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子资源许可联盟的实践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国外论文,联盟论文,资源论文,电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许可使用逐渐成为图书馆或研究机构采购电子资源特别是全文电子资源的重要手段。为了以最少的费用支出获取最大限度的信息访问,图书馆多半组成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图书馆联盟或机构联盟进行集团采购。在美国,许可联盟的数量多达200个以上。多数州有3个以上的图书馆许可联盟。这些联盟数量多,类型也多,从联盟性质来说,既有专业性的、学术性的,也有综合性的。从范围来说,既有全国范围的、省/州范围的,也有国际范围的。如NERL、ARL、OhioLINK、CIC、ICOLC、EBHDA、 ECUP等,许可联盟建设正在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集团采购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为帮助图书馆员更好地开展许可使用,国外还成立了许可使用机构组织,创建了样板工程和研究项目。如,美国耶鲁大学 LIBLICENSE工程、英国的大学与出版者合作的电子期刊许可协议项目等。本文拟对国外许可联盟的实践做一简单介绍,以期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为我所用。
1 许可联盟的概念、类型和特点
1.1 概念、类型
随着电子资源的日益丰富,图书馆越来越多地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购买电子资源的使用权。图书馆应对许可使用挑战的策略是结成图书馆许可联盟(licensing consortia)。在电子资源的许可使用中,被许可方可以是一个单位,如一个图书馆,也可以是几个相关图书馆组成的联盟,在美国也有以州为一个联合体来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有的以国家为单位甚至以国际图书馆联盟作为被许可方开展许可使用。许可联盟是在某种类型图书馆(如研究图书馆)的基础上或一些其他基础上结成的国际范围的、国家范围的、州/省范围的、区域范围的或本地范围的同类型或不同类型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联盟,该联盟按照自愿原则以联盟的名义与电子资源供应商谈判,签订电子资源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围绕集体采购电子资源以及使用电子资源开展活动,并为电子资源的使用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许可联盟类型一般有:(1)州/省范围的地区性高校图书馆许可联盟;(2)地区性不同类型图书馆许可联盟;(3)机构联盟;(4)跨地区、不同机构研究图书馆许可联盟。[1]
1.2 特点
许可联盟不同于传统的图书馆网络、图书馆合作和图书馆联盟。许可联盟的运作是采用董事会的形式由成员代表参与管理。许可联盟的工作重点是集体购买电子资源,制定与应用相关的标准,开展馆际互借与电子文献传递服务等等。许可联盟的特点有:(1)许可联盟是建立在合同或协议上的合作。合作要制定联盟协议,明确成员的责、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规定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数目,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等。(2)可以降低电子资源的成本。电子资源价格昂贵,以联盟的形式购买使用权可以争取较大的优惠。联盟成员根据规模和经费承受能力的大小,分摊的费用也各不相同,规模较大的图书馆可以为规模较小的图书馆分担费用,同时,也节省了图书馆分别与供应商谈判的时间和精力。[2](3)易于促进馆际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许可联盟成员集体采购资源,可以促进联盟内成员电子资源使用方法的宣传、用户教育和培训以及参考咨询服务。有利于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交流用户教育经验,拓展信息服务渠道。同时,可以建立联合目录、进行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等,在此基础上发展合作教字参考服务。这对于中小型图书馆来说,建立许可联盟,共享信息资源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策略。(4)有利于以联盟名义与数据库商谈判,要求改进工作和优化服务。在检索软件升级、统计功能、检索指南提供、用户教育培训、电子资源的长期保存以及信息安全维护等方面,与数据库商协商,要求数据库商进行改进和完善,提供优质服务。
2 国外电子资源许可联盟的组织机构及其实践活动
2.1 国际图联CLM许可使用工作组
国际图联IFLA代表全球图书馆和信息服务部门的利益,成立了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许可使用工作组(CLM licensing working group)。该工作组的职责是监控和评价电子环境下许可使用领域中的问题和相关发展;向IFLA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CLM)汇报关于版权和知识产权、图书资料采购的经济和贸易壁垒、要求拥有图书资料所有权的争议诉求、电子文本的真实性、订购和许可协议以及对于图书馆和图书馆事业具有国际意义的其他法律事务;提供其他国际许可使用工作组的最新活动情况;提请IFLA其他部门和圆桌会议讨论和审议许可使用问题;研究许可证样式以及条款的审核。[3]2001年3月由CLM起草的 IFLA关于电子资源许可使用的原则已经出台。[4]
2.2 研究图书馆协会许可工作站(ARL Licensing
workshops)
研究图书馆协会是美国和加拿大121所大型研究图书馆成员组织,其创办一系列工作站,重点在于许可审核、许可谈判以及图书馆和机构许可团队的组建。这些工作站对图书馆员和其他机构人员开放,其代表图书馆、机构或某一联盟的利益与信息提供者就电子信息许可使用进行审核和谈判。图书馆或研究机构许可团队由图书馆、计算机中心以及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代表组成。1997年7月研究图书馆协会也产生了关于许可使用的文献《电子资源许可使用原则》。其为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研究图书馆协会、美国图书馆协会、文教卫生科学图书馆协会、医学图书馆协会和专业图书馆协会颁布的联合声明。[5]
2.3 欧洲版权用户平台/欧洲图书情报和文献协会管理局(ECUP/EBLIDA)
1994年10月,EBLIDA(欧洲图书情报和文献协会管理局)在欧洲委员会图书馆计划项目资助下成立了 ECUP1(欧洲版权用户平台1),其由EBLIDA的全体成员欧洲图书馆协会组成,目的在于增强图书馆员和信息专家的版权意识;识别电子资源服务中的版权问题;促进与大型出版社关于版权问题的讨论;起草电子信息许可使用协议的样式;在因特网上成立版权焦点问题论坛。1995年10月ECUP1结束。1996年元月, ECUP+计划行动接续了ECUP1开始的活动。1997年 ECUP14个版权问题工作站建成并在欧盟成员国和挪威开始工作。工作站项目重点在于国家和国际版权立法的发展;电子出版物用户权利的讨论;欧洲版权焦点问题的服务;欧洲文献传递项目的介绍和许可使用问题等。除此之外,ECUP+行动计划还产生了几部典型文献和许可协议样式以供讨论。如,1998年9月在荷兰发布的《电子资源的许可使用:如何避免落入法律陷阱?》。1999年元月ECUP+行动计划完成,其工作重心已转移至中东欧,称为中东欧版权用户平台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pyright User Platform)。其由正在谈判加入欧盟的10个中东欧国家的10个图书馆协会组成。1999年12月CECUP核心小组讨论并发布了《CECUP关于电子文献用户权利的立场》。[6]
2.4 美国东北地区研究图书馆联盟(NERL Consortium)
NERL由美国东北部17个学术研究图书馆组成。其主要功能在于电子内容的许可使用和关于如何共享馆藏的不断讨论。NERL的共同目标包括电子资源的连接、费用的分摊、联盟许可和电子资源的共享。NERL提供一个论坛,其成员可以共享电子资源的管理和预算方面的信息。NERL重点在于对于研究机构昂贵的电子学术资源重要性的认识。这些主要是远程连接资源。NERL的工作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NERL的成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已经制定好的联盟许可协议。NERL是一个松散的联盟,其具有快速、机动、富有弹性、无需专职人员协调等特点。耶鲁大学图书馆是其成员之一。[7]
2.5 俄亥俄图书馆和信息网络(OhioLINK)
OhioLINK是由84所俄亥俄州高校图书馆和俄亥俄州立图书馆组成的联盟。它既是一个电子图书馆网络信息系统,也是一个集团采购的许可联盟。 OhioLINK的成员包括17所公立大学、23所社区技术学院、44所私立学院的图书馆和俄亥俄州图书馆。为鼓励对昂贵资源的使用,OhioLINK采用联盟许可的方式购买了电子产品许可使用权。OhioLINK提供六种主要的电子服务,包括中央目录、研究数据库、电子期刊中心、数字媒体中心以及日益增长的电子藏书和电子硕、博论文。其通过基于校园的电子图书馆系统、俄亥俄中央网站和因特网资源为85个机构的60多万学生、教师、员工和其他研究人员服务。属于OhioLINK机构的学生、教师和职员可以申请阅读在线图书、浏览期刊文章、检索数据库以及充分利用OhioLINK的其他服务,促进教学和科研。OhioLINK的目标是在全州范围内提供方便的信息检索和快速的图书资料传递。[8]
2.6 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体(ICOLC)
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体(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Library Consortia)是一个非正式组织,其在1997年以“联盟之联盟”(the Consortium of Consortia)第一次自发组织非正式会晤。到2000年9月,其发展已成为包括来自世界各地,如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德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近150个图书馆联盟的5000个图书馆成员的团体。ICOLC通过促进成员关于共同利益问题的讨论为高等教育机构服务。ICOLC定期召开会议向参与联盟通报关于新的电子信息资源的情况,电子信息提供者和供应商的定价模式以及其他对于联盟主管和监管委员会来说至关重要的信息。这些会议也提供论坛供联盟代表与信息提供者讨论其产品,并与联盟成员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展开对话。ICOLC在 1998年3月发表了极具重要影响的《电子信息采选与购买的现状与典型实例声明》。1998年11月,通过了《基于网络的索引、文摘和全文资源使用数据统计评估指南》,作为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和授权用户提供关于许可使用的资料使用情况的评估依据。被许可人据此可以了解许可使用资料的实用性(usefulness)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并决定是否订购。[9]
3 国外许可使用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许可联盟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2年以来发展迅速。但是,我国许可联盟的数量和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全国性的许可联盟只有几个,而且主要是专业性的或系统性的。在ICOLC(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体)中,只有CALL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等少数几个联盟是其成员。许可使用对于图书馆事业来说毕竟是个新生事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理论与实践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了解国外许可使用的发展概况,学习国外许可使用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电子资源的许可使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3.1 加强图书馆员的法律意识
所有图书馆员必须增强许可使用问题重要性的认识。需要理解许可使用对于电子资源采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了解许可使用与版权法和合同法的关系,许可使用协议建立在版权法基石上,版权法对许可使用、许可协议和许可费用进行限制。没有版权法就没有许可使用。同时,许可协议又是一份合同,许可协议条款由合同法下进行的谈判协商而议定。对于图书馆而言,这意味着传统印刷资源的使用由版权法固定框架来规范,而电子资源的许可使用由合同法不确定的条款来规范,而不由版权法的法定条款来监管。这样,图书馆员必须尽快地学会了解相关合同和熟悉本国合同法。为能够告知用户相关的使用条件,每一馆员必须清楚许可协议中最基本的内容,以便在许可使用协议中议定文献的使用条款和条件,并学习和掌握许可协议谈判事宜和技巧。
在国外,许可协议的初稿一般由许可人起草,合同语言大多采用英语。特别是在非协商许可的“拆封合同”和“击点合同”情形下,图书馆只有被动接受和不接受的权利。这对被许可图书馆是不公平的。欧洲图书馆协会联合会,欧洲图书馆、信息和文献协会管理局要求在欧盟版权指令中增加一个条款,不再将合同的任何一方置于较版权法所授予的更为劣势的地位。IFLA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许可使用工作组提出了一些建议,要求合同采用有关国家的语言。图书馆或图书馆联盟必须在国际范围内定位自己,将自己要表达的内容写进合同文本中,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
3.2 加大对图书馆许可使用经费的投入
在许可使用经费问题上,政府应当有所作为,政府支持是首要因素。从国际上的经验看,成功的图书馆及其许可联盟主要是由政府资助或学校资助。据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美国图书馆用户愿意政府采用提高税收的办法来支持图书馆的工作。政府用提高税收的部分增加对图书馆的资金投入,使图书馆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要求政府能从宏观的角度权衡利弊得失,除了依法注意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和维护良性社会经济秩序外,可以从政策上和财力上给予图书馆必要的倾斜和支持,增加许可使用经费的开支。
3.3 图书馆与出版者应在电子资源的永久使用和保存上加强合作
图书馆要行使收藏与保存电子资源的职能并可供长期存取(pepertual access),就必须与信息的提供者、出版者进行合作。长期以来,出版者并无保存自己出版物的任何责任与义务,至今国家也没有任何法令约束出版者必须协助图书馆进行电子资源的收集与保存。因此,图书馆有必要向出版者宣传自己的任务与使命,使出版者理解图书馆在维护电子资源长期存取上的基本要求。
IFLA(国际图联)和IPA(国际出版者协会)2002年 6月27日于巴黎会议发表了《永久保存世界遗产:关于数字化信息的存档和保护的联合声明》双方期望就数字化信息保存问题协同工作并获得一些实际的经验和长期的效果。以电子形式出版的日益增多的大量信息的长期存档和保护成为国际上关注的议题。国家图书馆应对数字出版物的长期存档负主要责任。出版者/图书馆工作组将进一步开发涉及数字保存的技术、经济和政策问题的联合项目。包括在适当的条件下与其他调查研究相关问题的组织建立合作项目,抓住基金赞助的机遇支持开展这项工作。[11]
3.4 建立图书馆许可联盟是未来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
图书馆越来越以组成联盟的方式集体向出版商或中介商采购许可使用的资源,参与联盟的各个图书馆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可能的资源利用和资源共享的权利。电子资源的采购冲击着图书馆内外多个部门。因此,多层次组织间纵向与横向的沟通及交流,将是推动电子资源馆藏的重要环节。在网络化的今天,图书馆界的合作变得更加迫切,如何开展多种形式的馆际合作,包括集团采购、业务协作协调以及合作开发各类型数据库及电子刊物等,不仅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加强图书馆许可联盟建设是网络化时代最具可行性的方案。未来的个别图书馆如未能加入适当功能的许可联盟或合作关系将难以独立生存和发展——可能不止一个联盟(consortium)而是许多不同性质的联盟(consortia)或合作关系(collaboration)。[12]
3.5 成立许可使用组织机构
许可使用工作组成员应由积极从事许可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如信息提供者、供应商、图书馆和用户组成。他们应当能够接受一些标准的概念,在一起讨论所面临的特殊的挑战。如永久连接问题、馆际互借问题、存档和保护问题、合理的安全措施和标准使用数据问题等。除此之外,组织成员代表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市场,成为从事许可使用研究和操作的专门人才。目前,国外成立了许多许可使用组织机构。IFLA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CLM)已成立许可使用工作组 (licensing working group)。还有ICA(国际版权协会)、 EBLIDA(欧洲图书馆、信息和文献协会管理局)、ARL (研究图书馆协会)等组织。我国也应尽早成立许可使用工作组,代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利益进行沟通与谈判,研究解决许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便于双方协调一致的行动,促进许可使用的顺利开展。
3.6 创建许可使用的样板工程
许可使用的样板工程,代表了许可使用的主流和方向,可指导图书馆及其许可联盟的实践,并可作为许可使用的决策参考依据。国外已作出不少努力,大多数计划项目都是自愿组织开发的,如LIBLICENSE项目、英国大学和出版者许可协议样式合作项目。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疏导和发展并使之合法化,但他们代表了正确方向的初步探索。我国也应尽早建立许可使用的研究项目和工程,大力开展许可使用的理论研究、教学与职业培训,为我国许可使用实践提供理论指导。[13]
收稿日期:200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