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内涵_市场经济论文

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内涵_市场经济论文

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底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底蕴论文,社会学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是在事先设计好的规划和蓝图的指导下进行的,而是一种在低效率计划经济体制的重压下所作出的选择。这决定了改革只能采取“边设计、边施工”、“摸着石头过河”式的途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扩大地方、企业和劳动者的自主权,以及1980年开始实行的财政“分灶吃饭”等措施,表明了我们的改革最初是以行政性分权为其纲领和主要特征的。

这一初始改革,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增添了活力。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人们逐渐认识到,改革所释放出的巨大活力并非仅仅来自分权(分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是更多地来自价值规律这只“无形之手”的调节。事实证明,商品经济是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而仅仅是调节经济的不同手段,社会主义离不开商品和市场,“市场取向”因此逐渐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大方向。十多年来,尽管出现了几次反复甚至经历了激烈的斗争,但我们党在改革的关键时刻始终把握住了正确的航向,不断推进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并提出了完善市场体系的任务;十三大作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计划与市场都是覆盖全社会的结论,并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出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十五大把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现在起到下世纪的前十年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对十几年来的改革,可以从不同的视角作出不同的概括,如“改革是解放生产力的过程”,“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等等。我们认为,从“如何有效配置资源”这一经济学的基本问题的角度看,我国的改革是改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亦即使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由计划变为市场。改革的过程就是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不断增强,市场机制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不断扩大的过程。一句话,改革就是经济市场化的过程。这就是改革的经济学内涵。

由于社会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经济和社会两部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必然会影响到社会领域,使社会领域产生种种深刻的变化。所谓市场化的社会学底蕴,从原则上讲,是指在社会学的视野下对市场化本身及其引致的整个社会系统的变化所作的理论反思。市场化涉及的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是“物”的层次,而其社会学底蕴涉及的则是社会行动及社会心理的变化,是“人”的层次。物是为人服务的,市场化不外乎是人获得满足和发展的一种手段。而且市场化本身也是由人设计和参与的过程,人们的社会行动和社会心理会直接成为促进或阻碍市场化推进的因素。因此,研究市场化的社会学底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的研究将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入手,重点探讨在向市场经济一般特征推进的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社会领域的一系列变化,从而回答研究的主题:什么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底蕴。

关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国内外学者的概括较多,目前较为一致的有五个方面:1.个人、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即它们可以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的风险。2.建立起竞争、开放的市场体系。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即价格由市场决定,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3.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以弥补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4.制定完备的经济法规,使经济有序运行。5.遵守国际经济交往的规则和贯例,与国际经济接轨。

我国的经济体制在向上述体制目标迈进的过程中,首先在经济领域进而在社会领域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深刻变化。

一 货币关系的泛化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从一般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它的出现,解决了物物交换过程中的种种不便和困难,使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之间的交换变得非常简单快捷,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只要经济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性质,货币的存在就是一种必然。货币的出现,使内涵丰富和复杂的经济关系在表面上都表现为一种货币关系:资本主义条件下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对劳动力的雇佣有着质的区别,但在表层上都表现为对劳动力的货币支付;不同商品的购买满足的是对不同使用价值的需求,但在表层上也表现为买卖双方的货币关系,等等。货币关系固然有掩盖隐藏在它背后的经济关系的本质,从而使人们在认识经济关系时仅仅满足于把握表层的货币关系,而忘了深入到经济关系本质中去的弊端,但也有简化经济关系,为复杂的经济行动提供统一的结算标准,从而促使经济运行高效率化的优点,因而不能简单地对货币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作出好或坏的评价。换言之,经济研究和经济运行依据的是不同的标准。经济研究必须做到全面、深入,因此不但要研究表层的货币关系,更要揭示掩盖在货币关系后面的经济现象的本质,而经济运行则力求直接、高效,因此必须简化主体间的关系,以所有主体都能接受的条件进行交往和互动。货币作为所有经济主体都乐于接受的“通货”,具备了使经济往来便于结算、使经济活动更加简捷、使经济主体间的复杂关系得到简化等功能,恰好能满足经济运行的需要,因此货币关系在经济运行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关系比商品经济阶段就更为普及,它所涵盖的领域也出现了空前的扩展。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最大的不同在于,市场经济中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因而市场作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市场的开放程度更高。市场中最频繁,最普遍的关系就是货币关系,市场作用范围的扩大必然导致货币关系的普及。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但经济主体之间的普遍关系可以归结为货币关系,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可视作是国家与经济主体间的货币关系。这是由前面所概括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个特点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已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国家在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时,主要不是采用行政手段而是采用经济杠杆调控经济,这些经济杠杆大多具备货币形态,如税收、利率等等。宏观调控的结果是使经济主体的资金结构发生变化,如使企业的盈利增加或投资增加等等,这种资金结构的变化也要以货币的形态表现出来,因而宏观调控中国家与经济主体的关系也可看作是一种货币关系。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关系发展到了它的高级阶段,它作用的范围空前宽广,一切主体间的关系都伴随着甚至可以归结为货币关系,经济领域中的一切物品都可以买卖,追逐货币(利润)则成了经济主体的主要动机。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使用过“市场经济”一词,但却描述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关系越来越普遍这一趋势,他们写到:“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展,货币——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的权力也日益增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51页。) 货币权力的增大,也即指货币关系在社会系统中逐步普遍化的过程。

当货币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普遍形式在经济领域中站稳了脚跟之后,它的影响必然要渗透到社会领域中,按自己的逻辑改造着人们的行动方式和价值观念,造成货币关系在社会领域中的“泛化”。这种泛化主要表现为货币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之间的一些社会关系逐步被货币关系所取代,另一些社会关系则变成了货币的从属物,人们的价值判断更多地受到了货币的左右,除以追逐货币为目的的经济行动外,伴随着货币结算的社会行动日益增多。这些,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成为发展的阶段性潮流。

美国著名当代社会学家彼德·布劳的交换理论,可以用来很好地说明货币关系在社会系统中泛化的动因。布劳认为,对社会交往的分析,是社会学的中心任务。(注:〔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7年中文版,第13页。)虽然并非所有的交往活动都是社会交换活动,但社会交换活动在社会关系中是非常普遍的。在经济领域中,货币是交换的唯一报酬,但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共同构成的社会系统中,参与社会交换的资源提供者除了可能获得货币的报酬外,还可能获得社会赞同、尊敬和依从这三类报酬。布劳还将以上四类报酬依它们所具有的价值由小到大进行了排列:货币、社会赞同、尊敬、依从。也即是说,货币的价值最小。社会赞同的价值虽然高于货币,但也不具太高的价值,它是社会地位差别不大的成员间采取的一种报酬形式。价值最高的是尊敬和依从,它们往往成为地位较低者从地位较高者那里获得恩惠时所付出的回报。在有理性的社会交换活动中,人们总是倾向于向交换的对方付出价值较低的报酬,凡付出货币能促成交换就不愿付出尊敬,等等。从布劳的以上理论我们不难推论出,在社会交换行为中,货币成了人们最愿意使用的报酬。当人们从其他人那里获得自己需要的事物时,如果能用货币结清,他们就宁愿“不欠人情”而愿付出货币。付出货币伴随的是货币关系,付出其他报酬伴随的是其他的社会关系。当货币成了大多数人乐于使用的报酬后,货币关系在社会系统中的泛化也就势成必然了。

当然,我们认为,布劳上述理论的成立必须有一个支撑条件,那就是社会必须发展到一定水平,人们已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求。否则,衣食不足就难以知荣辱,牺牲自己的尊严付出尊敬与依从,以保留有限的货币去换取生活必需品就不足为奇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基本的温饱问题已得到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的生活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布劳的理论是成立的。

进一步分析布劳提出的四类报酬我们还发现,人们付出不同的报酬时所伴随着的情感的深度也是不同的。付出的报酬的价值越高,与报酬接受者的情感就越深,反之与报酬接受者的情感就越浅。当某人在交换行动中向他人付出了价值最高的“依从”这种报酬时,他与报酬接受者的情感就较为深厚。而当他付出“货币”这种价值最小的报酬时,他与报酬接受者之间可以做到丝毫不带感情的色彩。也即是说,货币关系是一种毫无感情的冰冷的社会关系,而伴随货币报酬外的其他三种报酬出现的社会关系,则是一种温情脉脉的社会关系。货币关系越是泛化和普遍,伴随着货币关系的冷漠态度也就越流行,这就是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有人感叹人情淡漠、今不如昔的社会学原因。

随着货币关系的泛化,人们心理上容易产生一种假象,即忘记了货币是履行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藏等功能的特殊商品,而把它当成了具有独立人格、可以自由行动的偶象。这就是日本著名社会学家富永健一所说的市场经济中“货币偶像化”现象。“货币偶像化”在市场经济中并不全是一件坏事,因为当今世界各国的货币大多是纸币,纸币只是一种价值符号,它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它之所以被使用完全以人们对它的依赖为基础,“人们对货币越信赖,超越空间间隔的交换就越顺利,特别是能促进超越时间间隔的交换,推进市场体系的目标即交换的普遍化。”(注:〔日〕富永健一主编:《经济社会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中文版,第217页。)一旦货币偶像彻底破灭, 人们只信赖自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物,市场将因缺乏一般等价物的润滑而出现流通阻滞,金融信用的危机也会随之来临。我国出现的几次抢购风,正是通货膨胀威胁了人们心目中的货币偶像的地位后出现的后果。但是“货币偶像化”也可能产生一个不良的后果,就是使有的人产生“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想法,拜倒在货币日益增大的权力面前,以货币作为价值判断的唯一尺度,成了“货币拜物教”的俘虏。

二、社会的法制化

市场化在社会系统引致的第二个深刻变化就是社会的法制化。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就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命题虽遇到几多质疑,是最终还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我们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句话如果是作为对以往人治经济的反动,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如果根据这句话就把法制经济视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则有不妥。因为法律法规作为组织经济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可以与不同的经济形态相结合。例如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完全可以把其对经济的计划和统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计划经济也变成一种法制经济。也即是说,法制化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充分条件,从法制化的前提出发,并不能得出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结论。

法制化虽然不是市场经济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它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必须把法制化作为前提和保证,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首先,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必须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以规定个人或组织取得实施营利行为的资格,界定经营主体的产权。在传统体制下,我国的企业是政府的附庸,没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权利和义务。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可以说传统体制下并无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因此当前尽快出台并实施这方面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市场经济中建立了完备的市场体系,企业主要依靠市场的调节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多寡直接关乎企业的命运,因此追求利润成了企业行为的强大内驱力。在此强大内驱力的支配下,企业很可能作出危害其他经营者和社会的行动,因此必须制定保障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界定合法经营的范围,避免经营主体非法谋利,使市场运行有序化。第三,市场经济主要依据市场的调节来配置资源,但市场调节往往具有盲目性的弱点,因此必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以弥补市场的不足。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不能是随意的和按长官意志进行的,因此必须制定规范政府培育和调控市场的法律。最后,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要与国际经济接轨,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涉外经济法律。

传统体制下的中国基本上是一个人治社会,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了法制化的进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提出来后,推进法制化进程的任务变得更为紧迫了。从时间顺序上看,我国的法制化并不是先在经济领域里推行,然后才波及到社会领域,而是在整个社会系统内同时推进,因此似乎不能把法制化看成是经济领域市场化引致的结果。但事实上,中国之所以推行法制化,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取向改革的需要。如果中国不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如果不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可以断言中国对法律法规的呼唤就不会如此强烈,甚至就不会有法制化的出现。因此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市场化无疑是中国法制化最主要的原因。由于经济领域在社会系统中占据优先地位,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又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因此可以断言,经济领域法制化的推进对社会系统的影响比之社会领域而言尤为广泛而深刻。

法制化在经济领域引致的变化是经济行为更加规范和经济运行更加有序,在社会领域引致的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使我国政治的功能向有限性方向转化。众所周知,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与经济上的统制相适应,其政治功能的范围是无限扩大的,不但从总体上控制了经济的运行,还把个人和各种组织纳入严格的政治范畴中,对社会生活起着支配性的作用。而法制化的一个内容就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限定政府对经济的管辖权,变政府对经济的全面领导为采用有限度的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使政治对经济的功能变为有限。法制化的另一个内容是适应市场经济中利益分化的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大众参政议政的权利,以表达他们不同的愿望和要求,这样,个人就从以往政治功能的被动接受者变为政治的主动参与者,政治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功能从而也受到了弱化。法制化在社会领域引致的第二个变化是,在公民行为受到普遍规范的基础上使依法行事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在法的观念上,中国与西方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早在公元前449年,古罗马就颁布了“十二铜表法”的成文法, 此后又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罗马法典。受其影响,法治逐步成为欧洲国家的传统,后又成为美国等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效仿的榜样。每当发生社会革命时,废除旧法律并颁布新法律往往成为革命阶级的必要手段。与此不同,中国则长期以来都是一种人治社会,习惯以不成文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长期的积弊使得人们法的观念相当淡薄,成为法制化进程的重要障碍。法制化的最终成果,必须体现在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上,与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相比,使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使遵纪守法成为大众的一种习惯更具相当的难度。由此看来,中国法制化的推进还任重而道远。但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下很多法律法规保护的是人们的权益,违反法律也就侵害了其他人的权益,必将受到他人的强烈反对,在这种“利益硬约束”的支持下,法制化的推进将是必然的,法的观念也必将深入人心,遵纪守法必然会成为大多数人的自发行为,实现社会的历史性跃进。

三、个人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和强化

市场化引致的第三个变化是个人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和强化。在个人与社会系统的关系上,中国与西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个人的权力和独立性得到了法制上的确认;经过文艺复兴的洗礼,彻底否定了神权对人的统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更是为个人的独立性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用有的学者的话说,文艺复兴后西方诞生了一个国家概念难以涵盖的“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是一个以人格独立为前提,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内容、以平等交往为标志的生活共同体”,(注:郑成良:“法律、契约与市场”,《新华文摘》1994年第11期第22页。)质言之,市民社会是以个人的独立和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与此不同,中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从来没有产生过“市民社会”,“存天理、灭人欲”的封建礼教把人的需求、人的情感和人的自我表现压抑到最低限度,个人变成了家庭、家族和国家编织而成的关系之网的一个网上纽结,其主体性地位无从言说。新中国的建立虽从理论上否定了封建伦理道德,但改革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从本质上讲仍是否定个人独立性的体制。在此基础上,国家基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也没有独立于它之外的“市民社会”的产生。费孝通先生曾深刻论述过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以上的不同之处,并把西方的社会概括为“团体格局”结构,把中国社会概括为“差序格局”结构。(注: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1—28页。)团体格局中的人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而差序格局中个人则依附在一张张以个人为中心的关系网上,个体之间没有平等的主体性地位。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个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塑造出一种全新的社会格局。首先,市场经济必须要有独立的微观经济主体,而个人则是这种经济主体的基础。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个人直接参与投资、经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资本投向及经营方略,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并承担其损失及责任。二是当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参与经营时,为使其主体性得以落实,必须把它人格化,即把它视为能独立行动并能承担自己行动后果的个人。这就是“法人”概念的由来。其次,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市场,而市场上的交换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因而市场经济事实上是一种平权经济。为此,必须在法律上确立人人平等的权力。针对此问题,近年来法学界有人提出市场经济下法应以其主体权利为本位的论断。我们认为,这种论断既以“人民的权力高于一切”为基础,又适应了平权经济的要求,是一种很有见地的论断。第三,如果说计划经济下企业的经营是按事先订好的计划进行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的特点则是主体的自主经营,也即是一种自由经营。为此,必须赋予个人比以往大出若干倍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与自由经营的要求相适应,个人应有思想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等等权利。一句话,只要是法律法规不禁止的事个人都可以做。综合以上三方面所述,个人在市场经济下是独立、平等和自由的。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独立、平等和自由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这正是个人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和强化过程。

当中国人从以往的依附关系和个人崇拜的文化氛围中解脱出来,首先在经济领域中获得独立的主体性地位以后,他们就必然会把这种主体性地位贯彻到社会领域中去,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自我设计、自我推销、人权等与个人主体性地位的确立相关的概念将不再会是“敏感词汇”。依靠自己的实力参与竞争将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提倡。“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国际歌中早就言明的真理,将再次赢得广泛的合声。

现在,我们可以回过头来具体回答什么是市场化的社会底蕴这一问题了。前面谈到,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将必然引致货币关系的泛化,社会的法制化和个人主体性地位确立和强化。现在我们要说,社会系统的这三方面变化,在表面上看是互不相关和相互独立的过程,但事实上,三者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我们认为,三者共同的本质就是社会系统的契约化过程,亦即主体间的契约关系逐步普遍化并取得支配性地位的过程。首先,货币关系从深层次来看显然是一种契约关系,两个主体(个人或组织)在货币结算前的讨价还价过程,事实上是一个订立契约的过程,而之后的货币支付过程,则是一个履行契约过程。因此货币关系的泛化只不过是契约化的一种表现而已。其次,法律法规也就是一种特殊的契约,是一种正式颁布的、违反它就会遭到执法部门惩罚的正式契约。法律法规规范的是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行为。除此之外,社会系统中还存在着大量非正式、不成文的契约,如口头承诺等,用以规范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其他行为。法制化的过程就是正式契约的制定和颁布更加普遍、系统和完善的过程,这本身就是契约化的一个方面。最后,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确立和强化的过程,也就是个人从原来的依附关系下解放出来,代之以新型的契约关系的过程。在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社会里,个人没有独立性,他出生的家庭、父母的阶级和社会地位、他的出生地等先他而存在的社会因素基本上规定了他的发展方向并决定了他今后的前程。社会不是依据一个人的能力而是依据他的“背景”来衡量他的价值的。商品经济揭开了个人独立性强化过程的序幕,到了市场经济阶段,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基本上得到确立,社会在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时,更多是依据他的能力和贡献而不是依据他自身以外的因素。这样,个人就从依附于自身以外因素的状态下解放出来,成为独立、平等和自由的个体。在这种情形下,个人受雇于某社会组织或是与他人进行交往时,不是依附于这个组织或他人从而处于受支配的地位,而是与组织或他人建立了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个人掌握了与组织、他人订立契约或不订契约的主动权。个人越是独立和自由,他就越能排除自身以外因素的影响而与组织或他人自主地签订契约,社会系统中的契约关系也就越普遍。因此,个人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和强化,还是契约化的一种表现。

中国在改革前经济领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即国家计划成为生产要素配置和产品分配的基础性手段。与此相适应,人们应该做什么及怎么做,也基本上是由国家单方面安排和决定的。也就是说,计划不但成了安排经济关系的主要方式,也成了安排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或者说,计划是我国改革前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都具有的主要特征。改革开始后,中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从计划到市场”即“市场化”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必将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我们的分析表明,与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化相适应,整个社会系统中必然发生“从计划到契约”即“契约化”的变化,变化的结果,是契约成为安排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也就是说,契约化实现后,契约将不但成为社会行动的主要依据,也必将成为经济交往和运行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化只不过是契约化在经济领域的表现而已。

如果说“市场化”是在经济学的视野下社会系统之一部分(经济领域)的变化过程的话,那么“契约化”就是社会学视野下整个社会系统的变化。现在,市场化的推进已成为改革的目标因而成为人们有意识的行动,而契约化在某种程度上则成了人们有意识推进市场化行动背后的无意识伴随物。市场化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因而成为改革的显性进程,契约化则因为没有公开正式提倡而成为改革的隐性进程。正是这种意义上,我们把契约化视为隐藏在中国市场化后面的深刻的社会学底蕴。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内涵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