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选拔机制改革刍议_研究生论文

研究生选拔机制改革刍议_研究生论文

为研究生选拔机制改革进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生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1月,我随“中国高校招生、考试赴美国、加拿大考察团”,先后考察了加拿大的不列颠大学(简称UBC)、维多利亚大学、多伦多大学和圣力加文理科学院(Seneca College of Applied Arts & Technology),美国的纽约城市大学(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的史泰登岛学院(The College of Staten Island)、耶鲁大学、宾西法尼亚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和比奥拉(Biola)大学。通过此次北美地区高校的考察,我们掌握了大量美、加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加深了对这一地区高等教育的了解,特别是加深了对其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的了解,对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有着重要的启迪。

一、关于统一招生考试制度的评价问题

在国内,对北美地区的高校招生,存在不少误解。其中之一就是认为北美地区大学招生没有考试制度。其实并非完全如此。加拿大的大学本科生确实没有统一的招生考试,但是各大学对于入学申请者的考察是相当全面和严格的。有意思的是,多伦多大学的一位负责人认为,没有统一的考试制度,为学校录取学生带来了诸多不便,尤其是如何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申请人;如果有统一的考试制度就会好得多了。因此她表示,很有兴趣从中国得到关于统一入学考试的经验和做法。在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国家入学考试的做法,但是美国有全国公认的民间考试中心。这些考试中心的考试结果一般成为各大学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所以,事实上美国是存在着入学考试制度的。各大学录取本科生的重要依据是SAT的考试成绩,录取研究生的重要依据是GRE成绩,国际学生还必须有托福(TOEFL)成绩。

我们在思考我国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时,似乎不应对统一的考试制度做简单的否定,甚至可以说,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统一考试制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美国的同行在考虑录取学生时,着眼点比我们全面。他们重视考试成绩,但并非仅仅考虑成绩,还考虑申请人以往的学业表现和综合素质以及受教育的公平问题等等。尤其是研究生的录取,他们重视对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的考察。这是很有见地的。这种多元考察学生的做法,比我们现在许多大学实际上只注意统考分数,而忽视对其他因素的考察,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更加严格的选拔方法。因此,在讨论我国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时,不应该把问题放在是否需要有统一的考试制度上,而应放在如何使这种考试制度更加完善,使选拔的关注点更加多元和全面上。尤其是对研究生的选拔,更应重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研究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考察。当然,统一考试是否完全以目前的这种形式进行,倒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我国每年一次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制度,有利于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但是,随着研究生报考人数的大幅增加,各院校考试组织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能否借鉴美国的做法,把统一考试工作与学校的选拔适当分开,统一考试主要由民间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的学科体系可以参照GRE,其性质定位在基础考试上;每年的考试次数可以增加到两次;考生在取得考试成绩后,向有关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这种基础考试与学校的招生适当分开的做法,可以使学校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研究生应该具备的综合素质的考核。

二、关于加大院系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自主权问题

从北美地区的研究生招生情况来看,院校和导师都具有较大的自主权。相比之下,我国不论是学校还是院系和研究生导师,在招生和录取问题上,基本上都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从宏观上看,我国的研究生招生规模是自上而下确定的,教育部统筹安排全国所有院校的招生规模,院校统筹安排其内部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院校内部的招生单位再根据从学校分得的规模数向各专业和导师下达具体的指标。这种做法有其历史的由来,也在一定意义上确保了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序性。但是,它也削弱了学校作为独立办学法人的主体地位。学校成为消极接受上级机关指令的附属机构,既不利于学校办学积极性的调动,也不利于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责任意识的培植。从微观上看,在录取学生的过程中,分数线由教育部统一划定,破格录取的比例也由教育部下达,最后的录取名单也须经过由教育部组织的有关工作机构检查,并经教育部批准。这种做法的积极意义是有利于保证研究生录取的基本质量,并在一定意义上确保招生的基本公正,然而其消极的意义也不容忽视。通常,经过教育部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以后,分数几乎成为了录取的最主要的考虑因素,甚至是惟一的因素。这对于学生的备考和学习都会产生不良的导向。在实际的招生过程中,有些导师并不满意于一些高分学生的研究潜质,但不予录取又生怕惹来有失公正的嫌疑。这种尴尬状况的出现与学校和导师缺乏挑选考生的余地和没有形成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指标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如何使学校真正体现其独立办学的法人主体地位,使其对招生工作的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独立权项,包括独立地决定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独立地为其录取研究生确立学术标准,并对其行为尤其是办学质量与声誉负责等等,应该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当然,在目前社会的道德状况不尽如人意,部分高校自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推进这一工作确实不宜操之过急。但是,加大放权力度,还权于学校,应该是改革的方向。建议有关部门设计出过渡性措施,使这一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首先,对于招生规模的确定,建议分三步推进改革,以便最终把确定招生计划的权力还给学校:第一步,选择一批办学自律意识较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的学校,试行由国家下达计划内招生指标,由学校自行确定计划外招生指标的做法;第二步,面对全部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全面放开国家计划外招生指标的控制;第三步,全面取消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的指标划分,由院校自行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

其次,在招生录取问题上,也可以分两步实行改革:第一步,通过改变入学考试中的初试和复试的管理办法,真正建立起初试和复试两次筛选淘汰的录取机制,赋予复试以实质性的意义。目前,在理论上,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也有初试和复试的要求,但是由于初试成绩的划定与录取规模挂钩过于直接,初试入围人数与实际录取人数过于接近,破格录取率的控制过紧,使得学校几乎没有可以筛选的余地,复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改革的第一步可以从统考初试入围分数线的划定开始,把统考入围分数线定义为最低录取成绩控制线,而它的确定则以入围人数与当年的录取人数之比达到2∶1为依据。这种做法意味着达到这一分数线的考生,仅仅是满足了录取的必要条件,获得了复试的资格。而对于学校来说,它意味着可以挑选的生源大大增加,因而,可以在初试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学术定位和对于研究生学术标准的理解,组织有实质意义的复试,尤其是组织以笔试的形式难以测试出来的综合科研素质,包括科研能力、思维创新能力以及文学写作能力等方面的复试,使研究生的录取更加符合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改革的第二步是引进类似于GRE的考试形式,由独立于学校的民间权威性考试机构组织中国的GRE考试。这种考试每年可以举行两次。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备考情况,有选择地参加考试,并在取得考试成绩后,在成绩有效期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实施这种改革后,学校可以摆脱考务缠身的被动,把精力集中于招生宣传和组织录取工作上。同时学校还可以根据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提交申请的情况,决定录取方案,提出除了笔试成绩以外的其他录取考虑因素的要求,形成自身录取研究生的特色和学术标准。一旦实现了这种改革,就能最终实现把录取学生的权力完全交给招生学校,从而使其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独立法人。

三、关于保证招生质量的问题

招生工作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导向以及所招收学生的质量,直接与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息息相关。随着研究生较大规模的连续扩招,招生的质量倍受关注。从对北美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考察中,我们认为有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招生工作必须体现一种良好的价值导向,始终坚定不移地维护招生工作中的学术取向。在北美,档次较高、办学严肃认真的学校,对于招生工作都怀有一种神圣感。他们或者有体现社会公正、扶助弱势群体的正义与善的追求,或者把维护学术尊严、抵御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当作神圣的职责,因而,即使有人对学校捐助巨款,也不能取代学术衡量的标准,对于欺骗行为则有“零忍耐”的对应态度。正是这种对招生工作的神圣感的追求,才营造起社会对大学的敬仰,才为大学的招生工作创造出一个学术取向至上的环境与氛围,从而使保证招生质量成为可能。

当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多年来工具理性至上之风已经使相当一批高校主管人员失去了价值理性的追求,高校的资源匮乏状况逼迫着许多大学工作人员献媚于权势人物和“大款”、“老板”,不良的政风与商风也凭借着高校正在弱化的道德自持态势在不同程度上左右着高校的办学行为,以权力和金钱交换学位、大肆作假之风也使高校防不胜防,等等。只要这种环境没有得到净化和改变,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就将是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因此,在招生工作中坚持良好的价值导向,确立明晰的学术标准,全心全意地维护学术尊严,坚决抵御不正之风等等,应该是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首要工作。

其次,要构建多元化的考核体系,创制合理的人才选拔机制。我国目前的研究生考试和选拔机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研究生录取的公平和公正,保证了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质量。但也存在着如前所述的种种问题。

从北美地区大学的研究生招生经验来看,录取研究生的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的考试成绩,申请人毕业于何种类型和等级的学校,申请人在学期间的成绩排名,是否具备研究潜质和能力,是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所要求的写作水平,推荐人对申请人的评价;对于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与所报考的研究生专业不同的,还有预修课程的要求;等等。显然,这种全面的考察相对于我们现在以初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的录取,更加综合和全面。

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北美地区大学的这种全面考察的做法,明确提出建立初试和复试“两次筛选”的选拔模式,以确立起多元的考核体系,创制更加合理的人才选拔机制,把好研究生教育的“入口”关,为研究生教育筛选出综合素质更好的培养“苗子”。

再次,着眼于培养机制的科学化,合理限制以非全日制(Part-time)形式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时下的研究生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学术型的,一种是职业型的。这两种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上有很大的不同。学术型的研究生必须接受繁重的学术理论训练,包括撰写学位论文的训练,博士研究生还必须要求有在科学上的贡献。职业型的研究生主要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特别是具有处理和驾驭复杂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案例教学应该是这种类型研究生的重要培养方式。由于这两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不同,因而对于学生来源和以何种形式攻读学位的选择也不同。没有区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的不同特点,就容易在培养内容与培养方式上造成错位,直接影响培养质量。从北美地区的研究生教育实践来看,Part-time的攻读形式,并非向所有学科的研究生开放。一般而言,只有职业型学位才可以以Part-time的形式攻读;而学术型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是不可能以Part-time的形式去攻读的。我们认为,这种划分对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尤其是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

反观我国目前的情况,在许多大学里,几乎所有学位研究生都可以以Part-time的形式去攻读,甚至一些实验学科、人文学科的博士学位也开放Part-time的形式,这是明显违背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的。当然,在目前大量以Part-time形式攻读学术性学位的研究生中,相当一部分是高校的教师,也有些是科研人员。作为历史的产物,许多高校的教师没有学位,尤其是博士学位,以其目前主要以教学和科研为工作内容,在职攻读学术性学位,包括博士学位,也许是合适的。但是,许多以Part-time形式攻读学术性学位尤其是博士学位的人,或者是有相当职务的领导干部,或者是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的管理人员,他们并非都能像高校教师那样,把主要精力专注于学术训练和学术研究,其结果往往是在学术训练方面不规范、不系统,或者在学位论文方面降低了学术标准。因此,借鉴北美地区研究生培养的经验,有必要从培养机制方面明确限制以Part-time形式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建立以全日制(Full-time)的形式培养学术型研究生和主要以Part-time形式培养职业型研究生的两套机制,尤其需要明确规定研究生一律不准以Part-time形式来攻读博士学位。

当然,当前许多在职人员都有攻读学位的强烈要求,高校不能完全漠视这种要求。但是不能以违背教育规律的方式来满足这种要求。解决这一矛盾,有必要调整研究生教育的结构,加大职业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收比例和规模,让在职人员有较多的机会来满足攻读学位的要求;同时让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尤其是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真正变成培养学术研究专才的精品教育和品牌教育,以确保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国际声誉。

四、关于研究生上学交费的改革问题

近年来国内对研究生上学交费问题议论颇多,从对北美地区的考察来看,研究生上学交费也属大势所趋。问题是推进这一工作需要有其他条件的配套。从北美地区的高等教育收费情况来看,私立大学的收费大都是攻读的学位层次越高,收费越低,公立大学则相反。我国现在基本没有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私立大学,这是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因此,我国研究生教育一旦收费,究竟以什么作为参照点,是值得探讨的。

北美地区研究生教育的收费大致上有三种类型,一是部门出资委托培养,如美国联邦政府出资委托霍普金斯大学培养公共卫生专业的硕士生;二是个人自费攻读职业型学位,如MBA、MPA等等;三是攻读学术型学位,包括硕士和博士,以学术研究作为主要取向,许多人可以得到奖学金的资助或者得到助教、助研等职位。这些经费通常来自学校的拨款和导师的科研经费两个渠道。一般来说,对于那些不容易来钱的基础学科,尤其是人文学科,学校为了保证其学科的发展,都会下达少量名额,提供全额资助。而其他学科则主要由导师的科研经费来设立助教和助研等岗位,为研究生提供兼职和资助。由此可见,美国大学研究生教育的收费制度是有一系列条件相匹配的。正是有了这些条件的匹配,实行收费上学,并不会影响美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我国目前的情况与美国很不一样。其中最大的不同是由于社会的富裕程度不一样,社会对于科技的需求也不同,社会能够提供给导师们的研究课题有限,获得资助的金额也不大。因此,我国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难以像美国大学的导师那样,可以拿出很多经费来为研究生设立兼职助教和助研之类的岗位。同时,我国现时的助学贷款制度也不健全,贷款渠道也有待进一步拓展。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地推行研究生上学交费制度,可能会对研究生教育造成较大的冲击,至少会使学术型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教育,受到较大的冲击,甚至直接影响国家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使许多无法交费而又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学生失去继续攻读学位的机会,最后使接受研究生教育在事实上成为“有钱人”的特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开展研究生交费上学的试点,相反我们必须积极而稳妥地开展这一方面的工作。当前,这一工作可以先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委托培养制度,使其在研究生教育的总体规模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让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研究生的培养费用。二是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中,全面开展交费上学的试点工作。而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则可以考虑放慢一步,待社会的配套条件成熟后,再推行交费上学。这样做可以缓和转轨时期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冲击,有利于国家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也可以使受教育的平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有利于国民对于交费上学的心理承受力的发育和培植。

标签:;  ;  ;  ;  ;  ;  ;  

研究生选拔机制改革刍议_研究生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