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市场演进与私人契约安排[*]--以1986~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_股票交易论文

制度变迁、市场演进与私人契约安排[*]——1986——1990年上海股票交易的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上海论文,案例分析论文,股票交易论文,私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论

制度安排有两类:一类是基础制度安排,另一类是第二级制度安排。前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后者具有个人契约的性质。由于具有公共选择性质的制度安排的确立需要多个人之间的一致同意,或者需要由政府来推动,它比两人之间达成契约性安排要困难得多。所以,与基础性制度安排相伴随的变革过程费用要大大超过以契约形式为代表的与第二级制度安排相伴随的费用。因而在一个渐进性的历史变革过程中,在基础性制度变迁之前,很有可能发生的是第二级的制度变迁。“这种背离、修改或者绕开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变化会不断地产生压力,从而引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根本性的修改”【诺思和托马斯,1971】。

本文拟用上述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研究本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正在发生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个具体案例——1986-1990年上海的股票交易。本文的研究目的是:(1)概略性地描述作为中国现阶段股票市场及其有关制度安排变迁的典型案例的上海股票交易的历史过程。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将1986年作为研究的起始点,因为在这一年的9月上海设立了第一个用于股票交易的营业柜台,尽管在这之前两年上海就公开发行了股票,但在此期间只存在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而没有两级市场(交易市场);而将1990年作为本文的研究终点,因为这一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一个基础性制度安排已经形成,相应地,作为本文研究重点的私人契约安排已不复存在。(2)在描述和总结上海股票市场的演进和有关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们强调了柜台交易存在条件下的股票私下转让行为及其完成过程中的疏通行为。在我们看来,这种行为属于私人契约安排的内容,而本文的目的恰恰是证明这种安排在整个市场演进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因此,(3)从经济学理论中进一步刻划私人契约行为,尤其是与市场演进和制度变迁的关系。

二、柜台交易、价格差异和股票的私下转让

(一)柜台交易的产生

1984年11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上海市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飞乐音响公司发行股票50万元,并由原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信托分部(“静安信托”)首次办理代理发行业务【《上海证券年鉴(1992)》,第371页】。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票持有人就开始提出转让要求,并进行了一些自发的实际转让。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及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持有人要转让需自找对象,并到代理发行者那里办理转让手续。其转让价格为市人行统一规定的票面金额加银行活期储蓄利息。这是最早的股票转让活动。

显而易见,这种股票转让活动是极受约束的。一是,转让价格受到限制;二是,要完成转让只有到唯一的原代理发行者那里办理过户手续。原发行代理只是一个过户机构,尚且起不到交易中介的作用。为了对逐渐出现的股票交易要求作出回应,1986年9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第一个公开发行股票的代理者“静安信托”成立专门的证券业务部,公开挂牌代理买卖股票。这是上海第一家经营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机构,由此出现了最早的股票柜台交易活动【《上海证券年鉴(1992)》,第371页】。对于转让价格,市人行仍做了规定:票面额加上至成交时预测的股息和红利【王华庆,1993】。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开设股票交易柜台的从原先的“静安信托”这一家增加到工商银行虹口证券业务部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爱建金融信托公司等9家【《新闻报》1987年7月11日,9月22日】。

(二)随行就市、价格差异与股票私下转让的出现

随着股票柜台交易的兴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于1987年1月5日制定并自1987年1月15日起试行《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该“规定”第7条明文指出:“经营证券柜台交易的金融机构受托后,根据委托人委托日期先后予以登记,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帮助物色对象。对象落实后,按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填具成交单予以成交”【《中国证券法规规章汇编(1981-1992)》,1992,第180页】。这项规定的实际含义是:放开股票交易价格,实行随行就市。

柜台交易是一种在各个分散场所进行的直接交易,价格由协议确定,而且政府放开了股票(协议)交易价格,实际随行就市,这就使得交易不再是一种“非人格化的交易”而是一种“人格化的交易”。交易的当事人各方可以利用个人掌握的知识或信息来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协议价格。市场的不完全为“地下”交易和私下转让创造了条件。股票私下交易活动的出现,“黄牛”起了很大的作用。原因在于:“这伙‘黄牛’对各个证券交易点每天的牌价十分清楚。他们利用价格的差异倒卖倒买,获取暴利”。尽管政府多次动员力量对这种以“黄牛”为代表的私下交易活动进行打击、取缔,但这类活动总是会“死灰复燃”。还是《新闻报》说出了个中原委:“柜台交易分散后,各家自订收入价和卖出价,难于体现(证券交易)一个时点一个竞争价的原则。信息不灵,流通不畅,价格难称公开”。

关于最早的股票私下转让过程中私人契约安排的历史资料几乎没有,因此其中的具体细节我们也不甚知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最早的股票私下转让活动的出现完全是价格因素或市场因素造成的。分散的柜台交易所带来的市场的不完全,从而带来的价格上的差异,使股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半职业化的“二道贩子”。他们借助于自己在价格信息上的优势,一度在股票交易这个新兴市场中“谋生”。至此,当我们引入信息费用这个概念时,可以发现,股票私下交易的买方的所得如果正是卖方所失的话,那么这一块收益或成本恰恰是信息收益或信息成本。如果卖方要自己占取这块收益的话,那么他必然要在各个交易网点之间进行奔波,付出相应的信息搜寻费用。当市场均衡时,成本与收益正相等。

为此,笔者整理了1988年1月7日至1990年2月1日《新闻报》上每周刊登一次的“上海证券柜台交易所行情”的有关数字后发现,在这两年的时间内,各个证券交易柜台的卖出和买入价格几乎都存在若大若小的差异。最具代表性的是1989年12月28日那一天:位于西康路101号的“静安信托”,电真空电子器件公司股票挂牌买入价101.10元,卖出价102.70元,而位于武昌路的工商银行虹口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为“虹口信托”)的买入价是98.80元,卖出价是103.20元;飞乐音响公司(一般称为“小飞乐”)股票,“静安信托”的买入价是50.50元,“虹口信托”的买入价是49.80元,而万国证券公司挂牌的买入价是48.00元;延中实业公司股票,“静安信托”的买入价为50.80元,“虹口信托”的买入价为50.00元;飞乐公司(一般称为“大飞乐”)股票,“静安信托”的买入价为101.80元,而“虹口信托”的则是99.50元。那一天,所有6种挂牌交易股票中唯有豫园商场股票在买入和卖出价上没有差异【新闻报》,1989年12月28日】。

当然,股票私下交易的最后完成还得到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在这方面,“黄牛”有着自己的“神通”。对此,我们在下一节中论述。

三、价格管制、内部疏通与股票私下交易

(一)政府对价格的管制

上海股票私下交易在1990年下半年达到了顶点。这次股票私下交易的高潮的来临直接缘于深圳的“冲击波”。

在1990年夏季之前的若干年内上海股票柜台交易是自由定价,股价无任何限制,但反映上海股市发展的静安股价指数的波动幅度仅在100点上下限20%的范围内波动。尤其在1989年6月,由于受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股价跌至面值以下,如100元面值的电真空股票跌至92元,还无人敢接。到1989年7月底,静安股价指数降至最低点89.36。

与此同时,深圳股市却由“冷”转“热”。也就在1989年,冷落多时的深圳股市突然如梦初醒。股票由“灰姑娘”摇身一变顿时成为“皇帝的女儿”,出现了人人争购股票的热潮。这时,股民狂增,股价飚升。在1990年上半年的某个短短的20天里,深圳首批上市的3种股票平均涨了76倍。深圳股价暴涨的原因主要在于股票严重地供不应求。据分析,当时深圳公开发行的股票面值为2.7亿元,而40万市民手中握有的资金达50亿元以上,再加上从港澳流入的购股资金,对股市供给构成了巨大的压力。

而这时的上海股市仍保持着过去5年来的超稳定状态。面值100元的电真空股票,买入价和卖出价也只有124元和126元。终于在1990年5、6月间,深圳“冲击波”冲到了上海。一大批深圳客进入上海,带来十万八万的都只能算是“小意思”,腰缠七位数的也为数不少。1990年7月,上海股市终于被炒热,场外股票私下交易火爆异常。

股票的暴涨以及由此导致的私下交易引起了政府管理层的注意,媒介也披露,“有关方面已有防微杜渐之举”【《新闻报》,1990年7月26日】。果不其然,199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给各证券公司、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爱建金融公司这些开有股票柜台交易的单位下达了《关于加强股票市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立足于价格干预和取缔场外交易,指望以此遏制股票暴涨局面,杜绝股票私下交易。具体是:

“……各柜台每天代理买卖的成交价格,必须在金管处(指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处——引者)加权平均价格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各柜台自营卖出股票的价格也不得突破金管处下达的代理买卖加权平均价格上下3%的幅度。“股票代理买卖业务必须在场内进行,委托买入方在委托柜台买入股票时,必须填清自己可接受的价格幅度,并全额交付委托保证金(不计息);委托卖出方在委托柜台出卖股票时,必须将股票交柜台代保管,并填清委托卖出的价格幅度。柜台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促成成交,所有未经柜台办理委托的场外交易,柜台一律不予接受,不得办理过户”【《中国证券法规规章汇编(1981-1992)》,1992,第206页】。

通过地方法规这种制度安排来对市场进行干预是政府在集中市场化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阙如情形下一种必然选择,也可视作是对以前这类制度安排所作的适应性调整。对于场外的私下交易,政府历来是反对的,因此,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新内容,只不过是更为强调,或者规定得更加细致、具体而已。

在价格控制方面则不然。大家还记得前面的论述,1987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并于同年1月15日试行的《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的基本含义就是放开股票交易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有意思的是,该“规定”最后一条(即第12条)明文写有“未尽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随时修订之”这类的话,因此,现在法规的适应性调整体现了政府的一番苦心。

(二)内部疏通

现在我们需要问的是:在基础性制度安排没有确立之前,针对场外股票私下交易为代表的这类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契约安排,政府的努力是否有作用?

首先看价格管制方面的问题。随着8月3日“通知”下达后,上海股市依此实行了对成交价格“涨停跌停”的措施,各类股票均以前一天的平均成交价为基准,当天成交价上限以上浮3%为“涨停”,下限以下浮3%为“跌停”。由于这时股票上涨势头强劲,每天3%幅度的上涨限制情况下,绝少有人愿意以柜台挂牌价抛售,结果只会是“有行无市”。1990年11月至12月《新闻报》上每周3次刊登的“上海股票行情”就证实了这一点。因为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上海股票行情”栏中各种股票只有买入价数字,而没有卖出价数字,不过此时场外私下交易却依然火红。

据记载,在“有行无市”的情形下,千里迢迢来沪的深圳客岂能空手而归。于是,以深圳炒手为代表的“强龙”与上海本市“黄牛”为代表的“地头”一拍而合,相互合作四下搜寻股票,然后各得其利。一时间,上海各证券营业点门前门庭若市,高价收买股票的叫买声,讨价还价的叫喊声,不绝于耳。甚至不同的派系为抢买股票而骂街斗殴。股票私下交易的双方是这样来对付3%的限价措施的:先是买卖双方在场外谈好价格,然后大模大样去柜台按限定挂牌价合法地办完手续,出了门,再由买方私下将差价贴给卖方【应健中、超磊、刘正军,1992,第32页】。

其次看取缔场外交易方面的问题。股票私下交易活动的产生是在于这类活动的参与者(主要是买方)能通过种种手段使不合法交易到的股票依然能进行过户而变为合法的股票。

1990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为打击股票私下交易颁布了新的措施,措施规定凡是私下成交或指定卖出对象的股票,证券机构一律不准办理过户手续。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公安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取缔有价证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措辞之严厉,立场之鲜明,为数年来有关证券市场的地方法规中之最。其中主要有这么几条:

“经批准上市、上柜的有价证券,必须通过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机构进行交易,严禁证券持有者擅自买卖各种有价证券。

买卖记名有价证券,持有者必须凭成交单、居民身份证及原留印鉴在指定机构过户。严禁证券购买者拦截行人强行索买他人的有价证券,严禁证券出售者兜售各种有价证券。

严禁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出售各种有价证券,或为股票非法交易者及交易不合程序者提供过户或‘更名’便利。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依法从严处理”【《中国证券法规规章汇编(1981-1992),1992,第210-211页》】。

然而,在高额利润的诱引下,过户虽难,但总有些神通广大、里里外外有门路的人操起了过户的行档。“过户专业户”应运而生,有的更自称为“过户公司”。据记载,当时私下交易活动中将各类交易物分为这样三类:一是,股票和印鉴、身份证、息折卡(以上均为过户必须的)具全,此为最卖价的上品,无过户麻烦,按场外市价收;二是,或具有印鉴和股票,或具有身份证和股票,此为次品,交易价比黑市价更低10元;三是,只有股票,此为最次品,比起次品,再低20元【应健中、赵磊、刘正军,1992,第33页】。上述3种按规定都不能过户的股票一到了“过户专业户”手中,便能起死回生。就拿最难处理的最次品来说,由于这种股票已不知经过多少人辗转过手,可是通过内部疏通依然能实现过户。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结束了上海股票柜台交易的历史。从此以后,证券公司的柜台不再直接经营股票买卖,股票交易全部集中在证券交易所,以委托、竞价的方式进行买卖,并将原来分散的股票过户业务全部收归证交所。股票的私人交易活动由此开始逐渐销声匿迹了。上海股市由一个柜台交易伴随着“黑市”交易的阶段走向了“白市”。

四、私人契约安排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在前几节我们详细描述了1986-1990年上海股票交易中的私人契约安排。在本节我们打算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它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一)学习与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研究的基本点是这种变迁是渐进性的。因此在整个变迁过程中,人们更多地是在“边干边学”(learning by doing)。既然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那么,现存知识存量的变化肯定会对制度变迁的时间因素起着重大的影响。如果知识存量增长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如果知识存量减少了(或停止增长了),制度变迁相对就会延后或推迟。所以,诺思【1990年】强调了学习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诺思所强调的这种关系是我们分析私人契约安排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的基本理论依据。

在此,我们将学习对制度变迁的效应归结为有关制度变迁的收益和有关制度变迁的成本这两方面知识存量的增长。我们以下的具体分析将从收益与成本两方面展开。我们认为,既然在“边干边学”过程中人们有关收益和成本的知识存量会发生变化,那么制度变迁的收益和成本相应地在时间维度上也可能发生变化。另外,由于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具有相似性,制度本身作为一种生产性要素也存在着需求与供给两个方面【拉坦,1978年】,我们完全有理由刻划出某一制度变迁的收益和成本。在这里,这种制度变迁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建立。

(二)私人契约安排对制度变迁的收益的影响

为了简明、直观起见,我们用附图来说明这一问题。如图,横轴表示时间(t)维度,纵轴表示收益(R)和成本(C)维度。R[,1]为制度变迁的收益的时间轨迹,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一条先呈下降后呈上升趋势的曲线。假定制度变迁的成本既定,为一常数C[,1],那么,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是:

R[,1]=C[,1。]成本线C[,1]与收益线R[,1]的交点在横轴上的影射为t[,1]点。这意味着至少在t[,1]点(或者在横轴上右边的点),制度变迁才会发生。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私人契约安排会引致基础性制度变迁。我们认为,这种引致效应在此表现为作为一种第二级制度安排的私人契约交易对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收益的影响。在本文中,这种收益效应可归结为在证券交易所建立之前股票的私下契约交易使人们认识到尽快建立证券交易所的必要性。人们认识上的这种要求在柜台交易开办不久的几天内就存在。据《新闻报》1986年9月30日报道,那时人们就认为,由于柜台交易创造了条件,所以必须建立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所。一年后,随着私下交易的进一步兴起,这种呼声也进一步加强【见《新闻报》1987年10月3日】。从理论上看,制度变迁的收益一部分就由私下交易参与者从中所得到的收益构成。

尤其到1990年私下交易的全盛时期,这种收益达到了最大值。而且在此时期,这部分收益不单是由直接参与私下交易的买卖双方所得的收益构成,它还应包括内部流通活动的收益(尤其是提供这种服务的人所得的收益),这可以看作是私下交易的间接收益。

另外在私下交易的全盛时期,交易双方之间出现了许多纠纷,而且这些纠纷并没有最终都以“私了”的方式得以解决,由此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如打架斗殴等。从这一角度看,制度变迁的收益可能还需加上解决社会问题所产生的社会性收益。

如上这些收益构成了基础性制度安排(证券交易所)对第二级制度安排(私下契约交易安排)的替代收益,这种收益是原先进行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设计中所无法观察到的。因此如附图,在时间维度上,制度变迁的收益曲线就由R[,1]转移为R[,2。]R[,2]与C[,1]的交点在横轴上的影射点t[,2]就可能成为实际上的制度变迁的时间选择点。

(三)私人契约安排对制度变迁的成本的影响

在上面讨论私人契约安排对制度变迁的收益的影响时,我们假定制度供给的成本一定。在此,我们放宽这一假定,认为在制度变迁的“边干边学”过程中,由于非正式契约安排的出现,随着时间的变化,人们对制度的供给成本的认识也会有变化。

在1984年上海公开发行第一种股票时,人们就认为应建立规范的证券交易所。尽管当时政府认为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而不是上市交易,但要求建立证券交易所的呼声一直没有间断过,而且日益强烈。在此情形下,为什么证券交易所在短时期内没能建立起来呢?根据笔者的观察,主要原因是政府即使在认识到了建立证券交易所的必要性之后仍然认为这样做的成本巨大。政府的这种考虑是有道理的。首先从相对成本角度看,那时发行股票的企业很少,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完全可以料想到,为了几种股票和几家上市公司,建立证券交易的成本相对有多么大。有意思的是,由于当时股票挂牌交易量很少,政府方面还有谁来进行大量的股票买卖这方面的担心。其次从绝对成本角度看,股票交易和证券交易所是改革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它的管理以及电脑网络的建立方面的确需要大量的投资。

柜台交易的实行以及运转了一段时间后,人们在“边干边学”过程中逐步摸索到了一些经验,掌握了一部分有关知识和技术,电脑网络也慢慢形成了,这就在成本减少方面为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创造了条件,直至其最终的建立。

上述这些变化在附图中简单地表现为成本线由C[,1]转移到C[,2。]C[,2]与R[,1]的交点在横轴上的影射点t[,2]就可能成为实际上的制度变迁的时间选择点。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将R[,2]与C[,1]和C[,2]与R[,1]的交点在横轴上的影射刚巧描绘为同一个点,t[,2。]

如果我们将私人契约安排对制度变迁的收益和成本两方面的效应叠加起来,那么,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是:

R[,2]=C[,2。]

R[,2]与C[,2]的交点在横轴上的影射点t[,3]可能是实际中真正的制度变迁的时间选择点。

五、结论

(一)经验总结

通过以上对1986-1990年上海股票交易历史经验分析,在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若干结论:

1.以股票私下交易为代表的私人契约安排产生的直接经济原因,在1990年之前主要是价格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信息搜寻费用,而在1990年下半年则是由于政府对价格的管制。在政府的价格管制情形之下,“黑市”交易就自然而然地扩大。

2.在柜台交易开办不久,由于做不到一个时点一个竞价,便给股票私下交易活动创造了条件。这时,要求设立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的呼声就已存在。然而,证券交易所并不能马上呼之就出,说明了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的确立不是轻而易举的。

3.在1990年下半年股票私下交易达到顶点时,政府抛弃了若干年前作出的允许自由竞价的规定,转而对价格进行严厉的管制,这说明整个制度变迁过程是相当复杂的,而这集中体现在政府这个角色的身上。从政府的具体行动内容看,可能存在反复,但从目的来看,政府是希望减轻制度变迁、尤其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确立前后对市场的震荡幅度。

4.在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没有确立之前,即证券交易所没设立之前,第二级的制度安排油然而生,即以股票私下交易为代表的私人契约安排出现了,其中包括为这种私人契约安排服务的内部疏通活动。由于这种契约安排是私人性的,是不受政府或法律限制的,所以在经验中曾出现过一些诸如欺诈、行骗和纠纷之类的问题,而且大部分最终都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但从总体上讲,参与私下交易活动的人都大受其益。

(二)理论总结

根据以上对私人安排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若干结论:

1.在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历程中,由于存在大量的“边干边学”之类的事情,知识存量的增长对制度变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成本和收益两方面有了新的认识,从而分别使得制度的供给曲线下移和制度的需求曲线上移,以致于制度变迁的时间选择可能提前,这就是诺思说的第二级制度安排对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压力作用乃至引致作用的具体体现。

2.成本和收益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相反,它们都具有时间维度。从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角度看,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成本和收益。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引申出这样的结论:与其说成本和收益概念具有时间维度,还不如说人们随着时间的变化对成本和收益的考核或度量(measurement)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制度变迁中的成本和收益概念具有人格化特征。

3.人们对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方面的认识是一种制度知识,它构成了人们的“意识形态”。因此,象诺思【1981年】那样,考察“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是大有道理的,也是必需的。这有助于我们从福利经济学的高度具体研究、探讨有关制度这一公共物品的社会偏好,即社会无差异曲线。

4.诺思曾强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变迁道路选择的“锁定”。联系本文对私人契约安排的讨论,可以这样认为:由于缔约活动具有独特性,人们一旦选择了某种变迁道路,就会受到其中非常特殊的契约安排的制约,从而就会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本文讨论的私人契约安排的作用和意义可见一斑。

(三)一个有待继续思考的问题

1990年下半年上海股票私下交易规模空前,一方面是由于南方大量资金的涌入,另一方面是由于市场行为主体得到了这样的信息:证券交易所年底开业。证券交易所这项基础性制度安排的确立引致市场的狂热,证明了理论家所说的制度的生产性,即一定的制度安排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增长,市场的扩张和经济的增长带来了其中私人契约安排的大量的涌现,这是否意味着基础性制度安排对第二级制度安排可能也有引致作用?进而推而广之,在中国经济从计划向市场转型过程中或者实现了这种转型之后,还会出现市场性的私人契约安排吗?

* 本项研究得到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资助。盛洪、张曙光、方绍伟和卢文荣提出了宝贵意见,郭宇峰帮助搜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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