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对日本的赔偿_庚子赔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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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日本索取庚子赔款

1900年在中国爆发的义和团运动是由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引发的一场中国人民空前的反帝爱国运动,欧洲列强则把其视为黄种人敌视白种人的“黄祸”。为了扑灭这场运动,列强各国联合出兵镇压。在战争开始之际,清王朝曾幻想念在同是黄种人的份上请日本调停。1900年7月3日,光绪帝以个人名义致电日本天皇,电文称:“彼称雄西土虎视眈眈者,其注意岂独在中国哉。万一中国不支,恐贵国亦难独立,彼此休戚相关,亟须暂置小嫌,共维全局,现在中国筹兵筹饷,应接不暇,排难解纷,不得不同洲是赖。”(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53卷,故宫博物院1932年排印本,第34页。)但经过甲午战争一跃成为东亚一霸的日本标榜“脱亚入欧”,在甲午战后一直把进入帝国主义列强的行列视为其国家的第一目标(注:〔日〕山口一之:《义和团事变与日本的反应》,载《义和团研究会刊》1981年第2期。),因此以“各国将大兵派往天津,日本亦不得不调派兵员(赴)该地”作答,不但拒绝了清政府的请求,而且先后派出了达22000多人的日军参战,付出了1282人的伤亡代价,成为八国联军进攻天津和北京的主力军。日本此次出兵是它有史以来第一次参加国际部队,意在通过与列强的合作来显示自己的国力,进一步增强其对中国的影响,实现其“掌握东洋霸权”的野心。(注:[日]远山茂树:《日本近现代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6页。)

日本在这场联合侵华战争中不但残酷地杀戮中国人民,而且在所到之处大肆抢劫,如在攻占天津后抢银232600余两,在通州抢银129400余两。(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页。)攻占北京后更是肆无忌惮,日军抢在各国之前先是从户部银库搬了2914856两银子送到日本使馆(注:转引自李德征等著:《八国联军侵华史》,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3页。),继则从户部的缎匹库和颜料库抢劫无数绫罗锦缎,还洗劫了内务府仓库所存的仓米和全部银两。据统计,日本的抢劫共达367万余两。(注:前揭《日本侵华七十年史》,第86页。)日本的这些抢劫基本上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他们所抢劫的银两、武器、粮食大部分归于国家,其中留给侵华部队的银两为214286两,占总额的7%,交给日本中央金库1928571两,占总额的66%,其余的则归陆军省支配。(注:转引自李德征等著:《八国联军侵华史》,第217页。)

日本侵略者不但重视战时抢劫,更看重战后的战争索赔,但战后当公使团讨论对华索赔的时候日本一改甲午战后漫天要价的作法,而是与英美等一起主张将赔款要求数额降至中国的支付能力以内。1901年3月28日,美国公使柔克义向公使团提交了备忘录:“各国要求中国的赔款总数应当尽量合理,决不能超过中国的支付能力”,日本立即起而响应,表示“相信各国可能须要考虑缩减赔款。”(注:《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齐鲁书社1983年版,第156页。)日本持这个立场的原因当然绝不是出于对中国处境的同情,完全是取决于它国家利益的实际需要:第一,当时日本对华贸易的发展速度较快,实际上已超过了德、法、美等国,仅次于英国,并呈日益扩大之趋势。出于维护这种对华贸易的优势计,日本不赞成像德国和俄国那样漫天要价;第二,自从甲午战后俄国逼其退出辽东以来,日本对俄耿耿于怀,把俄当作头号敌人,积极准备对俄作战。为了孤立俄国,日本不但与英国的关系日益密切,而且它看到甲午战争议和中它对中国的空前勒索强烈地刺激了中国人民,中国人民的这种仇日情绪很不利于它在中国的进一步侵略和扩张,因此在对华政策中,日本不时地表现出一些“友好亲善”的举动,借以缓解中国人民的反日情绪;第三,19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加大了扩军的力度,财政危机严重,特别是在侵华的八国联军中日本出兵人数多,军费开支很大,日本急于取得赔款来解决当时的财政困难局面,以免长期争执不决。(注:远山茂树:《日本近现代史》第1卷,第149页。)

1901年4月10日,日本第一个提出了它的索赔要求,其政府要求为47574000日元(日本确定该数的依据是:截止到1901年3月31日,日本政府包括陆海军军费在内的实际支出是40916000日元,当时估计4月份以后每月尚须增2000000元,按此标准计算到7月1日,共为46916000元,再加上铁路修理费658000元,共计47574000元),民间赔偿要求为2500000日(此数系日本政府在当时的初步估计),两项合计50074000日元,合中国海关银35577577两。(注:转自王树槐:《庚子赔款》,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1,第45页。)接着其他国家也纷纷提出了各自的具体要求,合计共达46000余万两,最后赔款委员会(外国公使团成立的专门处理向中国索取战争赔偿的机构)正式确定偿金总额为6500万镑,合中国海关银45000万两。各国向中国索取款的总数大致确定后,日本看到其它国家所提出的要求高于它的要求,后悔它当初所提出的50074000日元的数目太低,因此,当5月间各国讨论中国赔款的利息时,日本反对将利息定为4厘,坚持要求按5%的利息计算,或者在其原来提出的数额上再增加1/4。(注:转自王树槐:《庚子赔款》,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1,第47页。)日本的这一要求除了英国表示同情外,其它列强均表示反对,无奈之下,日本只好放弃这一要求。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俄、英、美、日、德、法、意、奥、西、比、荷11国签订了《辛丑条约》,将45000万两的赔款数目以条约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

赔款总额确定后,列强各国又将这笔赔款按当时各国所要求的数目,按比例进行了再分配,1901年8月达成了分配协定,日本在庚子赔款总额中所得赔款本额34793100海关两,39年的预计利息为41151589.28海关两,本利合计75944689.28海关两,占中国庚子赔款总数的7.7%。根据和约第六款第十三号附件甲所载的金银比价,1海关两合1.407日元,中国对日庚款数为106854177日元。(注: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9-31页。)

各国在确定了各自的所得数后,又与清政府就赔款是属于银本位还是金本位的问题进行了争执。本来按条约规定中国应付与各国海关银,但在银价日益下跌的情况下,帝国主义国家感到按银付款对他们不利,于是便以条约中规定有海关两和外币比价为借口进行讹诈,无理坚持赔款为金本位赔款。在帝国主义压迫下,1905年7月,清政府被迫承认向列强的赔款为金本位赔款,同时还答应向列强各国支付1905年以前所欠各国金镑之亏损。据此,中国对日本的庚款部分也便改用英镑来支付,按9763日元折合1英镑的比价支付,此外,中国另付与日本1905年以前的所谓“镑亏”724487日元(514916关平两)。(注:《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页。)日本还得寸进尺,无理要求中国今后的对日庚款部分“按期以电信汇票购镑汇交驻扎伦敦日本总领事接收”。(注:《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第21页。)

1914年帝国主义两大阵营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协约国集团为了拉拢中国参战向中国提出了缓付5年庚子赔款并免加利息的条件作诱饵。在帝国主义的影响下中国最终加入了协约国集团。日本由于也参加了协约国集团,在庚子赔款问题上只得采取与英美一致的步调。1917年12月1日,日本同意中国将对日庚子赔款缓付5年。当1922年11月30日5年缓付期满时,中国所欠日本的庚子赔款余额为72121578元,扣除1917年内每月预付利息,实际应付的余额为72108776元。(注:黄延复:《庚子赔款的退还和使用》,载《近代史资料》总第70辑,第110页。)

二 日本借“退款”之名对中国的文化侵略

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掀起了中国反帝斗争的新高潮。反对亲日的卖国贼,抵制日货的浪潮遍布全国,中国民族主义的高涨沉重地打击了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势力。在国际关系上,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所形成的对华独霸局面受到了来自其它列强的挑战,1922年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使中国又回到了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此外,20年代初日本在中国所支持的皖系军阀和奉系军阀也分别在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中失利,所有这些因素使日本统治集团意识到它对北京政府的影响和控制日益削弱了,这表明日本传统的赤裸裸的武力侵华政策遇到了空前危机,在此背景下日本不得不适当地调整其侵华的方式,欲通过文化侵略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的渗透。

1922年底,中国对日庚款暂缓5年的期限已满,正好在这时山东悬案问题以中国“赔款”的方式得到了解决,日本获得了胶济铁路价款及青岛公有财产价款。为了实施对中国的文化侵略,日本决定动用上述三项款项。1923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法令,决定把庚子赔款余额(72108776元)、青岛公有财产补偿金之全部利息和胶济铁路偿款的部分利息作为基金,移充“对华文化事业”之用。(注:〔日〕樋口弘:《日本对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8页。)据此,日本制订了“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并在外务省设立了文化事务局,掌管有关对华文化事业的事务性工作,另外还设置了对华文化事业调查会作为咨询机关,审议对华文化事业。

从日本所动用的财源来看,庚子赔款因为有中国海关担保,日本之本利均能按时得到,胶济铁路国库券的利息则因受中国国内政局的影响支付情况时断时续,青岛公有财产及盐业国库券之本息中国实际只支付到1925年9月(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中国外债汇编》附表,上海1935年印行。),因此,实际上日本动用之款项主要还是中国支付的庚子赔款。

1923年底,日本主管对华文化事务的官员出渊胜次等与中国驻日公使汪荣宝等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大致商定,将此后的庚子赔款等用于中国所办的文化事业为主,如在北京设立图书馆、人文科学研究所,在上海设立自然科学研究所,并每年拨出30万补助中国留日学生经费,此外如再有余款,在适当地点设博物馆、在济南设医科大学、在广东设立医学院及附属医院等。(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44页。)1924年2月6日,中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关于以庚子赔款办理对华文化事业之协定》(以下简称《中日文化协定》),共9款,决定由中日双方各出10人组成评议委员会。日本以所得庚款每年380万元投资对华文化事业,其中以233.4万余元作为图书馆、人文科学研究所、自然科学研究所的设置基金,剩余的147.2万余元,除支付日本文化事务局薪俸及车费10万余元外,以135.58万元为事业费、用于两国交流演讲及互派学生旅行费、留日中国学生补助费等。《中日文化协定》签订后,北京政府教育部在1924年颁布了《庚款补助留日学生学费分配办法》,规定各省按众议院议员名额及赔款金额之比例确定留日生人数。但中国学术界则从一开始就对日本的“对华文化事业”持反对态度,不少教育界人士认为此举是“似是而非之退还赔款”、“似是而非之合作”。4月27日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退还庚子赔款事宜委员会等11家国内学术团体联合发表宣言,认为日本的这种做法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政治上都是日本内政的一部分,故主张“由中日两国推选专门学者,组织文化事业理事会,筹划决定并管理日本以庚子赔款办理文化事业之一切事务。理事人数由中日各半,别设理事长一人,由中国人充之,这是最低之限度”,并提出如果日本不能容忍这些办法将决不参加此种事业。(注:《东方杂志》第21卷,第11号,第147页。)全国教育学术团也发表宣言,主张中日合设文化事业理事会。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早在日本初议将中国庚款用于“对华文化事业”之时即起而反对。1923年6月26日,留日学生总会发表宣言,认为日本对在日中国留学生的补助包藏日本文化侵略之祸心,不能接受。7月,留日学生又发表宣言,指出:“日本对华文化事业不容中国人参加意见,只为日本帝国利益打算,全不计及中国人本身之利益,这分明是日本在中国大陆上实施殖民政策之前驱或附属事业而已。”(注:〔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01页。)

1925年5月4日,《中日文化协定》在北京换文,在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下日本稍作让步,同意组织中日协商总委员会。该委员会虽由中方10人,日方10人组成,委员长也由中国方面充任,但日方规定该委员会的职权不违反日本法令范围,有对于事业之计划、规定及管理三项权限,将来如有计划,仍须经过日本帝国议会协赞后始能生效,日本外务省的文化事务局仍然有最后决定的实权。由此可见,这个总委员会不过是一个处处得听命于日本的虚设机构而已。有鉴于此,5月9日,全国教育联合会庚款委员会通电各省教育会,明确表示反对《中日文化协定》。(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第90页。)6月3日,教育界19大团体发表宣言,反对日本文化侵略,坚决要求取消协定。8月17日至23日,中华教育改进社在太原召开会议,通过了《拒绝日本、英国以庚款行使其侵略主义之教育文化办法案》,1926年6月,中华改进社又向北京政府提议,以日本文化事业办法有损我国主权为由请求交涉废止。(注:王树槐前揭书,第501页。)8月6日,教联会发表对日庚款特别宣言,认为中方所选定的中日协商总委员会中的中方11名委员多为迎合日本意旨的易愚弄之老髦、以官僚为生活者和政府党羽,并号召国人应不承认其所为。11日,东方总委员会(1926年8月13日日本秘密将原中日协商总委员会改名为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在东京开会,中国委员江庸前往与会,国内教育团体表示,日本庚款非正式退还不能承认。教育改进社并电留日学生就近监视江庸等行动。(注:《东方杂志》第23、24期,第145页。)尽管知识界坚决反对日本的对华文化事业,但北京政府屈于日本的压力不但继续支付对日庚款,而且也任由日方打着退还庚款的旗号来从事“对华文化事业”。

日本的所谓对华文化事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事业呢?根据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如下三个目的:1.为了促使中国的教育、科学、艺术、卫生、救济事业以及其他发展中国文化的事业;2.为了增加侨居日本的中国人的福利事业;3.为了日本对中国各种学术研究的事业。(注:〔日〕樋口弘:《日本对华投资》,第170、179页。)日本是否真的如其所标榜的这样做了呢?事实并非如此,从1924年到1934年10年时间里日本利用庚款主要是在北京成立了人文科学研究所,在上海成立了自然科学研究所,在东京成立了东方文化学院三个机构。其次是资助了大量的日本在华各类团体,如东亚同文会、同仁会、日华学会、在华居留民团等,此外便是资助中国的留日学生。在这些被资助的“文化事业”中,北京的人文科学研究所仅仅是从事了一点《四库全书》的补遗和续编,无论如何,这还算是一点有益于中国文化的事;在上海的自然科学研究所进行了一些医学和理学的研究,但是日本也利用该所为基地,向东北和内蒙等地派出特派研究员,实际上是搜集情报,侵略性至为明显;而设在东京的东方文化学院组建后大肆收购中国的珍贵图书,仅在1929年8月在天津收购了陶湘的藏书17000册,在杭州收购了东海藏书楼的47000册图书,明显扮演了文化掠夺的角色。至于日本资助的各类在华团体及下设机构,多数是以从事对华侵略为目的。如日本在上海经办的东亚同文书院截止到1938年4月,收集了有关中国国情的大量资料,其中许多是日本在华企业所需要的,它在对中国国情的调查中培养了近3000名中国通,都被陆续派往各类日本在华企业服务。(注:杜恂诚:《日本在旧中国的投资》,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445、461页。)日本对中国留日学生的补助更是想培养留学生的亲日情绪,达到为其侵略服务的目的。

从日本对上述“文化事业”的资助力度来看,截止到1934年,对北京的人文科学研究所累计支出事业50万元,购置土地及修缮建筑场费37万元;上海的自然科学研究所支出事业费150万元,设备费234万元;东方文化学院事业费支出82万元,购置设备等90万元;资助中国政府选派的一般留学生和由日本各大学自己推荐的留日生累计支出共400万元左右;在所有运用庚款的资助项目中,日本资助最多的是日本各类在华团体,达到11588000元。(注:〔日〕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03-505页。)

1936年以后,日本为了全面向中国进行渗透,继续加强对华文化侵略,相继在中国设立了华北产业科学研究所,北京、上海近代图书馆,青岛、天津农业试验场等机构。日本全面侵华战争发动后,其所谓“对华文化事业”也并未中断,但那些“文化事业”侵略性就更是赤裸裸的了。

从1923年底到1937年14年间,中国共付给日本庚子赔款达

45731181日元,加上青岛公有财产及制盐业补助国库券1925年9月前的总额,这样,中国实付与日本的数额为46267066日元,庚款收入占99%,而在这些费用的支出中,由中国人所用部分仅为留日学生之补助和中国学者学生之访问费用,两项共计6100000元,不到整个用费的19%。(注:王树槐前揭书,第537页。)

日本将庚子赔款及“山东悬案”偿款用于所谓对华文化事业只不过是一种幌子而已,它虽想以此博得中国人民的好感,但却掩盖不了其侵略实质。第一,日本所索取的庚款及山东悬案偿款完全是日本侵略中国的结果,钱是由中国出的,日本用中国的钱来从事所谓“对华文化事业”达到了自己不出钱却能得侵略果实之结果。这根本不是什么善举。第二,日本早在1918年9月11日其外相曾致函中国驻日公使章宗祥表示其将在适当时候放弃庚款,但日本1923年的庚款处置办法根本不是退还,日本并不是免除中国的庚子赔款,中国对日庚款照付不误;第三,从日本设立的处理庚款等项的机构来看,1923年4月成立了“对华文化事务局”,直属外务省,局长由亚洲局长兼任,12月又设立“对支文化事业调查会”,会长由外务大臣充任,其委员多为日本政府、议院、银行及大学等要人,此外日本在华设立的各项所谓文化事业机构也无一不是处于日方的完全控制之下;第四,中国对日认款所有预算都须由日本国会逐年通过,完全由日本操纵,这与有的国家将退还庚款指定专项用途是有本质区别的,如美国的退还虽不是无条件的,但其所指定的条件也只是要中国必须将所退庚款用于教育事业,中国对其所退之庚款有很大的自主权,而对日庚款的使用权操在日本手中,使用去向最终还得服从于日本的利益。第五,从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的名称来看,这个名称的实质根本不是中日两国共同的文化事业,而是日本政府附庸的文化事业,具有极强的文化侵略特征。第六,日本动用庚款等款项所补助的对象重点是日本在华的社团等,这完全是培养日本的侵略势力,总之,不论从何种角度来看,日本的“对华文化事业”都极具侵略的性质,根本不是如其标榜的“脱离政治”的文化事业。

三 中国对日庚款的停付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了取得知识界的好感,对日本的“对华文化事业”持不合作的态度。1928年5月,济南事件发生后,东方总委员会中国方面的委员一齐声明退出委员会。1929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长蒋梦麟认为日本对华文化协定有碍中国教育的进步,提出应予废除。(注:王树槐前揭书,第509页。)11月16日,教育部咨请外交部废止日本对华文化事业协定及换文,其主要理由是此协定为北京政府所订,国民政府不予承认,如日方同意废除协定而不同意退还,中方则应拒绝日本在中国境内兴办文化事业,解散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及北平上海两分会,中国拒绝接受特别会计法下之任何资金,庚款补助生自1930年起一律停补。如日方同意改订协定,退还庚款,完全由中方自行支配,中国则聘任日人3人,中方6人组成委员会,管理支配所退庚款,其前已使用者,酌于追认,中日委员会至1945年底解散,由中国另组委员会接管。(注:王树槐前揭书,第510页。)

12月1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教育部,废止日本对华文化协定,撤销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中国方面委员及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中国委员。(注:《教育公报》,第1卷,第12期,第41页。)25日,外交部电驻日公使,指示其就此与日方交涉。但日方表示无意变更既定的方针,此后双方虽又进行了一些交涉,但不久即爆发九一八事变,交涉遂告停止。不过在此期间国民政府仍然按约支付着对日庚款,从未间断。1937年日本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当时由于中国海关由英国控制,英国出于自身利益计坚持对日绥靖政策,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以所谓“保持海关完整,维护税收”为名,竭力主张中国照旧支付对日庚子赔款,他认为:“倘中国政府此刻即将该项债、款停止拨付,日本军事当局或因之对海关发生干涉举动,津奉一带海关尤属危险,假如因此事致该两处海关被其攫夺,政府损失势将远过于应付日方债赔款之数……如该项债赔款必须予以停付,为免除对于海关行政完整发生不良影响计,窃以为应付之款项暂存于—中立国之银行,俟将来恢复和平时再为处理,缘如此办理,在中国政府方面既无资敌之虞,而在日本方面亦不致借为口实,对于海关行政加以干涉。”(注:《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7页。)1937年8月,即使上海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还是在8月31日将原来由海关税收项下按月拨付的日本庚子赔款照旧拨付日本正金银行,此事引起了国内人民的坚决反对,迫于压力,国民政府财政部才命令海关税务司自1937年9月起,每月应付日本部分庚子赔款不再拨付正金银行,改由总税务司在汇丰银行开立海关总税务司日本庚子赔款专帐,于月终到期时循例如数由关税项下提存。

1938年5月2日,英国与日本订立了《关于中国海关偿债问题的暂时协定》,其中规定:所有沦陷各口海关税收及现存于各该地汇丰银行之税款,全数交各该地日本正金银行存储;为偿付拖欠日本之庚子赔款而自1937年9月以来已汇存香港汇丰银行暂记帐户之款项,应即行如数汇交日本政府。(注:上海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中国外债档案史汇编》,1985年刊印,第25页。)英国驻华大使卡尔致函蒋介石,声称日方承认拨付关税担保外债之相当部分,这对中国有益,并劝中国“勿采取足使不能实行协定之任何行动”。(注:秦孝仪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战时外交》二,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第96-100页。)英日海关协定的出笼引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新华日报》在5月5日发表短评,表示“英日协定根本违法,不能生效”,国民政府外交部也向英方提出照会,声明中国不受协定约束,并保留对海关一切权利与自由。由于中国人民的反对,再加上日本本身又拒不执行英日协定,拒绝从占领区各关税款中拨付外债和赔款,因此,英国最后并没有认真执行协定,未把积存之汇丰银行的庚子赔款拨交正金银行。因此1937年9月以来的对日庚款也就一直存在汇丰银行日本庚款专帐内,一直存储了16个月。到1938年底,此专帐内存款共计525196镑2便士。(注:《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第203页。)

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不断升级,沦陷区也日渐扩大,所有沦陷区的关税全被日本劫掠,存于日本银行,在此背景下,国民政府从1939年1月起,以关税为担保的债、赔款一律停付。这样,中国对日本的庚子赔款实际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国对日庚款之余额有1691217镑10先令11便士,利息986552镑14先令5便士。共计67769镑,(注:《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第205页。)按1英镑折合9.763日元的比价,共计26143058日元,再按1关平两合1.407日元的比价,共18580709两,如果把中国对日庚款的总额(本利7594489两)减去未付部分(18580709两)便是中国对日庚款的实际支付总数,计为57363980海关两。另外,从1937年9月到1938年底16个月内中中国存于汇丰银行的备付日本部分庚款为525196镑。但这笔款并款交付日本,最后被海关洋员以退休养老金方式吞没了。

国民政府虽然在战时无法将沦陷区的海关收入作为对日庚款,但为了所谓“维护国债信誉”,在国统区从1939年1月至1941年11月,将应由关税支付的债、赔款改用摊存的办法存于中央银行,共计拨存重庆中央银行总税务司日本部分之庚子赔款摊存为国币2471943元,当然,由于国统区恶性通货膨胀,这些钱最后几同废纸。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41年12月9日正式对日宣战,中日间一切条约据此都被废止,中国对日庚款部分以胶济铁路青岛公产及盐业等各项偿款当然作废,中国不再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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