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商业改革进程看国有商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因_商业论文

从我国商业改革进程看国有商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因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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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开始,我国商业流通领域的改革是围绕突破传统的产品经济流通模式,建立宏观调控下的商品自由流通体制这一主题展开的,取得的成绩也是显著的。但是,我们在肯定这些改革已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国有商业面临的严峻形式和存在的严重问题。目前我国国有商业企业,特别是批发企业全面亏损,国有商业市场占有率越来越小,效益低下,竞争力弱的事实,正是说明我国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急待深化发展。那么形成这种局面的症结何在呢?从何处下手进行国有商业企业的深化改革呢?这里,我们从商业企业改革所经历的三个主要的阶段来探讨我国国有商业企业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因。

一、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改革,没有触及到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

1979-1984年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改革,是我国商业企业改革的第一个阶段。所谓“放权”,是将设在大城市的中央商业一级站下放到市,省公司撤销下放到省会城市,有的将原来公司的一部分权力下放到县。其目的是想通过给地方放权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摆脱指令性计划的束缚,引进市场机制来调节商品流通。但是,由于这种放权是行政性的分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反而使企业与政府靠得太拢,助长了地区封锁。所谓“让利”,主要是实行利润留成制和利改税等措施,旨在通过向企业提供更多的经济刺激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健全的产权制度,并通过企业产权制度来约束企业行为,结果引发了日益严重的企业不合理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广泛地向企业让利也是导致收入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行为的严重不合理,地区封锁的泛滥,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锐减,意味着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企业改革措施的失效,而失效的根本原因正是在于这种改革没有触及到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

二、以“旧的两权分离”为核心的改革,触及到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但产权关系是模糊不清的。

我国商业企业改革的第二个阶段,是从1984年国务院确定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进行以“旧的两权分离”为核心的改革阶段。这一改革的目的是想通过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的分离来使商业企业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承包经营责任制涉及到商业企业所有权问题,也取得过显著的效果。但是承包经营责任制一方面通过一对一谈判,运用行政契约方式使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维系得更加紧密,政企分开很难实现,另一方面又使企业产权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即谁是企业资产经营使用权的代表?是承包者?还是企业全体职工?不十分清楚。产权关系模糊,导致了严重的企业短期化行为,承包者往往为了增加自己和小团体的利益而侵蚀所有者(国家)的资产。这不仅导致了对国有资产的蚕食和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导致了工资、奖金的过快增长,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和经济效益的滑坡,这些情况表明,承包经营责任制也是不成功的,其根源在于这次改革没有实现企业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和产权关系的明晰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虚置”或“缺位”,同时也没有建立起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没有形成企业法人财产,因而也就形不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不能真正持续地激发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实际上是只负盈而不负亏。

三、商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在没有明晰产权关系的条件下进行的,不利于建立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并使之正常运作。

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可以说是我国商业企业改革的第三个阶段。股份制是一种在不改变原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分散在各所有者手中的要素进行组合,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企业制度,它必须要以产权的界定和产权关系的明晰为前提条件。而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思路则恰恰相反,是想通过企业股份制的改革来明晰产权关系,这显然是一种逻辑颠倒的思路。因而,在没有先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的股份制改革,便产生了许多弊端。比如;缺乏有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效率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未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不到位,国有股权代表职责不明确,产权机制也难以进入企业,实现产权对企业行为的硬约束,企业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国有资产缺乏应有的维护。反映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国有资产价值往往被低估或漏估。这些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使国有股权在不知不觉中被侵蚀,国有资产在不知不觉中大量的流失。有人统计过,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速度是每天约1亿元,到目前为止,至少有5000亿元国有资产遭流失。又比如: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国有商业企业产权难以在市场上交易,企业买卖难、兼并难、破产更难,即使有此类现象发生,也是行政撮合的因素多于市场作用的因素,国有资产难以按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再比如:国有商业企业经营机制难以转换,“四自”难以实现,经济效益低下,亏损严重,亏损面扩大等,都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有关。由此可见,不首先从根本上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国有资产就不会有明确的产权代表,国有股就不会有真正的股东代表,国有资产、国有股的权益就没有人去真正关心。更为严重的是,国有商业企业没有取得真正的法人地位,没有具备企业法人所应当具备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凭借其法人财产权真正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企业没有真正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就不能真正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就不具备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压力,就不能真正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因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形成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强烈欲望和责任感,国有商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也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上述对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历程的分析表明,要想真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摆脱目前国有商业企业面临的困境,真正发挥其在我国商业流通领域的主导作用,必须进行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通过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要能达到以下两个最终目的:(1)要搞活商业企业,特别是要搞活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变目前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的局面;(2)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改变目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要实现上述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就必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其一,通过改革,建立起合理的商业企业产权制度。这包括:在合理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国家最终所有权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建立起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使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成为民事主体,形成“四自”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与规范国家作为出资者与国有商业企业法人的权、责、利关系等。其二,在上一步改革的基础上,对国有商业企业公司制改革(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实行合理的企业组织制度,以作为通过改革所建立起来的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的有效的实现形式或者载体。其三,进行有关方面的配套改革,包括:转换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企业内在的不经济的职能外在化;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合理界定国家产权;完善产权市场,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及完善经济法规等方面,以建立合理的商业企业产权制度和合理的商业企业组织制度,并使之能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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