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的正义性分析论文

中国海军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的正义性分析论文

中国海军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的正义性分析

张 煌1

(1.国防科技大学,湖南 长沙 410073)

摘要: 探讨、论证中国海军捍卫水下安全的正义性,不仅可以修正、完善经典正义战争论的理论体系,而且可在国际舆论上为中国军事行动的正当性提供依据。通过对2016年末发生的“中国海军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事件进行案例研究,本文分析美军利用军用潜航器对中国沿海地区实施抵近侦查的军事行动对经典正义战争论之中“侵略”“自卫”“预先防卫”的理论解释构成的冲击。中国海军在南海海域行动的目的是防止水下不明装置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产生危害,不意味着领海范围的扩大,不影响南海相关海域的航行自由,满足行使预先防卫权的正当理由,整个识别过程遵循区分原则和适度原则,符合经典正义战争理论对于军事行动正义性的规约。

关键词: 海洋安全;中国海军;无人潜航器;正义性

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人类军事博弈的空间不断拓展,进入21世纪,网络空间、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值得关注的是,水面以下的深层海洋空间成为大国博弈的新战场。一方面,中国面临的水下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境外敌对势力频繁利用水下无人平台对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抵近侦察和军事情报搜集;另一方面,发生在海面以下的非传统军事冲突,在主体、客体、环境、手段、作战机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特殊性,相应的道德共识和伦理规约尚未形成,水下安全问题和军事冲突一旦发生,往往引发伦理评判上的巨大分歧与争议。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背景,探讨中国海军捍卫水下安全行为的正义性,不仅可以拓展和完善正义战争论的理论体系,而且可在国际舆论上为中国军事力量水下识别查证提供伦理依据,赢取水下危机管控的外交主动权。本文以2016年末发生的“中国海军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事件(以下简称“南海潜航器”事件)为案例①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答记者问”,国防部网站,2016 年 12 月 17 日,http://www.mod.gov.cn/info/2016-12/17/content_4767072.htm。 ,尝试从战争伦理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证中国海军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行为的正义性,并尝试通过案例分析对处理水下安全危机提出基本的伦理原则。

一、无人作战正义性研究回顾

1977年,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出版《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一书,在广泛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系统考察了人类战争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道德两难”问题,构建了涵盖开战正义、交战正义以及战后正义的正义战争理论体系,结束了战争伦理规约长期以来的模糊、笼统状态。然而,由沃尔泽等人构建的经典正义战争理论体系,主要是以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战争作为经验材料,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战争形态从机械化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变,各类信息化作战平台和作战手段的大规模应用,冲击传统正义战争的理论体系。美军在侦查预警、深海作战以及反恐“定点清除”行动中,大规模使用各类智能化无人作战平台,成为科学技术冲击现代战争伦理体系最新、最典型的案例之一,引发学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军用无人潜航器正义性的专题研究较少,相关的研究主要汇聚在无人作战正义性这一主题更为宽泛的探讨之中,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在无人作战的开战正义方面,所谓“开战正义”(jus ad bellum),主要是讨论诉诸战争的权利问题,亦即对战争性质正义抑或非正义的辨析。概而言之,目前学界认可的“开战正义”标准主要由六个方面组成:(1)正当理由,即正义战争的理由必须能够提供明晰而准确的是非判断,必须以能证明确实受到侵害为前提条件;(2)合法权威,即私人不得宣战,必须以主权国家的宪法和国际法为依据;(3)正当目的,开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和平、秩序和正义,而非出于私人的贪欲或仇恨;(4)相称性,即发动一场战争的道德成本不应同预期的道德收益相去甚远;(5)成功的可能性,即不应发动成功希望渺茫的战争;(6)最后手段,即战争始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

其中,满足开战正义的正当理由是讨论的核心问题。依据正义战争理论,自卫是实现“开战正义”的唯一正当理由。因此,目前学界关于无人作战是否符合开战正义的讨论,主要围绕其是否遵循自卫原则展开。杨珍华和赵自成认为,无人作战面临使用国的国家自卫权与被攻击国的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② 杨珍华、赵自成:“美国无人机攻击的若干国际法问题评析”,《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11期,第12页。 在美国无人机反恐作战方面,部分西方学者扩大自卫的解释,认为美国无人机反恐是对发动“9·11”事件的“基地”组织恐怖分子行使自卫权,因此具有正当性。具体到无人潜航器领域,一方面是从无人作战的具体行为上进行评判,如郭中元、邹立刚认为,外国无人潜航器在中国南海附近海域进行军事侦测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关于平时军事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具有非法性,中国采取“识别查证”等行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和国家实践依据。③ 郭中元、邹立刚:“南海无人潜航器事件的国际法评析”,《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7-23页。 另一方面是从无人作战平台本身的正义性出发进行分析,宋淑华、赵劲松认为,无人潜航器和军用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需要考虑多种情景因素,因此评判其对他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是否属于侵略行为,以及是否能够进行“正当防卫”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必须按照水面航行、水下潜航、军事测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④ 宋淑华、赵劲松:“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南海学刊》,2017年第3期,第21-27页。

二是无人机反恐与交战正义:“交战正义(jus in bello)”,又称战争行为正义,具体是指战争进行过程中参战各方必须遵循的伦理规则,其中,“区别性”(Discrimination)原则和“相称性”(Proportionality)原则构成了战争行为伦理的核心内容。无人作战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军事手段,其运用过程也需要相应的道德规范进行约束。然而,在无人作战的实际应用中,现有的“区别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存在解释上的不完备,因此,围绕如何使用无人化作战平台合乎道义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其次是无人作战的战争责任应当如何追究?沃尔泽的经典战争伦理体系认为“如果有可以辨认的战争罪行,就必定有可以辨认的罪犯。”然而,有学者认为,对于因无人作战引发的非正义军事行为,其责任的追究可能涉及操控者、军火商、程序员、采购官、战地指挥官、相关维护人员乃至智能化无人作战平台本身,涵盖其研制、生产、装备与应用的整个过程,其追责难度较常规战争进一步提升。① 杜严勇:“现代军用机器人的伦理困境”,《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98-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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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称性”原则方面,部分学者关注到当前的无人作战在技术上的极端不对称,发达国家实现无人作战是以陆海空天网电的绝对技术优势为基础。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的乔伊·格里奥特(Jai C.Galliott)认为,技术不发达国能够给予技术先进国的伤害变得微不足道,“相称性”原则的执行也就变得难以为继。④ JaiGalliott, “ Uninhabited Aerial Vehicles and the Asymmetry Objection:A Response to Srawser”, Journal of Military Ethics , Vol.11, No.1, 2012, p.63.与之相对应,也有部分西方学者将无人作战中“规避无效伤害”(Avoidance of Gratuitous Harm)作为度量相称性的标准。⑤ Keith Pavlischek, “Proportionality in Warfare”, The New Atlantis , No.27, 2010, p.23.其实质就是将相称性等同于精准性,藉此来验证无人作战符合交战正义的规约,这一标准与西方主流媒体对无人机精确、高效打击能力的宣传相契合,但其在对相称性理解上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2016年12月17日,中国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向外界公布:“12月15日下午,中国海军一艘救生船在南海有关海域发现一具不明装置。为防止该装置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产生危害,中方救生船采取专业和负责任的态度,对该装置进行了识别查证。经核查,该装置为美方无人潜航器。中方决定通过适当方式移交美方。中方与美方一直就此保持沟通。”①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答记者问”,国防部网站,2016 年 12 月 17 日,http://www.mod.gov.cn/info/2016-12/17/content_4767072.htm。

三是在无人作战的战后正义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战后正义”(jus post bellum)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清算战争罪行、确保战败国的政治自由以及承担战后重建义务。清算战争罪行、厘清战争责任是“战后正义”的主要体现。由于无人作战的特殊性,与其相关的战后正义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Research on Measurement and Calculation of Power Grid Enterprises Data Centers Power Effectiveness LI Zhuohui(111)

12组癌痛患者居家自我管理能力得分的比较(±s,分)组别n自我管理能力总分 情绪管理 不良反应管理 疼痛监测 工作与休息管理 治疗依从性 饮食管理

首先是无人作战平台能否作为独立的战争责任主体?美国乔治亚理工学院的罗纳德·阿金(Ronald C.Arkin)认为,在确保战争正义方面,无人作战平台比人类更适合作为战争责任主体,他指出,智能化机器人具有以下六个优势:(1)无需考虑自身安全;(2)具备超人的战场观察能力;(3)不受主观情绪左右;(4)不受习惯模式影响;(5)更快的信息处理速度;(6)独立、客观地监测战场道德行为。⑥ Ronald Arkin, “The Case forEthicalAutonomy in Unmanned Systems”, Journal of Military Ethics , Vol.9, No.4, 2010,p.333.基于以上优势,阿金认为在履行战争责任方面,智能化无人作战平台会比人类表现得更好。与之相对应,部分学者指出,在承担战争责任方面,无人作战平台具有诸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如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的诺埃尔·夏基(Noel Sharkey)指出,无人自治系统存在巨大的风险性,控制系统故障、电子信号干扰、黑客网络攻击以及其他战场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都会影响其执行符合人道主义规约的决策,甚至造成战场杀人机器的失控。

在“区别性”原则方面,学界聚焦无人作战违背“区别性”原则的潜在风险。奥巴马上任以来,美军更频繁地采用一种颇具争议的区分方式来界定攻击目标,即所谓的特征攻击(Signature Strikes),具体而言,就是在真实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对满足某些预设恐怖分子特征的目标实施打击。美国康奈尔大学的莎拉·克雷普斯(Sarah Kreps)指出,特征攻击模式是在军民混杂战场环境下执行区分原则的一种尝试,其依托超视距技术推进区分方式演进的意图是毋庸置疑的,但其片面依赖特征匹配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征攻击对于目标行为方式的偏好,并不能作为直接锁定恐怖分子的依据。① Sarah Kreps, “Flying under the Radar:A Study of Public Attitudes towards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Research and Politics ,Vol.1, No.1, 2014, p.2.南京大学的钱铖和石斌也指出无人作战的特征攻击,忽视民族文化的差异,譬如某些民族成年男性有随身携带武器的传统。② 钱铖、石斌:“‘雄蜂’的阴影:美国无人机作战对当代战争伦理的挑战”,《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8期,第96页。 此外,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在布拉德利·格拉瑟(Bradley Strawser)看来,虚拟环境下的游戏心态完全可通过仿真技术手段来规避。无人作战模式下战斗员的区分能力不是降低而是增加。③ Bradley Strawser, “Moral Predators:the Duty to Employ Uninhabited Aerial Vehicles”, Journal of Military Ethics , Vol.9, No.4,2010,p.353.

如果一个企业的文化中原本就包含着 “追求创新、鼓励改善”的思想,那么对精益思想的抗拒很快就会变成变革的动力;相反如果企业文化保留着传统的生产思想,那么这种抗拒就会对企业精益转型造成巨大的阻碍。

最后是无人作战引发的军人荣誉感和责任感的沦丧。传统的军事伦理和价值观念认为,军人是准备战争和从事战争的武装集团,以自我牺牲精神承担战争的绝大部分危险是军人固有的责任。然而,部分学者关注到无人作战对军人武德精神的冲击。南京大学的钱铖和石斌指出,从道德意义上来说,军人存在的价值就在于替代平民承担战争风险。然而,各类智能化无人作战平台让军人远离战场,进而对经典定义下的军人责任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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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的是,目前国内学界对于无人作战正义性问题的探讨,一方面多局限于对美国无人机反恐的伦理考量,对于国家安全利益的一些新边疆,特别是深层海洋空间的无人作战关注不够,在研究视域上存在局限性,另一方面是研究主要停留在宏观层面,围绕无人化作战的一些基本特征展开分析论证,缺少微观层面的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因此在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方面也存在局限性。同时,国内外不少学者相关研究的立论基础,主要限于外军无人作战的相关情况,缺乏对中国军队深海无人攻防行动方面的正义性分析。对水下无人作战正义性的具体分析,偏重于无人作战对于战争伦理体系的挑战,未能将如何构建水下无人作战的伦理规约纳入研究视域,在研究的现实意义层面均有所欠缺,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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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海潜航器”事件始末

无人潜航器(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简称UUV)是无人驾驶、依靠遥控或自主控制的水下航行器。军用无人潜航器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早期的无人潜航器,主要是由潜艇搭载的水雷探测工具,通过光纤进行控制,能够对浅水水域内的水雷布设状况进行高精度勘测,辅助潜艇指挥员规避水下航行风险;第二代无人潜航器是具有自主航行能力的水下无人探测平台,搭载合成孔径声呐和水下精确测绘系统,不需要使用光纤与母艇连接;第三代无人潜航器是具有“查打一体”功能的水下作战平台,采用开放式的结构和模块化设计理念,可根据作战需求,装备不同类型的传感器,遂行不同的作战使命,能够长时间、远距离执行扫雷、跟踪、情报侦察等任务,同时,可搭载各种类型的导弹、炸弹进行自主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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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俄等国发展的新一代无人潜航器,以智能化、自主性和具备战略攻击能力为主要特征,可以实现自主导航定位、自主目标识别和自主攻击。根据需要,无人潜艇可以搭载各种智能化武器装备,发挥多样化功能。较之传统水下武器,无人潜航器突破了人类生理限制,生存能力和隐蔽性强,攻击范围广且效费比高,它对传统海战方式产生的颠覆性影响,受到各国海军青睐。与此同时,无人潜航器在水下从事军事行动所导致的一系列伦理、法理问题,也引发国际社会和伦理学界的广泛争论。

总体而言,国内外学界围绕无人作战是否遵循交战正义原则的分析,主要分为两个派别:一派从美军无人作战导致的一系列反人道主义的战争罪行出发,揭示其对于区分原则和相称原则的违背之处;另一派属于技术乐观主义派别,虽然也承认目前的无人作战出现了一系列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事实,但是却认为智能化技术识别和分析技术的进步能够规避和彻底解决上述问题。

此前一天,美国国防部发言人皮特·库克(Peter Cook)也就这一事件向外界发布声明:“国防部采取适当的政府对政府渠道,呼吁中国立即归还于12月15日在南海捕获的无人潜航器,它是一种美国在世界各地广泛使用的常规‘海洋滑翔机’系统,用来收集诸如盐度、水温和声速之类的军事海洋学数据。事发地点在菲律宾苏比克湾西北约50海里处,美国海军海洋学调查船鲍迪奇号当时正在按照国际法进行常规操作回收这艘潜航器。中国海军DALANG III级船(ASR-510)派遣小型船只并捕获了这艘无人潜航器。”② “Statement by Pentagon Press Secretary Peter Cook on Incident in South China Sea”, U.S.Department of Defense, December 16, 2016, https://dod.defense.gov/News/News-Releases/News-Release-View/Article/1032611/statement-by-pentagon-presssecretary-peter-cook-on-incident-in-south-china-sea/.

在对零件进行加工工艺设计时,工人会根据零件的加工要求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工序和加工定位起点,确定好加工定位起点后,并保证各个自由度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并把尺寸标注在工序简图上。任何夹具设计,其首要任务是选择和设计相对应的定位元件来满足加工零件的定位精度。为了便于分析说明,该出引入“定位基准”的概念。当工件以旋转的面(如圆和孔等)定位时,称它的旋转轴线为定位基准线,而旋转面本身则称为定位基准面。工件在夹具上进行定位时,定位基准与定位元件必须要与定位作用的表面接触,才能保证其定位精度完成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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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据中国国防部新闻局消息,中美双方经友好协商,于当日中午在南海有关海域顺利完成美无人潜航器的移交工作,该事件至此告一段落。③ “中美双方顺利移交无人潜航器”,国防部网站,2016年12 月 20 日,http://www.mod.gov.cn/topnews/2016-12/20/content_4767292.htm。 围绕“南海潜航器”事件,中美两国国防部发言人共同发声,阐述事件经过并发表己方立场。中方发言人强调指出:“长期以来,美军频繁派出舰机在中国当面海域进行抵近侦察和军事测量。中方对此坚决反对,要求美方停止此类活动。中方将继续对美方有关活动保持警惕,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应对。”④ 同②。 美方发言人则强调美军无人潜航器享有“主权豁免”,宣称“美国仍然致力于维护国际法以及航空自由原则和准则,并在国际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在南海飞行、航行和操作,与在世界其他地方操作的方式相同。”⑤ “Statement by Pentagon Press Secretary Peter Cook on Return of U.S.Navy UUV”, U.S.Department of Defense, December 19, 2016, https://dod.defense.gov/News/News-Releases/News-Release-View/Article/1034224/statement-by-pentagon-presssecretary-peter-cook-on-return-of-us-navy-uuv/.

鉴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水下安全纳入国家战略层面,水下军备竞赛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讨论“南海潜航器”事件的正义性问题,不仅具有理论层面的价值,也是具有现实政治意义的时代课题。

1174 Safety and efficacy of saline-irrigated radiofrequency ablation catheter applied in renal sympathetic denervation

三、中方识别查证理由的正义性分析

本文对于“南海无人潜航器”事件正义性的评估,主要基于沃尔泽构建的经典正义战争论体系展开。依据正义战争论的分析框架,判定军事行动的正义性,首先关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具体体现为应对侵犯主权的自卫权和应对潜在侵犯危险的预先防卫权。在“南海潜航器”事件中,从行为目的上看,中国在南海识别查证无人潜航器具有自卫性质,因为它是为防范国家水下海洋安全的威胁或损害。从行为方式上看,识别查证具有预防性质,因为它是国家在领海遭到实际侵犯之前采取的措施。将这两点结合在一起,我们认为中国海军对于不明水下装置的识别查证,应该属于行使“预先防卫权”的范畴。

所谓“预先防卫权”,即个体和国家在面临即将发生却还没有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时都有防卫的权利。然而,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预先防卫权,一个较早的界定,出自于美国前国务卿韦伯斯特(Webster)在1842年卡洛林案中提出的观点:为了证明率先发起攻击是正当的,必须确保威胁“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的、没有考虑的时间的。”⑥ [英]詹宁斯著,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9页。 韦伯斯特为正当使用预先防卫权设想了一种最为苛刻的情况,即本能反应式的自卫,他将威胁的时效性作为最核心的评判标准,然而,此后发生的一系列战争实践表明,时间只是评判正当使用预先防卫权的一个因素,且时间的紧迫性无法用量化的标准来衡量。

在沃尔泽构建的经典军事伦理体系中,通过列举使用预先自卫权的各类情况,概括了一个预先防卫的发生范围:一个极端是韦伯斯特所说的本能反应,是势在必行和不由自主的选择;另一极端是类似伊拉克战争的预防性战争,这种攻击是对遥远的、不确定的危险的反应,是一种先见之明和从容不迫的选择。沃尔泽认为,划分预先防卫是否正当的分界点,不是威胁的时效性,而是威胁的充分程度。本文依据沃尔泽提出评估威胁充分程度的三个具体指标,分析中方在“南海潜航器”事件中是否具有预先防卫权:

一是公开表明实施伤害的意图。沃尔泽认为,对于敌方实施伤害的意图,不应该是潜在的或被设想出来的情况,而应当是公开表达的或已摆出进攻姿态的情况。针对南海潜航器事件,虽然在2012年6月3日闭幕的年度香格里拉对话会上,美国前防长莱昂·帕内塔(Leon Panetta)提出了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指出美国将在2020年前将60%的美国战舰部署在太平洋,但是,这只是表达将中国作为战略遏制对手的潜在意图。美军公开表明利用无人潜航器在南海实施伤害的意图,可以在2016年4月15日时任美国防长卡特(Carter)在斯坦尼斯号航空母舰(USS John C.Stennis CVN-74)视察时发表的讲话中得到明确证据。卡特就美在亚太的军事战略指出,“五角大楼在潜艇方面的投资,包括多种大小、多种载荷的新型无人潜航器,重要的是,它们可以在浅水区域抵近作业,这是载人潜艇无法做到的。”① Geoff Dyer, “US to Sail Submarine Drones in South China Sea”, Consumer News and Business Channel, April 18, 2016,http://www.cnbc.com/2016/04/18/us-to-sail-submarine-dronesin-south-china-sea.html. 卡特关于无人潜航器的演讲虽然没有点名中国,但是依据战争伦理的评判原则,在证明行为的正当性方面,国家行为和个人行为一样,行为的意义要根据背景来确定。② [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献辉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75页。 考虑到与卡特演讲内容密切关联的三个背景情况:首先,卡特发表讲话的斯坦尼斯号航母,当时正在南海上巡航;其次,南海拥有大片浅水区域;最后且最关键的是,卡特此行的目的是访问菲律宾并加强两国之间的军事合作,遏制中国在南海日益扩大的影响力,则是其中一个重要议题。综合以上三点可以认定,美国已经公开表明了在南海使用无人潜航器对中国实施伤害的意图。

二是某种程度的积极准备使这个伤害成为现实危险。这个标准包含两个关键要素:一个是“积极准备”,另一个是“现实危险”。对于应对威胁的预先防卫而言,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积极准备”并不等同于造成威胁。一国围绕某项武器装备的军事准备,无法直接判别其进攻或防卫意图,因此只具备威慑意义,而不能上升为威胁,威胁必须提供具有实质意义的伤害。

“南海潜航器事件”本身兼顾“积极准备”和“现实危险”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美军近年来一直强化水下作战力量的建设,2017年财年预算中,国防部为研发无人潜航器提供高达12亿美元的经费支持。③ “ Submitted Statement—House Armed Services Committee House Appropriations Committee-Defense (FY 2017 Budget Request).As Submitted by Secretary of Defense Ash Carter, Washington, D.C.”, U.S.Department of Defense, March 22, 2016, https://dod.defense.gov/News/Speeches/Speech-View/Article/699631/submittedstatement-house-armed-services-committee-fy-2017-budget-request/. 就后者而言,美国在南海部署无人潜航器,确实给中国国家安全特别是海洋安全带来现实危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搜索中国南海海域军事情报的现实危险。据美国国防部声明,这艘隶属美国海军“鲍迪奇”号测量船的无人潜航器,用于收集诸如盐度、水温和声速等军事海洋数据,可以搜集南海海域与军事活动密切相关的海洋信息。④ “Statement by Pentagon Press Secretary Peter Cook on Incident in South China Sea”, U.S.Department of Defense, December 16, 2016, https://dod.defense.gov/News/News-Releases/News-Release-View/Article/1032611/statement-by-pentagon-presssecretary-peter-cook-on-incident-in-south-china-sea/. 事实上,它对于中国沿海地区的抵近侦查,还可以获取中国海军各种作战平台信息以及潜艇出航的航道信息,对中国沿海重要军事设施的信息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对于中方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事件的正义性考量,不仅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正当理由,而且需要考察整个识别查证过程的正义性。

考量军事行动过程正义性的伦理准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准确选取作战目标的区分原则,强调武力使用过程中应在平民与战斗人员之间以及民用设施与军用设施之间加以区别,武力应仅以战斗人员和军事设施为目标,而绝不能有意以平民和民用设施为目标;④ [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献辉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页。 二是合理运用武装力量的适度原则,强调即使在针对合法目标时也不应滥用武力,以避免造成超出既定军事目的所需的过度杀伤。

三是坐视不顾或者采取军事行动之外的其他行动将造成危险大大加剧的总体形势。“最后的手段”是评判预先防卫行动是否正当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军事伦理体系中,一方面,国家所承受的外部威胁程度存在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另一方面,国家应对外部威胁的行为手段是多元的。只有外部威胁逐渐累积,由量变达到质变,而且在外交、舆论等手段无法应对的情况下,军事行动作为“最后的手段”才能够使用。具体到南海潜航器事件,通过历史梳理可以发现:首先,美军近年来已多次威胁中国水下信息资源安全。譬如2009年美国“无暇”号海洋间谍船拖曳式高性能水下阵列声呐,侦察中国潜艇出海情况;① 郑雷:“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立场——以‘无暇号’事件为视角”,《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137-146页。 再如,2015年8月,海南省临高县一名渔民此前在三亚市一浅滩处打捞到一枚可疑电子装置,经国家安全部门会同有关技术权威部门鉴定,确认是一枚具有水下照相和光纤传输、卫星通讯等功能的无人潜航器。② “海南渔民在南海打捞起无人潜航器”,中国军网,2015年 8 月 26 日, http://www.81.cn/jmywyl/2015-08/26/content_6649659.htm。 其次,中国多次就美方威胁中国水下安全事件进行外交抗议,但未能取得震慑美方行为的作用。“无瑕号”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前发言人马朝旭指责美国海军监测船“未经中方许可在南海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并抗议美方此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③ 参见“外交部就美海军监测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答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年 3月 11日,http://www.gov.cn/xwfb/2009-03/11/content_1256515.htm;朱之江著:《现代战争伦理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157页。 综上所述,“南海潜航器”事件发生在美方多次制造水下安全威胁和中方多次外交警告无效之后。美方一再无视中方诉求,更肆无忌惮地利用无人潜航器开展抵近侦察行动,从而造成中国南海水下安全面临危险日益加剧的局势。

四、中方识别查证过程的正义性分析

赛十娘喑了下来,只闷头吃烟。一直到把烟吃完,她才哀哀地说:“果然冇撑几天。东洋人见她病得不轻,良心发现,前几日才把她放了。”赛十娘又点起根烟,朝我努了下嘴,“你困的那个床,原先就是二丫的。她就是吃了烈的亏。她不晓得,东洋人有些怪种,你越是烈,他越是来劲,把人弄得死去活来。”

另一方面,掌握中国海洋信息资源和民用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的现实危险。中方识别查证的无人潜航器是用来监测海洋信息和绘制水文地图的。美方强调无人潜航器在海上执行常规作业,刻意掩盖其试图在中国近海搜集重要信息的意图。美国在其政治、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打着主权豁免的旗号,实际上可以利用无人航行器获取中国近海潮汐、声场、温度、港区、海上油井以及海岸防护工程等关键信息。

可以看出,对做好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认识比较一致,最大的区别是在“依法依规正确设置会计科目”问题上,这个问题也可以看出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区外高校的会计信息化比较高,完全可以通过软件自动依法依规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只有存在半手工核算的学校才会人为调整而出现会计科目不统一和不正确的现象。

区分原则的关注点在于非军事人员和设施的豁免权,即禁止平民和民用目标成为军事攻击对象。在“南海潜航器”事件中,中国海军整个目标锁定美军在南海布设的“不明装置”,不涉及任何民用船舶和目标,中国海军在识别查证过程中显然遵守了区分原则。因此,对于识别查证过程正义性的考察,主要是分析其是否遵循适度原则。

适度原则作为衡量军事行动正义性的重要准则,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dwick),他提出武力的使用应当受到双重规则的约束,即在战斗中不允许造成任何实质上无助于达到胜利目标的伤害,也不允许造成对目标的助益十分轻微的过度伤害。伴随人类战争实践日益丰富,适度原则所包含的伦理意蕴也不断拓展。在“南海潜航器”事件中,适度原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采取了适当的应对手段。战争伦理是在人类长期军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军事伦理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敌我双方在战争实践中的复杂对抗手段体现出来的。因此,围绕战争伦理的探讨,也主要体现为如何规制战争手段,使其得以合理地运用。沿海国采取军事手段的强制程度与其所受威胁的危急程度之间应当相互匹配。依据国际惯例,沿海国海军在遭遇不明船只和水下航行器时,主要采取以下四种由弱到强的反应方式:(1)识别,包括对航行器位置、型号、武器配置、航行计划等信息的识别;(2)警告,当无法确认航行器的性质,或者已经认定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通过通信设备发出警告讯息;(3)拒止,一旦认定航行器对本国海上和沿海地区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时,沿海国可能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拦截或迫使其改向;(4)制裁,在极端危急的情况下,沿海国军事力量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实施包括武力攻击在内的制裁手段。依据威胁等级不同,沿海国军队可以灵活选择最合适的应对手段。中国海军选择烈度最低的识别查证手段,这正是基于当时威胁等级所采取的最适当的反应手段。

二是行动的后果满足比例准则。适度原则不仅体现为如何选择武力手段,也体现为如何适度地发挥武力手段的作用。具体而言,军事手段的运用应当符合比例准则,即允许使用作战手段所造成的损伤程度大致与预期取得的直接军事利益成比例,尽量规避不合理使用战争手段而带来不成比例的附带损伤。具体到海上军事行动中,比例准则要求沿海国对具有潜在威胁的航行器采取行动时,其造成的人员与财产损失不应当过分大于该行为所要维护的国家安全利益。中国海军采取的军事行动,只针对无人潜航器而非其母艇“鲍迪奇”号军事测量船,且在识别查证完成后将潜航器归还美方,不危及任何人员生命,不造成任何财产安全损失,不影响相关海域正常航行秩序,因此契合军事手段运用的比例准则。

三是行动的影响符合长远意义上的适度原则。沃尔泽认为,适度的军事行动有两种效用:一是减少痛苦的总量,二是保留和解与恢复战前活动的可能性。适当的军事手段和适度的毁伤,主要立足当前军事行动的考量,减少一场军事行动造成痛苦的总量;保留和解的可能性则是立足长远秩序的恢复,降低未来发生冲突和摩擦的频率。在“南海潜航器”事件中,中方始终保持克制态度,避免冲突升级,具体体现在:其一,中国海军本着负责任和专业的态度对该装置进行了识别查证,没有对美方母艇采取阻止和制裁措施;其二,事件发生后,中国国防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澄清中方行动目的,旨在防止水下不明装置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产生危害;①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答记者问”,国防部网站,2016 年 12 月 17 日,http://www.mod.gov.cn/info/2016-12/17/content_4767072.htm。 其三,经过核查认定该装置是美方无人潜航器之后,中美双方通过两军渠道保持顺畅沟通,在事发后第5天顺利完成美无人潜航器的移交工作。② “中美双方顺利移交无人潜航器”,国防部网站,2016年12 月 20 日,http://www.mod.gov.cn/topnews/2016-12/20/content_4767292.htm。 从长远看,中方归还潜航器的做法,对于中美两国通过谈判磋商缓解和解决水下安全危机提供了条件,有利于今后双方展开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

五、国际水下危机管控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

近年来,由于美国作为域外国家强势介入南海问题,中国在南海海域的水下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中美围绕水下安全的危机控制和管理,成为两国外交的一项新议程。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在危机管控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建立了两国领导人“热线”和多个层次的战略对话机制,但是,鉴于中美两国在国家战略、外交政策、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决策机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客观存在,同时,面对水下安全这一新兴安全领域,需要一个相互磨合、相互适应的过程,以构建灵活、高效、便于协调的水下安全管控机制。

在“南海潜航器”事件发生过程中,中国对水下危机的妥善处理与应对,不仅有助于推动中美两国之间就水下安全争议构建协商机制,而且也为未来全球海域可能发生的水下军事冲突提供了危机处理和升级管控的范例。中方在水下危机管控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方式,对于各国今后解决水下安全危机应当遵循的原则提供以下启示:

(1)恪守“不危及生命”的伦理底线

在沃尔泽等经典正义战争理论家看来,对生命的剥夺成为衡量非正义战争行为的关键要义① [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献辉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35页。 。水下空间是新兴的国家安全领域,也是大国博弈新的战场,相关的伦理和国际法律规范尚未明确和完善,这就要求各国在水下军事行动中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尽力避免水下安全危机的升级。中国海军对美水下威胁采取的危机管控措施,坚持以不危及人员生命作为伦理底线。在面对美军南海水下频繁挑衅的情况下,中方采取的自卫反击行为,也是在权衡得失利弊之后,不以人员或载人潜航器作为直接杀伤目标,而将目标锁定无人驾驶的潜航器,达到警告和威慑作用。值得关注的是,近来美军利用无人作战领域的技术优势,习惯性采用无人化水下载具,对中国沿海地区实施水下渗透。因此,中方的水下危机管理,不仅行动目标需锁定无人载具,而且在行动过程中,同样严格恪守“非战斗人员豁免权”,把不伤害平民和民用船舶、不干扰民间船舶捕捞作业作为行动准则,取得了较好的国际反响,值得世界各国借鉴。

(2)采取“适度匹配”的震慑行为

目的与手段的匹配是衡量军事行动过程正义性的一个重要准则。围绕水下安全利益,中美两国都有各自的政治和军事目标。美方从维护全球海洋霸主的目的出发,希望无限制拓展其水下军事力量渗透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增加水下军事力量的规模和作战能力;中方从保护海洋信息资源安全和水下安全的目的出发,希望美方立即停止一切针对中国的水下军事行动。一旦双方围绕各自既定的目标,匹配相应的军事手段,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武装冲突。为了避免水下安全危机持续升级,中方坚持适度的匹配原则,既达成捍卫水下安全利益的目的,又在遵循适度原则的前提下选取行动目标,最大程度上减少行动危险和避免大规模武装冲突,最终推动中美两国和平解决“南海潜航器”事件。在“南海潜航器”事件中,中方始终保持对美信息沟通,在完成对美无人潜航器识别查证工作后,及时将其归还美方,实现了“使对手让步,但不遭受羞辱”的适度管控。

(3)把握使用“最后手段”的时机与方式

最后手段通常指军事手段只在其他手段全部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然而,在军事实践中,把握这项原则难度较大。这主要是由于“手段”很难被穷尽,“最后”的界限难以确定。即便是战争一触即发的紧急情况下,仍然存在谈判、制裁和威慑的空间。因此,对于“最后手段”的伦理诠释,应当更多地体现为最合理、最可行的时机使用武力手段。具体到中美水下安全的危机管理,坚持最后手段的伦理依据,就是要选择好武力升级的时机,把握威慑与妥协之间的平衡。危机管理并不是一味避免运用武力,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危机降级,妥协只是一种选择,以必要的军事手段施加威慑也是绝对必要的。面对美方日益频繁的水下军事渗透,中方果断采取识别查证手段,通过低烈度的军事行动,将危机升级到最有利的地位但同时限制在尽可能低的程度。同时,最后的手段并不意味着唯一的手段,中方在水下危机管理手段上,军事和外交两手并用,一方面用军事手段震慑对手,另一方面又留有转圜的余地,运用最后手段的灵活性,确保了危机最终的化解。在未来世界范围内潜在的水下安全危机中,中方使用“最后手段”的时机与方式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和参考。

六、结 语

中国海军在南海海域对不明水下装置进行识别查证,目的是防止水下不明装置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产生危害,不意味着领海范围的扩大,不影响南海相关海域的航行自由,满足行使预先防卫权的正当理由,整个识别过程遵循区分原则和适度原则,符合经典军事伦理理论对于军事行动正义性的规约。美方在“南海潜航器”事件中对中方的无端指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世界各国在水下公域内行动的伦理失范问题。少数发达国家凭借水下探测开发的技术优势,在全球公海、关键水道甚至战略对手国家的沿海地区布设水下探测装置,投放无人潜航器,已经严重威胁其他沿海国家的安全利益。有鉴于此,探索构建约束水下公域开发利用的伦理原则与法律法规,研究确立在水下公域遂行军事行动的正义性标准,抑制深层海洋空间的军事化进程,应当值得广大学界同仁给予更大的关注并做更深入的研究。

On the Justice of Identifying and Verifying the US Unmanned Submersible by the Chinese Navy

ZHANG Huang1

(1.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73, China)

Abstract: Exploring and demonstrating the justice of the Chinese navy defending underwater safety not only contributes to revising and developing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lassic justice war theory,but also provides the Chinese military activities with a basis of 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opinion.Based on a case study of the incident that‘the Chinese naval identifies and verifies the unmanned submersible of the US military’ at the end of 2016, the paper analyzes the US military’s use of military submersibles to carry out military detections in the Chinese coastal areas which goes against the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of‘aggression’, ‘selfdefense’, and ‘pre-defense’ in the classic justice war theory.The purpose of the Chinese Navy’s operation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s to prevent underwater unidentified devices from jeopardizing the navigation and personnel safety of passing ships.It by no means indicates the expansion of the territorial sea,and it in no way interferes the freedom of navigation in relevant waters of the South China Sea.Such a practice of the Chinese Navy is justified in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pre-defense,and the entire identification process follows the principle of distinction and appropriateness,which conforms to stipulations of the classic military ethics theory on the justice of military operations.

Key words: marine safety; Chinese Navy; unmanned submersible; justice

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8049(2019)02-0083-10

DOI: 10.14015/j.cnki.1004-8049.2019.02.008

张煌:“中国海军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的正义性分析”,《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2期,第83-92页。

ZHANG Huang, “On the Justice of Identifying and Verifying the US Unmanned Submersible by the Chinese Navy”, Pacific Journal, Vol.27, No.2,2019,pp.83-92.

收稿日期: 2018-04-09;

修订日期: 2018-05-31。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国无人机反恐的正义性研究”(16CZX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煌(1984—),男,江西南昌人,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军事思想与军事历史系讲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战争伦理、科技伦理。

∗感谢《太平洋学报》编辑部和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建设性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

编辑 贡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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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识别查证美军无人潜航器的正义性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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