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公平机制的软化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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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税收公平机制软化的表现

(一)财政收入的增长点与经济的增长点长期严重错位,造成行业之间、经济类型之间、区域之间的财政负担不平衡,税收流失严重。

1.财政收入过分依赖于工业生产领域。分税制前,1986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7.8%,工业部门收入贡献是1.49%,商业部门收入贡献是3.76%;1993年财政收入增长22.5%,工业部门收入贡献是5.93%,商业部门的收入贡献是8.23%。可以看出工业部门对财政收入的支撑能力已明显减弱。但其财政负担率仍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1996年工业生产环节的财政负担率为11.27%,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同时也高于建筑业(3.16%)、交通运输业(6.94%)、农业(3.02%)。随着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的发展,它们为财政提供了有力的财源,但财政没能征收上来,其收入增长与提供的财政收入不协调。另外,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增值税只限于工业产品、商业批发零售和一些公用事业,而与物质生产部门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业及娱乐服务业都不在征收范围内。这些差别导致了行业之间税收公平机制的软化。

2.财政收入过分依赖国有经济。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我国国有工业总产值22725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3.1%,缴纳税金308.2亿元,占税收总额的60.6%,而占工业总产值56.9%的非国有企业缴纳税额只占总税额的39.4%。1995年占产值30.99%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金占各项税收的11.9%,而占产值42.8%的集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占其各项税收的1.9%。可以看出,传统经济时期税收公平机制软化的“后遗症”至今仍未根除。

3.现行税制中税源的分布与税收征收的重点脱节,造成地区间财政的负担率不平衡。按照同等收入同等贡献的税收公平原则,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贡献应明显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它们之间的财政负担率应大致相等。而目前我国100元的GDP在西部重工业发达地区负担财政收入6元多,而在东部沿海,集体或乡镇企业较多的地方也只有3元多,给经济尚需高速发展的西部地区造成了超额负担。

4.目前税收流失严重。虽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中一些地方向企业包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越权减税、免税、缓税,而同时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非法截留、偷、漏税现象十分普遍。据统计,国有经济为30—50%,乡镇企业为60—70%,个体经济为80—90%,公民为95%,无证摊贩100%,每年被截留、偷漏的税款至少在1000亿元,成为我国财政境况窘迫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仍处于很不公平的境地。

1.税负严重不公平。我国统一以后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虽然也有一些减免条件,但适用范围相当狭窄。对于外资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仍旧沿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仍按应税所得额的30%计算,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累计也为33%,名义上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但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额今天看来已明显过多,况且减免范围相当普遍,尤其是在经济特区,几乎都可以享受到,最低的名义税率已降到了10%。

2.吸引外资的格局亟待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吸引外资的重点应放到内陆,而不应只是特区和沿海开放区,但现在特区与开放区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已如此之低,那么,吸引外资投向内陆再降低税率的弹性便很小了。因此,对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额不可过“滥”过“猛”,随着经济的发展应作适当调整,否则必将导致公平机制软化,影响税收在资源配置上的经济效率与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不够,国家与个人收入分配比例失衡。1978年国家与个人最终分配的比例为33∶51,1995年拉大到14∶69。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财政能力应当主要集中于直接可支配的财力方面,以增加政府宏观活动的强度。而目前,我国政府直接支配的财政收入过少,占GDP的比重由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4年的11.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只有50%,必然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财政赤字、债务增势迅猛,1994年公债突破1000个亿,发债1020亿元,1995年又攀至1530亿元,内债依存度为22.6%(实际还本付息的内债依存度已达31.4%),1996年公债再升至1967.42亿元。而近期个人收入膨胀,使相当一部分社会财富滞留于个人手中,导致资源配置的不效率。而个人收入的增长也不是普遍的、均等的,只是总量上的,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不够,居民的纳税意识薄弱,偷、漏税十分普遍,税源流失严重。

(四)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某些税种划分不尽合理,税权与税收收入错位。1994年税制改革明确划定了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税种,其改革方案突出强调了中央收入总额,并且目前的税权还都由中央掌握,而地方税的18个税种中主体税种明显缺位,并且地方上掌握的税权很小,难以发挥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区域经济的职能。但从税收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税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主体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而中央税收中的消费税增幅不明显。1996年1—6月份中央收入增长了7.5%,而地方收入增长了28.3%;同期工商税收增长了22.4%,其中中央税收增长了21.5%,而地方税收增长了23.5%。这种中央有税权却弱财力,地方无税权却强财力的倒挂现象依然存在,税制改革的目标还未彻底实现。

二、硬化税收公平机制的一些具体思路

(一)财政收入增长点与经济增长点的耦合。

1.加强制度建设,调整财政收入结构——调整税收的影响点。所谓税收的影响点指的是在国民经济运行征税的地方。目前,调整我国税收的影响点主要应着力于:(1)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向“收入型”增值税转化,并且要逐步扩大其征收范围,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及娱乐服务业纳入轨道,同时还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2)加强对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的征管力度,取消对其不合理的减免和优惠,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使得财政能从这部分经济高增长中获得相应的收入。

2.加强税法宣传,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建设。一要抓住“三五”普及税法的时机,在全国进行全民性的税法教育,增强税法的严肃性与严厉性;强化纳税人的税法观念与公民的纳税意识。二要提高税收队伍自身的素质,坚决杜绝包税、缓税、越权减免税等不合法的征管措施,强化财经纪律。尽快建立税收征管、稽核、监控体系,加快发展税务代理,联合工商、审计等部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网络,确保实收税额与应收税额一致。

(二)统一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区别对待外商投资的优惠条件。

1.加快统一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目前,要抑制投资过热,实行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提到日程上来。这一方面可以有效抑制某些行业投资过热,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也实现了税负的公平,给内、外资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2.合理调整外商投资优惠政策。首先,要调整外商投资的区域结构,投资的重心应由东部沿海转向中西部地区,必须合理调整不同地区投资优惠的条件,不同条件的地区在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上应具有级差,并且应保持一定级距。一方面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向,另一方面对开发中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其次,应合理调整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其优惠政策只应限于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而对于市场已趋饱和或已经饱和且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的投资应给予严格限制。

(三)合理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

1.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首先,加大普法力度,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财税部门要订出计划,列出预算,设立专门的机构专职负责。其次,对纳税人登记注册,对公民普遍实行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加快实施计算机管理,以提高征收效率。第三,建立统一、规范的代扣代缴法规,加强对重点行业、项目的扣缴管理。完善法人对个人收入支付的明细表制度。第四,加大偷漏税的惩罚力度。

2.财政调节个人收入还应通过社会保障税。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增加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而社会保障税则有利于减少改革造成的动荡和风险。

(四)调整税种税权的划分格局,形成有利于中央、地方分级管理,与地方各级职能相协调,适应国家宏观经济与区域经济要求的分税制体制。

1.要在各级政府间形成一定规模的,能够支撑各级政府财政局面的主体税种,并按照受益对等的原则划分税种。受益于中央提供服务的税源划为中央税,受益于地方提供服务的税源划归为地方税。因此,应将工业环节的增值税改为中央专项收入,将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及全部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归地方。

2.按照经济分权的原则,在划分税种时尽量以经济因素为依据,淡化乃至消除行政隶属关系对税种的影响。否则将会进一步强化旧体制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必然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因此,要打破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的税收体制,将其转化为共享税,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分税制是分税种、分权、分管的统一。不但要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税种,还要在它们之间合理划分税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税收的立法权与解释权,另一类是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和减免权。第一类宜归中央统一掌握,第二类应适当下放到地方,更有力地发挥地方政府调节区域经济的职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地方税收工作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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