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失业保障及其对中国的借鉴_劳动局论文

德国失业保障及其对中国的借鉴_劳动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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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诞生在德国。1881年11月17日德皇威廉一世发出公告,建立工人保障制度,对工人的疾病、事故、伤残及养老进行保险。

德国在1927年颁布《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1969年颁布的《劳动促进法》和《职业培训法》表明该制度进一步发展;1974年的《失业救济条件》则使失业保障更加完善。1994年8月实施的《就业支持法》允许建立私营的职业介绍所,这更有利于减少失业。随着德国失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国家用于失业保障方面的支出不断增长。1960年失业保险支出总额为12.06亿马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40%;1980年支出总额已长到230亿马克,占GNP的1.56%;到1990年则分别增到511亿和2.14%。这种情况表明失业保障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一、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

(一)失业保险的投保人。

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只有义务保险一种形式。凡是月收入在400—5600马克的工人和职员,都要参加法定义务失业保险。但是,各种自由职业者、不能被解聘的公务员、年满63岁以上的雇员、养老金领取者,都不属于义务失业投保人范围。

(二)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德国现在实行现收现付方式。由预计当年保险金需求量来定保险金的收取量。来源有四个:雇员缴纳的保险金、雇主缴纳的保险金、联邦财政补贴和其它方面筹集的资金。

雇主和雇员缴纳的数额,每年由法律规定。按1990年的规定,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雇员工资的3.4%。它在联邦各州都是一样的。雇员的保险金由雇主从工资中扣除,连同雇主应缴的一份一起交到保险承办机构。作为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数的工资,最多不超过每月5600马克。如果一个雇员月收入在5600马克以上,仅按5600马克为基数计算失业保险金,如雇员工资很少,低于保险金计限限额的1/10(560马克),那么雇主需缴纳全部应缴保费,而雇员则免于缴纳。冬季生产性施工补助,由所有建筑部门的雇主分别承担。企业破产倒闭时支付雇员的工资,由同行业联合公会承担。

如果缴纳的保险金和分摊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所需开支,那么联邦政府将给予补贴。劳资双方缴纳的保险金占全部筹集额的75%以上,它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

(三)保险承办机构。

德国失业保险的承办机构是联邦劳动局,其总部设在巴伐利亚州的纽伦堡市,在联邦各州和一些大城市,都设有州劳动局和市劳动局,它们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就业促进及失业保险任务。联邦劳动局是一个公共法人性质的团体组织,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代表组成。

(四)失业保险金的用途。

失业保险金有四种用途:对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救济金,职业促进费用和劳动局的管理费用。

1.保障就业岗位。

(1)短工时的补偿。企业开工不足会引起雇员工资减少,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由于不可以避免的经济原因造成的停工;至少有1/3雇员的工作时间在四周内损失了1/10以上;已经在劳动局作了备案的停工,可以提供补偿。补偿的金额,要使开工不足时的净收入增加到原来收入的一定比例,有抚养孩子义务的雇员为68%,其它人为63%,补偿时间可达六个月,但是工作时间无规律的企业,如影剧院、音乐演出公司等不能得到这种补偿,因他们的工时很难计算。

(2)恶劣气候补贴。建筑业易受天气影响不能保证常年一直工作,为使建筑业雇员少受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停工影响,联邦政府一是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冬季施工期间,建筑业雇主可得到补贴或低息贷款用于那些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必须使用的仪器设备的花费。雇主也可得到由于恶劣气候造成的加大施工费用的补助,以及给雇员提供作为附加工资的补贴;二是建筑业雇员因气候恶劣引起的停工造成收入损失可得到收入补助。雇员得到的纯收入,有抚养孩子义务的雇员为原来的68%,其它人为63%。

(3)其它一些创造就业措施的费用。主要是为失业者的连续性就业岗位提供补贴或贷款;给临时雇佣或在职的老年雇员支付工资费用的补贴;以及为避免老年雇员失业,对企业增设或扩大相应部门而提供补助。

2.对失业者支付的失业保险金。

尽管联邦劳动局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雇员的工作岗位,但每年仍会有一些工人和职员失去工作。在经济增长快的年份失业率相对较低,但即使实现了充分就业,也还有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存在,经济发展慢的年份中,国内投资减少,失业人数逐渐增加。为了维持失业者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和生存,要对合乎领取失业保险金者支付保险金。

领取条件:一是参加了义务失业保险;二是已经失业正在等待职业介绍;三是取得保险资格;四是已在劳动局申报过失业;五是正式提出申请保险金。失业是指那些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包括偶尔还能工作的人,但一周工作18小时以上者,即每天工作近4小时不能算作失业,在某企业帮忙的人或自由职业者也不属失业者。等待职业介绍,指年龄在58岁以下、愿意按受劳动局介绍的、劳动市场可以提供的、失业者有能力承担、又符合失业者的合理兴趣的职业。对于这样的职业,失业者不得以路远或没有额外津贴等为理由而加以拒绝。等待职业介绍的失业者必须每天光顾劳动局。取得保险资格是指失业者在失业前三年内缴纳了一年以上的保险金,即至少应从事过360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自行解除劳资关系,或由于违背合同的行为而被解雇;尽管通过法定程序劝导,仍不接受劳动局所介绍的工作;逃避职业培训措施和技能训练的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时间和金额:失业保险金从失业者正式向劳动局申报失业之日算起,领取时间的长短,一般根据失业者失业前三年的工作时间决定。从年满45岁起要根据失业前七年的工作时间决定,一般可领取78—312天。45岁以上并工作7年以上的,失业者领取保险金时间最长不超过832天。如果失业者能得到其它报酬、生活费、由医疗保险机构发放的疾病保险收入、或因年老或事故丧失了工作能力而领取养老金者,都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如失业者需抚养子女,应领取的失业金约相当于他最后工作净收入的68%;其他人为63%。失业金不交税,而且劳动局仍然为每位失业金领取者继续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费。

3.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提供给无权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它的发放对象是失业者、等待职业介绍者、已在劳动局登记的失业者、曾申请过失业救济金者和家庭收入和财产不够支付其生活开支的贫困者。失业救济金是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是帮助穷人的措施,即使没有加入失业保险的失业者,根据一定的标准,他也可能得到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数额,有抚养子女的得到相当于申请者最后的净工资收入的58%的金额,其它的人得到56%。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可以是无限期的。但每过一年,如果能够证明仍然具备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需重新申请和审批。失业救济金的来源是国家预算资金。

此外,在企业破产、亏损等情况下,如雇主无力支付雇员的工资,则雇员有权申请得到补偿,在破产情况下补偿最长至宣布破产前三个月,这些也都是由劳动局支付的。并且,劳动局还为当事人缴纳与此同期尚拖欠的法定医疗保险费、养老金费和失业保险费。所有的雇员,包括没有加入失业保险的雇员,都能得到破产时收入损失的补偿。

4.职业促进。

单纯的失业保险只是被动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雇员失业遇到的生活困难,并不能避免雇员面临的失业危险。所以为达到和维持充分就业,改善就业结构,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使每个人都有就业机会,并与自己的专长和爱好相一致,从而尽可能地消除由于技术发展和经济结构变化给人们就业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就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由此出发,1969年颁布了《联邦教育法》、《劳动促进法》、《职业培训法》;1970年又颁布了《联邦教育促进法》,失业保险的工作重点,已经逐步从发放失业保险金转向职业介绍、职业培训。1991年,德国失业保险费用的支出约为700亿马克,其中用于失业保险金的只有270亿马克,而用于职业培训的费用就有230亿马克,还有150亿马克用于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及支付短工补贴。职业促进的措施主要有劳动市场和就业政策研究、职业介绍及职业咨询、职业培训、鼓励就业和职业恢复。在联邦德国,有1/3的大工业企业和55%的手工企业自己办职业学校,有95%以上的青年受过免费职业培训。

(1)劳动市场和就业政策研究。主要是对每个产业部门和各个地区的劳动市场变化、就业情况及职业培训的可能性作出调查和分析。在联邦德国有许多研究机构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他们力量雄厚,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这些研究成果定期不定期地提交有关机构,供他们在制定就业政策和与此有关的其它政策时参考。

(2)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劳动局在职业促进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根据雇员及雇主的要求,向他们推荐工作和介绍劳动力,并且为其提供有关劳动市场情况的咨询。虽然从70年代开始联邦德国的人口增长率就为零增长甚至负增长,如1993年人口增长率就为-1‰,但每年进入就业年龄的青年仍有几十万,同时还有许多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而失去工作岗位,需要再就业。对于这些人,劳动局有责任在考虑他们知识水平、素质和个人特长、爱好的情况下为其推荐和介绍相应的就业岗位。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企业就需要新增劳动力,准备增加雇员的企业可以在劳动局登记,说明需要的雇员的数量、专业方向及何时需要。雇主当然也可以自己招雇职工,不必一定要去劳动局申请,但劳动局有义务根据雇主的要求尽力为其选择并提供合适的劳动力,使雇主们满意。提供职业介绍要求公正和中立,而且原则上是不收费的,但为外籍人员介绍工作一般收费。

劳动局还为求职者就其职业的发展、培训的机会以及将来提升的可能性等问题提供咨询。由于经济的发展、高新科技的不断涌现,许多职业的内容逐渐变化,其发展机会也不相同,每个人只有充分了解职业培训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才能把握时机。每个人都可以就各种感兴趣的问题提出询问,劳动局在综合考虑了询问者的基本素质、个人喜好、性格、愿望等情况后作出答复,对希望或需要接受培训的,他们还推荐相应的职业培训单位。许多孩子在上学时就开始了解职业教育方面的知识,劳动局的人士还会和孩子们的家长共同探讨未来的职业发展问题。劳动局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也是免费的。

(3)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教育、职业进修和改行培训等形式。尚未确定职业目标的年青人可以先上一年基础职业教育,这种教育的专业知识面比较广,如果接受培训的青年或成人,自己无力筹足支付的培训费,则可以按有关规定得到补贴和贷款。当失业者参加全日职业培训时,可以领取生活补助金,数额相当于原来净收入的80%。参加工作后,还要参加基础教育培训班等预备性培训,企业内部的实习培训期一般为二到三年半,培训结束时必须经过考试,实习培训期内每周还要去职业学校上一至二天课,学习专业理论知识。

职业进修是为在职人员或重新就业的人安排的。学徒工的进修、妇女就业帮助及老年求职者重新就业的培训也是职业进修的一部分工作。进修所需的费用,如教材费、工作服费、训练班费等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由劳动局负担。

在技术不断更新、产业结构不断变化条件下,为使雇员从“夕阳工业”和其它一些不景气行业向其它行业转移就要进行改行培训。如改行培训,时间不超过两年,则参加培训的劳动者原则上也能得到补贴。

(4)鼓励就业。劳动局采取措施鼓励雇主招聘员工和求职者接受工作,求职者可以得到求职费用补贴、搬家费、分居津贴以及其它对就业接纳必要的补助。雇主也可以申请到贷款和补助来补偿雇用低条件劳动者的损失。劳动局还可负担一部分雇用新职员的人事费用,最多到60%,时间不超过两年。

(5)职业恢复补助。德国法律规定,残疾人同样享有职业培训、进修等权力,对残疾人的恢复医疗费和社会保险费、培训费等可以给予补助。对雇主提供残废人培训,以及为建造特殊的实习工厂给予资助和贷款,如建造特殊残疾人的恢复训练中心。

二、德国的失业保障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可以使那些失业的人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免于陷入饥寒困境。这有利于创造一个对经济的稳定发展是很重要的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这一制度促进了消费品尤其是基本消费品产业的发展,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因为失业者得到的保险金和救济金主要是购买食物和其它生活必需品,这就避免了在失业人员增加的情况下引起消费品需求的大量减少,进而引起食品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萎缩。

(三)失业保障保证了劳动力的良好再生产和劳动力素质的不断提高。《职业培训法》、《劳工促进法》等从法律上规定对职工培训、进修等进行鼓励和财力支持,对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的提高起了很积极的作用,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换提供了所需要的高质量劳动力。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维持了在经济衰退时失去工作的人的基本生活,从而能在经济高涨时对所需劳动力有充分的供给。

(四)失业保障制度也促进了充分就业。1994年实施的《就业支持法》和职业培训等措施,为减少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作出了很大贡献。失业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工作,失业是和有些职业空缺并存的,如1994年虽有失业人口369.8万,但同时登记的职业空缺还有23.4万个,这些是因为找不到所需专业人才或地区之间不便流动及信息不充分等原因引起的。劳动局对克服这些因素发挥了很大作用,如果没有那些措施,失业人口和职位空缺肯定会更多。

(五)失业保障其实也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它在人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进行了部分再分配,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当然,失业保障也不是没有缺点。比较高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工作的积极性,因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都是通过缴费和税收从在职人员收入中取得的,它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惰性,使一些失业的人不愿积极寻找就业途径。近些年来,由于东西德合并和西方国家的普遍不景气,德国失业率一直很高,1991年失业率为8.9%,1992年为9.5%,1993年为10.4%,1994年失业率为9.4%,且还有37.2万短时工,1995年11月失业率为10.3%,德国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中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而这种高失业状态一方面使缴纳保险费的人数减少,另一方面又使保险金的需求增大,从而使财政补贴的数额不断增大,使财政赤字增大。在保险金是现收现支的情况下,如提高保险费或增加税收,都会使在职人员实际收入减少,企业负担加重从而引起投资和消费的减少,而这又易导致经济发展更加缓慢,失业人数增加的恶性循环,社会政策在可能条件下应有利于经济政策的实施,而不应妨碍经济发展。

三、德国失业保障体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失业保险金的筹集要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方式。失业保险的保障程度要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工人平均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所以国家财政预算应占比较重要地位。职工保险费不易过高,企业应相对多负担一些。保障水平可以相对较低。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工资水平的提高,可相对提高个人承担比例,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低收入困难职工,可免缴保险费,而由企业代交,这样可以节省转移支付的费用。对收入很高的高级职员,应规定最高限额。因为失业保险是为了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失业金一般按缴纳的保费的多少而发放,若高薪者失业,而原来没有加以限额的话,就要支付很高的失业保险金。但是失业金含有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这就相当于给高薪者以比较大补贴,不利于社会公平。如果仅为减少高薪者收入,可以在所得税上征收。

(二)失业保险应由国家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避免分散管理所带来的政府部门、机构重叠等造成的混乱和低效率。同时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一种再分配作用,使资金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调剂,有利于经济的均衡发展,发挥保险的互助功能。

(三)保险基金的管理可实行现收现付和预筹积累基金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现收现付制虽能很好地满足保险金的支付需求,可因为它是以支定收,故不能很好的与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在经济增长快时,失业率低,平均工资水平高,而保险金需求少,因此保险费率比较低,不利于抑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和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而在经济萎缩时期,失业人数增多,但是在职工人的平均工资增长缓慢甚至下降。由于这时保险金和救济金需求很大,政府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增加税收收入,结果不利于消费和投资的增加,因而影响经济恢复和增长。预筹积累资金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利用经济高涨时筹集到的资金用于投资,然后在经济衰退时用这些资金和收益来弥补保险金的不足,从而可以减少经济高涨时的消费资金而增加经济衰退时的消费。实现了转移支付的经济稳压器作用。然而由于积累基金的流动性差,在需要时不一定能及时变现以满足保险金的需要。保险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它稳定社会的目的,不能因经济需要而放弃它的社会作用,因此我们可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如果积累基金占的比重大的话,就应该多选择些流动性强的投资项目。不易过多从事长期投资,以免影响社会目的的实现。

(四)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的发放,应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者的负担按失业者失业前实际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发放。这个比例应是两、三个档次,对实际工资水平低,负担重的发放高比例,以保持他们基本生活水平。而对那些实际工资收入比较高,负担轻的可按低比例发放,以刺激他们积极再就业,避免他们过分依赖社会保障。失业金中也可按一定比例发放食物券,凭券可在国家规定的商店折价购买食物,然后国家再就差额对商店进行补贴。这样可防止失业金被挪用,能更好地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实现失业金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五)现阶段,由于国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这样,一方面使它们可以因少了这种负担而得以能提高工资水平,形成对国有企业职工的诱惑;另一方面,又因没有这种保障,而使这些职工有所顾忌,不利于公平竞争和人才流动。我们应扩大保障覆盖面,包括乡镇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使它们能在更加平等的基础上竞争,使人才能更加自由得流动。

(六)国家应改进教育系统,注重加强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普遍提高劳动力素质。这不仅可以预防失业而且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劳动局应和职教系统建立联系,在职教中心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为失业人员获得再就业所需知识和技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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