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原则--兼论潘武云教授的“形态相关”理论_中古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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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Hlll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484(2003)05-0010-19

谐声字是上古音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由于谐声关系的复杂性,学术界对待谐声字的研究有种种不同的态度,这一领域存在不少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谐声原则”是其中之一。

高本汉等学者提出了“谐声原则”的概念,但是究竟什么是谐声原则,音韵学家们的认识有很大出入。依笔者的看法,把谐声系列内的种种读音关系加以概括,总结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这些一般性的规律就是谐声原则。以这些原则为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分析各组谐声字,得出音类和音值的结论,就是研究谐声字的基本途径。

古人造字时总会遵循着一定的规则,但是古人并没有留下关于造字规则的具体说明,而且汉字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逐渐增加的,各时期的造字者也不一定都遵守相同的造字规则。所谓谐声原则,都是晚近的学者总结出来的。这样的谐声原则主要是通过观察分析文字材料后建立起来,但同时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假设意味。因此,各家的谐声原则在内容上就有不少的差异,人们对待谐声原则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在这个问题上值得商讨的东西很不少。

综览各家的研究情况,笔者觉得谐声原则实际上可以分为不同的层面。最上一层面,也是多数人认同的最基本的一项原则是:同一谐声系列中各字的读音关系应是整体相同或相近,声母和韵母都包括在内。而在上古音的研究当中,韵母和声母的研究常常需要分开进行,次一层面的谐声原则就是分别针对声母、韵母而总结或假定的一些规则。

1 关于韵母层面的谐声原则

韵母包含韵头(“介音”)、韵腹(“主要元音”)和韵尾三部分。传统音韵学中又把韵腹和韵尾合为一个单位看待,就是今人所说的“韵基”。这样,上古韵母的研究就可以分别从韵基、韵尾、韵腹、韵头四种单位入手。以韵基为条件分析出的单位是韵部,其余音类没有传统的名称。韵母方面的谐声原则首先涉及的是韵部划分,其次是韵尾、韵头和韵腹的拟测。

1.1 韵基层面的谐声原则——“同谐声者必同部”

清代顾炎武、江永等人已经开始利用谐声字归部,而最早从理论上阐述谐声原则的是段玉裁。段氏《六书音均表》表一“古谐声说”:“一声可谐万字,万字而必同部。同声必同部,明乎此,而部分、音变、平入之相配、四声之今古不同,皆可得矣。”又表二卷首:“考周秦有韵之文,某声必在某部,至喷而不可乱。……要其始,则同谐声者必同部也。”

“同谐声者必同部”原则的提出,意义深远。在以后的古韵学研究中,这一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历代的古音学家都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谐声字,使得韵部划分有了更广泛的基础,推动了古音学的进展。不过,这一原则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不合这一原则的谐声字为数不少。近代多数音韵学家都认为这条原则不可绝对化。如王力(1982)指出:“在古音方面,段玉裁的‘同声必同部’的理论在原则上是对的,但问题出在一个‘必’字。他不知道,谐声时代要比《诗经》时代早得多,在谐声时代同声必同部,到了《诗经》时代,语音有了发展,个别的字就不一定同部了。”

笔者认为王力的意见是正确的。段玉裁提出这一原则,是他在古音学上的重大贡献,但是他把这一原则说得绝对化了,从他的表述方式上看,简直就没有例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同一谐声系列各字在上古音里不同部的也不罕见。正如语言学中的很多规律一样,“同谐声者必同部”这一原则也具有相对性,即在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但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对。清儒的古音研究目标是《诗经》为主的先秦韵部,谐声字的产生却不跟《诗经》同时,有早有晚,它们的韵部归属自然会有跟《诗经》不一致的。即使跟《诗经》同时出现的谐声字,也不能保证就一定跟《诗经》韵部一致。

其实,段玉裁本人也发现了同一谐声偏旁的字不同部的现象。《六书音均表》表三有“古谐声偏旁分部互用说”一条:“谐声偏旁分别部居,如前表(引者按:指表二《古十七部谐声表》)所列矣。间有不合者,如裘字求声而在第一部,朝字舟声而在第二部,牡字土声而在第三部,侮字每声而在第四部,股羖字殳声而在第五部,仍孕字乃声而在第六部,……此类甚多,即合韵之理也。”在段氏的系统中,“裘”在第一部,“求”在第三部;“朝”第二部,“舟”在第三部;“牡”第三部,“土”在第五部;“侮”在第四部,“每”在第一部;“股羖”在第五部,“殳”在第四部;“仍孕”在第六部,“乃”在第一部。段氏懂得“此类甚多”,他也没有绝对依照谐声偏旁去归部,这就说明了这一原则的条件性。至于段氏按照《说文解字》的字形分析,对某些字(朝、裘等)的谐声关系判断不准确,并不影响我们对韵基层面上的谐声原则的评价。

以谐声关系为依据给汉字归部,是诗文押韵以外的一种辅助材料。诗文押韵没有用到的字,可以依照谐声偏旁归部。诗文押韵用到的字,就要以押韵为归部依据。如果谐声关系跟押韵相矛盾,要服从押韵而不服从谐声,例如“侮”字归侯部不归之部,“股羖”字归鱼部不归侯部,等等。

1.2 韵尾层面的谐声原则——韵腹相同时,同部位的辅音韵尾可以互谐

韵部层面上“同谐声者一般同部”的原则是人们都一致赞成的,但到了韵尾、介音层面上,关于谐声原则的分歧就很大了。

上古音音系结构的一个特点,是阴声韵跟入声韵的关系极为密切,以致清代学者把入声韵归入阴声韵部内,根本不分开。近代学者的分部普遍以阴、阳、入三分,在此前提下,拟音时一个韵部应该只构拟一个韵尾。但在构拟阴声韵韵尾时就出现一个重大的分歧:或者为阴声韵构拟出辅音韵尾,或者构拟阴声韵韵部为无韵尾或元音韵尾。前一种做法的问题是整个音系缺乏开音节,不合乎汉语的音节结构规则,也违反语音通例;而后一种做法的问题是不好解释阴入对转的语音条件。高本汉等人认为具有对转关系的韵部一定有同部位的韵尾,采取的是前一种构拟方法。

高本汉归纳的谐声原则当中,有一条是针对韵尾的。他列举了一些阴声韵(中古音开韵尾)跟入声韵(中古音塞音韵尾)互谐的例子,例如乍dz'a:等音的谐声,所以乍dz'a字所谐的字应该-p尾、-t尾、-k尾都有咯。可是咱们并不遇见这种事情。乍字所谐的字都是严格地限于-k尾的字。”由此而论,“乍dz'a谐的字在上古音是有舌根音韵尾的,不过在古音(按:指中古音)就已经失掉了。”同样,“敝、至”等字所谐的入声字都是收-t韵尾的,它们的上古音也是有舌尖音韵尾的。中古音的韵尾只有清塞音P、t、k和鼻音m、n、ng,没有浊塞音b、d、g,所脱落的上古音韵尾是浊音d和g。从另外几个字的谐声,高本汉还不太有把握地构拟了韵尾b,用的例子有“去-怯”,“内-纳”等。跟阳声韵谐声的阴声韵字,高本汉构拟了-r韵尾。高氏的思路,代表了韵尾层面的一条谐声原则:凡是跟辅音韵尾互谐的阴声韵字,一定也有辅音韵尾。

大约高本汉觉得把全部阴声韵构拟成闭音节总有些不妥,于是在逐字拟音时把有的韵部分为两三类,分别构拟出不同的韵尾,其中有些是开音节,理由是在谐声关系上这些韵部的字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董同龢、陆志韦都不赞成高氏构拟的开音节,认为从谐声上看,没有哪些字可以跟入声字不发生联系,因此把所有的阴声韵都构拟成收塞音韵尾的闭音节。为证实自己的假设,陆志韦(1971)定出了一些条件:(1)如一个声符(“声首”)在《广韵》是入声,那么这一声符的所有谐声字在上古有-P、-t、-k韵尾或-b、-d、-g韵尾;(2)声符虽然在《广韵》不是入声,但这一谐声系列中有入声字,那么本系列字在上古音都有-p、-t、-k或-b、-d、-g韵尾;(3)一个谐声系列没有字是《广韵》入声,但其中有字在《诗经》跟前两类字押韵,那么本系列字在上古音有-b、-d、-g韵尾;(4)谐声系列不通入声又不跟前三类押韵的,用补充的办法来规定它们的收声,如《说文》的读若、籀文、小篆别体;(5)假借字。陆氏设这些条件有如设置一张无所不包的大网,所有的汉字都被株连在内,全都成了有塞音韵尾的音节,真正的阴声韵已经不存在了。

李方桂构拟的上古音系统里,阴声韵也全部有辅音韵尾。

另一部分学者反对这样的拟音思路。如王力(1980:64)批评高本汉的韵尾拟音,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语言的开音节是像这样贫乏的。只要以常识判断,就能知道高本汉的错误。这种推断完全是一种形式主义。”针对董同龢、陆志韦所作的修改,王力(1985:47)指出:“陆志韦、董同龢都批评了高本汉的不彻底,他们把高本汉的鱼部甲乙两部并为一部,一律拟测为ag,侯部甲乙两部并为一部,一律拟测为ug。彻底是彻底了,但是更加不合理了。据我所知,世界各种语言一般都有开音节(元音收尾)和闭音节(辅音收尾),个别语言(如哈尼语)只有开音节,没有闭音节;但是,我们没有看见过只有闭音节没有开音节的语言。如果把先秦古音一律拟测称为闭音节,那将是一种虚构的语言。”

要评价两派意见的得失,应该明确音值拟测的目的是什么。构拟古音实际上是推测古代实际存在过的语言状态,尽管拟出的系统含有假定的性质,也一定要合乎一般的语言通则,才有科学上的意义。如果拟出的系统违反了语言的通则,成了一种在世界上从来没有见过的虚构的语言,那就完全失去了拟音的意义。把上古韵母系统拟测成全部是闭音节的音系,实在难以想象在现实中如何使用它,这样的拟音就是虚构,这条拟音途径是不可取的。

1.3 韵头韵腹层面上的谐声原则——介音不同可以互谐

构拟上古音的韵头和韵腹,主要用内部拟测法。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利用谐声字所提供的线索。

在谐声字中人们发现了一条规律:中古音有介音i的字(三四等)与没有i介音的字(一二等)在谐声中没有什么限制,自由互谐;但是中古音开口(没有介音u或w)与合口字(有介音u或w)在谐声中是分开的,基本上不互谐。从前一种现象,推导出的谐声原则是:介音对谐声不起什么影响,韵腹、韵尾相同的条件下,有无介音都可以自由谐声;而在此前提下,推论后一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上古汉语没有u(w)这样的介音,即中古音同韵部里的开口字跟合口字在上古时代不是介音的对立,而有另外的对立条件,合口介音是后来产生的。

雅洪托夫(1986:55)在为中古音开合对立构拟了两种上古来源:一类对立是舌根音声母圆唇与不圆唇的对立,另一类是作韵腹的元音有圆唇与不圆唇的差别。他说:“大家知道,上古汉语的介音*i、*i”,无论对押韵还是对谐声都没有产生过任何影响。那么,为什么那些以通常也是介音的* w跟非唇化音节(按指开口音节)相区别的唇化音节(按即合口音节),几乎从来不跟那些非唇化音节谐声,甚至常常不跟非唇化相押呢?为什么半元音*w有跟介音*i、*i“不同的特性呢?对此只能有一种解释:上古汉语里实际上不存在这一假设的介音*w。”雅氏的推论是:某些韵部的舌根音字在谐声关系上区分出合口与开口,其合口字的圆唇音不是舌根音声母后边带的介音,而是声母发音动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声母是kw、gw、xw等等,“声母的区别不影响押韵,但可能成为使用不同声旁的原因”。另一类是祭元、微文诸部,合口字有舌音和齿音声母,这些合口字的上古韵母有圆唇元音作韵腹,微文部的韵腹拟作*u,祭元部的韵腹拟作开口度较大的*o。“主元音的区别则跟押韵有关,也跟声旁的使用有关。”总之上古不存在合口介音。

雅氏关于上古圆唇舌根音的拟测被李方桂等采纳,关于圆唇主元音的拟测被白一平等所采纳。

但是,以上的拟测也不能说是理由充分。拟测圆唇舌根音声母可以算作一种有价值的探讨,但圆唇韵腹的拟测似乎遇到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难:其一,给一个韵部拟测出两种以上的韵腹,不合乎汉语的押韵规律;其二,谐声系列并非开口与合口界限分明,开合互谐的也不少。(如泉:缐,存:荐,申:坤。)雅洪托夫想尽办法也还没有都给出合理而圆满的解决;其三,雅氏举出《诗经》中几首文部、元部合口字押韵的韵段,作为支持立论的依据,但是这几个韵部中,开合互押也常见。(如《周南·螽斯》“诜孙振”,《邶风·北门》“门殷贫艰”,《卫风·硕人》“倩盼”,《卫风·氓》“陨贫”,《小雅·庭燎》“晨煇旂”。)由此而言,圆唇韵腹的拟测还有待进一步验证探讨。

2 关于声母层面的谐声原则

在上古音研究中,韵部划分可以根据诗歌韵文基本解决问题,而声母问题不可能从押韵材料得到解决。清儒研究上古声母主要凭借异文假借等,但这类材料都是很零散的,不能从系统上解决问题,所以清代音韵学家研究韵部的成绩很大,而声母研究的成绩不大。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研究上古声母的不少学者把谐声材料放在了首位,认为这是研究上古声母的最重要的根据。高本汉(1987:91)说:“我们用以拟测西周语音的材料主要有两种,一是《诗经》和其他上古典籍的韵脚,二是同音借字,不论是不加形旁的(假借),还是在汉代加上形旁的(谐声)。在考查上古声母时,我们显然被限制在后一种材料里。但根据这种材料我们仍能得出一些极为重要的结论,同时揭示某些辅音韵尾的情况。”李方桂(1980:10)说:“使我们可以得到上古声母的消息的材料,最重要的是谐声字的研究。”喻世长(1984:183)也说:“研究上古声母可以利用的各种材料,在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上是不一样的。其中价值最高的材料是古代谐声字。”这样说来,声母层面上的谐声原则更应具有关键意义。谐声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关于声母的谐声原则也见仁见智,各家说法不一,有的简易扼要,有的详密细致。下面以介绍几家有代表性的谐声原则,并加以讨论。

2.1 高本汉的谐声原则

1923年,高本汉出版了《中日汉字分析字典》,序言中有一节是谈用谐声字构拟上古声母的方法的。赵元任将之翻译成中文,跟另外一篇合在一起发表在《国学论丛》1卷4期(1927年),题目作《高本汉的谐声说》。其中“谐声原则概论”一篇,大部分是谈上古声母谐声关系的,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条见解。

一、从中古读音看,大部分谐声字的主谐字跟被谐字的声母是相同或相近的。如果声母不同,大都是发音部位相同,如古kuo-苦k‘uo,,都是唇音。如果在中古音声母不是同部位的,也许在上古是同部位的,或者虽不同部位但部位接近而可以互相谐声。

二、不合乎上一条件的谐声有很多种,高本汉的重点是构拟不送气的浊音声母,填补中古音声母系统中的空格。他分析了几种情况。

(一)有一部分中古音“没有辅音声母的字”(即喻母字,包括喻三和喻四)作主谐字的时候,被谐字是有塞音声母的。如:

高本汉认为:“这类谐声的字是每一套只限于一种部位的声母,这个当然不是偶然的”。“这理由是什么,就是在上古音里,甬类的字本来是有一个舌尖前的声母,匀类的字本来是有一个舌根的声母,不过在《切韵》时代以前就失掉了。这就可以解释它们所得的谐声何以那么严格的各归各系了。”由于中古音全浊塞音、塞擦音只有送气的,没有不送气的,那么,不送气的空格就是由于声母失落造成的。拟测了不送气的舌尖音d和舌根音g,正好填补这个空档。

这一拟测体现出的谐声原则是:发音部位相同而发音方法不同的声母可以自由互谐。

(二)高氏把中古的匣母和群母构拟了同一个上古来源,即送气的浊塞音g‘。这样就有了g的空档留给喻母。

(三)关于舌尖音声母,即传统所说的舌音(舌头音和舌上音)和齿音(齿头音和正齿音),高本汉列出十条“通则”。

甲、舌尖前的破裂音“端透定”可以随便互谐;

乙、舌尖前的破裂摩擦音跟摩擦音“精清从心邪”可以随便互谐;

丙、舌尖后的破裂摩擦音跟摩擦音“照二穿二床二审二”可以随便互谐;

丁、舌面前破裂音“知彻澄”可以随便互谐;

戊、同是舌尖前音,而一方面破裂音“端透定”不跟其他方面的破裂摩擦音和摩擦音“精清从心邪”互谐;

己、舌尖前的破裂摩擦音跟摩擦音“精清从心邪”跟舌尖后的破裂跟摩擦音“照二穿二床二审二”可以随便互谐;

庚、舌面前的破裂摩擦音“照三穿三床三”跟舌面前的摩擦音“禅”可以随便互谐;

辛、舌面前的摩擦音“审三”大都不跟以上的“照三穿三床三掸”互谐;

壬、舌尖前、舌尖后的破裂摩擦音和摩擦音“精组、照二组”大都不跟舌面前的破裂摩擦音跟摩擦音“照三组”互谐;

癸、舌尖前的破裂音“端透定”不但可以跟舌面前的破裂音“知彻澄”随便互谐,而且可以跟舌面前的破裂摩擦音“照三穿三床三”和摩擦音“禅”互谐(可是不跟审三互谐)。

以上这些通则都可以为拟测不送气浊音服务。比如:

根据庚、辛两条,禅母的谐声行为跟擦音“审”三不同,推测禅母不是擦音,拟测为舌面前不送气浊塞音

根据戊条和癸条,舌尖塞音(端组)不跟塞擦音和擦音(精组)互谐,但是中古的另一组塞擦音章组却跟端组互谐,由此推测“章昌船”不是塞擦音而是塞音

因为舌尖塞音不跟舌尖塞擦音、擦音互谐,对“羊:祥”之类的互谐现象,就不能把“羊”类喻母字拟测为d,而要拟测成z。中古的邪母则拟测成dz,跟从母的dz‘相配。

三、讲韵尾问题,即前文的阴声韵拟测浊塞音韵尾。

四、中古来母字跟舌根音有不少互谐。如:

各-络烙酪骆,路赂;京-凉谅;柬-练炼、阑;兼-镰廉;监-篮蓝滥。

高本汉推测这些字的一部分“大概是有个kl或gl音的”,这是后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复辅音类型。这一拟测体现出的谐声原则是:复辅音声母跟它所包含的单个辅音充当的声母可以互谐。

高本汉的谐声研究讨论了一些重要题目,但后人认为他的分析,观察不细,提出一些批评和修正意见,“前修未密,后出转精”,高氏的谐声说有疏漏,对他加以补正是必要的。不过高氏的失误不像有人所说的那么严重,他的贡献远大于失误。在上古声母研究史上,高氏的以下贡献是比较重要的:

第一,音类的研究和音值的研究是结合在一起的。他跟传统的古音学家大不相同之处是用音标(字母)直接指示声母,而不是用汉字来代表声母,音标符号既代表了声母的单位又说明了声母的读音,研究的过程既是辨别声母单位的过程也是拟测音值的过程。这样的做法不仅是符号的变换,而且是增加了研究手段,大大加强了解释力,以前难以说清楚的谐声关系现在就可以说清楚了。

第二,既能合并,也能离析。研究上古声母是以中古声母为基础往上推,传统古音学家大多是重视合并而不重视离析,所谓“古无轻唇音”“古无舌上音”,所谓“娘日归泥”,以至于“照二归精”“照三归端”,都是拿中古声母进行合并。清代邹汉勋曾离析过几个中古声母,但他的影响不大。高本汉对喻母的剖析,说明他很重视离析中古声母。

其三,把复辅音的研究列为重要的汉语古音学课题。传统学者的研究局限于单辅音声母,不懂得复辅音声母的存在,遇到一些特别的谐声(如来母跟塞音的互谐)就束手无策。19世纪西方人艾约瑟提出上古复辅音说,但没有什么影响。高本汉构拟出复辅音,能够解释不少的谐声关系,真正推动了后来的上古复辅音研究。

其四,能够区别一般与个别,眼光放在有规律的成系列的谐声关系上,没有纠缠个别的细节。他说:“要是细看起这《字典》(按指《中日汉字分析字典》)里的例子来,一定可以看出谐声法是异常的有规则的。这儿那儿固然会遇见些不合系统的特例,像是外行的或是粗心的人写的。但是从全体看起来,都可以找得出整套整套的谐声字,从其中可以看得出谐声的方法来的。”跟后来的一些学者处心积虑寻找“异常谐声”的做法比较起来,高氏的做法更有道理。雅洪托夫(1986:42)也说:“只有根据那些不仅适用于某个具体场合,而且适用于大量类似事实的较普遍的语音规律,构拟才足以令人信服。”

2.2 董同龢的谐声说

董同龢(200l:286-287)中规定了下面几条研究上古声母的方法,可以看作他的正式谐声原则。

“(1)凡是常常谐声的字,声母必属于一个可以谐声的总类;而不谐声的,或偶尔谐声的,必属于另一类。

(2)和韵母的类相同,大多数的声母的类自然不会只包含一个声母,但是各类之内,各个声母也必有某种程度的相同,才会常常谐声。例如‘悔’‘晦’等从‘每’得声,它们的声母在上古决不会和在中古一样,一个是x而一个是m。

(3)每一类中究竟包括多少声母,仍然要从它们变入中古的结果去追溯。如果有线索足以说明若干中古说明是因韵母或声调的关系才分开的,那就可以假定它们在上古原属一体;否则,在中古有分别的,只好暂时假定它们在上古已经不同了。

(4)拟测每个声母的音值,一方面要能合乎谐声、假借、异文等的要求,一方面还要适宜于解释它是如何的变作中古某音。”

这些谐声原则的精神实质跟高本汉的原则是一致的。

2.3 李方桂的谐声原则

李方桂(1980)的声母部分对谐声提出了比较严格的分析原则和拟音方向。书中说:“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我们暂拟了两条简单的原则,然后看看近来所拟定的上古音声母是否都合乎这两条原则。如果有不合的地方,是否可以修改。”这就意味着,他用拟定的标准来衡量别人的拟音是否合理,当然也是自己重新拟音的准则。这两条原则是:

一、上古发音部位相同的塞音可以互谐。

(一)舌根塞音可以互谐,也有与喉音(影及晓)互谐的例子,不常与鼻音(疑)谐。

(二)舌尖塞音互谐,不常跟鼻音(泥)谐。也不跟舌尖的塞擦音或擦音相谐。

(三)唇塞音互谐,不常跟鼻音(明)相谐。

二、上古的舌尖塞擦音或擦音互谐,不跟舌尖塞音相谐。

根据这些标准,李方桂对前人的构拟作了比较多的修正,建立起自己的拟音体系,

2.4 各家谐声说之比较

从以上的介绍,可知学者们对谐声原则的认识各不相同。高本汉和李方桂两家的谐声原则影响比较大。高本汉的谐声原则是描写性的,他没有总结出最具概括性的总则,而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在“谐声原则”这个题目下,分了四个问题,分别描写种种谐声关系,依据不同的音理拟测相应的音值。(同时也分出新的音类)从他的构拟结果可知,他的思路是:凡是中古音声母不同而互谐的字,上古声母一定是相近的,可以是同部位而发音方法不同,可以是发音部位虽不同而相近,可以是单辅音声母跟含有这个单辅音的复辅音声母的关系。

李方桂的谐声原则是限定性的。他假定上古创造谐声字时一定遵守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拟测上古音时不能超越的界限。比如,“同部位的塞音互谐”是一种条件,如果从中古音看到有的同系谐声字不是同一部位,那么,或者是拟测一些复辅音,互谐的字必定包含一个共同的辅音(如聿,监*kram-盐*grjam),或者拟测一种跟中古两个声母都不同的辅音(如难*nan-滩*hnan,赖*lad-獭*hlat):两家谐声原则的主要差别是“发音部位相近能否互谐”。李方桂严格坚持两条原则,即同部位的塞音互谐,同部位的塞擦音和擦音互谐,而相近部位的声母不能互谐。因此,章组和知组、端组都拟测成舌尖塞音,庄组和精组都拟测成舌尖前塞擦音和擦音。这跟高本汉、王力以及董同龢都不相同。按照高、王、董的构拟,发音部位相近而发音方法相同的各组声母是可以互谐的,他们都把章组构拟成舌面前的塞音和擦音,董同龢还把章组的一部分构拟成舌面中音,以解释它们跟舌根音互谐。高本汉把庄组构拟成卷舌音,王力把庄组构拟成舌叶音,以解释该组声母跟精组的互谐关系。目前来看,很难就两条路子的优劣作出评判。端知章三组声母谐声关系密切,但知与章的分布条件互相冲突(都有三等字);精与庄的谐声关系密切,但二组的分布条件也有冲突(都有三等字)。各家都想在将谐声与音理统一的前提下说出演变条件,结果各走一条路。高、王、董等是从辅音声母本身找,只好拟测出不同部位;李坚定地把谐声密切的声母看作同样部位上的声母,他只好设想一些复辅音并尽量扩张介音的用途。

看来,我们不能为各家的多种观点概括出一致化的谐声原则。可以看作共同点的有:一、最泛的谐声原则是同一谐声系列的字整体上读音相同或相近;二、次泛的谐声原则是“同一谐声系列的字一般属于同一韵部”和“发音部位相同的塞音或塞擦音及擦音可以互谐”。再往下,到了各类具体的谐声关系上,大家的看法就拉开距离,不能整合为一体了。

3 意义关系或形态关系不属于谐声原则

一般的音韵研究都是把谐声系列的内部联系看作语音上的联系,不过有两种意见跟通行的说法相左,一种是“右文说”,一种是“形态说”。前者是古人曾经有过的主张,后者是现代学者潘悟云的主张。后者是比较新颖的说法,更值得分析讨论。

语音是语言信息的载体,是语言的物质外壳,词汇内容和语法内容都表现为一定的语音形式。由于这层关系,词与词之间的某些联系和语法上的某些联系就表现为语音上的某种联系。谐声系列是由语音相同或相近的而形成的,一部分谐声字之间可能包含着词汇关系或语法关系,在这局部,可以说谐声系列体现了意义关联或语法关联。但是,这种关联只能是局部的,如果把这局部扩大化,以为谐声字总体上都反映意义关联或语法关联,那就不合乎谐声关系的本质属性,是错误的看法。下面试对两种看法加以评析。

3.1 论“右文说”——谐声偏旁是否“以义类相从”?

明确提出右文说概念的是宋朝王圣美等人。宋代沈括《梦溪笔谈》卷十四:“王圣美治字学,演其义为右文。古之字书,皆从左文。凡字,其类在左,其义在右。如木类,其左皆从木。所谓右文者,如戔,小也;水之小者曰浅,金之小者曰钱,歹而小者曰残,贝之小者日贱。如此之类,皆以戔为义也。”南宋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九:“自《说文》以字画左旁为类,而《玉篇》从之。不知右旁亦多以类相从。如戔为浅小之义,故水之可涉者为浅,疾而有所不足者为残,货而不足贵者为贱,木而轻薄者为栈。青字有精明之义,故日之无障蔽者为晴,水之无溷浊者为清,目之能明见者为睛,米之去粗皮者为精。凡此皆可类求。”概括起来,王圣美、张世南等人认为同谐声偏旁的字有意义作为联系纽带,即“以义类相从”。

“右文说”可以用来作为探讨同源词的一种线索,但不能看作谐声原则。按照现代的语言文字观,文字是纪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文字之间的读音关联来自语言里词与词的读音关联。语词当中有一部分同源词,读音是相同或接近的,纪录这些词的字也必然是读音相同或接近的。“声旁有义”这一现象,不是造字者有意造成的,只要造字者“因词音而定字形”,用同一声符造出一批形声字,其中就必然会有一部分同源词共用一个声符。这一部分代表同源词的字使用了相同的谐声偏旁,那么从字形和字义的关系上看,就是“声旁有义”。而实际上同源词之间的音义联系首先是存在于语言中,而后才表现在文字上。即音义联系是第一位的,是直接的联系;形义联系是第二位的,是间接的联系。清人段玉裁对这一条道理有正确的认识,他的《说文解字注》“禛”字下注:“声与义同原,故谐声之偏旁多与字义相近”。谐声字之间的读音关联是直接的联系,意义的关联不过是间接的联系。我们知道,代表同源词的汉字中有大量的是字形无关,而读音是相同或相近的,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它们是同源词,由此可知,对于谐声系列的形成,不必从意义上考求原因,完全归因于字音就可以了。谐声原则要把“右文说”排除在外。

“右文说”的提出,是在没有建立“因声求义”方法的时代,王圣美等人不懂得“义寄于音”的道理,所以有片面的观点。现代学者则只是把右文说作为一种训诂研究的手段,一条探求语源的门径,而不看作谐声原则。

3.2 论“形态说”——谐声关系是否为形态的表现?

潘悟云提出一种新的观点,他否定了以前的学者们关于谐声原则的种种意见,主张谐声关系是上古汉语形态的反映。他在2000年出版的《汉语历史音韵学》一书中专设《谐声原则》一章,对自己的观点作了总结性论述。我们根据这一章评述他的观点。全章分为五节,下面主要分析前头两节,后三节从简。

3.2.1 对第一节“前人对谐声现象的解释”的分析

本节内潘悟云首先对以前各家的谐声原则作了介绍并有所批评,表达了他跟前人的不同见解。

潘悟云介绍的前人关于谐声现象的解释有三种:一是清儒的“一声之转”,一是高本汉的谐声原则,一是李方桂的谐声原则。

潘悟云认为,清儒是把谐声与假借、异读混在一起看待的:“清儒早就发现,谐声与假借、异读反映相同的音韵现象:两个韵部或声母如果可以互相假借,也一定能够互相谐声、互为异读,清儒把它们合起来叫做通转。互相通转的字,如果都像段玉裁所说的那样属于同一个韵部,问题就简单了。但是我们常常发现,两个互相谐声、假借的字不但声母不一样,韵部也不一样。所以,清儒把通转的范围定得很宽:凡是两个字有双声叠韵关系的都可以通转,他们通叫做一声之转。而且他们所说的双声与叠韵不一定就指声母或韵母全同,相近者也可以算入双声叠韵,这样一来就几乎到了无所不通、无所不转的地步了。”(潘悟云2000:119)头一条令人怀疑的是,把谐声、假借、异读合起来叫做“通转”,这好像是近代某些人的做法,而不是清儒的做法。尤其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清儒的“一声之转”是主要用训诂上的术语,用来解释字形不同而字义相通的那些词语之间声音上的关联,并非文字学或音韵学的术语,潘悟云却把它说成清儒对谐声关系的主要解释。就我们所知,清儒关于谐声关系的主张,最重要的应该是段玉裁的“同谐声者必同部”理论。其他还有继承宋人“右文说”的(黄承吉等),有主张“谐声字半主义半主声”的(戴震等),而把“一声之转”当作谐声原则的是很少见的。潘悟云的说法与历史事实不符。

潘悟云在引用王力的话来支持自己时也有曲解的嫌疑:“清儒把通转的范围定得很宽,王力(1965b)一针见血地指出:‘只有同音才有互相代替的可能;近人变本加厉,只求叠韵,不求双声,以致无所不通,无所不借。’但是,许多假借和谐声关系并不全是同音关系,大量的是近音关系。”(潘悟云2000:119)经查,王力的原话是:“清儒因声求义的方法,到了民国以后,越变越不科学了。清儒因声求义,必须是用同音字或读音非常相近的字,即既是双声,又是叠韵的字,这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只有同音,才有互相代替的可能;近人变本加厉,只求叠韵,不求双声,以致无所不通,无所不借。那就是接受了清儒的坏影响以后,反而不如清儒了。”(王力1982:362)这段话里至少有两种意思跟潘悟云是相反的:其一,王力并不全盘否定清儒的一声之转,他批评的主要是民国以后的某些学者;其二,王力并不认为只有完全同音的字才可以互借,而是认为读音相近的字也可以互借。潘悟云引文把王力的第一句话割裂,只剩后半句,可能是为了给后文的“同谐声者必须完全同音”预留伏笔。

潘悟云所介绍的高本汉(1923)的谐声原则是关于舌尖音的十条“通则”,仅仅是高氏谐声原则里边的一部分。高氏原文的谐声原则涉及的范围很广,有舌根音、舌尖音、唇音以及韵母的韵尾等,潘悟云却把其中一部分看作谐声原则的全部,这是不恰当的。赵元任译为“谐声原则”的是高氏原书的“The principles of the phonetic compounds”,而关于舌尖音的“通则”是原书的“general laws”,两者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概念。潘悟云未能照本来面目引用原文,会误导读者,使读者不能全面了解高本汉的谐声原则。

关于李方桂的谐声原则,潘悟云是依照原文作了概括介绍,但是又有错误的理解。潘悟云引述李方桂的两条谐声原则是:“(1)上古发音部位相同的塞音可以互谐;(2)上古舌尖塞擦音或擦音互谐,不跟舌尖塞音互谐。”这是合乎李方桂原文意思的,只是省略了第一条下边的小项目。但是下文潘悟云却说“这些谐声原则所涉及到的音类都是指中古音”,显然不合乎李方桂的原意。事实上,李方桂的谐声原则恰恰是对上古音谐声现象的理解,而不是从中古音出发对谐声现象作解释。

潘悟云认为,高氏、李氏“这些谐声原则的提出,对清儒的声转之说是一大进步,但还是不能解决问题。”从两个方面批评了他们,同时提出自己的设想:

一、潘悟云主张,分析谐声要从“上古声母的新知识”和根据这些新知识而进一步提出的“一系列假设”出发,不能从中古音出发。

他说:“这些谐声原则所涉及到的音类都是指中古音,所以会碰到许多反例。”(潘悟云2000:120)“此外,如果从中古音的角度看谐声关系,就会碰到不少谐声例子的中古音相差很远。”(潘悟云2000:121)在潘悟云看来,以中古音为出发点分析谐声现象根本行不通。他的主张如下:“近年来上古声母的研究也有长足的进步,我们对上古声母进行谐声分析的时候,也就要把这些上古声母的新知识作为谐声分析的新依据。更重要的,根据已经获得的知识,我们可以提出一系列的假设,这些假设也都成为我们进行谐声分析的重要出发点。”(潘悟云2000:121)

本章一开头,潘悟云就开宗明义先定了个基调:“上古声母的研究只能依靠谐声”“谐声关系是上古音研究的最重要的出发点”,(潘悟云2000:119)这无疑是表态:谐声之外,其他的材料对于研究上古音尤其是上古声母作用有限,从其他途径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可靠、不确定,真正可信的上古音还要依赖谐声字的分析而得到。现在的说法来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不再是依赖谐声字的分析了解上古音的面貌,而是要根据其他的上古音知识来分析谐声字,而且,把那些“假设”当作“更重要的”出发点,照此看来,潘悟云心目中已经有了一个现成的上古音知识系统,从这个系统又可以提出一系列假设,谐声字要凭借这个知识系统和一系列假设来分析。这样,本来需要被证明的对象本身倒成了进行分析的根据,原来说成具有决定意义的的谐声字分析又成为无足轻重的。主从关系完全颠倒过来了,整个思路是自相矛盾的。

分析谐声关系究竟应该参照中古音还是参照关于上古音的假设呢?我们认为,分析谐声字必须以中古音为参照的依据。因为用谐声字分析上古音是一种演绎推理,其前提必须是已知的知识。中古音的系统是清晰可靠的,有资格作为分析的依据。从中古音出发,借助于谐声字提供的线索分析上古音,是比较可靠的途径。虽然高本汉等学者的结论还大有探讨的余地,但是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思路是正确的。拿“上古音的新知识”作为分析谐声字的出发点则是不可行的。从该书后文可知,所谓“上古音的新知识”乃是某些假设,假设本身还有待于事实、材料来证明,在没有成为确凿可靠的定论之前,假设自然不能当作推理的根据。极而言之,学术研究中如果假设得不到证实,那假设可能根本上就是子虚乌有,学术价值为零。若再进一步,从这些“新知识”发挥出来的更多“假设”,更不能作为分析谐声字的依据。从中古音出发研究谐声字,是从事实出发,“由已知推未知”,合乎科学精神;从上古音的“新知识”出发解释谐声字,是从假设出发,“由未知推未知”,不合乎科学精神。两条途径的优劣,判然分明。

二、潘悟云否认谐声字有“音近互谐”的规则,认为谐声原则要服从音位原则,发音部位相同而发音方法有差别的声母不能互相谐声。

他说:“几乎所有的音韵学家都承认近音字可以谐声、假借。但是怎么才算是音近呢?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一些音韵学家就设法提出一些谐声原则来加以限制。”(潘悟云2000:119-120)可是,“音韵学家们提出的谐声原则只是对谐声现象的归纳,为什么会有这些谐声现象,需要进一步作出解释。”(潘悟云2000:121)潘悟云以音位原则衡量谐声原则,认为从音位原则说,同部位的声母不能互相代替;那么同部位的声母也不能互相谐声。

首先,我们看到,潘悟云对前人谐声原则的理解有问题。从高本汉起,在谐声研究中既有对谐声现象的归纳,也有对谐声现象的解释。比如,高本汉说“古:苦”可以互谐,“般:盤”可以互谐,是因为它们的声母发音部位相同,这就是既指出现象,也解释了原因;说“甬:通”可以互谐,“匀:钧”可以互谐,是因为“甬、匀”在上古分别有d、g这些跟“通、钧”同部位的不送气浊音声母,这也是既指出现象,也作出解释。潘悟云指责前人的谐声原则仅仅归纳现象而没有作出解释,有欠公允。

潘悟云的主要意图是否定“音近互谐”这一原则。他先从谐声字的产生说起,谐声字起源于假借,由于假借,同音同形字一多,容易混乱,人们就在旧字形上加一个表示意义的形符,就成为形声字。“如果我们接受上述对谐声、假借现象的解释,以上各家所提出的谐声原则立即会碰到不可解决的矛盾。几乎所有的音韵学家都认为p、p、b在上古是独立的音位。根据音位的定义,这三个声母辅音有辨义的作用,互相之间自然是不能随便代替使用的。但是根据谐声原则,这三个塞音同部位,互相之间又是能够借用的,于是音位原则与谐声原则之间便产生了矛盾。所以,‘音近’假借说,与清儒的‘一声之转’只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音位理论应该是普遍适用的,音位原则与谐声原则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首先服从音位原则,而对谐声原则要作出另样的解释。”(潘悟云2000:122)

潘悟云对于谐声原则与音位原则的关系的看法值得怀疑。谐声原则跟音位原则是不同领域里的分析标准,谐声原则是造字过程体现出来的规律性,属于文字学范畴;音位原则是一种语言中语音单位的确定标准,属于语音学或音位学范畴。两者领域不同,对象不同,在我们看来,不能用一方衡量另一方,也不能用一方约束另一方。潘悟云以为谐声原则要服从音位原则,这是比较难于理解的。靠这条理由来否定音近互谐的原则,显然没有说服力。

我们认为,向来文字学家和音韵学家主张音近可以互谐,理由是很充分的。例如裘锡圭(1988:171)对这一现象的解释就很有说服力:“在造形声字的时候,就存在用不完全同音的字充当声旁的情况。这主要有两个原因:A,声旁不宜用生僻的或字形繁复的字充当。在选择声旁时,为了照顾这方面的条件,有时就不得不在语音条件上放松一点。现代人为形声结构的简化字所选择的声旁,并不一定跟这个字完全同音。例如,‘审’跟‘申’声调不同,‘灿’跟‘山’声母声调都不同;‘袄’跟‘夭’,一无韵头i,一有韵头i,声调也不同。古代人造形声字的时候,当然也会有类似的情况。B,形声结构的分化字,有不少在产生的时候就跟声旁不完全同音。”要否定这些理论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潘悟云所说的谐声字产生的途径,也有些绝对化。在假借字上添加意符,是产生谐声字的主要途径;不过也有的谐声字是在表意字上添加声符而形成。例如“凤”字本为象形字,后来添加声符“凡”,“鸡”字本来是个象形字,后来添加声符“奚”,这两个字原来的象形部件后来才换成“鸟”。又如“裘”字原来是象形字,后来添加声符“又”,晚起字又以“求”为声符;“齿”字原来是象形字,后来添加声符“止”。此外还有表意字的一部分改换为谐声字的。(参看裘锡圭1988:151-152)可见,说谐声字都由假借字添加意符的方法产生,也是不严密的。

3.2.2 对第二节“谐声现象是上古汉语形态的反映”的分析

潘悟云从异读入手论证谐声现象反映上古汉语形态。他认为,“谐声与假借、异读反映相同的音韵现象”,那么,只要异读都是反映形态的,谐声也必然都是反映形态的。怎样认定异读都反映形态呢?潘悟云举出了三条理由。

第一条理由是:异读不全是方言现象。“汉语数以干计的异读往往被解释作方言现象”,“《广韵》的异读数以千计,如果把这些异读都归结为方言差别,那就难以想象古代各方言的音类竟有如此大的差别。”(潘悟云2000:122)

潘悟云说异读都被归结为方言现象,是不大客观的。我们并没有见到多少人把《广韵》的异读都说成方言现象。在音韵学界内,人们一般不把异读看作单一的现象,而指出异读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其中有一些异读可以用方言解释,但不是异读的全部。例如葛信益《广韵异读字发生之原因》一文列出十多种异读原因,“因方音不同而有异读者”仅居其一;赵振铎《广韵的又读字》一文列了异读宇产生的五种主要原因,“反映方俗读音”的也只是其中之一,潘悟云却说异读都被归为方言现象,这是树立虚拟的批判靶子。潘悟云所表述的观点:“这许多异读有些可能反映了方言现象,但是更多的与方言现象无关”,这并非新鲜见解,而是学术界早已经形成的普遍观点。

更主要的是,异读不是方言现象,并不能推论出异读就是形态。现代汉语中也有不少异读,各方言的异读字也各有不同,其中没有哪些跟形态有关。据此,上古的异读也未见得就是形态。

第二条理由是:“语言中的形态现象与语音现象很不相同。语音现象一般说来只跟语音条件发生关系,与词汇平面无关,同一语音现象对于所有词汇是一视同仁的。”(潘悟云2000:123)并举了一个英语的例子:“英语的清塞音在s-后失去送气是一个典型的语音现象”“只要在英语社团中,只要它的声母是s-后带一个清塞音,不管是什么词,清塞音都不送气,决不会因词而异。”(潘悟云2000:123)而“形态现象则在词汇平面有其选择性”,如“英语的过去时带后缀-ed是一个形态现象,并不是所有的动词的过去时都带-ed。”然后把汉语的异读跟英语的时态相比,认为汉语的异读“在语音(按:怀疑此处有误,似乎该是“词汇”)平面上就有选择性,一些字有帮母p与併母b的异读,但并不是所有读帮母的字都有併母的异读。”(潘悟云2000:124)

潘悟云在这里给读者的是一个只有两个选项的“选言推理”:异读或者是形态现象,或者是语音观象,只能从二者当中择其一。跟词汇平面有关的语言现象不能是语音现象,异读跟词汇平面有关,因此异读必然是形态的反映。

文字是记录语言单位的书写符号,语言中的一切重要差别都可以表现在文字上:“形态”范畴可以表现在文字层面,语音范畴也同样可以表现在文字层面,词汇范畴当然也同样能够表现在文字层面。一个文字单位被赋予两个或更多读音时,它完全既可能是形态观象也可能是语音现象。理论上说,只要读音有差别的语素就有成为一字异读的可能,而读音的差别可以由各个语言层面的因素造成,不会局限于形态层面。因此,认为异读或是反映形态,或是反映语音,二者只能居其一,这在理论上也讲不通。

即使“形态现象在词汇平面上有其选择性”这一说法正确,也不是一条可逆推的定理,不能反过来说:“在词汇平面上有选择性的都是形态现象”。在词汇平面上有选择性的语言内容不局限于形态,其他现象也可以在词汇平面上有选择性。如现代汉语的“儿化”,在词汇平面上也有选择性,“大街”总不儿化,“大门”通常儿化但也可不儿化,“房檐”总是儿化,“山墙”总不儿化。这些无法归为形态。给出一个选言判断的命题时,应把全部选项提供出来。不能只举出两个选项,限定别人只在这两个选项中间选择。

“语音现象对于所有词汇是一视同仁的”这种表述也是不准确的,这是把语音现象简单化,只当作一个层次看待。实际上语音现象包含多个层次,有些层次上的现象可以说”对所有词汇一视同仁”,另外一些层次上的语音现象并非对于所有词汇一视同仁。比如历时性的音变,有的整齐划一,如近代北方话的全浊音清化;有的就不是整齐划一的,如近代北方话的浊上变去,开口二等牙喉音字产生i介音等。以“一视同仁”来概括语音现象是不严密的。

第三条理由是:经过一些语言学家研究,已经确定有些异读反映古代的形态现象。

哪些语言学家的研究确定了哪些异读反映古代的形态呢?接下来说:“现代汉语是形态极度贫乏的语言,从八九世纪藏文古文献的材料来看,当时的藏语则有丰富的形态变化。很难设想,汉藏关系如此密切的亲属语言在形态方面竟会如此之不同。所以我们只能这样设想,要么这两种语言的形态原来都很贫乏,藏语形态变化是后来产生的;要么这两种语言的形态原来都很丰富,汉语的形态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消失的。”如果所谓“已经确定有些异读反映古代的形态现象”是这样类推来的,问题可是不小。

这段话包含的是一个类比推理:因为汉语和藏语是关系极为密切的亲属语言,而藏语有丰富的形态,所以得出结论:汉语本来也一定有丰富的形态。

这条推理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借用俞敏的一句话:“父亲没有像儿子的义务”(陆志韦1984:序),我们更可以说:“叔叔或伯伯没有像侄子的义务”。而两千多年前的上古汉语跟一千多年前的古藏语,大抵也就是远房叔祖或伯祖跟远房侄孙之间的关系。要说叔祖或伯祖必然跟侄孙长得一模一样,这个概率恐怕是太低了。

一般说来,即使在两个前提都正确的情况下,类比推理得出的结论只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如果有一个前提有欠缺或两个前提都有欠缺,那么推理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以上的推理,大前提是有欠缺的,其欠缺在于不能肯定汉语跟藏语的关系究竟有多么密切。

汉藏两种语言的关系是否“如此密切”?作为亲属语言,它们是什么年代分离开的?两种语言的关系果真密切到上古汉语必须跟藏语有相同的形态吗?这都是首先要解答的问题。

藏语跟汉语的关系远近,首先应用语言事实来说话,要从两者内部同源成分的多少作为根据下断语。藏语跟汉语的比较结果只是找出少量同源词,语音系统和语法结构差别很大,没有建立起成系统的同源对应关系。从这些事实不能下结论说两种语言关系密切,给人的感觉倒是“两种语言关系疏远”。汉藏语系的设想虽然提出很久了,但说汉藏两种语言“关系密切”还只是一种假定,在目前还在求证阶段。把这个假设当作根据,断定上古汉语也跟藏语一样有丰富的形态,不免走上牵强附会的歧路。假说提出之后必须用事实来检验,被事实证实了的假说可以上升为定论;还未被事实证实的假说可以继续求证,也可以放弃,但决不能把这种尚未证实的假设当作推论的前提。更不能为维护假说而曲解事实。

由于两种语言的比较不能说明汉语跟藏语的关系密切,学者们不得不试图寻找另外一条途径,从历史记载中寻找证据,追踪两种语言分离的时间。如分离的时间比较晚,也还可以说关系密切。俞敏的《汉藏两族人和话同源探索》一文中说:“正面突破做不到,咱们就迂回。”所谓“正面突破”就是同源成分的比较,所谓“迂回”就是在语言比较以外想办法。俞敏的办法是“企图从语言事实以外找材料来证明汉、藏两种话是同源的。这种材料就是上古史,”俞敏根据古书的某些记载,认为藏族是古代羌族的一支,羌族又是远古时代以炎帝为首领的姜姓部落的后裔。姜姓部落原来居住在渭水流域,其中一部分融合入黄帝为首的姬姓部落,成为后代的华夏民族;另一部分向西迁移,有一支迁移最远,到了青藏高原腹地,成为后来的藏族。依照这种说法,汉语跟藏语的关系还是比较近的,但分离时间也在大约四千五百年前,到《诗经》为代表的上古汉语,也有两千多年,从这个条件无法断定藏语跟汉语的相似处有多少。

然而汉藏语言的分化时间似乎比上述说法要早得多。说藏族是姜姓古羌族的后裔,不大靠得住。史书里边关于藏族的最早记录是《后汉书·西羌传》。该篇说,世代居住在大小榆谷(今甘肃省西南部与青海省东部交界一带)的迷唐羌被汉朝军队击溃后,“远逾赐支河首,依发羌居。”据史学家考证,发羌是藏族的祖先,汉代典籍第一次提到他们时,已经居住在西藏和青海南部,而且不知道这个民族的来历。《旧唐书·吐蕃传》说:“吐蕃在长安之西八千里,本汉西羌之地,其种落莫知所出”。汉代所称的西羌,包含着不同的民族成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单民族。发羌虽然也被称作“羌”,可是不意味着跟其他“羌”属于同一民族。没有确实的证据表明藏族是炎帝的后裔,是从渭水流域迁移过去的。

要了解藏族的来历,我们应该更重视民族史学家的意见。民族史学家在研究藏族起源时比较借重于西藏地区的考古发现和藏族的史前传说。藏族内部关于本民族来源的传说有三种:(1)本地猴子变人;(2)来自南方:(3)来自西方。第一种说法最普遍:有一只猕猴,被观音菩萨点化,跟山洞里的女妖精成亲,生下六只小猴子,繁衍出藏族。藏族的古老传说中没有来自中原的说法,这对于俞敏等学者的观点是一个强有力的反证。再从考古发现的古代遗迹看,青藏高原上在七八千年前就有居民。西藏定日县、日土县、普兰县,青海省南部沱沱河沿岸等地出土的人类使用的石器,为七八千年前的物品;西藏的黑河、聂拉木、日土等地发现的细石器,是五六千年前的物品;西藏的林芝、墨脱、昌都加卡区有四千多年前的房屋遗址和遗物。由此可见,青藏高原上的居民由来久远。这个地区有特殊的地理环境,地势高寒,交通不便,这样的环境下,大规模的、频繁的迁移机会不是很多,外来人口与本地原有人口交替的可能性不大,考古遗址的主人应该就是现代藏族的祖先。历史学家估计藏族先民至少在五六千年以前,很可能在七八千年以前就在这里居住,他们的语言跟同语系其他语言的分离一定是相当长久了,比上文估计的四千年要久远得多。

以上所有事实都表明,目前我们不能说藏语跟汉语的关系有多么密切,更不能把一千年前的古藏文或者现代藏语的形态现象强加给二千年前的上古汉语。

潘悟云的推理不仅缺乏事实材料的支持,也缺少理论上的依据。真正的历史比较,应该先发现、确定双方共有的同源成分,再依据这些同源成分推测它们的原始形式。不能是把一种语言当作标准,按照一方的面貌断定另一方的古代状况。若以为藏语有什么,上古汉语就应该有什么,这种做法是违背历史比较法的。从以上三种理由,潘悟云的结论是:“可见,汉语中这么多的异读,有些可能是方言现象,但是更多的只是上古汉语形态的反映。”(潘悟云2000:124-125)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三条理由都不能构成立论的依据,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就难以成立。

前人已经多次讲过,异读来源是复杂的,要分别不同的情况,找出它们的不同的形成原因。决不能说除了方音之外就都是形态。从历代韵书、字书收录异读音的情况看,越是后来的韵书,越是能够收集到更多的异读音。《广韵》的异读字是四千多个,(赵振铎《广韵的又读字》统计为4294字)《集韵》的异读字增加到一万一千多个,(张渭毅《集韵异读研究》统计的约数如此)明代的《合并字学集韵》更远远超过《集韵》的数字。如果认为异读反映的是上古汉语的形态,而且还说“古代汉语随着形态的消失,异读大部分已经失去”,又如何解释后来的韵书里异读字越来越多了呢?其实,异读字收录得多,是历代积淀的结果,是多种语音层次的成分积聚起来的,不是一个语音系统的内容。不是同一系统内的读音,当然也就跟形态无关。如果把具有构词功能的音节内部屈折看作形态,那么异读中有一部分可以说是形态。但这毕竟只是一部分,不应该以偏概全,以少数概多数,说成普遍规则。

潘悟云还有一个说法:“汉字是表意文字,各种语音屈折和词缀成分不能直接通过字形表现出来。”这种说法会遇到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和材料的矛盾。从文字的性质上讲,汉字到上古之前已经是成熟的文字体系,这个体系应该能够承载汉语系统的信息量,不仅是记录词汇,也能够区别主要的语法范畴,如果上古汉语真的有丰富的形态,必然也要反映出来。否则,书面语会出现很多错误信息,那样的文字体系就会被抛弃或改进。而实际情况是汉字体系一直被使用,说明它很好地发挥了语言符号的功能。那么,汉字不表现形态,应该说明上古汉语没有所假设的形态。形态在语言中是有语音差别的,在书面语中也必然有所表现。汉语的文献如此丰富,如果真有所谓形态的话,在文献中却无所反映,那才是很奇怪的。那么多著书立说的哲人,竟然完全不在乎形态的差别,一律用同一个字表示一个词根的不同形态,他们怎么会那么麻木不仁?还是根本意识不到形态的存在?

在讨论了异读以后,潘悟云才把谐声关系跟形态联系起来。他从古汉语的异读现象出发,对非同音字之间的谐声关系作出如下的解释。

“谐声行为在词汇平面上是有选择性的。例如,我们会发现一些帮母与明母谐声的现象,如‘宾’谐‘丐’如果认为明母m-与帮母p-的声音比较接近,所以能够互相谐声的话,那么为什么明、帮互谐现象只出现在少数几个谐声系列,在大多数出现帮母的谐声系列中却没有明母字出现呢?可见,谐声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不全是语音现象,而与词汇有关。”(潘悟云2000:125)具体的分析是:“古代的一个字往往有几个读音,假设字形A有两个异读一读,它与B之间成了音近形声字。”(潘悟云2000:125)

依照潘悟云这一构想,汉字大部分声符原来有两个以上读音,每个读音代表不同的形态。比如“公”字作了,“龙”字就应该本来有来母、见母、彻母、澄母、併母、影母、精母、山母共八个声母的读音,分别是不同的形态。

古书和汉字都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潘悟云这一假设无法证实,只能牵强地说成原声符异读音的“失落”、“失去”。他只举了一个“雇”与“僱”互谐的例子,认为“雇”的“鸟”义原来有“侯古切”和“古暮切”两个读音,反映古代两个不同的形态,“僱”所谐的读音是“古暮切”。“但是‘雇’的‘农桑候鸟’义只留下“侯古切”一读,“古暮切”一读被丢弃了,如果《广韵》一书失传,‘僱’与‘雇’之间就再也见不到同音借用关系的迹象了。”(潘悟云2000:126)郭锡良(2002)认为潘悟云犯了知识性错误。《广韵》中“雇”字有两个读音,其中作为“九雇”鸟义,只有“侯古切”一种读法,没有“古暮切”的读法;“古暮切”这个读音,只是“雇赁”义的读音。而“僱”字是很晚出现的后起字,《康熙字典》还没有,到《中华大字典》才收入,给这个字构拟上古读音是不妥的。

如果上古汉语的确有很多“语音上的形态相关”,找几个例子应该不会太困难;现在仅举出的一个例子,却是错误理解《广韵》音义匹配关系,把一词一音说成一词两音。由此可见,“形态相关说”通不过“事实检验”这一道关口,还停留在假说的阶段上。

3.2.3 对第三节“语音的形态相关”的分析

这一节内,列出了11种“语音上的形态相关”,用来支持作者对谐声关系的根本看法。本节有一个根本性的弱点,即不能说出到底“形态相关”的各类“交替”分别是什么形态范畴。既然作者用了整整一章文字来推翻以前所有的谐声原则,而要证明谐声关系反映上古形态,建立一种独特的谐声学说,那么,正面阐述形态的性质就应该是必不可少的。本节就应该执行这一任务。可是本节仅仅局限于列举11种“形态相关”,也就是谐声系列内的11种语音关系;而各种语音关系的形态意义却含糊其辞,搪塞敷衍。下面是11种“形态相关”的具体内容,引号内是原书的文字。

一、韵尾相同而主元音相近的韵母形态相关。“我们对汉语的这种语音交替的实质所知甚少”。

二、主元音相同而韵尾部位相同的韵母形态相关。“这种语音相关的形态意义还远没有揭示出来”。

三、同部位的塞音形态相关。这括清浊交替和送气不送气交替。“有些形态上的意义已经清楚,例如同一个字如有清浊两读,读清声母的为使动词,读浊声母的为自动词。”“还有一些清浊交替的例子很难说是使动和自动的意义。”“同部位塞音的送气与不送气交替到底是形态现象还是音变的结果,还有待考证。”

四、流音之间形态相关。

五、同部位的鼻音形态相关。

以上两条,没有谈它们的形态意义问题。

六、词根前可加前缀*s-、*N-、*p-、*K-。

这一条,除了根据藏缅语前缀s-的功能推测汉语的s-前缀也有使动功能以外,其他前缀的功能是什么,也没有交代。而书中拿“失”、“施”作为使动的例子,语意解释也是不合乎古代汉语的。

七、词根后可加后缀*-s(发展为中古去声)、*-·(紧喉或喉塞,发展为中古上声)

八、词根声母和元音之间可加中缀*-l-、*-r-、*-j-。

九、长短元音之间形态相关。“长短元音之间的交替到底反映反映什么形态现象,还有待研究”。

十、小舌xQ-与舌根塞音*K-形态相关。

十一、带次要音节的词与不带次要音节的词形态相关。

以上列举11种“形态相关”,究竟代表什么性质的形态呢?有3种(一、二、九)用“所知甚少”“没有揭示出来””有待研究”来搪塞读者,有6种(四、五、七、八、十、十一)全然不谈或大部分不谈是什么形态;第3种,有一半交代了“形态”(清浊两读分使动与自动),另一半也用“有待考证”来搪塞。第6种,四分之一有交代(*s-有使动的功能),四分之三没有交代。列出的大部分“形态相关”都讲不出形态意义,在前头所谈的种种关系就全部落空了。

潘悟云讲出的两条形态,也似是而非,不是真正的形态。

拿第三条来说,说清浊声母交替区分自动和使动,就是片面的。古汉语的自动词跟使动词的语音差别有多种,不仅是清浊声母的交替。王力《古汉语自动词和使动词的配对》一文中举出了以下这些类型:

(一)字形相同。包括:(1)同纽、同韵、异调,即由声调的差别区分自动和使动,主要是去声和非去声的差别。如“饮”字上声为自动词,去声为使动词;“去”字去声为自动词,上声为使动词。(2)旁纽、同韵、同调,即由声母的差别区分自动和使动。声母的差别是清浊的不同,如“败”字读浊音併母为自动词,清音帮母为使动词。

(二)由字形相同变为不同。(1)同纽、同韵、异调,也是由去声和非去声区分自动和使动。(2)旁纽、同韵、同调,也是由声母的差别区分使动和自动。举例当中有声母清浊的不同,也有其他的声母不同,如“入:入(内)”都是次浊声母,前者为日母,后者为泥母。(3)旁纽、同韵、异调,由声母和声调两个成分区分自动和使动。如“食:食”,一为乘力切,船母、上古职部、短入声,一为祥吏切,邪母、上古职部、长入声。

(三)字形不同。(1)同纽、同韵、异调。如“买:卖”,上声自动词,去声使动词。(2)旁纽、同韵、同调。声母的差别不是清浊,而都是清声母。如“至:致”,前者章母,后者知母;“出:黜”,前者昌母,后者彻母。(3)同纽、旁韵、同调。如“动:荡”,都是定母、上声,前者东部,后者阳部。(4)旁纽、同韵、同调。如“籴:粜”。(5)旁纽、旁韵、同调。如“失:夺”、“移:推”。(6)旁纽、旁韵、异调。如“湿:渐”。(7)对转。如“回:运”。

总之,自动词和使动词之间的语音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是“形态相关”,应该在形态意义与语音形式之间有固定的联系;没有固定的联系,不能用形态来解释。

退一步说,就算把构词手段看成一种形态,也跟潘悟云所理解的形态有重大差别。潘悟云前文说,他认为上古汉语的形态“更可能是一种逐渐失去能产性的构形现象”,而古代汉语中自动、使动的交替一向被看作构词手段,不是潘悟云所说的构形功能,也就不是潘悟云所定义的形态现象。

第六条说*s-这个前缀具有使动功能,是从藏缅语类推出来的。虽然也举了古汉语的例字,却是以错误分析词义为前提的。潘悟云所分析“失”、“施”、“亡”的使动意义,明显是曲解词义,不合乎古代汉语的词义系统,这一点,有古代汉语常识的人都看得出来,无须笔者饶舌。照他的说法,现代汉语的“给”、“教”、“发放”、“添加”全都成了使动词,甚至“说”也是使动词,因为也有“使对方听到”的意义。这类“上古音的新知识”已经违反了基本的古汉语知识。

总的看来,潘悟云把“形态相关”理论当作分析谐声字的基本根据,要用这套理论否定前人的所有谐声原则,由这一假设取而代之。但是由于缺乏根本上的事实基础,这一的理论大厦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到了需要经过检验的关口时,最终要坍塌下来。

郭锡良(2002)对潘悟云这一节有详细评析。郭文指出,本节‘列举了他得出的十一条主要语音形态相关规则,可是却没有说明到底是什么形态现象。”以第一条规则为例,“作者既然说这种语音交替相当于英语的形态变化,那么它到底反映了汉语的什么形态呢?可是,非常让人失望的是作者竟然打起了‘我们对汉语的这种语音交替的实质所知甚少’的障眼幌子,实现了金蝉脱壳,却要人们相信他的断言:这种旁转的例子反映了上古汉语的形态。”十一条当中,“真正能与形态粘点边的是第三条提出的所谓‘读清声母为使动词,读浊声母为自动词’以及第六条提出的所谓前缀表示使动用法。”但是,“很显然,上古汉语中自动词和使动词配对的形式是多样的,并没有形成潘悟云所说的‘浊声母表示自动,清声母表示使动’这样一条规律。周祖谟、周法高、王力等三位先生认定它是构词现象,是上古汉语音变构词大格局下的一种特殊现象,不是什么形态变化。这种看法是符合上古汉语实际的。强把它同藏语的自动词、使动词的形态拉在一起,企图证明上古汉语也是一种有形态变化的语言,这是完全不顾客观语言事实的。”这些评论意见都是切中肯綮的。

3.2.4 对第四节“近音谐声现象”的分析

前头三节的中心是讲谐声是上古形态的反映,本节一开始又概括了潘悟云对于谐声关系的根本看法:“互相谐声的两个字,必须完全同音。如果不同音,一定要是语音上形态相关。”然而却又自己唱起了反调:“还是有不少形声字间不同音,而且语音上形态无关。”(潘悟云2000:137)“(假借)不排除出现少数近音别字的可能。”“‘咨’从‘次’得声。……因为有形符作为区别的标志,即使不同音,也不会造成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批声音相近但是在语音上形态无关的形声字。”承认有些不同音的谐声字并非形态相关,这是从原先的立场上来一个大倒退。前文批评以前各家的谐声原则,说他们的“‘音近假借’说与清儒的‘一声之转’只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并且主张谐声原则要服从音位原则,同部位的辅音不能互谐,现在反过来,自己又不得不承认音近互谐,这就意味着作者自己的理论“碰到不可解决的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了。

这里给我们的印象是,作者确实知道能够把谐声字与“形态相关”挂钩的只是一部分,但他把这一现象放在最后以轻描淡写的方式提一下。而在前文,则以不容置疑的态度大谈谐声字的形态相关,全然不顾及反例的存在。如果在论述一种观点时,先把反例掩盖起来,未免有违客观求实的科学精神。

3.2.5 对第五节“谐声分析与历史比较”的分析

本节有两点,其一是谐声分析的地位,书中说:“谐声分析是上古汉语研究的立足点”,“汉语的内部证据是上古音研究的立足点,当比较的材料与内部证据有冲突的时候,首先服从内部证据。”这些表述在理论上都是对的,不过我们从前文已经看出,作者实际上是从某种预设的体系出发,分析谐声字是为了给预设的拟音作注脚,而拟音体系主要来源于藏语的类比,所以实际的做法是谐声分析是服从于比较材料。其二是藏语在比较研究中的地位,书中说:“在能够与汉语进行历史比较的语言中,藏文所反映的古藏语与上古汉语最为接近,所以大多数的汉藏比较语言学家总是以藏文作为汉语上古音构拟的最重要参照。”根据我们所了解的语言知识和历史知识,藏语的独立存在也许能上溯到六七千年以前,后代的藏语,无论是现代藏语还是古藏文,跟汉语进行比较都有很大局限,说藏文跟上古汉语最为接近,很有点一厢情愿的单相思味道。拿藏语作标准来拟测上古汉语,处处让上古汉语向藏语靠拢,不是合适的办法。

综上所述,“谐声原则”还是应该从语音关系上界定,不能从意义关系或语法关系界定。谐声系列的语音关联是原生性的,是根本性的关系,是建立谐声原则的基础;意义关联或语法关联是次生性的、非本质性的关系,不能作为建立谐声原则的基础。立足于语音条件建立谐声原则,可以对全部谐声现象作出解释;立足于意义或语法条件建立谐声原则,则是舍本求末,只抓住皮毛,只能对局部观象作出解释,而不能对全部对象作出一以贯之的解释。

[收稿日期]2003年4月4日 [定稿日期]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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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原则--兼论潘武云教授的“形态相关”理论_中古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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