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行为场研究--少年犯罪机制控制研究_青少年犯罪论文

少年犯罪行为场研究--少年犯罪机制控制研究_青少年犯罪论文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研究——青少年犯罪行为机制控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犯罪行为论文,青少年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是指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孕育、产生、发展、实施的活动空间,是由 犯罪活动经过的时间以及行为的实施者等因素组成的一个综合概念。这个概念首先将犯 罪青少年作为一个在一定的犯罪空间活动、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过程持续的多人构成 的集合体,并与之形成的空间构置成一种独特的环境。或者可以说它是青少年犯罪行为 创造的一种引导犯罪,同时又被犯罪行为决定伸缩和扩张的容纳犯罪行为的特定的场。

环境是作用于个体的,与此同时个体又体验环境,而不良环境同时又可以影响犯罪。 人的素质对环境的作用和环境对素质的作用是处在动力性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根据 心理学者勒温(Klewin)的公式:人的行为(B)及其发展依存于个体(P)和环境(E)。公式 描述为B=F(P·E),其中的F是个变量。按照这一公式,必须把个体及其环境看成相互依 存关系的变量。要理解人的行为就要解释清楚这个生活空间,对于人的行为来说,生活 空间是重要的形成因素。动力学说就是根据这种整体的场,确定置于场之中的人的行为 思想为核心,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和场的关系。

人类既是社会存在同时也是历史的存在,是时间和空间的存在。因而可以说人格的结 构在横的方面具有空间的规律性,而在纵的方面具有时间的规律性。正是由于人的存在 作为具有一定场的内在的力和外部的力相互作用的整体性,承认人格的空间性和时间性 的整体性思想,就构成了场的理论。当从动力的整体性上去考察青少年犯罪主体时,该 主体必然是个体与环境动力性相关联的产物。由此出发考察青少年犯罪行为场,揭示青 少年犯罪活动的规律,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当有裨益。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产生的机制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产生的心理机制。所谓心理机制主要指行为场的犯罪青少年整体的 心理机制,表现为意识上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起着一种心理联合的作用形成场内的聚 合力。有下列几个层次:价值取向的趋同。行为场是由活动主体在空间和时间过程中的 相互作用构建起来的,行为场内部的价值观念必然取得每一个主体的认可,是他们共同 的意识观念的象征。所有在同一个行为场的犯罪青少年有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价值评价, 对于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作用,以及社会对这种行为的反映的认知基本一致。这种认可建 立在对犯罪行为的共同的评价标准的基础之上。每个个体的犯罪行为都从场内的其他个 体得到主观上的评价,评价的总和形成场内活动主体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整体价值取向 一致的情况下,与这个价值取向相同的个体就自然依属于整体的活动,这种价值取向的 趋同实际上是一种强有力的心理吸引。青少年都有强烈的自我表现欲,关键是自我表现 的行为标准是否合乎社会的要求。如果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悖,他就会寻求承认自己这 种自我表现的空间和主体,一旦这种空间和主体作为现实的存在并对青少年反社会性的 自我表现欲望给予肯定和认可,就形成心理上的共鸣,使之产生了强烈的归属心理。因 为只有在这个特定的空间中他的反社会性的自我表现才能得到承认和肯定,才能有评价 的标准和等级,共同的价值取向是青少年犯罪行为场形成的一种强大的内聚力。情绪上 的趋同。它是指:行为场的每个活动主体的愤怒、畏惧、怨恨、热爱的具体指向相同或 一致,情绪外化为行为的模式趋同或一致。这实际上是构成行为场主体之间情绪上的共 认现象,亦即构成各主体情绪产生、变化、外化的内容与原因,都保持在相同的层面上 。引起一个活动主体情绪上变化的原因同样可以引起其他主体情绪上的变化,该主体愤 怒、热爱的具体对象同样是另一主体体验愤怒和热爱情绪的对象。情绪外化为反社会性 行为时,其反映模式对于行为场的每一个活动主体都相同。对社会的要求是基于自我意 识,因而当这种要求受阻,愤怒就会产生并且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这种情绪外化为行为 ,并将愤怒转为对社会的敌视。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产生的生理机制。生理机制主要指行为场中主体在生理上处于相同 的发育期,因而具备共同的生理特征,并由此起到相互吸引的作用。当对青少年犯罪分 子进行个体的共性研究时可以发现,相同的年龄段是青少年自我聚集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由相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组成的犯罪团伙中,每个青少年都因为年龄上的大致相同而消 失了在成年人面前的自卑感,形成心理上的平衡,这种平衡正是他们牢固地维系彼此间 关系的一条重要纽带。青少年犯罪的种类,大多集中在暴力犯罪、性犯罪、以盗窃为手 段的财产型犯罪以及寻衅滋事性犯罪,对这些罪种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犯罪青少年在年 龄段上惊人的相似,甚至有些青少年犯罪行为场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年龄偏差都在2—3 岁之间。这说明生理机制相同对于青少年犯罪个体都起着共同的制约作用。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形成的社会机制。行为场是社会的产物,以社会为自己存在的基础 。其形成必然有着强有力的社会促进因素。首先表现为占社会统治地位的传统道德观对 劣迹青少年的暗示性排斥。这种道德观不允许劣迹青少年的存在,造成一种心理上的疏 远,甚至形成了一种强大的习惯势力,只要青少年一染上劣迹就自然地将他们排斥出正 常的社会生活圈。虽然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将有劣迹的青少年作为被污染的花朵,伸出了 热情的帮助之手,但这毕竟不能完全消灭几千年文化传统沉淀在民族的心灵深处形成的 强大力量。况且,当舆论呼吁帮助劣迹青少年时,在无意识中又使他们形成一种逆反心 理,一旦被归到劣迹青少年的圈子里,他们同时就失去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的立足点,而 不得不把自己生活的主要方面集中在与他们行为状态相同或相近的生活圈中。其次又表 现为,青少年正是心理发育时期,此阶段的心理特征就是感情有余,理智不足,独立意 识极强,对生活中的一切事情都采取怀疑态度。社会对青少年的基本评价直接影响青少 年自我价值观的形成,决定他们心理发育的进程,当这种正统的道德观发出暗示性排斥 时,被排斥的青少年对这一信息的接受极为敏感和准确。他们感受到这种暗示之后,立 即会向整个社会封闭自己的行为轨迹,并以这种自我封闭作为对社会排斥的抗争。行为 轨迹封闭意味着青少年的主要生活轨迹在暗中偏倚发展。这种封闭的深度意义是青少年 对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心理封闭。社会根本不可能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来控制不良思想 对青少年的影响。在行为封闭产生行为场之后,心理封闭就形成了行为场的道德评价机 制。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流动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流动性是指青少年犯罪行为区域的 流动性。行为场首先是一个流动概念,青少年犯罪行为绝对不会停留在一个固定的空间 位置上,他们总是在不同的空间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因而流动性主要是指每一个具体犯 罪行为较之于前一个或后一个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不同的空间场所,流动性是连接不同 的空间场所的一条虚线。流动性反映了行为主体的心理本质。青少年犯罪行为场是以青 少年为行为主体构筑的,具有一般青少年性格上的活跃性。因而何种空间能最大程度的 表现个人价值,就会导引行为场的流向。这就是青少年犯罪总会在某种公共场合出现的 原因之一。青少年活跃的性格特征同时决定他们的行为场流动时间上的快速。青少年的 行为趋向有较明显的不稳定征象,即使在进行犯罪行为时,这种不稳定亦导致在一个流 动虚线上行为在不同的空间单位停顿的次数较多,行为场的流动时间较快。青少年犯罪 主体的价值实现受本人素质的限制,多为简单、直观、粗线条的心理满足和在此基础上 形成的一种感官上的满足。这种欲望实现的手段比较简单,当其在一个空间单位得到某 种程度的满足之后,就会转而寻求新的刺激,寻求新的自我表现场所。河南某市一青少 年犯罪团伙,从火车站开始偷窃、抢夺行为,后将行为场位移,两个小时后经百货楼、 公园等十几个单位空间,直到西郊纺织机械厂菜市场被抓获。三个小时的时间,空间单 位停顿十余个,平均不到二十分钟位移一次。行为场的快速流动,使青少年犯罪的覆盖 面较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于社会道德观和法制机制冲击比较明显。因为行为 场的快速位移反映了行为主体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蔑视和对社会法制的挑衅。行为场的 流动不是隐蔽的而是公开的,每一次空间单位的转移都是一次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或 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的继续,或是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的积累。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稳定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稳定性是指形成场的活动主体的稳 定与活动空间的相对稳定。对于行为场的活动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除非受到毁灭性 打击,这个场的活动主体通常是以几个骨干分子为主形成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一方面非 常强烈需要表现自己,希望自己是英雄、被崇拜,在行为场中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 对于那些犯罪经验、胆魄、能力明显地高于自己的同伙,又暗生崇拜心理,不自觉地模 仿其行为而产生偏执的心理倾斜。每一个青少年犯罪行为场中,都会有几个被同伙崇拜 的骨干分子,他们是活动主体,同时又是行为场形成内聚力的具体表现。这些骨干分子 以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独特气质吸引着行为场的其他主体,他们是行为场的核心。场的基 本性质、行为场的流动方向、速度都与骨干分子的行为有关。骨干分子的行为形成行为 场的主要行为内容,骨干分子的存在强烈地销蚀着其他主体的个性。骨干分子往往用自 己的是非观念和价值取向影响其他主体。由于其他主体对骨干分子的依附建立在一定的 行为崇拜基础上,因而这种影响就很容易变成其他主体自己的思维,变成他们自己的价 值观,这就是主体性的丧失。主体性丧失,是行为场的一个明显特征。主体性丧失不是 指构成行为场的骨干分子的主体性丧失,恰恰相反它指的正是这样一种现象:由于行为 场骨干分子将自己的意志作为群体意识的标准,因而行为场的其他主体都以这个标准来 培养自己的意识,在这种意识培养的过程中,其自我个性消失,代之以反映了骨干分子 意识的群体意识。个人的作用在行为场中被破坏了,几乎不能采取个体性的行为。以具 有共同标准的对象为中心所构成的行为场,当其标准被每一个主体接受之后,则个人的 一切,全都集中在共同对象上,并以它为中心在心理上形成统一体,个人融合到整体中 去。行为场中的骨干分子,不但是具体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也是犯罪意识的维护者,是 精神的聚集者。瓦解青少年犯罪,首先要注意行为场骨干分子。不仅要将他们肉体从行 为场中排除,而且还要将他们的犯罪意识从行为场中的每一个主体意识中排除,而这一 任务则不知比单纯的抓获几个骨干分子要艰难多少倍。如果这个任务不能很好地完成, 就不可能打破行为场的稳定性,从而对行为场的主体也就不可能产生根本性矫正。对于 青少年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实际上是逐渐消除他们在行为场中培养成的群体犯罪意识 ,以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法律为主要内容培养他们自己的主体意识的缓慢、艰难的思 想改造过程。

行为场活动空间的相对稳定是指青少年犯罪团伙大多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其活动的 主要空间集中在该势力范围之中。这不排除经常有超出这个势力范围的新的犯罪行为场 形成和不具有相对稳定行为场的流动犯罪。但是大部分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空间都是包括 在这个势力范围之中。这个相对稳定的势力范围形成了一个大的犯罪行为场。具体的行 为场是以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标示自己的形成和存在,而这个大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场 则是以观念的形态划分的。即每一个行为主体都明确意识到他们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的 范围到底有多大。行为场的相对稳定性首先是势力对比的直接结果,不同的犯罪行为场 的存在使行为场的构成主体在量上有了可比较的参照数。那些人数较多、势力较强的犯 罪团伙,总是占有相对大的活动空间,因而具有相对大的稳定行为场。而那些在力量上 较弱的团伙,行为场的活动空间就小得多。其次,行为场的相对稳定性还反映了行为主 体对活动空间的实际控制能力。作为观念上的相对固定的行为场的最外点,实际就是行 为主体控制能力所达到的极限。对于那些自己的实际控制能力明显不能达到的空间,他 们是不会涉足的。再次,行为场的相对稳定性还反映了行为场骨干分子的心理意识。他 们总是选择犯罪最易得手、最能产生轰动效应、同时最能逃避打击的空间作为主要犯罪 活动的行为场。这个活动空间必须具有他们较熟悉的地理环境,较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打 击力量相对较弱等条件。只有在这种相对稳定的行为场中,犯罪者才有一种心理上的安 全感。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扩散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扩散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几个 行为场的合并,形成新的意义上的行为场,该行为场较之合并前的行为场具有较大的活 动空间;其二是由于行为场中的活动主体增多而导致该行为场的实力膨胀,进而扩大行 为场的活动空间。

行为场的合并是青少年犯罪行为群集性的一个较明显的特点。在犯罪青少年身上,从 多个侧面反映了青少年的共性。作为青少年,他们具有一般青少年共有的行为特征;作 为犯罪青少年,他们又具有犯罪青少年的共有的特征。青少年的共性和犯罪青少年的特 性,是以活动空间为界限的,不同集群的青少年具有一种相溶性。犯罪青少年的行为有 共同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危害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因而在不同质的集群危 害行为的基础上,就可以协调彼此间的利益,而使活动空间合并。犯罪行为场的合并还 可以因适宜犯罪的环境不同而产生。每一个行为场周围都存在着客观上抑制犯罪行为, 从而抑制行为场流动的因素。如果抑制力量较大,那么这个行为场就会重新寻求适合自 己生存的活动空间,在较适宜的环境中形成新的行为场,实质上扩大了行为场的空间范 围。这种合并方式对于行为场的活动主体而言是不自觉的,是被迫的。

行为场的合并还可以是各个行为场的活动主体通过自觉的行为产生。某市违法青少年 通过互相联系,在一公园举行拍婆子大会,通过这一形式,将该市各区的青少年犯罪行 为溶为一个大的犯罪行为场,其直接后果就是该市的治安形势全面恶化。这种自觉的合 并反映了青少年的犯罪心理:他们总是在寻找新的刺激,并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实现 这种刺激,实现自我。可以是通过改变行为性质来实现,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行为在不 同的空间范围实施来实现。而这样做就必须自觉地将犯罪行为场扩散,将各个具体的行 为场联结为一个大的犯罪行为场,从而创造实施这种手段的客观环境。行为场主体增加 导致行为场活动空间的扩张。这种扩张性可以因不同的原因产生:一是行为场因遭到打 击而瓦解,迫使行为场的活动主体溶入其他行为场之中。一个行为场遭到打击并不意味 着构成这个行为场的所有活动主体都受到惩罚,那些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主体就会投入 到另一个行为场中,使该行为场的主体增多,实力增大,活动范围增大。当一个行为场 受到打击时,其活动主体为躲避打击也会转移到新的行为场,使另一个行为场的主体扩 大。二是不同行为场活动主体间的实力不同发生的吞并,使较小的行为场的主体归属到 较大的行为场中,扩大了行为场的主体。行为场与行为场之间的平衡关系被构成该场的 活动主体的实力维系着,当两个行为场的实力大致相当,两个行为场就会相对协调,所 发生的联系是基本不损害对方利益的互溶式的空间单位的交换,即甲行为场的活动主体 被乙行为场允许在其活动空间实施与乙行为场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或者反之。而当两 个行为场的实力悬殊过大,实力较强的行为场的扩展就不以不损害另一行为场的利益为 前提,而是强行扩张自己的活动空间。在扩张的过程中将实力较弱的行为场主体吸收变 为该行为场主体。因而活动主体的增大与活动空间的扩张往往是在同一时间过程中完成 的。三是为扩大犯罪规模、增强实力而不断地有意识地吸收一些新的活动主体。每一个 行为场周围都存在着与其发生联系的不同的群体。这类群体的存在为行为场的扩大提供 了最有利的主体资源保障。据一份调查材料表明:在刑事犯被捕人员中对505名少年犯 的调查发现,其中与违法行为集团有某种直接联系、但不是该集团成员的占4.8%,而与 违法行为集团有牵连的占39.7%,主要构成成分是大中小学生。这些人成了行为场的外 围层,行为场要扩大活动主体可以直接从中吸取被认为可以吸收的人。另外,青少年的 群集性也为行为活动主体的扩大提供了心理上的有利条件。青少年多希望通过同龄人群 集来摆脱长辈的监督与控制,同时又具有极强的自我表现欲和独立倾向,而犯罪行为场 又恰是能提供以违法犯罪方式进行自我表现的最佳场所。对于那些是非观模糊不清的青 少年甚至存在着这样一种反常心理:要受到尊敬,并不因为优良的品行和学习成绩,而 是因为具有一般人不敢欺负自己的实力背景。这正是犯罪行为场所需要的价值观。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封闭性。所谓封闭性是指心理上的封闭和行为主体的封闭形成的 一种综合状况。心理上的封闭首先表现在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的排斥上。青 春期是自我意识的觉醒期,如果将青少年的社会意识特定为认识、理解和体验社会的总 合,那么这种自我意识的觉醒,对社会认识的加深,对社会感受性的提高,依赖于在此 之前其所接受的全部教育。但是长期以来对青少年共产主义道德观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仅仅限于理论上,这种培养方法本身就带有一种脆弱性,以致使那些课本中的理论显得 苍白。当青少年用自己的眼光观察社会时,发现社会生活与道德和法律要求的标准之间 的差距如此之大。他们衡量社会的标准是用在书本上学的那些理论综合形成的价值观, 用这种本身就不完善的抽象理论做标准去衡量社会得出的结论可想而知。青少年并没有 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这种简单衡量的结果给他们的直接感觉就是:理论和道德的虚伪 性。他们会感到一种被欺骗感,由此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提倡主流意识形态作出否定 评价,进而寻求新的价值观。犯罪青少年的价值观的形成就是这种排斥的直接结果,这 种排斥产生了双边效应:一方面对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形成心理封闭,丝毫不吸收,丝 毫不为所动;另一方面对亚文化观念形成心理开放,以填补由于封闭造成的心理空间, 他们从不相信社会主流意识中所提倡的真善美的真实存在,他们用一种变形的眼光看待 社会,对社会的丑恶尤为敏感,以致任何正面教育都不能抵消从生活丑恶中培养起来的 扭曲道德观。这种道德观是以坚实的生活为基石,其价值观中的任何内容都有相应的社 会佐证,而我们仅以空洞的理论在说教,这就是对犯罪青少年改造之艰难的一个重要原 因。

其次表现为对青少年犯罪主体所奉行的道德观念的强化固定。观念的强化靠行为强制 实现,行为的强制通常伴随着某种胁迫和欺骗。一个青少年开始接受犯罪观总是不明确 的,带有被动性,及至他们明确行为的性质后,已经从事了这种行为,如果拒绝接受行 为场中的道德观,就会被抛出这个行为场,并且会被逼到法律惩罚的范围之内。这种手 段是强化违法犯罪意识的重要方法。在行为场中,更多的是骨干分子用强制性的行为强 迫行为场中的每一个活动主体接受这种意识并用自己的行为提供榜样的力量。比如“义 ”是违法青少年中共同奉行的衡量一个人的标准,是他们奉行的行为场的道德观之一( 尽管他们都是以直觉来体会“义”,谁也说不清“义”到底是什么)。在一个固定的行 为场中,如果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主体身上没有体现出“义”,则他在该行为场中是很 难存身的。而且,“义”气的程度如何,也决定着其在行为场中的地位。但是“义”并 不是自觉遵守,而是强迫遵守的,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主体不“义”,他就会立即遭 到排斥、鄙视或者肉体打击和精神折磨。另一方面,行为场的骨干分子也用自己的行为 为“义”字做注解。如“有钱大家花,有福大家享,有难大家当”、“为朋友不惜两肋 插刀”等。

行为主体封闭另一方面是指行为场对于不具有相同品质的人的拒绝。心理上的封闭性 是行为场形成的机制之一,直接导致行为场共同价值观。价值观是否一致,是决定吸收 什么样的人进入行为场的重要标准。行为场中的骨干分子,很警惕非本类人的进入,出 现这种情况,就意味着行为场的瓦解。因而一个行为场要存在并且顽强地表现自己,就 要具有强有力的凝聚力和消化力,它就要既排斥任何非同类人的进入,又要迅速同化进 入行为场中的新人,也就是用行为场信奉的道德观念将其原有的道德观念消化,树立同 样的价值观念。如果消化不了就立即排斥。行为主体的封闭是相对的,它仅仅是对社会 正常生活的封闭,对具有社会主流意识提供的道德品质和良好法律意识的人封闭,而对 具有相同品质的人则随时洞开大门。青少年犯罪分子之间有一种互相识别的心理上的默 契,对于是否属于同类人具有独特的判别能力。任何一个青少年犯罪分子个体都有一种 特殊的素质,即这种素质也是所有青少年犯罪分子共有的独特气质。凭着这种气质,他 们可以在任何场合准确地为自己找到同伴和朋友。

青少年犯罪行为场的主观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场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物质存在方 式,这种方式是活动主体、行为、行为发展经历的空间和时间过程的综合体。另一种存 在是指行为场的主观形态。亦即对于该场的每一个行为主体而言,在其意识中都牢固地 树立了“场”的观念,有明确的场的时空观,将自己自觉地作为场的一个构成部分。但 这并不是说青少年犯罪分子在主观意识上都明确地具有“行为场”的概念,而是指他们 明确地把握了自己的团伙或组织,以及他们的活动方式及空间场所,知道自己作为其中 的一员与他们有着共同的思想基础。行为场的主观性受它的物质构成决定,是这种物质 构成的直接反映。如前所述,行为场的形成心理机制在于主观意识上的趋同,有相同的 价值观、价值取向和同一层次的道德意识。因为构成行为场的主体所具有的共性就是: 他们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反社会性。行为上的反社会性产生了主观意识上的反社会观念, 又被这种反社会观念直接支配去从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同的 价值观不过是行为主体的客观行为的主观意识的反映形式。

场的“主观性”是相对独立的。场的物质实体决定了主观性的产生和内容,但是“场 ”作为主观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就可以不依属于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这就意味着即使场 的物质存在形式消失了,但是“场”的主观形式可以仍然存在并顽强地表现自己。因为 我们瓦解一个行为场并不等于完全消灭了构成行为场的主体的肉体本身,而是要改造他 们从而彻底消灭行为场。“场”的观念依然牢固地存在于每一个行为主体的主观意识中 ,形成一种思想上的粘连。只要行为主体还存在而且没有将“场”的观念完全消除,就 可将“场”的观念带到任何一种生存空间。只要有生存的物质环境就可以重新进行沟通 或者形成新的行为场。因为他们仍然用“场”的观念去要求自己,去支配自己的行为。 用“场”的共有价值观提供的道德信条去与其他的人发生关系。而且,如果条件许可, 他们就可以马上使“场”恢复。这就是一些犯罪青少年在受到打击之后仍能准确、快速 地形成新的犯罪团伙的原因。一个场的物质实体的瓦解,并不等于这个行为场的瓦解,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仍然可以牢固地占据着行为主体的大脑。只有对行为主体中“场”的 观念予以彻底粉碎,代之以全新的内容,才预示着犯罪行为场的最终消灭。

收稿日期:2001-09-20

标签:;  ;  ;  ;  ;  ;  

少年犯罪行为场研究--少年犯罪机制控制研究_青少年犯罪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