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内涵与作用分析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内涵与作用分析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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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合作制经历了从80年代至90年代,从农村到城市,从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乡村企业到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中小型企业的不同时空、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跨越。这种跨越汇入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整个历史进程。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衍化出来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新的组织形式本身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泛而多样化的组织选择空间,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转换,也可以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跃迁。

一、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与制度含义

抽象地看,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在对传统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自发形成阶段;二是改革措施出台阶段;三是理论加以论证说明阶段。三个阶段的顺序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即股份合作制具有冲破旧体制的爆发力和能动性,但它的生命力因缺乏理性因素而先天不足,这是股份合作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隐患。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是,一方面,改革开放为“体制外”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多种经济成分竞争日益加剧,集体经济的弊端随之暴露,并日显深重,改革原有的产权关系,求得生存发展的空间和机遇已是迫在眉睫。另一方面,当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公有产权关系仍处于不容置疑、不可动摇的地位。企业要从不合理的产权关系入手摆脱困境,既无理论导向的支持,更无政策法规的许可。但是,毕竟“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已经主导人们的经济生活,它允许人们在“不越雷池”前提下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而“不求形式,只重内容”的实用主义文化影响,则使人们能够绕开“红灯”,灵活地寻求新的生路。因此,在不触动原有的产权关系基础上,作为一种改良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出现了。

应该承认,从制度层面来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不同特征的股份经济形式,它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村出现的剩余劳动和剩余资金为前提,把剩余劳动剩余资金相结合而引入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从股份合作企业产生的途径来看,大致有这样三种情形:一种是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参加合作的一般以集体企业或农户个人为主体,也有部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经济技术部门渗入。这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在组织上不受行政政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可以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实行股份经营。第二种是社区合作组织。把股份制的产权制度引入集体工业企业或其他行业,将集体企业的财产和其他行业的财产作价、折股,并在此基础上发动社员和社会单位或个人投资入股;或在保证集体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将一部分股权全部或部分卖给社员或无偿分配给社员,从而使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转变为股份制产权结构。这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在组织上有少数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单位的界限,但大部分仍以原有社区合作组织为基础,不对外开放,也不吸收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入股。第三种是运用股份合作的形式把个体工商企业、私营企业、挂靠集体的个体企业逐步引导到股份合作企业的道路。这主要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发展比较快的地方,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增强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解决经营规模扩大与原企业外壳不相适应的矛盾。因为,在乡镇企业(包括私人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出现某种程度的低水平过渡竞争、规模不经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上述问题日益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在这样的压力下,采用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引入新的制度规范,便成为这些企业的共同选择。

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含义归结如下:

第一,经营者个人行为——家庭工业兴起,突破作坊生产,衍生股份合作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民有了经营上地的自主权,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并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一些自然环境较好,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有一定商业传统,劳动力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村地区,相继经营二、三产业,这些在农村被“一大二公”所排斥的经济现象一旦获得生存条件,便快速增长,并给社会带来新的变化。但这些经济现象绝大部分属于户办、户联办的家庭工业型而囿于家庭作坊式生产。其生产能力、经营方式、技术含量同现代化生产相距甚远。为谋求更多的资金,获得足够的技术力量,首先要求突破限制它的作坊方式,而突破作坊制最直接、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家庭工业经营者寻求合作、合伙经营。当经营者以相应的资金、实物、技术、场地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作为分配方式时,这种合作的过程就衍生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股份合作经济。而其财产的组织形式、经营制度,则称为股份合作制。因此,对资金、流通、生产能力等方面的需求而衍生的股份合作制,是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关系的必然选择,是生产经营能手谋求致富的一种方式。

第二,市场行为——市场竞争催生股份合作制。同家庭工业一样,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及地方国有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都属于“弱小动物”,在寻求外来资金的规模投入和国家特殊的扶持保护政策都不现实即外力有限的情况下,只有本体之间的相互吸收可供选择,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就成为本体之间相互吸收的主要方式。这是在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尚未发育的情况下,内部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作为一种仅可选择的增强竞争能力的方式,这种选择的过程就催生了股份合作制。不少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国有小型企业先后试行股份合作制,原因之一就是以联合的力量来扭转不利于竞争的被动局面,而凭借股份合作制本身的优势,它们达到了预期目的,因为联合的结果就是实力的增长。

第三,企业行为——小型企业经营从自发到自觉的经济取向,滋生了股份合作制。非现代社会化生产要在现代市场中获得足够的再生产、扩大再生产条件和动力是很艰难的,原因之一是,在小型企业从投入到产出的诸多中介环节上往往被现代市场交换所排斥。企业经营要走出两难境地,必须在两个方面同时努力:一是选择与现代市场相匹配的生产力;二是选择与这种生产力相适应但自身又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然而,不仅这种生产力很难选择,因为在与现代市场相匹配的多层次生产力系统中,许多是小型企业无法承受的,而且这种生产关系的选择更为艰巨,因为不能脱离中国计划经济尚未退出、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特殊历史条件。这就构成了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选择。股份合作制正是在这个二重选择的过程中滋生的。尤其在选择生产关系过程中,企业不愿放弃公有制经济的某些好处,例如外部环境明显较私有经济宽松,但又不愿放弃私有企业的灵活运行机制,二者的结合,自然选择了股份合作方式。

第四,政府行为——对合伙、合股、“假集体”企业的改造,助生了股份合作制。在小型企业群体中,有部分是私人合股、合伙企业,有人认为是不规范的初级形式的股份合作经济。尽管经营者以各种生产要素入股入伙,联合经营,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参照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形式进行分配,但这些企业的投资者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以约定俗成的口头君子协定为约束,一是无正式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制度;二是产权界定不清,投资者的责、权、利关系没有明确;三是无必要的公共积累和置留足够的扩大再生产发展基金。所以多是“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自生自灭形式,这就同挂着集体牌子,享受集体企业待遇,实质上是私人企业的“假集体”一样。如何对这类企业进行改造?政府部门做出新的探索:一是在其“按股共有”形式下,帮助制订章程、协议,界定产权,明确责、权、利关系,以法律形式确立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这是股份化的改造过程;二是在其“共同共有”形式下,建立归全体职工共同所有的公共积累制度,这是合作化的规范过程;三是完善组织结构,制订经营制度,确立经营目标,这是建制和建制巩固的过程。其结果是把股份制、合作制的合理内核引进合伙、合股、“假集体”企业并且大面积布点试行,最终是政府行为助生了股份合作制。

二、股份合作制的地位与结构特征

如上所述,股份合作制是在深化农村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既采取了股份制形式,运用股份制机理,同时又注入了合作制的内涵。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农民群众对它的接受程度很高。在农村改革带来了农村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大背景下,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解决小生产的分散性与无秩序的同时,避免侵害甚至剥夺农民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大而又现实的政策问题。在这方面,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现实而又广阔的选择空间,其优势地位也是不言而喻的。过去我们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承认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会带来同工不同酬的差别;承认在不同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由于各自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量与质量以及自然条件的不同,会带来级差收益。这应当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从不承认在一个农业合作经济单位内,个人(承包户)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也是产品与收入分配的一个因素,更不允许股金分红的存在,而是要求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这就把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化程度估计过高了。现阶段,股份合作制为要素流动打通了地区壁垒和部门割据,特别是以股权界定权利,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提高了企业的筹资能力,不仅适合于各类乡镇企业,而且正在向山林、果园和农业综合开发推广。

应该说,股份合作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具有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股份载体不同。前者有劳动股和资金股, 也允许社员的承包土地入股,实行以劳带资或带土地,而以实现劳动合作为契机的劳动股为主,资金、土地入股只是为劳动合作提供的物质手段。后者则以资金股来融资和积累闲散资金,然后以股金去购买生产资料,招纳企业职工。(2)股份占有方式不同。前者一般限于本企业的成员, 多数成员兼有劳动者和股份占有者双重身份,其融资覆盖面较小,积聚资金的功能较低。后者则不限于本企业成员,也可以是外单位的职工或法人,其融资覆盖面较大,积聚资金的功能较高。(3 )盈利分配方法不同。前者在提留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后,既有股份分红,又有劳动分红,国家一般不征收利润所得税,用以鼓励和支持合作经济的发展。后者不一定提留公共积累,自有资金的增量主要来自增股,国家对其利润必须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主要用于股金分红。(4)管理体制不同。 前者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掌握企业的大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后者则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同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的监督。

股份制合作企业与集体式的合作经济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1)所有制结构不同。前者以集体股为主, 部分生产资料归社员所有,存在着公有公用、私有公用、公有私用和私有私用等占有和使用形式,实现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后者则是实现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必须公有公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统一。(2)产权组织形式不同。 前者是以股份形式来积聚生产要素和界定产权,其价值形态的产权是明晰的,从而有利于对企业资产的形成、使用或处置进行监督。后者则是无偿地把本企业成员原有的生产资料转归集体所有,其资产属于本企业全体成员所有,每个成员占有份额不能借助一定的规范而明晰地表现出来,不便于成员对企业资产的形成使用和处置进行有效地监督。(3 )风险机制不同。前者每个社员都要承担劳动报酬和股份(资产)贬值这两个方面的风险,当企业亏损严重而倒闭时,社员不仅不能获得股金分红,而且会丧失股份的价值,从而使企业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紧密相连,有利于增强社员的主人翁意识。后者则指每个社员虽然可以直接感受到劳动报酬的风险,却不能直接感受到资产风险,这样,就不利于建立和完善风险机制,容易导致企业领导偏重眼前利益、社员偏重个人利益的短期行为的发生,也会导致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任意处置和侵占集体资产行为的发生。(4)分配方式不同。前者的生产收入在补偿物质费用、 缴纳税金和提留公共积累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股金分红为辅的办法。后者在收入进行上述扣除后,用于按劳分配。

当然,股份合作企业管理体制的核心是维护每个合作成员的权益,主要表现在:(1)以合作成员为联合主体。 不论是生产劳动合作还是供销、信用合作,入股的是劳动力还是资金、技术、资源、设备以及信息等生产经营要素,也不论入股数量的多寡,都是以合作成员的联合为主体。每个成员在政治上、经济上和参与企业管理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2)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合作成员不论其拥有股权的多少, 在参与企业选举、被选举和经营决策等表决时,每人只有一票。因而人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体现了劳动者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联合。(3 )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采用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使每个成员都能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由拥有大额股权的股东来控制企业的经营决策大权。这样,既可以避免一般股份制企业可能发生的垄断性、投机性弊端,同时又可以发挥股份制产权制度这种形式的优化组合与激励功能,有利于在经济上把广大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致富。所以,上述几种股份合作企业形成的途径,并没有超越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的所有制前提,实际上表明了不同类型的农村工业或乡镇企业虽然各自面临的问题不同,所处的环境不同,但却作出了类似的共同选择,向我们展现了农村企业在企业形态演进上的基本轨迹。股份合作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它并不来自某种先验的模式,也不是某种社会力量强加给农民的意志,而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一种自愿合理的选择,是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动向。正如我们在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曾经经历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一样,这种股份制合作,不至于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动力的弊端,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积累公有财产,较快地建立起新的企业经营机制。

三、股份合作制的功能及其不确定性

值得说明的是,股份合作制在形式上的灵活多变几近于唯人所需。就具体企业而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由股份制和合作制嫁接而成;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原有资产形式不变的基础上,由职工集资一部分(或参股)形成的;还有一些私营、合伙企业,仅仅划出一小块资金名曰“公共积累”,就摇身变为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另外,从区域的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看,许多地方也是各有所长,各不相同,从而自成模式的。这就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在产权结构和内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1.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人们一般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对传统产权关系的一次彻底变革,其实不然。股份合作制产生的现实背景决定了它的变通性和改良性,因此它对传统产权关系的触动极其有限。现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是从老企业改制而成,在股权设置上,一般是有几方资产设置几种股份。这样的股权结构看似责、权、利明确,且股本多元化,符合社会化生产要求,其实效果并不明显。因为许多企业除设有庞大的企业股(或集体股),同时还可能有国家股、联社股,而个人股金比例很小。据调查,城镇试点企业股份结构和比例大体是,职工集体股约占60~70%;联社股约占20~30%;职工个人股份约占10%;社会法人股约占5%,国家股约占1%,尽管不同的企业分割比例有所不同,但个人股与公有股的比例悬殊是难以改变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的条件下,对这些公有股的操作管理大都只能沿袭传统的一套。所以,企业绝大部分资产仍处在权利不清、责任不明、无人真正关心的状态下,而占企业资产极少部分的职工个人股又能体现多少改革效果呢?尽管近年来,人们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提出了许多改进设想,如“共同共有”与“按份所有”结合,对原有资产“虚划”与“实划”结合,对原有资产“虚划”与“实划”结合,降低联合经济组织的股金比例等等。但是,面对这样一种“先天不足”的企业组织形式,加上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不可行因素,许多看似有益可行的因素,在现实中却根本行不通。

2.股份合作制的内部管理。实现职工在企业的个人所有权,从而确立民主管理制度是股份合作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这一目标能否实现呢?首先,庞大的公有资产在企业的所有权形式不能变更,个人资产无论如何难以达到主体地位。因而职工不能以所有者身份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行使自主权。职工对企业的关心程度只限于自己出资那部分股金的经济回报,容易产生只顾眼前利益的重个人分配倾向。其次,企业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与机制运行上面临着许多矛盾的选择。如在公有股占企业资金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公有股代理人能否摆脱传统管理模式影响,企业的民主管理机制如何实现。另外,在多种股权并存的条件下,企业到底是设职工代表大会好,还是设股东大会为好?如果只设职工代表大会,那么国家股、联社股等外来公有股的权利如何体现;如果只设股东代表大会,合作民主的原则同样无法体现。这些问题都充分暴露了股份合作经济在制度建设上的脆弱一面。

应该承认,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风险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企业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每一个职工劳动报酬的高低,而且还关系到股金分红的多少,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这里,股份合作制要素组合与利益制衡的双重功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相对农村乡镇企业而言,实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就能够比较好地解决乡村两级集体企业政企分开的问题,使企业挣脱束缚,少受或不受行政干预。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村企业,采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厂长,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样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行决策,自担风险,走向市场的要求,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其次,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可以冲破亲族和地域观念,打破部门、所有制的局限性。多元化的股份合作企业,更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广泛流动和优化组合,特别是对调整和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合理调节农村社会资金的流向,发展集约规模经营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一方面,能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效地集中起来,使之成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一个很重要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优势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法人参股、个人参股,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一些小型和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形式,兼并或改组,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第三,农村工业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有利于企业形成利益制衡和自我约束机制。在股份合作企业内部,企业经营者既要对上级主管部门、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负责,又要对企业内部的每一个股东负责。在经营管理状况不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随时依照企业章程向董事会提议罢免经营者。另外,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制度公开,财务开支受股东监督,这样,可以直接约束经营者严肃财经纪律,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第四,股份合作企业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由于家庭工业的迅速崛起,致使许多经济发达的乡村出现了农户富、集体穷的不正常现象。股份合作经济加速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合理流动,带动了共同富裕,比较合理地调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水平。同时,股份合作制企业又必须提留公共积累,且不能随意分割,这是逐渐产生和强大的公有经济成分。

四、完善股份合作制的构想

灵活变通的产生与发展形式使股份合作制既可以得益于此,也可能消亡于此,关键在于我们对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不规则经济行为产生必然性的反省程度。股份合作制能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也取决于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使其理性化、社会化和法制化。为此,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如何规范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制度;二是依据市场准则,借鉴西方合作经济成功的经验,加强法制建设。不可否认,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初步形态,在发育过程中还会面临许多有待解决的实践问题与理论问题,特别是在股份合作企业的定性、确定公共积累部分的权责利及实现方式,以及政府如何引导发展等方面。因此,需要我们统一认识,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组织选择空间。

其一,合作经济由实行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劳动者所有制不是一种倒退,而是一种进步。政府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引导,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加强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这种规范化一定要把政府的引导与农民的自愿选择结合起来,不能限制企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

其二,在不改变资金所有者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一渠道,拓宽农村企业集资筹资的领域。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有村社合作组织的新、老积累和收回的各项欠款、乡村企业的以工补农款、乡财政的扶持资金和农民自愿入股所交股金。这些资金均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基金会入股,基金会发给股金证予以确认。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工作,合作基金会一般应该由乡农经服务站建立,由农经服务站根据基金会的章程和财务制度办理日常融资业务;基金会资金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合作经济组织及会员内部,按照信用有偿的原则进行内部资金调剂;合作基金的增值收入,除开支必需的业务费用和提留部分公共积累后,全部以保息分红的方式返还资金所有者。

其三,应合理确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成员的义务和权利。具有劳动者和股东双重身份的成员是合作社的主体,必须履行合作社规定的各项义务,享受合作社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各种相应的经营风险;单一劳动者身份的成员必须履行其岗位职责,参与决策和管理,承担劳动报酬风险,而不承担股金(财产)风险;单一股东身份的成员即优先持股者,享受股金获息和优先分红的权利,并有建议和监督权,但不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上述规定的目的,是确定具有劳动者和股东双重身份的成员在合作社的主人翁地位,以维护股份合作制的性质。

其四,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股份制合作企业这一新的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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