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个体主体与现代化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个体主体与现代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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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个体主体和现代化问题放在一起讨论是认为它们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产物,而“市民社会”的完善和发展也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二者都以肯定和发挥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为前提,标志着人摆脱对群体的人身依附而发展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和行动自由的独立个体,即人由作为群体主体转向作为个体主体而存在。总的说来,社会关系上“市民社会”的确立、经济上市场体制的实行与哲学上个体主体的形成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过程。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通向现代化的过程。它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特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应当、而且可以超越资本主义现代化过程中这方面的局限性。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及其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先从市场经济谈起

市场经济涉及一系列理论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上加以研究。本文拟涉及的只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与确立和健全“市民社会”是否有必然联系?笔者认为,如果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把“市民社会”看作由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独立个体所构成的“社会”。对此就应当肯定,因为这种联系正是出于市场经济的本质。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经济,即将产品和劳务作为商品并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经济。在此商品交换是按其价值进行的,而价值又表现为一定量货币。货币作为一般价值形态是商品交换的唯一尺度。在商品市场上,任何事物价值的高低均可表现为相应数量的货币。人们在商品交换中仅仅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商品货币关系这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在。在不同历史时代和社会条件下,市场经济会有不同的特点。但上述基本关系则是共同的。

为了使商品货币关系得以发生,即人们在商品市场上的交换活动得以具体运作,至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每一商品或劳务的所有者(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独立人格,享有基本人权,能自主地走向市场并自由地与其他所有者进行交换。2)商品所有者在市场交换中是平等的,一切尊卑、贵贱、长幼、上下等等关系均被置后,在货币面前人人平等。3)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实行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一切有悖于此的传统、习俗和法规都可超越。4)进行交换的市场是开放的,不利于自由交换的闭关自守和地方割据等状态及其他各种社会和思想障碍必需打破。5)一切与商品交换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问题的解决都必须遵循与市场经济相应的理性原则,由理性法庭裁决。总之,自由、平等、竞争、开放及作为它们思想基础的理性是市场经济所体现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基本前提。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从政治、法律、哲学等各方面维护这些前提。

在这些前提下实行的市场经济包含着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人与人之间深刻矛盾和冲突。如果不对之加以适当限制,就会把动物界弱肉强食的法则移入人类社会,片面发挥自私、贪婪、虚伪、欺诈、残暴等人性“恶”的方面。尽管如黑格尔所说“恶”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动力,从而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如果只是发挥人性的“恶”的方面,就会出现霍布斯所谓“人对人是狼”的局面,整个社会必然处于严重动乱状态,为实行市场经济所需的健全的自由、平等、竞争、开放的社会秩序必然遭到破坏,当然也根本谈不到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无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都必须从各个方面对自由、平等、竞争等原因则加以保障,又加以限制。使人们在进行生产、交换以及一切社会活动中既能享受必要的自由、平等权利,又都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承担一定的义务,服从各种社会制约。这种保障和限制可以通过各种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来实施。其中如下两条渠道同样重要:一是政府机关、法院、军队和警察机构等体现国家政治权力的部门(“政治国家”),一是由作为独立主体的个体形成的各种社会组合。后者属于国家及政治权威领域与纯个人生活之间的广泛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领域,这就是通常所谓“市民社会”所属的领域,这意味着,为了使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正常运作,必需有与之相应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后二者作用的范围、方式和职能都有所不同,但在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上是相辅相成的。

无论是东方或西方,国家及其相关机构早在市场经济体系形成前就已存在。然而,随着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它们的表现形式及职能必然发生深刻变化。尽管各个地区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政权的形式(政体)也往往不同,有的国家采用了民主共和制或者君主立宪制,有的还保留着君主专制。但是,即使是后者,只要它实行和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同样必须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市场经济的运行所不可或缺的那些条件,也就是允许存在并维护自由交换和平等竞争等秩序。君主专制国家所能统摄的主要只能是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某些领域。而不可能是全部社会生活。它必须给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体以自由活动的必要空间。否则市场经济体系就根本无法存在。这一空间大体上正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市民社会”的活动范围。从这种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市场经济越发达,它所要求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也越广宽,在一定条件下必然要求超出单纯的经济范围而扩及政治和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如果“政治国家”不能适应它的发展需要,它迟早会要求对其进行某种形式的变革,使“市民社会”的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更大发展。近现代西方各国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发展道路也正是这样。德法等国的市场经济最初是在封建君主专制的庇护下孕育起来的,但当它有了较大发展、特别是当作为其体现者的新兴市民阶层(如法国的所谓第三等级)成了一支较为强大的社会力量时,政治变革的时代就到来了。这种政治变革的根本意义正在于更好地创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需的那些条件和前提,而这蕴涵着更加发达和健全的“市民社会”。

(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

“市民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越是健全和发展,就越能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而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反过来也能促进“市民社会”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然而,在中国学术界,人们很少谈论“市民社会”,对它是否具有这样的意义、从而值得作为重要课题加以研究更存在很大疑问。这就需要对有关问题、特别是“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及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作进一步考察。

“市民社会”是一个有着多层含义的概念。在西方思想史上它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特别是亚里士多德。18世纪法国思想家用它来指称人们(特别是当时的第三等级)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使它与体现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关系的所谓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对应。他们大体上继承并发挥了洛克关于个人和社团对国家的独立性的自由主义观点,强调“市民社会”高于或者说外于国家(政治社会)。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作了另一种解释,把它界定为“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是“为了达到他们的个别的和共同的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外在组合。”[①]在他的体系中“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他虽然也承认政治国家源于家庭和“市民社会”,但与洛克及18世纪法国思想家相反,他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和基础,它不仅可以,而且应当支配“市民社会”。他也反对脱离国家孤立地来研究“市民社会”,为此他甚至把法院和警察等也列入“市民社会”范围。洛克及18世纪思想家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解释成了后来的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主要思想来源。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17—18世纪英法思想家以及黑格尔学说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的含义作了更为广泛的解释。他最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把它归于在摆脱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的种种封建束缚的基础上形成起来、以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作了更为完整的阐述。其中谈到:“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②]“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③]在此,马克思不是把“市民社会”看作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也不是仅仅看作“政治国家”的对应物,而是看作全部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意味着他把“市民社会”理论发展成了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在《哲学的贫困》及以后的一些著作中他更加明确地赋予“市民社会”概念以与历史唯物主义相一致的含义。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当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④]正因为马克思赋予“市民社会”概念以不同于前此的思想家所赋予的含义,为了与之相区别,他在后来的许多著作中在讲到相关内容时,往往使用“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只是在谈到他自己的思想发展及与黑格尔等人的思想的联系时才继续使用“市民社会”概念。

由于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比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更为广泛和深刻的科学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往后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者大都把“市民社会”概念当作西方思想家专用概念而不用于自己的研究中。这当然不意味着取消了与“市民社会”有关的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问题,不可能被取消。事实上它们也一直在不同程度上被研究,不过是被统摄于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广大范围之内。

也正是由于这种思想背景,当一些中国学者近几年倡导开展“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时,在学术界中却很少有人响应,更未形成他们所期待的“热潮”。笔者认为如下两种情况可能引起了人们对这种研究的疑虑。1.在近几年发表的有关“市民社会”的文章中,有的似乎忽视了或者没有强调历史唯物主义的提出对“市民社会”问题研究所发生的重大影响。他们基本上仍是沿用西方学者的观点,把“市民社会”置于国家的政治和法律体系(“政治国家”)的对立面,即立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这种18世纪法国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念。这可能使人以为是(或者被误解为)以“市民社会”理论来取代历史唯物主义或者与历史唯物主义分庭抗礼。2.一些学者在论证当前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意义时,一再提到它是对80年代学界之关注政治权威转型的反思,即从关注政治权威转型转向关注社会建构转型,从关注政治上层转向关注社会力量。由于这里往往没有对如何关注社会力量、特别是如何看待社会力量(各种社会组织)与政治权威(政府)的关系作出具体论述,会使某些人担心这种研究可能具有动员“社会力量”来向“政治权威”挑战的含义,不利于政治稳定,至少是可能引起这方面的误会。

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重新提出并推动对“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呢?我认为只要能把它纳入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范围,对此应当作肯定回答。

历史唯物主义比任何西方“市民社会”理论都要深刻和全面得多,它完全可以包容“市民社会”的研究。然而在马克思主义后来的发展中,存在过对历史唯物主义片面理解的倾向。其中最突出的是把它单单归结为阶级斗争学说,以致本来应当由它研究的许多重大问题往往被忽视,甚至被曲解。关于市场经济的性质和作用、其存在的条件和发展的道路、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就是这样。这些正是与“市民社会”密切相关的问题。忽视这些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过严重的消极后果。例如,由于没有去全面理解市场经济的性质和意义,对市场经济往往采取否定态度,当然谈不到利用它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又如,由于未全面研究党政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群众)的性质和作用,致使有时对之放任自流,出现“大民主”等无政府状态;有时又忽视甚至害怕这些组织的作用,许多本来可以,而且应当由它们去完成的事务不得不由党政机构包揽。近几年来,尽管许多地方提出了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主张并得到了相当普遍的认可。然而,对实际上属于这个“大社会”的“市民社会”,一些人却存在种种疑虑。误把它当作资本主义或自由化的东西。这些都说明人们对历史唯物主义和“市民社会”研究的关系还未有符合实际的认识。现在,我国在经济体制上已由单一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党政机关为了加强其宏观调控作用,越来越需要从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消除对“市民社会”的误解,重新提出与其相关的问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目前需要多加探讨的问题看来不是应不应当研究与“市民社会”相关的问题,而是更好地处理其与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以为应当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应当肯定二者之间存在共同之处。历史唯物主义本来是作为一种“市民社会”理论、并以前此的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为主要理论来源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在研究对象和理论内容上必然存在契合相通之处。反过来说,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不是被历史唯物主义简单地否定和抛弃了,而是被继承和超越了。历史唯物主义不仅包容了,而且更为深刻和全面地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因此,只要对历史唯物主义有全面的理解,就不应在它以外去谈论“市民社会”问题。

其次,应当看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历史唯物主义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远远地超越了一切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它把“市民社会”当作人与人之间广泛的社会经济关系,与“政治国家”不是简单地处于对立地位。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往往撇开社会生产关系,把“市民社会”仅仅当作独立的个人之间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中的某种组织,其本质特征在它与国家、政府相分离,是一种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社会力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与资产阶级国家之间的对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政治国家”和人民群众之间不存在这样的对抗,因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在此就不再适用了。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能对有关问题作深刻和科学的研究。

第三,应当肯定与“市民社会”相关的问题的研究在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的重要性。后者并不把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仅仅归结为经济关系。不把“市民社会”的研究仅仅归结为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而是同时涉及人的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并且承认这些领域的研究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许多问题同样应当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片面性之一就在撇开了这些领域,或者简单地把它们归属于、消融于社会经济领域。结果使这些领域的研究往往非常贫乏,有的甚至成了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提出并且推动“市民社会”的研究并批判地借鉴西方学者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丰富和发展整个历史唯物主义也是极为有益的。不过,为了强调历史唯物主义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区别,这种研究不一定使用“市民社会”这个容易含混的概念,它可以、而且最好仍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下加以进行,只是应当避免被过去那种片面化和僵化了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所吞没。

(三)“市民社会”、市场经济与个体主体

西方“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一个统一的过程与人作为群体主体转向作为个体主体而存在这一历史过程有着内在联系。换言之,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应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以人作为个体主体而存在为先决条件。

马克思曾把人的历史发展过程概括为三大阶段:“人的依赖关系”占支配地位的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体”的阶段[⑤]。这三个阶段表现为人的存在的三种主要形态。如把人当作主体,它们依次作为群体主体、个体主体和类主体。马克思还对这三种形态的特征以及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过渡的条件作了论述。由于人的发展正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集中表现,因此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三大阶段的学说也是他的社会历史发展学说以至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体现。

然而,在我国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中,这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未引起重视。只是随着近几年经济体制上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人作为个体主体存在的意义被凸现出来,才有少数思想敏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重新提出这方面的问题并发表了一些独到见解。本文无意涉及有关这方面范围广泛的问题。只拟就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与人作为个体主体而存在的关系及其哲学意义提出一些想法。

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无法摆脱封闭的社会关系的纽带,完全处于对他人和群体的依赖关系中,缺乏独立的人格和自主能力,还不是真正的个人。个人总是直接从属于某一社会共同体,大体上只能在这一相对封闭的共同体内部活动,不可能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这种狭隘的社会关系下,“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⑥]。在此个人只是作为群体中的一分子存在。也就是作为群体主体存在。

与此相反,市场经济最主要特点之一是肯定人作为独立的个人而存在。为了使商品生产和交换得以进行,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需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能独立自主地走向市场、按照自己的选择去进行竞争,追求自己的目标。自由、平等、竞争、开放、理性等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所体现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基本前提,共意义归根到底就是保证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成为独立的个人。换言之,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方式不是群体,而是个体,即个体主体。正是由于人作为个体主体的存在方式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突出地位,在西方思想界中就出现了论证个体主体或者说个人主义的理论。作为西方伦理学主要范畴的个人主义(个体本位论)就是在人成为独立的个人以后正式形成的,而英国古典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等人则最早对近代西方的个人主义思想作了系统的论证。

从人的存在的历史发展说,人之作为独立的个人存在及相应的个人主义(个体主体、个体本位)的出现是一种进步。正是由于独立的个人的无尽追求(即使这种追求可能怀有自私、贪婪、欺诈等恶的动机)才使人的潜力得以较充分发挥,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对个人解放的论述体现了“个人在已经摆脱封建羁绊的交往条件下获得充分发展的欲望”,并认为这在理论上“也是一个大胆的公开的进步”[⑦]。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恩格斯对黑格尔关于“恶”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的论断作了充分肯定[⑧]。当然,无论黑格尔或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是肯定这种“恶”本身,而是肯定隐藏在其后、并融汇成为历史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无数个体的无尽的内在追求。

既然个体主体的确立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那末作为西方市场经济的存在条件的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必然以这种个体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再次回到“市民社会”这个词的含义上来。

前两年,有的中国学者曾就德语Burgerliche Gesellschaft除了译为“市民社会”外是否还可译为资产阶级社会、从而Burgerliche除了译为“市民的”外是否还可译为“资产阶级的”而进行过争论。我没有对这些词进行过语源学的研究,无法从这个角度发表意见。然而,从西方社会、特别是其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角度说,我觉得它们的含义似乎是确定的。因为,Burgerliche中的词根Burger,无论是作为“资产者”还是作为“市民”,都是指能在商品经济体制下能自由地进行生产和交换的个人。尽管这些人在欧洲封建社会中的政治上依然没有权利,在经济上也还不同程度地受到封建统治者的盘剥,但他们大都摆脱了对封建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了城市中的“自由民”,即所谓“市民等级”(如法国的“第三等级”)。在欧洲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发生了分化,其中少数人(城市的土地所有者和房东、高利贷者和行会头领等)变成了资产者,大量小手工业者、小行东以及帮工、学徒等沦落为无产者。正象《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的城市的自由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间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⑨]然而,不管是自由民中的哪一阶层,不管是资产者或无产者,作为自由民或者说市民,他们都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都已由群体主体转化成了个体主体。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说,在Burger的各种可能的含义中,最基本的含义是作为在商品生产中和交换市场上具有独立自主权的个人,而“市民社会”(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基本含义则是由这种独立的个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所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组合,它们体现着这些个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四)个体主体与西方现代化的道路:其有效性和局限性

现代化问题范围广泛,本文涉及的只是:个体主体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又是通向现代化道路的前提。二者是一个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在西方各国具有普遍性。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在这方面与西方有共同之处,但又可以超越后者的种种局限性。

对“现代化”概念的含义,人们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各方面作出不同解释。一般说来,它主要是指由传统农业文明转向现代工业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对这一过程还可以从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度以及人民的文化和教育水平等方面作出更为具体的描述。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提出现代化应当包含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人主义(个体本位)三个基本要素。这大体上表现了西方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因为为了实现上述转变,在经济体制上必需以商品(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这种取代又以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由、平等等权利为前提。从哲学上说,现代化的根本意义在于人由群体主体转向为个体主体。笛卡尔以来近代西方哲学家之高扬主体性正是欧洲社会的现代化转向在哲学上的集中体现。

从历史上说,现代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出现的。西方的现代化模式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或者说普遍有效性。其实现从根本上说都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代替自然经济的过程,这一过程促进了西方各国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工业化的实现。它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健全和发展、对商品货币关系所要求的自由、平等等原则的贯彻以及对人作为独立的个体主体的肯定,甚至政治上的资本主义民主革命。

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基本上都属于所谓“内发型”,虽各有特点(所谓英法道路,普鲁士道路和美国道路在某些方面就具有不同的含义),但大同小异。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等东方国家的现代化多属“外发型”,情况要独特得多。它们必需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特殊环境。但在必需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其他各种改革(包括健全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市民社会”),特别是使人摆脱各种依附关系、成为在市场交换中具有自主权的个人(个体主体)上,东西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区别。

我国现在正处于实现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在经济上由单一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实现这一过程的主要手段。这一转向发生于社会主义制度内部,这与西方国家由封建的自然经济转向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大不相同。但在由此而把政治和经济相对分开,赋予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企业以较大自主权(政企分离),开展政府与各种社会和人民团体(“市民社会”)的对话和协商,以及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个性、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个体主体的肯定)等方面,则与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所发生的上述情况仍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中央等本来应当倡导的原则往往被绝对化和片面化,以致个人、下级、局部等失去了自主活动的余地,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模式属整体(群体)本位。只有群体才有权进行选择、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才是真正的主体。在这种体制下,个人、地方、局部等等的能动性和积极性难以发挥,消极被动、僵化、因循苟且,平均主义等风气必然盛行,由此必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方面造成严重负面效应。

以市场经济取代单一的计划经济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从人的存在方式说最重要的正是人的思想和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由群体(整体)本位转向个体本位,个体具有了作为真正的主体而存在的意义。这表现在企业对国家或职工对企业都有了较大的自主权(既有较大的行动自由,又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而能更大地调动其积极性(地方与中央、局部与整体等等的关系的变化也是如此)。这种积极性说到底发自个体作为主体的内在追求。不管以自然人或何种形式的法人作为主体,其行动的实现最后都要落实到个人身上。企业相对于国家是个体,相对于其职工则是整体,同样存在着如何调动其属下的积极性、能动性的问题。在任何群体中,行动的主体最后是个人。调动个体的能动性最后要落实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大到整个国家和社会,小到一个企业和班组,能在何种程度上激发每一作为主体的个人的内在追求(内驱力),并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包括伦理学的教化和导向作用)把它们组成合力,是在何种程度上取得成功的重要尺度。

尽管中国转向市场经济在社会性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但它同样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与对个体主体的肯定。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既通过改革各级党政机关的机制而加强国家从上而下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又通过调整企业、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它们自下而上的推动作用,以及通过对个人的独立自主性的肯定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这几方面的统一是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根本保证。

但是,正因为中国的现代化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一目标而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因此它能够在各方面超越与西方现代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的种种局限性。例如,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等手段来最大限度地限制和缩小市场竞争中通常必然出现的自发性和破坏性。又如,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使它不仅可以有效而有序地调整政府等国家机构内部的关系,而且也可如此调整它们与企业、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处于既活跃又和谐的状态下。换言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都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职能,而二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必然存在的那种对抗却被消除了。特别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及其所支配的思想和文化(特别是道德)手段既能最大限度保证个人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权利,使个人成为有自主权、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的主体,又能合理而有效地调整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使个人的追求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能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达到统一。

个体主体的确立既是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应的“市民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先决条件。但个体主体又存在严重的局限性。作为主体的个体本身的内驱力、个人主义(个体本位)归根到底不能超越个人的狭隘眼界。它们虽然不等于利己主义,但就其本性说却又与利己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不加限制,必然导致众多个人之间的对抗和冲突,从而既不能保证社会持续和健康地发展,也不能保证个人的全面发展。正因为如此,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肯定个体主体的确立在人的发展上的重要意义的同时,又已提出了在未来社会中怎样由个体主体走向类主体的问题。

对于个体主体的局限性,西方思想家也已有所觉察并提出了种种对个人追求、个人主义加以限制的主张。事实上,怎样既肯定和强调个体的主体性(自主性、自由),又克服它必然具有的种种局限性,限制和超越它带来的严重破坏性,已是许多西方思想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本世纪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加剧、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严重灾难,使不少西方思想家对过去奉为神圣的个体本位和个人主义的价值发生了怀疑。纷纷发出了对之加以改造的呼声。杜威早已提出要以排除利己主义、提倡奉献精神的“新个人主义”来取代旧式的、以利己为核心的“经济个人主义”。萨特虽以强调个人的绝对自由著称,但他也提出,“如果我不同样把他人的自由作为目的,我就不可能把自由当作我自己的目的。”[⑩]事实上,本世纪西方哲学发展的一种相当普遍的趋势就是要求超越笛卡尔以来近代西方哲学中的孤立的、原子式的主体概念(不受约束的自我)。在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以及当代后现代主义哲学中,主体的存在被认为是一种“共在”,主体性被认为是主体间性。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利科、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等人都认为作为主体的个体不是一种自然事实,而是一种文化价值,只有通过个人之间的对话才能达到。当代西方哲学中这种超越近代哲学的主体性的趋势从一个方面体现了西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个体主体的发展陷入了深刻的矛盾和危机。为了摆脱它们,就必需超越单纯的市场规律,超越个体主体。

既然在西方资本主义条件下,以往对个体主体的过分强调也被认为应当抛弃,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个体主体就更不应将其绝对化了,应当充分注意并设法克服它的种种局限性。

注释:

①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1页。

③同上书第4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0页。

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3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2页。

⑩萨特《存在主义是人道主义》,参见《存在主义哲学》第356页,1996年商务印书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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