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改革研究-以宁夏警官学院为例论文

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改革研究-以宁夏警官学院为例论文

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改革研究
——以宁夏警官学院为例

田 莹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摘 要: 公安院校是我国未来警察的摇篮,作为未来的执法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势必也要求警察树立私法神圣的法治精神,这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也会有深远的影响。作为人民警察的培养机构,民法课程的设置不仅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理论基础,更应该彰显出公安院校的学科特点,提高未来人民警察培养的质量,深化民法课程的考试改革则是一条重要的路径,虽然各公安院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很多不适应,本文针对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特点,提出民法课程的过程性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核的新模式。

关键词: 公安 民法 考试 改革

近年来,教育领域下大力气改革教育考试与评价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错误的教育评价导向,破解了“应试教育”给基础教育带来的诸多问题。然而,随着考试与评价改革大刀阔斧地进行,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针对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考试现状,目前,都基本采用闭卷考试的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稳定,传统,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重对知识的培养轻对能力的传授等种种弊端,不能体现教授和学习的过程性,这已经成为培养综合性、创新性人民警察的“瓶颈”。

一、民法课程考试改革与培养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的辩证关系

执法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民权,在很多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必须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做出平衡。实践中,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民法,比如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要熟练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知识;治安管理过程中,警察要对人身权法运用的游刃有余,而基层派出所的绝大多数工作是处理民事纠纷,比如侵权纠纷、亲属关系纠纷、债权与债务纠纷等等民法问题。但长期以来,无论是公安院校的知识架构还是实践中的公安工作,一直强调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模块。目前,无论是公安法学知识还是公安业务知识,刑事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一直被奉为公安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私权神圣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应当具备“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念。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安教育和公安实践工作,都是以“义务本位”作为出发点,强调人民警察的管理者角色,忽视执法过程中,对私权利的保护和尊敬,回到公安院校的教育当中,体现为对刑事方面和行政方面法律知识的重视,对民法等民事方面法律知识的轻视,“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公安院校作为未来人民警察的培养机构,应当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让未来的人民警察具备私法圣神的法治精神。民法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私法,以对公民的私法保护为宗旨,法治文明的实质与核心乃是私法文明,私法即民法,缺乏对民法基本素养的培养,无疑将会导致人民警察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观念出现偏差,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只追求形式上的公正而忽视实质公平,不惜损害个人权利来实现社会正义。

而考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检验学生学习结果的重要措施。任何教学模式,都离不开评价机制,而目前对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运用最广泛的就是考试这种评价机制。我们在肯定考试这种评价机制的功能、地位等优势的情况下,应当认识到考试存在的种种缺陷,在绝大多是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都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都是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具有决定性的还是卷面成绩的高低,这种评价机制,教学双方都重视考试,重视成绩,作为教育者,对学生的评价不仅仅是学生对书面知识的掌握,还应当对学生的技能掌握情况和学生的情感体验、对问题的探索能力以及与别人的合作精神等多方面进行评价。

现代教育的教学理念也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当客观准确动态的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老师最终对学生做出的成绩认定应当是学生学习民法课程历程的记载。作为未来的人民警察,应当是综合型和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在包括民法课程在内的整个法律的教学过程中,只有做到考试科学化、考试形式和方法多样化,考试内容过程化,才能引导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良性互动,克服学生片面追求卷面成绩的畸形发展。因此,民法课程考试改革与培养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的关系是辩证的,深入研究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考试模式,才能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应试教育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从教育部到学校,一直在提倡教学改革,但现行公安院校的民法考试模式还是以闭卷考试为主,这就使师生都片面的追求卷面成绩的高低,以宁夏警官职业学院为例,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的民法课程,有配套的习题库,而期末考试的考题全部出自于习题库,那在民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即使教师重视“教”的过程性,但学生没有认识到考试的真正目的,其结果是为考试而学习,为考试而考试,这就使得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不能良性互动,学生只有在期末考试的前两周,突击被题库的答案,或者铤而走险在期末考试中作弊,而考试结束后将题库仍在一边的现象司空见惯,这种背诵题库的方式无论是知识的掌握还是对学生的评价都存在种种弊端,是学生不能领悟考试的真正目的,反而促使学生唯分数是论,并且滋生作弊等不良的后果。

二、公安院校现行民法课程考试模式对于培养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的障碍

(一)对考试目的存在误区

属性标注的标注位置是在各个要素标识的表示顺序编号的属性里:对象要素是在标识Participant或Object的属性sid(主体编号)或oid(客体编号)中进行标注;环境要素是在标识Location的属性lid中进行标注;时间要素是在标识Time的属性tid中进行标注,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二)考试内容片面

此功能是本系统的主要功能,需要实现对查询条件的设置与检查、对票务数据的收集,并将数据传输至视图页面进行展示。由于在线查询需要使用网络带宽,所以需要对此功能进行限制,用户登录后才可使用在线查询系统。

(三)考试形式单一

民法是一门与实践联系紧密的理论学科,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仅是让未来的人民警察掌握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那考核作为民法课程最重要的教学组成部分,考核的形式应当多样化,给学生足够的发挥空间。考核形式的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四)评价标准固定

绍兴文理学院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本科院校。近年来,学校审时度势,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学校办学实际,在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大格局中找准位置,进一步冲破传统“精英教育”的办学理念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力推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工作,其间,经历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和改革课程教学模式“三部曲”。目前,已构建了具有理论先进性、系统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的“三四五式”应用型课程教学模式,较为科学完整系统地回答了“如何进行应用型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问题。

三、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适应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的改革路径

(一)设计考核内容的模块化

考核方式的创新要以授课方式的创新为前提,授课方式的创新则离不开教学设计的创新,相比较传统的授课方式,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可以把民法的知识点分成若干模块,针对每一种模块的知识和内容,进行不同标准的考核和评价,以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的民法课程为例,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宋云仙老师主编的校本教材《民法原理与实务》,在这本教材当中,主要有六大块组成:民法总则概述、物权法、人身权法、债权概述、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组成,针对这六大块知识,根据不同模块的难易程度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授课模式,比如课堂教授、案例分析和讨论、课堂讨论、辩论等不同形式,将课本知识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着重培养学生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公平公正等民法理念。

成语“三生有幸”,就从这故事来的。投胎转世,八戒原本天蓬元帅,那是作者编的,咱不会当真。但如说某人与某地与某人有些特殊的缘分,倒也不虚。比如我与天津古文化街旁的“水阁医院”有缘:在那之前我家在东北,母亲生二男孩皆因难产不活。后举家迁津门,举目无亲,东一头西一头,偏偏就落在东门里,距水阁医院很近。而水阁医院是当时有名的现代医学妇产院,往下母亲生我又难产,但“水阁”保我们母子平安。前年在水阁医院旧址做电视访谈节目,夜里做梦——出生时我哇哇啼叫,其实我是在喊“我三生有幸呀!哇哇哇”,只可惜大人听不懂。没有新社会,没有“水阁”,对我来说一切免谈,如此怎能说缘分不重?不三生有幸?!

从评价主体看,对学生民法课程掌握情况全部由教师一人决定和认定,作为教学主体,在教学过程中,肯定有自己的偏见和喜好,即使教师再怎么公正和公平,在对学生的评价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自己的主观性。从评价内容看,学生学得好与不好,卷面成绩都有固定的标准答案,即使是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这样的综合性试题,教师也是踩点给分,也就是整个评价标准都是固定的,没有学生发挥想象力、创造力的空间,这与培养综合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初衷相违背,这种标准固定饿考试模式扼杀了学生的个性。

民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门与实践联系紧密的理论学科,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仅是让未来的人民警察掌握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那考核作为民法课程最重要的教学组成部分,考核的内容应当全面反映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而现行公安院校的民法考核方式以闭卷考试为主,那卷面的考题偏重学生对理论知识记忆的考查,考试内容局限于课本的理论知识范围,这种题型的局限性缺乏对学生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综合能力的评价。培养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要求民法课程的考核内容应当更全面,应当覆盖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知识运用情况、知识创新情况等多维度、多方面,体现民法课程掌握的全面性。改变“上课记笔记,课后看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考试局面。

(二)实现考核形式的多样化

目前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考试方式仍然以期末的闭卷考试为主,这种考核方式单一、刻板、保守、封闭。虽然很多公安院校提倡试题的综合性,但整体还是以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为主,闭卷考试的模式造成学生的定势思维的习惯,虽然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仅仅一张试卷,很难达到这样的目的,而且期末考试是一次性完成评价,但全面准确的评价学生的能力,应当是一个动态的、多元化的评价过程,而目前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这种以期末闭卷考试为主,平时课程和实践考试方式为辅的考试方式单一,很难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真实水平。

2.1两组患者临床疗效对比 观察组患者治疗显效29例,有效8例,无效3例,总有效37例,总有效率为92.5%;对照组患者治疗显效25例,有效5例,无效10例,总有效30例,总有效率为75.0%。观察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教师在教学设计过程中,要做到“教”和“学”相辅相成,良性互动,更要突出学生“学”的主导地位,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避免知识的传输,注重对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并以此作为考核和评价的根据,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掌握和提高。教学设计是一门课程的灵魂,在民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中,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教学对象的分析;教学目标的指定;教学策略的选择;教学评价的设定。在民法知识内容的教学设计中,以三部分为抓手:首先,继承传统的授课模式将民法基本理论部分进行讲解,让学生循序渐进,在建立起民法知识架构的同时也有了过渡期;其次,突出公安类院校民法课程的学科特点,以民事实务为学生学习的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分析民事问题和解决民事问题的动手能力;最后,结合学院和法院多年的法律援助等司法实践合作形成的良好关系,将实务中的新型案例及时引入教学。针对每一部分,教师设计不同的考核标准进行模块化的评价,实现对学生考核的差异性、全面性。

首先,继承传统的期末闭卷考试形式,但对过程性考核应当加大比例,可以采用辩论、案例分析、小组合作、论文等形式,比如开展辩论赛,教师指定辩题,学生围绕辨析收集资料,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准备情况和辩论情况完成辩论赛的成绩认定,这种考核方式不但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还杜绝了学生作弊的不良现象;而案例分析,可以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针对有些内容,教师可以采用小组合作的形式,让学生合作深入研究,有学生、小组和教师共同完成小组合作的成绩评价;为了最大程度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能力,教师可以布置课程论文,让学生主动进行课程内容法人研究,并形成论文,教师对论文的写作情况予以考核和评价。

总之,民法课程的评价体系应当实现考核方式的多样化,通过考核不仅使学生能深入掌握民法理论,更提高了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加强了学生应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鼓励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传统的课程评价体系中,评价主体往往只是教师一个人决定,评价主体单一,不可能完全排除自己的主观性。以往的评价体系中,以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重视学生学习的结果性、终结性,往往忽视学生学习的过程性、形成性。在多元化评价体系中,应当弱化评价的选拔与甄别功能,弱化评价对学生造成的压力;强调对学生学习方法的诊断与分析功能;强调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内在学习动力。在教学目标到教学过程到教学终结这个过程中,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设计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具体体系为:

评价主体包括: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和教师评价,评价手段分为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以书面知识的掌握和能力技能的培养为评价指标,针对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情感体验、探究能力和合作能力五方面作出评价,整个评价体系改变以往教师为单一评价主体的主导地位,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全面反映学生学习民法课程的过程性和动态性。现代教育的教学理念也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当客观准确动态的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民法课程也应当树立同样的教育理念,只有做到考试科学化、考试形式和方法多样化,考试内容过程化,才能引导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良性互动。

(四)强调评价过程的实践性

民法课程的授课教师应当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并且完成相关实践能力的考核,让学生能做到运用所学的民法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尤其作为未来的人民警察,很多的工作都是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要求学生旁听法院的民事审判,完成相关的作业,或者开展模拟法庭,模拟真实的案例,是民法的教学贴近生活实践,贴近公安实战。模拟日常工作中的真实场景,使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对相关行为产生深刻的法律性感受与持久的知识保持。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强调教学的实践性,要求学生完成布置的案例分析,通过实践性教学的灵活运用,学生可以对所学的理论知识更加熟练,所以,民法作为日常生活中适应频率最高的部门法之一,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当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比例,同时,整个课程的评价也应当反映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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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本文系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区级高职院校教学工程课题“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模块化评价体系构建”的论文成果(项目编号:宁教职成办〔2017〕152号)。

作者简介: 田莹(1989-),女,回族,宁夏中卫人,法学硕士,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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