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法律框架比较研究

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法律框架比较研究

佟铁成[1]2005年在《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管理》文中研究指明20 世纪80 年代末期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国际金融领域的创新和深化以及一些国家的转制,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轨国家,都出现了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面临着金融危机的威胁。因此,化解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已成为各国和国际金融社会共同面临的新课题。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十分复杂,本文运用信息不对称、金融创新等经济学理论对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内、外部因素进行了综合论述。由于各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经济背景形成的不良资产情况不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也有差异。本文区分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和亚洲国家三种类型,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国银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各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机制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总结其经验与教训。本文在借鉴若干国家银行业不良资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详细地分析了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现状及特殊性,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机制情况进行分析,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对策,提出了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

苏胜[2]2000年在《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法律框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P=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法律框架比

金震华[3]2008年在《各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与防范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历史的经验昭示世人,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危机密切关联。就20世纪80年代后的几次银行危机看,两者可谓“如影随形”,互为因果。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储蓄机构危机、9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与银行不良资产均不无关联。巨额不良资产的积累危害银行流动性,引发金融危机,导致银行被迫紧缩信贷,结果加剧银行不良资产积聚。晚近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一再警醒各国政府,必须妥善应对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否则可能损及国家经济安全与政治稳定。我国在转轨期积累了高达数万亿银行不良资产,其分布规模广、数量大,由此产生的风险令人忧心。中央政府高瞻远瞩,在1999年专门成立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加强银行监管,实施金融改革。近10年来,通过一系列努力,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幅度已有明显下降。但仍需清醒认识到,银行与不良资产的“战争”是一场持久战,不良资产率的上升有反复迹象。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中,我国银行参与表外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即便是发达国家,对表外资产的风险控制也没有成熟的经验。2007年美国“次贷之殇”告诫国人,对银行不良资产的防范与控制必须“两条腿走路”——兼顾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的质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重视银行不良资产法律问题的系统研究,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极具现实紧迫性。论文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顺序着手,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与各主要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角度,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系统研究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银行不良资产是什么?即银行不良资产概念与特征的界定问题。然后,回答不良资产是如何产生的?即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问题。最后是不良资产的化解与应对问题,其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从存量角度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从增量角度防范与控制银行不良资产滋生。全文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与成因,主要由第一章详细分析;第二部分是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由第二章至第四章,分三章阐述;第三部分是银行不良资产的防范,主要在第五章至第八章中论述。各章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银行不良资产界定与成因。首先,文章界定了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和特征,并与不良贷款、不良债权、问题贷款等概念比较,及其与抵债资产的关系。然后,在比较各国银行危机的基础上,指出不良资产滋生的共性问题是:政府与银行关系定位、资产泡沫破裂、金融监管理念错位与监管容忍、信息透明度低,以及信贷管理松弛等。我国不良资产的发生与市场约束失效、银行债权保护薄弱、信用保障机制缺乏、银行监管与内控不力等法律问题有关。在全球化背景中,证券化及其衍生交易成为不良资产风险传染的新途径,因而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第二章:比较法视野中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主体问题。中央银行、政府机关与商业银行均从不同层面介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在比较法上,成立特殊机构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为各国所常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与处置信托公司(RTC)虽同属特殊机构,但两者在性质、标的、职能与退出机制上均有差异,不应混淆。文章在比较各国经验基础上,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以及赋予金融机构特殊权力,以利于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三章:比较法视野中银行不良资产获取方式的法律问题。从各国实践看,银行不良资产的取得方式有整体受让与购买、信托及股本合伙等方式。其中,以信托方式取得不良资产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信托法律制度完整的国度,应成为取得不良资产的重要途径。在外资取得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实践中,存在产业政策约束与国家安全、资产评估与价格确定,以及债权类、股权类和实物类资产取得的法律障碍问题,影响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积极性。在外商合资方面,与韩国相比,我国在合资目标的明确性、市场效益的参与性、管理机构的复杂性,以及合资金融企业的合法性上都存在相应问题。第四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与交易问题。银行不良资产的交易有两种基本策略,即资产处置策略和债务重组策略。前者包括贷款清收、抵押物止赎、贷款出售和证券化等,后者主要是债权转股权和债务互换。文章在实证角度,对我国发生的“瑕疵”不良资产出售的法律性质、侵权认定及司法救济进行分析,并建议引入美国实践中的“陈述与担保条款”以完善交易模式。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从比较法角度结合我国实践,对SPV的设立与构造、资产的真实销售与风险隔离,以及信用增级等展开讨论,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思路。在债权转股权问题中,指出政策性债转股所面临的困境及商业性债转股的优势,并分析了我国实行商业性债转股的法律依据与问题。第五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银行债权保护与防范逃废债务问题。逃废银行债务是转轨国家银行不良资产大量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强化对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除行政与刑事责任追究外,更主要的保护途径是民事手段。文章从合同与担保的市场交易制度、债务人破产清算与庭外和解制度,以及民事责任救济制度三方面论述各国与我国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第六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银行监管与不良资产防范问题。各国银行法实践表明,强制发行次级债券、迅速矫正措施对完善资本充足监管与控制不良资产滋生具有重要价值。比较法上,风险集中与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是银行不良资产防范中针对性最强的法律制度。就资产泡末与金融过度支持问题,文章从法律与监管角度分析美国房价泡末破裂与2007年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指出当前金融支持产业监管存在的问题:(1)证券化及其衍生交易打通信贷市场与证资本市场间的“防火墙”,使金融风险易相互传染;(2)对房地产贷款监管的态度与力度处于摇摆状态,贷款标准松弛,有效措施滞后;(3)对金融中介机构监管存在空白与盲点。最后,从房产功能与监管依据角度,对我国房产信贷监管现状进行反思。第七章:各国防范银行不良资产的内控机制研究。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能促使银行加强资产质量控制,以减少准备金的耗损,西班牙的动态准备金制度给我国以有益启示。从各国银行危机的发生看,银行公司治理薄弱直接影响不良资产的控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各国立法对完善银行公司治理进行积极探索,其中,银行股权结构调整、董事责任强化,以及强制发行次级债券对促进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改善,实有裨益。银行不良资产透明度对增强银行市场约束具有显著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各国立法均将银行信息披露作为促进银行改善不良资产状况的重要途径。文章指出,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文化基础、真实性、充分性、方法与频率,及豁免范围等方面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八章:防范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协作机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从监管趋同化与国际金融协作角度,对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新的滋生来源——证券化投资失败与衍生金融交易损失问题进行研究,指出当前证券化与衍生金融国际监管协作存在:规范之权威性缺乏的弊端;并对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制度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王辉[4]2010年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金融行业出现了损害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了整个银行业的危机,破坏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也不例外,四大国有银行由于自身经营机制和外部环境的原因,也产生了巨额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大量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进行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重组,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管了四大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通过这种方式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缓解了金融企业经营风险。但在不良资产剥离后的处置方面,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本文借鉴了有典型意义的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波兰等国家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经验,如:美国的金融创新、日本的银行体系重组、韩国积极吸引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波兰的银企同步改革等。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现状及特殊性,指出目前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及不足,并提出了对策。全文分为五章:第1章介绍了不良资产的相关问题,包括各国不良资产的概念、成因、影响及处置情况。第2章对各国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第3章对各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进行比较研究。第4章对各国不良资产处置监管进行比较研究。第5章对我国不良资产处置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主要包括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处置模式、处置监管的法律问题,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框架的完善。

陈南辉[5]2012年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世纪初的“次贷危机”给世界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各国金融体系重建步履维艰。究其原因,主要症结在于不良资产的积聚衍生和金融监管的严重滞后。不良资产是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银行业的发展产生的问题,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质和本身自带的违约成本,加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本全球流转加速、国际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不良资产已成为各国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桎梏。数额巨大的不良金融资产使许多国家的金融体系不堪重荷,大大冲淡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加了金融风险,为经济金融危机埋下隐患。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各国采取多种应对之策。然而,化解不良资产的方法又可能造成资产风险的进一步积聚和放大。例如,次级贷款证券化,就被认为是引起本次危机的罪魁祸首,是在化解不良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方法偏差,其危害持续而深远。因此,如何处置不良资产,一直是国际金融业发展和风险防范不容回避的一大核心问题。本文正是站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前沿,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不良资产的适当处置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考察和研究,以探寻其今后的改革方向和路径。通常,各国采取流量或者存量的方法解决金融体系内的过多坏账问题。存量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接收和处置,改善原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使本国的金融市场得以稳定。资产管理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但在我国依旧是属于新兴事物。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转型,银行业在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不良资产率一度高企,亚洲金融危机后更是急剧升高。为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和安全,我国于1999年相继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和运行开辟了我国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专业管理的先河,通过借鉴外国相关行业经验,我国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处理,不仅降低了金融风险,而且推动了四大专业银行的股改上市,进一步深化了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目前,虽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已经告一段落,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资产处置的任务依旧繁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本文着重从法律角度,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运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银行不良资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本章着重从银行内部因素、政府政策因素和企业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阐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特征与所面临的风险。此外,还概括介绍了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转历程和转型之路及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章在讨论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和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经验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机构三个方面的不足,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建议。第三章详细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的定价、融资渠道等问题,此外,专门研究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相关法律问题,如不良资产转让的生效要件、不良资产收购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以及处置的最终收益均有重要影响。第四章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的五种主要方式,即债务重组、资产转让、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诉讼追偿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其在实践中的法律运用。第五章考察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监管体制的挑战,指出由此引发的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在当前多头监管模式实际存在的情况下,要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监管,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协调委员会。第六章在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经验和阐述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运用法理学的价值分析方法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中的法律障碍,并就其今后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具体来说,在组织形态、法人治理、债权债务承继、监管、信息披露、法律适用、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一个以《公司法》为一般法、以条例为特殊法、辅之以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体系。

韩良[6]2004年在《金融不良资产估价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企业价值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企业产权理论和实物期权理论为工具,以指导我国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具体实践为目的,对金融不良资产的估价问题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即第一章,对金融资产估价理论、企业价值理论的发展和研究现状进行了概述,对全文的研究思路、理论依据和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即第二章,对金融不良资产的估价环境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对我国现阶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制度设计进行了阐述和制度性缺陷进行了分析后,运用信息经济学、企业产权理论提出了建立金融不良资产估价研究的具体制度环境。第三部分,包括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三章以企业价值理论、企业破产理论、实物期权理论为基础,构建了金融不良资产的估价理论和方法。本文提出了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是由金融不良资产的基础价值和金融不良资产的期权价值两部分组成的估价理论。针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基础价值的估价问题,第四章提出了评估金融不良资产基础价值的模拟清算价格法,在对该方法依据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后,对模拟清算法的评估原理和评估程序进行了研究和设计;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期权价值问题,第五章在对实物期权及实物期权定价的基本原理进行阐述和总结的基础上,建立了金融不良资产期权价值理论和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的分析框架。第四部分,即第六章,对金融不良资产估价的重点疑难问题——债转股,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本章对债权转股权的定价及转股比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为债转股企业的选择确定了标准,并且给出了债权转股权的定价和转股比例的计算方法。文章的最后,对金融不良资产的估价研究进行了总结,提出了需要进一步解决和研究的问题,为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

安毓秀[7]2006年在《银行债权保护与公司治理》文中提出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和银行都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并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银行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机构,而公司则依靠信用获取资金,因此二者之间是典型的信用关系,讲求诚实信用最大化原则。一方面银行的融资活动随着公司的发展而日益活跃,且领域不断扩大,这对公司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公司有资金需求,需要从银行融资,其返还的贷款利息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可见,银行与公司关系演进的过程就是银行萌生融资动力,企业萌生资金需求,银企双方在市场约束和双方博弈下形成为各自均能接受的市场条件,进而完成融资交易的双向选择过程。然而由于企业信用的普遍缺失以及现有银行债权保护措施的不力,实践中公司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了大量银行不良债权的产生。本文以银行债权保护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作为切入点,论文第一章首先探讨了银行与企业的基本关系,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两者之间基于融资关系而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然而由于银企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银行和公司的融资关系中就孕育着道德风险。在银企关系中,借款方对自身信息的拥有量总是大于贷款方,借款企业会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把风险转嫁给银行,导致的结果是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银行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我国公司法从股东本位的理念出发,确立了股东大会的中心地位。这种立法模式导致的结果是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控制”会导致公司的责任能力下降,而公司责任能力下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银行作为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受到的损害显然就是最严重的。因此,从法律层面探讨解决我国银行对公司的债权保护问题,就必须要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入手,以解决银行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突破口。第二章结合我国银行债权保护的实践分析了我国银行债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指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详细分析了民法上的契约制度、民事担保制度、公司法、破产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得出了现行银行债权保护措施具有局限性及需要引入新的理论与制度设计加以克服的基本结论。

吴敏[8]2006年在《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文中研究指明银行业在创造信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也为自身积聚了大量的风险。银行的支付风险,其根源在于银行的负债具有充分的流动性,而银行的资产缺乏流动性,一旦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不能支持流动性负债支付需求或不能筹集到足够的额外资金支付到期债务,银行就会出现支付危机,银行经营就会面临倒闭的风险。而且,由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具有传染效应,当某一银行退出市场时,存款人由于担心其他银行重蹈覆辙,便会去挤提存款,对其他银行产生逆向影响。还会引起其他银行削减贷款数量,甚至造成社会支付体系的混乱,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产出减少和经济衰退。事实上,银行风险当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银行风险也就变成了银行危机,银行的倒闭与银行的破产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文是立足在这样一个基点:银行改革不仅仅是建立一个康复机制以促进银行的发展,根本的目标应是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优胜劣汰的机制;尽管我国已有了处置危机银行的制度,如接管、行政关闭、政府注资等,但是由于倚重行政手段,使国家在处置危机银行中承担了巨额的成本,实践证明,没有完善、配套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无法满足危机银行的处置需求;有人认为,中国银行业已出现危机,但绝没有到了需要破产的地步,这本身是一种颠倒因果的主观臆断,在我国数量巨大的银行机构中,除了国有控股的大银行外,大量的中小银行的危机有的已到了破产的境地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决不能从还没有银行的破产实践中得出我国目前还没有破产的银行的结论,这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是极其有害的。 当前,工、农、中、建行四大国有银行已成为人们心目中的金字招牌;同时,我国没有一家银行破产的实践成为认为银行不破产的逆向心理支撑;更重要的是特别是在我国如此高储蓄率、银行与家家户户利益相联,政府的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强化了人们对银行的心理预期,对于老百姓来说对无论是银行会不会破产还是能不能破产的问题等这样沉重的问题都有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总之,在国人的心目中银行破产似乎是遥不可及的事。事实上,银行乃一般公司企业,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生态规律,银行没有不适用的理由。而且系统银行整体的平静从来不能掩饰个体银行的危机与问题,有的还是很严重的问题。在当前我国有三万多家法人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健康状况的迥异,以破产为退出手段的机制的选择

龙雨[9]2007年在《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风险行业,商业银行是产生金融风险的主体,商业银行破产更是极具风险性的行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商业银行破产已经逐渐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最大特点是负债经营,其资产除少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外,其他大部分都是通过负债的形式筹集到的,因此,只要有银行业务的存在,商业银行破产的风险就不可避免。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完全避免商业银行破产倒闭现象的发生。为此,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特别是妥善处理危机银行,及早采取措施,直至破产,对保障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因此,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意义重大。时至今日,我国仍在摸索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商业银行破产之路。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市场化破产的最大障碍就是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仅在《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破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新《企业破产法》中对商业银行破产做了授权性规定,而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和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使商业银行破产案件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本文以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阐释和研究为核心,在国内外研究资料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对商业银行破产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分析和探讨。研究商业银行破产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指导当前及今后的商业银行破产,妥善处理商业银行破产带来的各种矛盾,紧紧围绕破产法律制度在银行业的应用,建立起按市场理论和原则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本文的最终目的。由于现阶段国内对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本身进行专门系统研究的书籍和资料尚不多见,本文在整合相关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等相关交叉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从结构体系上分为六章,前中后三部分:前两章是理论研究,第一章以中国的商业银行可否破产为切入点,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对近些年国内外理论界对商业银行破产问题的文献梳理,详细地阐述了商业银行破产问题的研究现状,指出今后的理论发展方向。第二章从银行危机和银行破产基本概念出发,从四个方面即经营商品的特殊性、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业的高风险性以及银行风险的传染性,详细分析了银行业的特殊性,进而导出商业银行破产的六大特殊性(破产标准严格化、破产审批行政化、当局角色功能化、债权申报自动化、清偿顺序特殊化以及存款人保护高度化)。接着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构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及必然性,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中间三章是制度建设,尤其是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第三章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银行破产立法现状进行评析,指出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四章通过实证分析和横向比较美、日、俄三国在处置危机银行方面的经验及教训,从风格迥异的各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挖掘和提炼具有共性特征的内容,揭示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特殊性,从而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和成果;第五章从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入手,指出其法理基础是源于商业银行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理论;提出了我国在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时商业银行破产应循序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就未来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与主张,重点探讨了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另外对破产申请与破产宣告、商业银行的破产管理人以及破产清算等一些基本问题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鉴于商业银行破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笔者还呼吁制定《银行兼并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相应的配套制度。最后一章是本文的结论,也是笔者研究的基本的学术交代。商业银行破产作为法律上的课题,不仅有其广泛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源渊,而且对于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实践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研究商业银行破产的前提。再通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自成体系的内在结构的学术安排来实现笔者为什么要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成果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的贡献与创新之处在于:(1)对近几年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文献进行了一次非常全面的梳理,对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破产的标准、破产申请人、破产的认定和受理、破产管理人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有益的相关论点,可在一定程度上启迪人们进行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设计和实施。(2)在借鉴、提炼中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提出了商业银行破产六个值得参考的基本原则,即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原则、审慎原则、准市场化原则、“结构化早期介入与解决”原则、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以及快速处置原则。这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个可遵循的立法主旨。尤其是“结构化早期介入与解决”原则,笔者认为,如果结构得当,“结构化早期介入与解决”不仅可以减少破产的可能性,而且也会降低破产的成本。(3)详细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不应仅仅是法律意义上指标,而更应该是金融意义上、经济意义上指标。认为应从投资人、债权人、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对社会影响程度的角度出发,为使监管目标和采取的措施更有针对性,需要对一些主要经济指标有一个大致的判断标准,基于此来构建如下判断商业银行破产的指标体系。即第一,判断是否已经或即将陷入支付困境;第二,判断商业银行依靠自身能力能否扭转支付困境;第三,判断清偿能力是否能承担亏损和损失;第四,测算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和关闭成本。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的决策提供理论上参考。(4)为了提高本文的质量,笔者尽可能多地参阅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文献资料,法律规章,以及其他经济学与金融学方面的理论书籍。因此,详实性、多学科性是本文的一大特点。(5)文中有大量的经济学、金融学专业术语,为方便读者,笔者都尽可能地加以注解,有些笔者还尽可能地搜集其背景知识并加以注释。这也是本文的一大特色。

王景兰[10]2002年在《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重组模式研究》文中指出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国际性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有可能诱发金融危机。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比例长期以来一直很高,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国务院审时度势,于1999 年做出决策,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共计13939 亿元的不良贷款。不良资产重组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化解和债权最大限度的收回能否取得成功。因此,如何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分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及不良资产重组状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不良资产重组理论,分析并评价不良资产重组模式,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为研究对象,以国外不良资产重组的成功经验为指导,归纳了不良资产重组的理论框架,该框架包括不良资产重组的理论基础和不良资产重组的动因理论,并对我国的不良资产重组实践从理论上进行了简单分析和总结。从美国和其他国家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可以看出,大宗销售是清理资产存量的最有效方法,包括折价出售依法偿债的实物资产和债权资产等;另外,资产证券化、个别销售、招标出售、债权转股权等方法也被广泛应用。同时还可以看出,不良资产的重组需要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的配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成因复杂、债务人资信差、信用贷款多、实物资产少。与其他国家的不良资产相比,资产质量更差,重组难度也更大。与此同时,我国重组不良资产的外部环境较差。资本市场不发达,法律制度不健全,信用和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恶意逃债接连发生,地方保护现象比较普遍,由此进一步加大了不良资产重组的难度。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两年多来的实践看,不良资产重组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重组收益达到了较高水平;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金融风险;三是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但是,不良资产重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重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组方式比较单调、政策性债转股进展缓慢等。对我国不良资产重组模式的分析表明,不同的重组模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同的目的,需要不同的外部环境,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不能肯定哪种重组模式是最优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重组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模式,同时,国家应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重组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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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银行债权保护与公司治理[D]. 安毓秀.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D]. 吴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9]. 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研究[D]. 龙雨.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10].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重组模式研究[D]. 王景兰. 中国农业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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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法律框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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