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党组织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监督的思考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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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严格意义上的监督特别是对较高层次领导干部的监督情况看,毋庸讳言,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并且在思想认识上一定程度地存在着片面、简单、庸俗化的倾向,与党的建设的本质要求和整体部署不相适应,与广大党员干部的期望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形式的单一性。绝大多数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形式,除了参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以外,很少开辟其他途径。

二是监督内容的狭隘性。机关党内监督的内容涉及到党内生活、党员行为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执行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监督。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目前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限于廉政方面。

三是监督措施的滞后性。监督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监督,这就决定了监督应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纵观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状况,普遍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权力运行的结果上,亦即注重事后的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的监督,使得监督严重滞后。

四是监督取向的功利性。有的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能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职能,往往是“关系”领先,原则靠边,一味看领导眼色行事,监督多为例行公事,随便应付。

以上现象的存在,使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功能严重弱化,少数素质不高的监督对象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有的甚至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上述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监督意识淡薄。一种情况是监督客体不让监督。主要表现为两种心态。一是特权心态。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习惯于发号施令,在党内生活中将自己摆在不适当的位置上,喜欢居高临下,听不得不同意见,想问题处理问题往往以维护“自尊心”和特权地位为出发点,因此对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具有一种本能的排斥。二是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这里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传统小农意识的“复归”。有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还残留着浓厚的小农意识,他们错误地把权力、地位看成是个人奋斗获得一官半职后应得的报偿。在这种心理支配下,有的视以权谋私、家长制为理所当然,而容不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其二是“投入产出观”对党内政治生活的渗透。部分人为了个人升迁投入了不少“成本”,其中包括精力和财力的投入,一旦获得官位,就千方百计收回原先的付出,并且竭力利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失范失控而“设租寻租”,即利用行政权力和其他便利条件捞取私利。为了收回这种投入并获得超额“租金”,这些人就弄权勒索,视党内监督为异物,竭力回避和抵制,导致权力运行与监督的严重错位。

第二种情况是监督主体不敢不愿监督。许多从事机关党内监督的同志对本职工作的认识有严重偏差。亦可概括为两种心态:一是崇权心态。我国经历过漫长的封建社会,家长制观念、封建等级观念、宗法观念等长期左右着人们的思维定势,相当一部分人形成一种“权力拜物教”,这种影响必然要反映到党内来。在行为方式上,则表现为不敢对领导的言行进行有效监督,隐含着对权力的推崇与畏惧。二是看客心态。由于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使部分党员党性原则出现弱化,对监督客体的错误行为视而不见。其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种:其一,价值取向上的实用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等价交换,容易诱使一些人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一切,在党内监督上不是坚持原则,而是投桃报李,互相利用。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或以情代纪,互相“帮助”,或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出现空档。其二,价值定位上的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市场经济利益驱动的自发性容易滋生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使一些党员只考虑自身利益和本位利益,不顾他人利益和全局利益。在机关党内监督中,凡不触及自己或本单位利益的,尚能履行职责;凡是与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大多应付了事,把价值目标完全定位于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上,党内监督变调变味。

社会大变革时期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使部分党员干部感到迷茫,也是监督主体难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新旧体制的相互磨擦,是非评价标准经常呈模糊状态,使得党内监督的标准难以把握。许多同志反映,在现行体制下,对事物的是非评价依据,很容易出现双重尺度,有时难以判断谁是谁非,甚至把正确的看成错误的,把错误的当作正确的。其次,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社会观念形态的多元化,使党内政治生活中倡导的一元意识形态面临挑战,党内矛盾日趋复杂,使党内监督难以深入。

2.监督主体虚弱。长期以来,机关党组织的建设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许多机关党组织处于虚弱状态。

一是监督职能虚化。监督职能包括监督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就职责范围来看,目前机关党组织除了参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外,其他很少涉及,就是民主生活会的管理还得听命于单位党员行政领导,民主生活会的议题、议程、形式并不由机关党组织决定,机关党组织并没有什么自主权。就监督的权限而言,机关党组织只能在单位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使监督指向与权力指向相悖。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儿子监督老子。这在现行体制下和实际工作中是根本行不通的。同时,监督主体缺少必要的手段,使得监督杠杆与支点分离,这是监督职能虚化的又一表现形式。在现行体制下,机关党组织实质上只是单方面接受单位党政领导的指导,监督与管理不能有机结合,监督就不可能有效。事实上,目前很少有机关党组织能够有效监督单位党员行政领导的情况。

二是监督队伍弱化。目前许多单位在干部配备上,重政务,轻党务。配备机关党务干部,往往带有安置性和兼职性,使得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呈弱化趋势。机关党务干部普遍存在“四偏”:年龄偏高,素质(主要是业务素质)偏低,思想偏散,兼职偏多。造成“四偏”的主要原因是从事机关党务工作的政治经济待遇差,工作难度大。普遍认为,机关党务工作者是“待遇光溜溜,形象灰溜溜,工作酸溜溜”。监督队伍的这种弱化状况与目前机关党内监督的迫切要求相去甚远。

3.监督机制疲软。首先是制度不完善。机关党内监督的许多制度规定,明显有三个缺陷。一是不细,缺少操作性。很多制度原则性要求多,而可供实际操作的少。如近几年各地制定了一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其中大多规定了重大事情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等,但什么为重大事情,没有质和量的界定,什么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什么情况下个人分工负责,二者怎样结合,没有具体规范,给机关党内监督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不全,缺少配套性。一方面,现行制度大多偏重于对个体不许怎么样的行为规范,而缺少对权力运行的防范制约性规定,即权力应该怎样运行;另一方面,虽然对机关党组织应发挥什么样的监督作用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如何保证这些监督的效应,则缺少相应的保障性条款,这就使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三是不刚,缺少权威性。有些单位制度订了很多,但执行很少,这与制度不好操作、不配套有关,其中制度的刚性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些制度如领导干部重大事情报告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还有涉及单位利益关系的相关制度等等,在实践中很难有效实行,就是不实行也没谁追究。这样,有些制度就难免流于形式,甚至陷入遵章守制的吃亏,违规犯纪的得利的实践误区。

其次是职责不明晰。党内监督系统中,上级组织、同级纪委以及机关党组织,这些不同的监督主体就监督对象、内容、方式来看,大体一致,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同时任何一个监督主体都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事实上对于疏于监督或因监督失察的从未承担过什么责任。加之目前整个监督系统群龙无首,党内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党内监督的整体效能。

再次是渠道不通畅。一是知情渠道不通畅。知情是搞好监督的前提。许多同志强烈反映,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情况了解太少,实在无法监督。一方面,现行体制下政务不大公开,领导干部的活动行踪和权力运行机制没有一定的透明度。民主生活会上很少人讲实话,吐真情,一般是讲套话,讲假话,讲中听的话,有的是讲违心话,这是机关党组织了解监督对象情况的最大障碍。另一方面,受民主氛围不浓、党员民主权利缺少保障的制约,多数党员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问题缺少举报和提出意见的勇气。这是机关党组织了解情况的又一障碍。二是执纪渠道不通畅。这里包括案件查处和党内批评两个方面。就案件查处而言,存在着两种因素的羁绊。其一是关系网的保护。大凡违纪者都善于利用各种手段编织各类关系网,这些网相互交织,盘根错节,查处一个触怒一片,令办案者望网兴叹。其二是人情与纪律的碰撞。一方面是由于有关领导的干预,致使案难办;另一方面的情形是因为情与纪的磨擦,使得证难取。有的知情人囿于多种情面而不吐真言,有的则是怕万一查处不下而遭致打击报复。就党内批评而言,也存在着“两难”境况。在党内生活中,一方面是思想见面难,许多单位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根本不触及实质性问题,有的成了表功会、表扬会,有的成了工作学习一揽子会,生活会成员很少披露自己的真实思想。另一方面是开展批评难。这里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有利益关系问题。许多同志对党内批评讳莫如深,生怕批评人家引起人家批评自己,因担心别人揭自己的短而不敢正视党内批评。有的担心批评上级带来“鞋子小”,批评下级带来选票少,因而不愿开展党内批评。

二、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内容和原则

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党内生活的实际,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的情况。主要看他们能否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来说,不仅要看其思想认识上是否全面正确理解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而且要看其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不仅要看其工作中是否解放思想,而且要看是否结合实际,实事求是;不仅要看其实绩大小,而且要看取得实绩的客观条件及对经济发展的长远影响;不仅要看其经济发展指标,而且要看是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监督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权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情况。主要看他们是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办实事;看他们是否正确对待名、权、位,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看他们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掌权为民,而不是以权谋私;看他们是否正确对待别人,正确对待自己,淡泊名利,在升、降、进、退和物质利益面前,胸襟坦荡,服从组织安排。

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的情况。要经常检查领导干部是否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是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是否坚决反对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是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反对自由主义、传播小道消息和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是否摆正了自己在党内生活中的位置,坚持集体领导,发扬民主,重大决策集体讨论,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是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讲党性、讲大局、讲原则。

监督领导干部坚持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的情况。要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坚决反对和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程序办事,不搞临时动议;是否讲原则,不搞封官许愿,讲党性,不利用管理干部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

监督领导干部克服、纠正严重的官僚主义,勤政廉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情况。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其实质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的预防和监督。在教育工作中,要提倡正气,提倡自觉,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启发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党纪、党规,摆正个人与组织的位置,明确当好领导干部首先要当好普通党员,洁身自好,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防止和克服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坚持从严监督的原则。每一个党员和党的干部,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都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不能游离于党组织的监督之外,更不能置于党组织之上。在党内,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决不允许党内有超越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鼓励党员、干部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并不意味着党员干部可以不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不是要降低对党员的要求。恰恰相反,新形势下应当对党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更要加强监督,更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坚持监督的法规化原则。监督的法规化是提高监督权威性的必要条件。我们既要制定监督客体的行为规范,使其有法可依,又要为监督主体制定完备的监督法规,包括对象、内容、方式、措施和程序等。对每一项监督法规,都要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既要有“不允许怎么办”,又要有“违反了怎么办”。这样,既使监督客体自觉按照法规办事,又使监督主体依法按监督法规进行监督,提高监督的质量,保证监督的效果。

坚持监督的民主化原则。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依靠少数几个人,而是靠该机关全体党员群众进行的。要发动和依靠机关全体党员、群众进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也要相信和依靠党员群众,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诚恳和主动地接受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从而做到群众敢于进行监督,领导干部也愿意接受民主监督。

三、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把党组织的严格监督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认真自律结合起来。从严治党,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党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同时,还要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认真自律结合起来。要多讲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特别是慎独,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道德信念。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既要亡羊补牢,又要未雨绸缪,把事后监督同事前、事中监督统一起来。

要把注重制度建设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制度建设既包括建立健全新的制度,也包括对已有制度的贯彻执行。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也是搞好党内监督和保证监督制度落实的重要一环。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机关党组织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时,应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这两种形式很好地结合起来,重点把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监督与领导班子集体内部监督、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有关的社会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在结合的过程中,要不断改进监督的方式,建立群众性监督网络,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机关党组织还可与有关职能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稽查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了解问题,配合行动,从而加大监督力度。

要建立机关党内监督工作领导责任制。首先,各级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指导机关党委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导和帮助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责任制。要分别建立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机关党委和机关党支部不同层次的监督责任制和专兼职干部的工作责任制。要根据领导干部的分工,明确相关的监督责任。其次,要抓好监督责任落实的督促检查。监督责任制建立起来以后,党委(党组)要组织有关机构对监督责任人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表扬好的,对不履行职责或不大负责的,要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再次,要健全监督工作目标考评制度。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要指导机关党委、纪检组根据各自的责任目标建立监督工作考评制度,采取专题与综合、定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并将履行监督责任的实绩作为年度评比的依据,保证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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