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学,后学--劳动部职业技能发展司司长张晓建回答了记者关于劳动准备制度的问题_求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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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学一技之长再工作——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司长张小建就劳动预备制度答记者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部论文,司长论文,职业技能论文,记者问论文,之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记者近日从国家就业主管机构了解的信息,目前国家正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由于这项制度涉及到每年数千万中学毕业生和他们家长的利益,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使读者能更多地了解有关劳动预备制度的情况,记者日前采访了主管此项工作的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司长张小建。张小建就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劳动预备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将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在就业前参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市场竞争和就业上岗做好准备,然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有步骤地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这一制度。

问:为什么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度?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培训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大量刚从初、高中毕业的青年,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就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就业岗位,这既对就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也影响了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据初步计算,“九五”期间,全国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将达7200万人,其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劳动者达2100万人,占新成长劳动力总数的30%。因此,通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开展职业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青年劳动者的素质能力,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就业岗位的时间,也有利于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还可为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创造更宽松的条件。

问:劳动预备制度实际上延长了劳动者的法定就业年龄,请问实施这项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这方面《劳动法》有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也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例如英国规定15至18岁的青年不享受失业救济,鼓励其参加青年培训计划,不参加者不发放生活费,德国实行的是职业预备教育制度,对青少年就业前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日本对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要求进行养成训练,开展从业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训练。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在相关的劳工公约中,也对此提出了实施的原则意见。

问:目前我国的职业培训是否能够承担起这项制度的培训任务?

答:现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有一定的培训潜力。据调查,仅各地技工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就有30%的培训容量不饱满。因此,通过挖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现有培训力量基本可以承担这一制度的培训任务。另外从办学经费上看,现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是多方筹集的,其中学生学费占较大比例。从实际情况看,对于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学生和家长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是能够承受的。

问: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国家在考学和就业方面提供什么服务?

答:对经过1年以上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明者,国家对其在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资格考试后,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还可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新增劳动力的单位,在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时,要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经过培训的人员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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