,我 以民族变通或补充立法为基础,探讨了少数民族刑事变通或补充立法问题,对民族自治 地方的刑事变通或补充立法界定其性质,反思其实践,为今后的刑事变通立法准备经验 ;民族刑事习惯法是民族习惯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能忽视其在维护少数民族地区治安 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最重要的是扬弃性地发挥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功能。司法控制 与立法控制同样是少数民族犯罪法律控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严打”在少数民族 地区的适用、封建迷信犯罪的处理、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政策的运用以及如何对少数民 族罪犯进行矫治,都是重要内容。

少数民族犯罪的社会控制。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构筑一个社会控制网 络远比法律控制困难,但更为有效和全面。我将历史上存在的犯罪控制分为两种模型: 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认为中国传统的犯罪控制侧重国家本位,但在社会控制上采取 综合治理的方针,具有社会本位的因素。在“有限政府”理念的指导下,犯罪控制将更 多地依赖社会本位的控制,我国正处于向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转型过程之中。反思中国 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的实践,我认为,应当注意:发挥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积极作用 ;利用和改造少数民族中原有的某些组织形式;利用民族地区的宗教组织形式;发挥少 数民族上层人物的作用;尊重和倾听本民族群众的意见;培养一支少数民族执法队伍。

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是置于少数人及其权利的框架中加以讨论的。根据国际法律文件, 参考国内外学术界的已有成果,我对少数人尝试性地再界定,对少数人权利加以解读, 认为包括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权利两大类。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内容广泛,且有 物质到制度的系列保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人权已有翻天覆地的改善,但仍 然存在若干不足的地方。对于少数民族犯罪中涉及的人权维护,包括少数民族作为受害 者和加害者的维护和少数民族人权在刑事程序中的维护。

我国台湾学者殷海光曾经说过:运思在求通,求通在解决问题。既然如此,我们只要 想通了就行,管他古、今、中、外、乐观、悲观做什么呢?[13]诚哉此言!方法的重要性 不在于方法本身,而在于她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我对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的 关注由来已久,如何重政策层面从法律角度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有效控制,维护少数 民族地区的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我一直治学的兴趣所在,我的论纲 仅仅是一个研究的轮廓,希望这个雏形成为研究的新的起点。

收稿日期:20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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