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整个劳动合同制度&对沿海四大城市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调查_劳动合同论文

稳步推进整个劳动合同制度&对沿海四大城市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调查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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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其主要特点是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新招职工实行合同制向全员劳动合同制过渡;其他类型企业也逐渐用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和制约企业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给企业和职工利益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为促进劳动制度改革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我们就广州、深圳、 海口和青岛沿海4城市的考察情况提出几点看法建议。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作用与效果

国务院决定从1986年起在全国推行新招工人合同制。从调查来看,广州等4市基本与国务院决定同步,其中青岛则于1982 年就先期进行了劳动合同制的试点。为减少两种用工制度的摩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调动全体劳动者积极性的需要,这些地区已在国有企业全部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4个城市均是改革开放比较早的沿海地区, 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为协调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这些企业也逐步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但签合同的量都很小。

实行劳动合同尤其是实行全员合同制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从实际来看,已经显示出它的优越性。这种制度的作用在于:一是加大企业招工、用工的力度,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才流动。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捆在一起,职工积极性有了提高,劳动态度明显改善。三是工人和干部的界线有所突破。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使“工人”和“干部”这两个名词失去了意义,企业所有成员一律被称为企业员工;同时,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对企业岗位和职工进行重新考核,科学定编定额,真正做到了干部和工人能上能下,打破了工人和干部的界线。四是《企业法》赋予企业的一些权力得到实现,职工的劳动权益也因签订劳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使企业能够真正行使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劳动合同书大都明确规定了经济责任,使企业员工在没按要求完成任务和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作出各项处分决定。劳动合同书对职工的劳动权益也多做了明确规定,当实行过程中,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侵害,他们就可依法到有关部门上诉,把损失找回来。据4市劳动部门同志反映, 近一个时期以来,劳动者上诉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普遍增加,而且60%左右是个人胜诉。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在劳动制度改革前是不可想象的。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凡是签订劳动合同并经有关部门鉴证的劳动关系均比不签劳动合同的要稳定协调得多。先期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公有制企业也比较稳定,而当在全社会都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这种稳定的局面有可能被打破。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劳动合同趋向形式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公有制企业,先期试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由于领导重视,集中力量采取措施,工作细致,新制度的运行确实对职工起了激励作用。但时间一长,许多新旧矛盾的解决阻力太大,劳动合同的实现便走向形式化,从而对劳动者的激励作用逐渐减弱。而后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开始就是搞形式主义,其作用是可想而知的。形式化的主要表现是:劳动合同由短期变长期,由长期变永久;“该进的进不来,该出的出不去”,凡是已经签订合同的到期绝大多数都要续签;劳动合同书千篇一律,没有特点;新实行单位多采取拿来主义,合同书及实施方案换个厂名,改几个名词,让职工签个字完事;合同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兑现,无人追究,也无法追究。

应该说,非公有制企业多是无主管部门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经营管理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特别是劳方),较之于公有制企业,意义要大的多。然而据调查,4 个市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70%左右未签劳动合同,乡镇企业签劳动合同的单位数只有百分之几。外商投资企业多数均以自订的《员工手册》、内部《劳动条例》代替合同,工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对劳动者明显不利。

(二)富余人员难以安置仍然是劳动制度改革深化的主要阻力。

广州、海口、深圳等沿海城市每年都有一、二百万外地打工仔、打工妹涌进;青岛市的企业每年也要大批招用远离城市的农村工。与此同时,企业内部滞存着20%左右的富余劳动力,这些人成份比较复杂,但多数是老弱病残和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有的企业反映:按照生产经营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我们至少应该裁减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人员,可是这些人怎么办?推到社会上去,政策和客观形势都不允许。再者说职工为企业干了半辈子,看到他们艰苦度日的状况,我们也不忍心。没有办法,企业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只好苦口婆心地动员说服车间、班组同意他们在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实在不行的换个岗位也要签上劳动合同,对接近退休年龄的只好养起来。其结果,富余人员转来转去没有离开企业,反而给企业增加了新的包袱,劳动合同签与不签一个样,劳动生产率也不可能提高。

(三)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主要表现在:1.劳动者的民主地位下降,人身权利得不到有力保证。由于宣传上的偏差,职工又看不到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因此,职代会讨论流于形式。一部分企业领导官僚主义严重,以为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就是一切,劳动者好好干活就行了,工资福利待遇均由企业决定,用不着讨论。劳动者民主地位下降的结果是雇佣思想的增强和主人翁意识的淡化。在股份制企业中,职代会则完全失去作用,民主管理的权力是一纸空文。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则很少有民主管理制度,而是由企业单方拟定合同条款后,工人认可来上班,否则不与录用。

2.超时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劳动强度过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有一部分企业产品销路大、交货期紧迫,加上原材料供应和供电不稳定,出现了连续加班加点的现象,对此,企业虽然按照规定给了应有的报酬,但许多中老年工人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加班加点是普遍现象,且多是强迫性的。因长期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职工身心状况不断恶化。

3.劳动环境恶劣,严重威胁劳动者的安全。各地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文本,都有一个共同的弱点,就是企业对劳动者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规定相当笼统,无法操作,有的合同文本对劳动安全甚至只字不提。这对一些小型公有企业(特别是新建的)和私营企业是很大的问题。某家鞋厂均采用含有害气体苯、甲苯的树脂粘合剂,车间空气中苯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10倍。厂房自然通风不良,生产线上又无抽风排毒的隔离防护装置,连手套口罩也不发给一个,工人们根本不知道是在从事有毒作业。至于女工的“四期”保护,在这些企业更难以落实。

4.收入差距悬殊,普通职工物质利益受损严重。

5.随意辞退、开除职工。

我们分析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第一,社会环境不宽松,改革措施不配套,强制性变旧的为新的单一的劳动用工制度。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力调配和人、财、物统得很死,因体制原因,企业内滞存大量富余人员,人力资源浪费严重;人口众多,与现有的生产力相比,社会劳动力极大过剩,这个矛盾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解决。在这种状态下,靠行政命令的办法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等又不能及时跟上,劳动制度改革只能是形式主义,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第二,部分企业领导对改革认识有偏差,腐化堕落思想严重。他们认为改革就是完全按照西方的办法管理企业,企业就是厂长说了算,所谓当家做主,主要是劳动的权利,当签定劳动合同后,劳动的权利已经给你了。用不着再召开职代会讨论和听取职工意见,更坚决反对搞劳动协商谈判。第三,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体现在:劳动制度改革和调整劳动关系没有法规保证,而是靠行政命令,与《劳动法》有关的《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障法》、《劳动争议法》、《集体谈判法》等至今没有出台;现有的劳动法原则性强,没有惩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无监督检查措施,现有法律得不到贯彻。各类企业中主要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工时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上基本上是有法不依。没有劳动法庭,违法者毫无顾忌,职工缺乏法律观念,劳动者利益受损最终上诉无门。第四,企业内无监督机制,或有而软弱无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监督机制的机构和劳方的代表主要是工人组织起来的工会。然而,现在有的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把工会组织改革掉了,三资企业有工会组织的很少,大体上占20%左右。私营企业只有百分之几建有工会。工会组织的淡化,监督企业行政、贯彻劳动法律,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劳动协商谈判便很难做到。

以上种种问题带来一部分企业劳动关系的日益紧张,致使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

三、保证劳动制度改革健康发展,改善劳动关系

根据前些年的多次调查分析和已经掌握的大量材料,我们认为广州等地的情况在全国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引起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早采取有力措施。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稳步推进,劳动制度改革与调整劳动关系要确立正确的前提和原则。

公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速度要适当放缓,工作要做细,配套措施要跟上,尤其不要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性的齐头推进,改革的成功与否不是看实行的数字,而是看实际效果,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应放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上,如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平等竞争条件,鼓励社会大办职业介绍后,努力实现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一体化,企业生活后勤服务社会化。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政府应集中一定的人力财力,抓紧研究指导督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

(二)加速立法建设。1.对现有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修改补充,重点是提高可操作性,补充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惩罚条款。2.尽快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社会保障法》、《促进就业法》、《工时法》、《工资法》、《医疗保险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等重点法规。与此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单项的非公有制劳动关系的法规和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和条例。3.制定民主劳动管理和劳动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劳动、人事、卫生、公安和工会组织监督执行劳动法规有所遵循。

(三)健全劳动监督检查机制。

从企业外部讲,要加强各地仲裁委员会机构的建设,迅速着手组建劳动法庭,各地工会和劳动部门应在社会支持下创(下转50页)办劳动法律事务所,为企业和职工服务。从企业内部讲,要完善管理制度,绝不能借改革之名兼并或取消工会、停止职代会的活动。要探索建立工会组织(或选举工人人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假期、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其他劳动权益等事项的协商谈判机制,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协议(集体合同)。凡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经营者有意为难工会或进行人身攻击,打击报复者,工会组织有权有求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行业和地方还应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以利于监督有章可循。

(四)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提高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

民主法律意识淡薄、劳动法律知识水平低是造成劳动制度改革不能健康发展,企业劳动管理混乱,职工劳动权益被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普及民主法制教育,提高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提高后者的自我维护能力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凡是对新开办的企业和新招职工,均应对经营者和劳动者进行法律扫盲教育,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必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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