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构建与评价研究_风险评估论文

当前中国公共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制度建设与评价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制度建设论文,公民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下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正逐步从精英式决策向参与式决策转变,在公共服务领域,政策讨论中大量引进听证会、公众咨询、议事委员会、公众调查等公民参与形式,使公共政策获得了更多的合法性,也使得公民有了表达自己利益的平台。但同时,有关公民个体的利己思想影响公共利益实现的问题,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的搭便车问题,政策过程的专业性使得公共管理者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能力的怀疑,参与造成的行政成本增加和行政效率的降低等,反映到政策现实中就是,一方面政府部门对参与活动产生强烈的抵触和不作为,另一方面公民感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公共决策中未有体现而放弃和拒绝参与。如何使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真正的表达,让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够迅速有效地得到公民的反馈,缩短政策制定者和公民之间的责任关系,成为当前公共决策中推进公民深度参与的关键环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决策过程基本上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改革开放后,国家为了适应尊重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政权和监督权的需要,逐渐加快了决策开放的进程,决策开放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决策的方式日益从被动参与决策向自主参与决策转变。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影响公共决策与公共管理,表达民主要求,主张民主权利。如何从理论脉络、机制设计和实践经验的角度认识公共决策中的有序公民参与,既是扩大人民民主、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前提,也是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本文回应参与式决策转变的潮流,从梳理当前中国公共政策领域中公民参与的制度实践出发,评估其有效性。并结合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制度安排,有效规划公民适度参与公共决策全过程的具体策略和方式。

      一、公民政策参与的主要领域及制度安排

      从80年代强调群众路线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作用到90年代以来对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高度重视,反映了国家制度建设和民主制度建设快速推进。公众参与开始日益与当代政治发展的决策科学和决策民主联系在一起,从实践层面诠释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当前公众参与的领域集中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同时间阶段相应推进和深化公众参与的领域具体有:公用事业价格管制、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社会建设与管理等。公众参与内容在这些领域的建设速度比较快,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高,主要的制度安排有:

      第一,90年代中后期城市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与民众生活直接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日益受到关注,公用事业价格管制领域的公众参与方式以听证会形式为主。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听证会制度一经推出即受到广泛关注,并逐步从价格听证发展到其它与公众直接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

      第二,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发展规划影响重大,各地政府纷纷要求重视规划中的公众知晓度,公众参与主要表现为公告、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建设部颁布的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主要亮点之一是新《办法》更强调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的权利,其中第16条规定:“在规划编制中就应该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由于环境领域是当前最典型的公共政策问题,公众参与的内容也有了相对完整的表述。2006年环境保护部制定了专门性的公众参与的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公众参与作出了迄今为止最详细的操作性安排。《暂行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和规划(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必须参与。公众参与集中在环境信息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两个方面,组织形式有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听证会等。

      第四,在社会建设与管理领域,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公众参与成为社会建设与管理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二、当前中国公共决策中公民参与的相关规定梳理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与深化,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意征询系统,房宁概括这一系统主要包括“行政事务层面的政务公开、民主决策、政策评估等基本环节,以及在立法和重要决策过程中实行公示、听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公开征集意见等多种具体制度”,并强调“有序政治参与的核心问题是政治参与要分层次、有序进行,层次性是保证政治参与有序性的关键”。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元和动态性使得政府公共事务的处理需要区分不同的事务领域,根据相关利益者、信息和专业性、政策影响的范围等进行有层次的公众参与设计。目前政府公共决策中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具体行政程序建设方面强调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在一般行政决策过程中明确听证会制度;三是在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决策中引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一)行政程序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公众参与作出详细的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2001年起,各地政府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予以调整或引导。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有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2个省会市、5个自治区首府城市、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市总共80多个地方都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自此有了统一立法。

      2011年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中从政策全过程角度明确优化行政决策机制,引入公众参与内容,有效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与法治化。2012年度上海市政府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出《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实施方案》,评议的指导思想就是紧密围绕“基本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和法治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积极探索实施社会评议的方法和途径,通过第三方机构调查、电话回访依申请服务对象、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开展公众测评等手段,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和建议,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社会评议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2012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行政决策中的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是公众与政府双向互动的主要方式。我国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一词第一次从学者的书橱走进了寻常百姓的日常用语;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制度;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时,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此后,“交强险听证会”、“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全国人大的个税起征点听证会,特别是厦门PX事件的听证会,一系列关系民生问题的听证会使听证制度深入人心。就立法而言,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首次在中国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国家计委随后于2001年7月至12月相继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后又于2002年11月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策价格决策的听证规则得以具体化。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常委会城市及一些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都制定了有关价格听证的实施细则。

      目前中国在省市行政决策层面广泛采用听证会方式来推进公众参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进行了操作性的规定:“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在省级最典型的是云南省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作为“阳光政府”建设抓手,设计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网站,可以调阅所有的资料。在市级层面则出现更多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安排(见表1)。

      (三)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简称“稳评”)的全面推进始于2009年,其标志性规章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中央政府从制度层面开始推进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随后,地方各级政府也开始出台相应的政府规章。各地在探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设过程中,将建章立制作为制度建设的第一步,以地方党委文件或政府规章形式颁发一系列评估办法或规范,明确重大事项评估的范围、程序、原则及其责任。2012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表1 部分市级行政决策听证会规定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践和探索改变了传统维稳工作的理念和方式,从公众利益关注出发,将公众的利益诉求放入到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实践中注重与民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民众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识别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和化解社会冲突,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质是力图把公民从对立转变到中立或支持立场上,或者降低对抗的激烈程度。一方面是在评估的过程中征求民意、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访谈等多种形式来确保公民“在场”,而且还要推进利益相关方发出“声音”参与博弈;另一方面是评估出来的风险点、风险值等通过政府、利益相关方采取积极行动来降低风险程度。当利益相关的公民不同意时,对公共决策具有否决功能。四川的遂宁、江苏的淮安、浙江的平阳等地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尝试了不同形式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管形式迥异,但其实质都是力图在公共决策之前或决策过程中能够推动公民积极参与,从而减少公民集体抗议行动的数量和对抗的激烈程度。

      三、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实践评价

      归纳上述内容,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在有关立法决策层面、环保领域、城市规划领域都有比较规范的制度化参与内容,价格听证在具体的公共决策程序中成为制度化公众参与形式。但诸如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公民建议、网络调查等却呈现出非制度化特点。总体来看,当前公众参与的政策规定虽然很多,但都散见于不同的政策规划和政策类型中,公民参与的规定不明确,且内容重叠;纲要性和意义性较多,操作性步骤和工具较少;与公共决策的全过程关联度不大,一般只在决策前收集民意和社会调查,并未有真正实质性的参与内容,参与的效果不明显。实践中影响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主要因素有:

      (一)参与的代表性

      谁能真正代表公众是公共决策前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公众参与都是必需和有效的,选择合适的群体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是保证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前提。而随着公共决策的逐步推动,不同政策阶段所选取的关键利益群体也是有差异的。了解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和诉求固然是政府决策前收集的重要信息,但在方案制订中听取专家的意见同样重要,同时第三方客观的建议也能帮助政府作出相对公正的判断。当前这一困难直接体现在听证会代表的组成上,很多代表并不具有真正的代表性,不是真正的利益相关人。听证代表缺乏利益相关性和组织性,参与很容易就流于形式化。

      (二)透明性

      从程序到实体,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制约着公众参与的效果。在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政策领域,由于特定的知识和技术掌握在少数专家学者手中,如何确保公众真正行使参政权利,如何保证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如何保证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不受侵害,成为更难以回答的问题。例如,在价格规制领域,由于事关全体民众,且公众参与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价格管制部门又将价格听证作为公用事业定价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推广比较顺利,效果也比较好;但在国有资产管理、城市规划等领域,由于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政府在这方面又趋于保守,公众参与的程度相对较低。

      (三)可持续性

      在公共决策中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反馈缺乏刚性制约是影响公众参与持续的关键。在许多公众参与的现场,代表们有益的观点和方案随时可见,但代表的意见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最终决策,决策部门对代表意见的取舍过程和选择依据都罕有公布。人们不知道各方意见到底在决策中起了什么作用,起了多大作用,使人们对政府举办的听证会、社会调查、座谈会等缺乏信任,削弱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四、规划公共决策全过程中公民适度参与路径

      当前对公民参与的最主要批评来自于它会带来诸如浪费时间、高成本等问题,以及普通公民对某些复杂公共决策事务的无能为力。因此,实践者逐渐开发了一些公民参与技术。如邀请行业代表和专家进入咨询委员会或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公民具有某些专业知识。同时,公民参与的代表性问题也容易受到质疑,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方面,公民参与可能会存在代表性方面的系统性偏差。如在美国的大样本调查研究表明,只有在与自己经济利益和需求相关的事件中,公民才会大规模地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另一方面,公民参与还可能存在被反对方的利益集团强烈干扰等问题。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公民间的互相信任是公民能否有效参与公共决策的前提。现阶段,少数政府官员有时候缺乏对公民的信任,这往往使公民参与失去了真正意义。公众与社会舆论往往担心,有些官员和部门会通过操纵公民参与的程序,如参与者挑选、议程设置、信息提供等,让公民参与几乎对政府决策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这会反过来导致公民对公民参与机制丧失信心。

      作为行政变革战略的授权参与,其直接目标是促使公共管理的责任性和回应性,在共同协商和决策公共服务配置的过程中,重新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的信任,形成良好的合作治理模式。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根据具体的公共服务领域特性,将公民积极参与的热情和行动与有效的公共决策过程有机平衡起来,将有序的公民参与纳入到公共决策中,倡导不同策略的公民参与模式,是保证公民参与效度的关键。那么,在一个日益复杂的系统之中,到底哪些利益相关人的行动和意愿将被关注呢?怎样才能将利益相关人的共同目的长时间的引导到合作的范畴中呢?并不是所有的公共政策和管理阶段都需要参与,固然社会参与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公众参与的不当同样也会带来许多问题。“理解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只是理解了公众参与挑战性的第一个部分,而且也可能是最简单的一部分。即便是公共管理者和政策规划者接受了公民参与必要性的观念,他们依然需要选择在什么时候、在多大频率上、以什么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接纳公众的参与,管理者面对的公民参与的第二部分挑战,可以直接被称为公众参与的难题,这需要回答:公共管理者在什么时候应该接纳公民参与,以及应该怎样邀请和吸引公民参与?”

      本文接下来着重探讨公民参与如何有序、适度融入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制度安排。“稳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政策,以促进公民利益的有效分配和协调。将稳评纳入到重大决策的全过程中,从决策分类、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和治理角度,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都体现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如此才能真正保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图1围绕重大决策过程,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设定为三方面:风险排查、风险评级和风险治理;同时根据不同阶段重大决策专业性和民主性标准,相应的设计合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图1 稳评与公民参与

      促进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公民参与,首先从把握政策分类开始,并不是所有的政策都需要公民参与,需要从专业性、社会性和矛盾性三方面进行评估。专业性是指公共政策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专业性低所要求专业知识比较少,反之亦然。社会性是指公共政策涉及到的人群数量多少,社会性低涉及到的人群数量比较少,反之亦然。矛盾性是指公共政策引发的社会矛盾激烈程度,矛盾性低,激烈程度低,反之亦然。按照从低到高排序,可以有明确划分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类型。重大政策评估的基本流程有:确立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调查评估—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控制点—应对措施降低风险—风险控制化解预案。将这一流程与重大政策的全过程相结合,每一环节设计相应的公众参与方式有:

      1.决策方案的拟订阶段:借助利益相关者分析,确立具体的评估对象。

      按照重大政策的类型划分,确立关键利益相关者和一般利益相关者。可采取的公众参与方式有利益相关者分析等。利益相关者审计最核心的工作是:界定谁是组织或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需求是什么,和组织或项目的关系如何,并在此基础上绘制组织或项目的利益相关者总图谱和排出优先次序。对公众的需求及影响进行评估,常用的方法有三种:一是焦点群体(focus groups)法,由各利益相关者代表参与的一个小型群体,该群体实施头脑风暴法,大家畅所欲言,表达各自的利益、想法、需求和影响;二是半结构访谈(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法,对各种利益相关者进行访谈,以此来了解他们的利益、想法、需求,它通常是作为焦点小组数据资料的补充;三是滚雪球抽样(snow-ball sampling)法,由最初访谈的利益相关者个体来界定新的利益相关者,依此类推,这样就形成了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一般来说,在重大决策利益相关者审计中,需要同时运用上述三种方法才能比较完整而准确的绘制出一份重大决策利益相关者及其影响权重的总图谱。

      2.评估方案的形成阶段:选择合适的评估组织形式,通过调查评估收集相关意见。

      评估的组织形式有:公共部门自我组织评估、第三方评估、专家与自我评估相结合方式。根据评估的对象涉及到技术性指标确定专家参与程度,根据社会性指标来确定第三方评估的组织形式。一般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评估,具体的公民参与方式有:问卷、座谈会、听证会、公示、民意征求等。常用的三种利益相关者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形式是:(1)咨询式参与,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员将项目方案中涉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有关内容直接交给居民讨论,征询意见。一般可用问卷调查法。(2)邀请式参与,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员按不同利益相关者分组,推选有代表性、较公正的人员座谈,此时应特别注意听取反对意见,并进行分析。(3)委托式参与,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员将项目方案中特别需要当地居民支持、配合的问题,委托给当地机构,组织有关利益相关者讨论,并提出反馈意见。

      3.决策方案的选择阶段: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组织听证会,进行政策方案信息的沟通与选择。

      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主观评价与定量指标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人群数量和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对风险点、风险概率和风险值进行计算。专家座谈和第三方评估是主要的参与方式。

      4.决策方案的决定和实施阶段:梳理和确立风险控制点,提出具体的风险应对措施。

      依据风险控制点的等级和社会影响程度,组织基层民主座谈会、专题座谈会、民主协商座谈会,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来化解社会矛盾,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值。

      5.决策实施结果的反馈阶段:通过社会调查、网络评议等,收集反馈信息,制定风险控制及化解预案。

      对重大政策的整体风险进行总体预防,与社区组织和社团、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在各个风险控制点基础上,注重从风险演化机制和传染机制进行风险控制。重点关注关键领头人,对高风险的控制点建立“隔火墙”和“防护带”。

      公众参与的规划与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发展阶段、公民主体意识成熟度、制度设计等因素直接相关,目前关于公众参与的研究与实践往往忽略这些宏观因素对公众参与的影响。当前公众参与需要双轮驱动,即需要政府治理变革以及公众主动参与意识的共同促进,参与的路径设计因此必须置于政府与公民互动的框架内。本文依据中国国情和地方公共决策过程的现实情景出发,认为公众参与涵盖较国外更多的意义和功能,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提出公众利益冲突风险高的决策需要暂缓或停止决策,公众参与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否决功能”。实践中需要根据公共决策的社会性、技术性和矛盾性三个维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的分析框架,慎重推进公众的全方位、多层次、实质性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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