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论文_赵琴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论文_赵琴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和姓名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姓名商标问题。研究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法律问题具有其社会和法律现实意义。

关键词:姓名权;姓名商标权;商品化权

一、姓名权及姓名商标权的含义与特征

自然人的姓名一旦经过户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随即成为公民的较为重要的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即姓名权,而姓名商标的概念一般可表达为一种以姓氏或姓名标记各类人的具体类型的标记。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姓名商标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仅以姓氏作标识的商标。二是姓氏加名字的商标。为使下文论述更加清晰,下文的姓名商标皆使用前述的第二种含义。

姓名商标作为商标类型的种类之一,其当然的具有商标的一般特征。但其还存在着其独有的特性:(1)姓名商标和姓名权存在联系。姓名商标是通过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产生的,因此它和姓名权有着绝对联系。(2)姓名商标和姓名权存在冲突。姓名权本质上可认为是人身权,不具独占性,而姓名商标权则是财产性权利,可独占且可转让。鉴于二者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姓名商标定然会牵涉到他人的人格利益。(3)姓名商标中的姓名商业化价值。姓名的产生是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便利,不作为商业交换。但是一旦作为商标注册就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姓名商标权和姓名权二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迁,产生了丰富多样的冲突情形,我们所讨论的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矛盾则集中体现为姓名商标权侵犯姓名权。具体有以下情形:

(1)直接注册他人的真实姓名为商标

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抢注,即在他人未将自己的在真实姓名用于注册商标之前,包括他人已经使用该姓名商标,但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尚未注册前抢先进行申请注册;另一种则是姓名商标申请人本身不具有故意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的主观目的,单用简单的日常汉字的组合进行商标注册,但鉴于汉字有限,可能产生碰巧与他人真实姓名相同。

(2)注册与他人姓名相同的姓名商标

此情形主要是指自然人的重名问题,就法律而言,我国并未禁止自然人重名。因此即使姓名相同也不触犯道德与法律。但自然人都具有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姓名商标的权利,而商标的识别性是不允许数个相同商标的存在的。因此可能会导致姓名商标权与他人的姓名权发生冲突。

(3)以他人笔名、网名等别名作为商标注册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还出现了大量注册他人笔名、网名的情况。就商业社会而言,使用他人的别名很大可能是看上了该别名背后的经济效益,可能该别名的认知度较高可以带动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从而拉动消费。如诺贝尔文学奖的获得者作家“莫言”,由于其原名“管谟业”鲜有人知,可能商标注册人在进行注册时会选择笔名进行申请注册而非其本名。

(4)以外国人的中文译名作为商标注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加深,出现了大量以外国人的中文译名为姓名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由于外国人的姓名在中国普遍以直译方式进行翻译,而中华语言文字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因此产生各种不同的翻译姓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所以很难具体认定到每一个姓名的侵权。

三、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矛盾冲突形势日益严峻,这种冲突必然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以遏制此态势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细致《商标法》中对姓名商标的相关具体规定。例如可以规定如果非名人的姓名商标注册人以本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同名者的姓名权并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该同名者侵犯了商标专有权利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就必须禁止该商标的注册。与此同时,我们能够采取严格限制姓名商标注册人所注册的姓名来源。此外,在在先权利的范围、种类、侵犯姓名权的具体情形等方面可以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例如,《商标法》中细致姓名商标的注册,可完善为“在明确不会产生混淆并不会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件下,并在遵循姓名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姓名注册商标并使用”。(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利用他人的姓名注册商标,造成相关消费者误将姓名权人与该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可能导致该姓名权人自己名下企业受损,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0]。此种姓名的商业化应用的危害表现为既侵犯了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为防止此类后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本法。(3)引入商品化权。我国法律领域并未确定该权利,但是该权利却不同程度的体现在各种法律中。商品化权主要是明确了真实的人、虚构的角色或其他财产物的形象、名称等因素可以进行商业运用的权利。商品化权既是财产权,也是知识产权。因此权利人对其享有的商品化权具有排他性,若没有其的允许或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其他人无权使用。其次,商品化权具有时间性。表明一旦该权利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则自动丧失该权利的使用。最后,商品化权具有地域性,即该权利的使用空间仅限于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国家和地区。由此商品化权的应用直接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了自然人的姓名权的商业使用性,可以促进姓名注册商标的积极运用。(4)建立相关损害赔偿制度。对姓名商标权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在商标法中建立一套完备的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商标法对该侵权情形最多予以撤销、注销,尚未采取系列措施进行对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甚至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严格惩戒措施一定程度上将有利于姓名商标领域的秩序化。

第二,严格姓名商标审查。将《商标审理标准》进行细化,严格限制姓名商标的注册情形。鉴于目前姓名商标注册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情形大量衍生,因此如果仍然将姓名商标的审查仅仅停留在形式层面上是绝对不行的,所以对姓名商标的审查方式应该拓展到相关实质内容的审查上。例如,对姓名商标中姓名的来源的审查等。当然进行实质审查必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因此效率可能明显不及以前,但为提高姓名商标的质量,牺牲对效率的追求是值得的。何况这样一来可减少日后因与他人在先姓名权冲突而产生的大量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还避免了纠纷发生后的各种繁琐程序从而提高了效率。

四、结语

姓名是一个代号,其存在目的即是将自身区分于其他人。姓名被注册为姓名商标后,当即不仅享有了姓名的人身属性,还享有了商标的财产属性。这就表明了从立法上强调姓名商标的保护,严格姓名商标审查机制,强化姓名商标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苏轲.《姓名商标的注册与保护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第10页.

[2]彭学龙著.《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108页.

[3]张耕.《试论“第二含义”商标》.载《现代法学》06期.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第428页.

[5]翟小爱、朱文英.《论姓名商标》.载《泰山学院学报》04期.

[6]袁博.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中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J].载中华商标.2013年.第08期.

作者简介:赵琴(1995.06-),女,甘肃省陇南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赵琴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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