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域下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判定论文

国际法视域下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判定论文

国际法视域下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判定

邢 政 马明飞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 要: 岛礁建设是主权国家开发利用本国海洋资源的合法活动。但在国家责任方面,如果一国的岛礁建设活动违背国际义务,即有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风险。在判定国际不法行为时,厘清岛礁建设应遵守的国际义务来源是一个基础问题。其国际义务主要存在于权力基础、行为方式、影响结果三个方面。通过研判三种义务来源间的内在联系,以明确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为我国的岛礁建设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领土主权适当顾及

我国已经完成对南沙群岛中的美济礁、永暑礁、诸碧礁等七个岛礁陆域吹填建设,南海岛礁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1〕。随着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积极推进,我国对南沙群岛的实时控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从国际法层面分析,岛礁建设属国家行为,不仅需要国内法的调整,也同样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主权国家进行岛礁建设时如违反国际法,有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据此,应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对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义务来源及类型,厘清判定规则的逻辑顺序。通过研究,确保我国的南海岛礁建设合乎国际法理论边界,避免国际不法行为的产生。

一、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理论界定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草案》)目前尚未生效,但其对判定国际不法行为有重要的意义〔2〕。《条款草案》第2条中其定义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发生于下列情况中: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以国际法归于该国;b)并且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分析该规定中对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国际不法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国家实施了违反国际法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并且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从来源角度来看,这种义务可能是来源于习惯法所赋予的,也可能是条约下产生的,也可能是出于一般法律原则〔3〕。

(一)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观点分析

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在岛礁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构成对该国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违背的行为,且这一行为依国际法规则应归于该国。明确岛礁建设活动中的国际不法行为,是判定这一行为的基础与前提。在释义岛礁建设中的国际不法行为时,学者对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1.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应是在岛礁建设过程中所实施的构成对国际义务违背的行为。这种观点在国际法委员向联大所呈交的59个条款草案中已经表现的直接且明确。《条款草案》更加强调不法行为发生于该国对其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违背之中,这表明,如果不能实际地确定国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违背国际义务,或者不能明确所对应的国际义务之时,则一国所从事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国际不法行为〔4〕。将这种观点适用于岛礁建设活动中时可推出,岛礁建设活动中的国际不法行为应该是由岛礁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其他具体行为,如环境侵权行为、船舶碰撞行为所引发〔5〕。据此,岛礁建设本身并不必然地等同于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故而岛礁建设行为本身不构成一种国际不法行为,而是其所衍生的其他行为才可能产生这种行为的不法性。

2.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还应包括岛礁建设本身。有学者认为,尽管岛礁建设行为并不必然等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岛礁建设行为存在主权合法性判别〔6〕。因此,以现有岛礁为基础进行建设的合法性暗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国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如果实施岛礁建设对岛礁没有主权,或者未经岛礁所属国同意擅自对其进行建设,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7〕。

国家基于主权权利对本国领土进行改善建设和经济开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国际法的添附理论源于《罗马法》的规定,主权国家的土地经过人工或自然添附后,国家对新形成的土地当然地享有主权,新的主权、管辖权也随之诞生。岛礁建设的对象是作为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岛屿、岩礁以及低潮高地。《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并没有否定岩礁产生领海的权利。即对岩礁进行加固建设并不违反《公约》的规定,通过岛礁建设保持国家领土具有充分的正当性〔18〕。而位于主权国家领海范围内的低潮高地,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存在形式进行改变,通过人工添附使其永久高于水面,属于国家主权的内在要求,并且《公约》肯定了主权国家人工建设暨低潮高地的部分权利。

(二)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是指由主权国家的岛礁建设活动本身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违背行为国际义务的行为,且此行为能归于国家本身。尽管,岛礁建设的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实践的发展不匹配、不平衡。但是,通过研判国际法基本理论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公约,构建出一个法律的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对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做进一步的判定。

世界进入读图时代后,影像与图片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重要且便捷的信息传递载体,将越来越多地发挥文化交流与文明融合的功能,为世界各地人们的对接、交流、互动发挥巨大作用。

1.国家主权理论的内在要求。根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之规定,各国有权对其本国自然资源充分行使永久主权〔8〕。有学者认为岛礁建设作为主权国家为不改变岛礁法律地位之改良活动〔9〕。国家主权是岛礁建设的权源,实施岛礁建设的国家,是对该岛礁享有领土主权的国家。从客观表现上看,主权国家通过岛礁建设活动使得其本国领土积极增加,并且对该部分领土具有管辖权,此种行为可以评价为国际法中领土取得中的添附。如果一国在人为添附领土时,损害了相邻国家的权利,就不能认为是合法的〔10〕。同时,“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是一项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均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益〔11〕。一国对所建岛礁不享有领土主权,则此种岛礁建设应认定为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尽管此行为与岛礁建设在外在表现上呈现出高度相似,但其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即对建设的岛礁享有合法的领土主权。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侵占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建设,此行为不仅不能改变侵占岛礁的主权归属,并且此类掠夺性的岛礁建设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2.岛礁建设关乎主权国家的海洋权益。作为当代国际关系和人类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体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海洋法律制度的推动作用〔12〕。《公约》对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部分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其主要原因是科技进步提升了人类开发大陆架的可采深度。《公约》生效至今已经走过了32个年头,科技的飞速发展催生新的问题产生,岛礁建设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议题。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低地势岛屿国家以及岛屿面临被海水淹没的风险〔13〕。为应对上述风险,主权国家对其本国的岛礁进行加固扩大,固岛、造岛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14〕。由此带了一系列的问题,就是岛礁建设后形成的“混合岛礁”的问题。人工活动对岛礁资格的影响,及取得海洋权利的损益关乎每个国家的权利。尽管主权国家实施岛礁建设主要依据其国内法规定〔15〕。但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不以国内法为转移,需要结合国家义务予以进一步判定。

3.国际环境法对国家主权行为的特殊要求。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得做出损害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这是一项国际惯例原则〔16〕。《公约》第194条要求国家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致给其他国家造成污染损害〔17〕。所以,海洋环境保护义务,构成判定岛礁建设合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标准。如一国的岛礁建设行为严重违反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则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国际不法行为。自然环境具有一体性特征,一旦主权国家的领土利用活动,不仅影响本国环境,更可能对周边国家领土利用造成影响,在此情形之下,岛礁建设构成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可能。例如2002年,新加坡在柔佛海峡附近填海,造成了邻国马来西亚的不满,引发了著名的新马填海案,马来西亚认为新加坡的造田行为导致了水流状态和泥沙沉积状态的改变,破坏海洋环境,侵犯了马来西亚的海洋权利。最终,法庭通过临时措施促成争端的和平解决。由此可见,在岛礁建设活动如涉及相关国家的海洋权益,应当进行协商,以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

有鉴于此,汉日语在IT领域新词的构词特点上存在着本质区别:日语采取了“音译法”的直接形式,对外来词的吸收同化功能强;而汉语则存在“音译词”“意译词”和“混合词(音译+意译)”三种吸收形式,以意译为主,更多地倾向于使用原有文字、词汇和构词习惯来构词,对于外来词的吸收同化功能不如日语。某些外来词即便先采用音译,但在出现意译后,音译词往往最终被意译词所取代。如:“e-mail”,最初被音译为“伊妹儿”等,但最终逐渐被意译词“电子邮件”所替代。

准确定义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内涵,是选择其判定依据的前提,直接影响着不法行为义务来源的选择。岛礁建设不应只是一种事实行为,更是一种国家行为。前文所述的理论界定中,后者明显强调了其国家主权活动的基本内涵,这主要是由岛礁建设的主权性质及其特点所决定的。

美娟与梁诚是青梅竹马的恋人,感情很深,但是他们生活得很苦,公寓的房贷压得他们喘不过气,就算是有凌薇这个富家小姐做朋友,最多也就是混吃混喝。而且,她怀孕了,想着以后生养孩子的开销,小两口十分犯愁。这个时候安安开始勾引梁诚,并让梁诚知道她的身世。

二、主权合法性义务判定标准

岛礁建设彰显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扩张一国主权领土范围的作用,所以要求主权国家对在建岛礁享有合法的主权权利。通过主权合法性认定,可以有效防止主权国家滥用权利,进而侵害其他国家海洋权益和妨碍公海自由。以主权合法为前提,以此判定岛礁建设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既是一种从根本上防止国际不法行为发生的判定方式,也是一种最为基础的判别规则。

(一)以国家主权为权源的行为表现

岛礁建设中的国际不法行为应该被释义为两个部分:一方面包括岛礁建设行为主权方面的合法性判定,如为争夺海洋资源进行的掠夺性岛礁建设行为;另一方面包括岛礁建设行为及结果的合法性判定,如岛礁建设造成海洋环境破坏或侵犯了其他国家的权利。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7.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进行表示,比较差异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进行表示,比较差异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但是对于夏播花生的种植,则应在小麦收获之后进行抢播,尽量提前播种时间,在播种的过程中应该重点注意土壤中的水分含量是否充足,如果水分不足,则应及时进行灌溉,防止由于干旱而影响出苗的情况发生。

(二)主权正当性的判定基础

岛礁建设属主权国家实施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对环境保护义务。《公约》第12部分主要是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实质性规定,缔约国在享有公约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同样,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原则15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22〕(即预防原则)。海洋环境保护符合国家责任体系中“对一切义务”的特点,不履行这一义务将承担国家责任〔23〕。岛礁建设属于主权国家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活动,在此过程中存在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风险,如在实施岛礁建设的过程中使用的建造材料、运用的施工方法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那么此行为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这不仅是《公约》对主权国家在岛礁建设方面提出的要求,也是国际法环境法对各国行使国家主权提出的限制。

以“结果合法性标准”判定岛礁建设活动合法与否,存在规范内容上的单一性。尽管以结果合法性义务为判定岛礁建设合法与否具有一定的具体性,并且能够涉足并规范于岛礁建设的具体细节,但却不免缺乏专门性和针对性。关于岛礁建设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多与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军事活动、海洋航行安全相关联,缺乏专业性的国际条约。例如《伦敦倾废公约》第3条第1款对倾倒界定为“任何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的行为”和“任何有意地在海上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行为”。然而,从该公约来看,岛礁建设活动中向海里倾倒土石方用于对岛礁进行加固的行为是属于一种建造行为还是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仍然不明确。因此,对于岛礁建设活动中的相关活动能否以《伦敦倾废公约》为依据进行不法行为的判定,从而要求该国承担国家责任,就仍然处于较大的争议之中。从这一点来看,零散于各公约中的相应条款对岛礁建设活动的约束力仍然十分有限。各国为维护本国的岛礁建设活动,会对公约做出对本国有利的解释,以证明其岛礁建设活动符合国际法规定。

当然,主权合法性判定也存在着问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是仅以此作为单一的标准判定一国岛礁建设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具有内容与程序上的欠缺。尽管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涵,但是在国际法中禁止滥用主权原则,为其增加了国际义务,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也要求主权国家在行使国家主权时更为谨慎地顾及和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国家主权进行限制的具体问题,需要以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为依据。回归岛礁建设议题,主权合法性的判定作为判定的一个出发点,只能证明是否存在着权利的瑕疵。作为国家行为,其行为方式和结果影响,同样存在违背国际义务的可能。

(三)主权合法性的基础性判定作用

以主权合法义务为判定标准是一种最为基本的判定方式。岛礁建设是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的利用和扩展主权范围的一种方式,要求主权国家对在建的岛礁享有完整的领土主权。通过主权合法性判定,能够有效地限制岛礁建设的实施范围,即国家主权范围或具有主权性质的领域之内,防止主权国家以进行岛礁建设为名,实施“蓝色圈地”为实的不法行为。同时,对岛屿争端中的掠夺性建设进行遏制,即不享有岛礁主权的国家通过岛礁建设活动,也无法当然地认定对其建造的岛礁享有领土主权。

三、行为合法性义务判定

岛礁建设活动在行为模式方面存在合法性判定。这种判定岛礁建设活动中国际不法行为的方式着眼于《公约》中的第60条,即“适当顾及原则”〔20〕。所谓适当顾及原则,是指在岛礁建设活动中,岛礁建设国负有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义务,如果缔约国违反这一国际义务,并且对周围航运航线、海洋环境以及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此行为属国际不法行为。

(一)“适当顾及”原则

在行为合法性判定方面来看,国家进行岛礁建设时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权利,确保不损害他国利益〔21〕。尽管《公约》没有提及岛礁建设中适当顾及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缔约国在以人工岛礁为中心建立安全区时,须得保证该安全区同人工岛礁的性质及用途有着合理的联系,亦应发布该安全区外围的相关注意事项,并且不能对公认的国际航运航线造成影响。岛礁建设与人工岛屿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除以上内容外还应保障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管道和电缆自由等权利,不得妨碍公海自由等。

(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义务

主权国家实施岛礁建设的基础为领土主权,即岛礁建设存在主权合法性层面的判别。这要求进行建造的岛礁构成一国的领土,并对其享有完整的领土主权,这也符合岛礁建设作为领土改良利用工程的特点。相反,如果一国进行建造的岛礁非其本国固有领土或建造的岛礁主权不符合国际法,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违反国际法,进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岛礁建设享有合法主权的依据体现在,岛礁的权利归属及海洋法上对岛屿的认定。由于大多数岛礁建设作业位置多发生在主权国家领海范围内的近岸岛屿,对其他国家的海洋权利影响较小。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岛礁建设由近岸向远洋扩展,但是无论是位于历史性水域还是历史性海湾范围之内的岛屿或岩礁,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即没有突破国家主权的范围。由于《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主权国家的岛礁建设是否能够影响对岛屿的认定,世界各国积极开展了造岛活动。日本对“冲之鸟”的建造,在权利基础方面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日本依据《凡尔赛合约》享有对冲之鸟礁的权利为委任统治权,不属于领土主权亦不能通过任何活动转化为领土主权。在主权合法性层面上,日本对“冲之鸟”的建设符合《公约》中有关公海上人工岛屿建造的规定〔19〕。

随着肿瘤治愈率明显提高,治疗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往往是平衡疗效与如何减少其治疗的毒性,尤其是儿童。在肿瘤的治疗中,心脏损伤是患者长期生存较严重的迟发性不良反应,而在引发心脏损伤的因素中,纵隔放疗和蒽环类药物的化疗是发生心脏疾病的最高危险因素,患者在初期可能无明显症状,但这种心脏毒性通常在治疗结束5-10年后方表现出来,并且心衰一旦发生,目前尚无有效救治手段。

(三)行为合法性判定存在的问题

以《公约》中的“适当顾及原则”为行为义务判定依据,是一种比较笼统的,但是又相对十分直接的做法。因为,国际不法行为本身已经暗示了国家行为的非正常性或称为无边界性,如果一国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合乎法律边界,并且顾及其他相应利益主体,则此行为被认定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以“适当顾及原则”为判定一国从事岛礁建设活动时的不法行为,是一种笼统但是又相对全面的做法。

但是,以“行为合法性判定标准”判定岛礁建设活动合法与否存在规范力度上的薄弱。所谓规范力度上的薄弱,即从规范上缺乏对岛礁建设活动的具体指引。以“适当顾及原则”为判定标准类似于一种原则性的规范,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虽然能够从整体上调整岛礁建设活动,对其提供方向性的指引,但却不能直接指导岛礁建设活动。因此,在出现相应的不法行为之时也难以寻求到直接的归责依据。例如,《公约》第60条中就规定:“任何沿海国家以人工岛礁为中心建立起的安全区,须得保证该安全区同人工岛礁的性质及用途有着合理的联系,亦应发布该安全区外围的相关注意事项”,并还规定了“人工岛礁、设施、建筑结构及周围的安全区,不能对公认的国际航运航线造成影响,否则禁止建造”。这里的规范力度存在于“合理的联系”“注意事项”以及“不能造成影响”之中,其解释空间非常庞大,除了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引外,无法对岛礁建设的合法性给予详尽的依据。

四、结果合法性义务以及局限性

(一)结果合法性判定标准

岛礁建设的不法行为判定,还应关注岛礁建设结果的合法性。此种判定岛礁建设活动中国际不法行为的方式,倾向于使用分散性的方式,即具体的考虑一国岛礁建设后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气候恶化问题、影响通航以及军事威胁等问题〔24〕。与前两个标准有所不同的是,以行为结果的标准判定岛礁建设活动中的国际不法行为更加侧重于对产生具体结果影响方面,并分析岛礁建设活动是否违反沿海缔约国所缔结的其他公约或国际习惯,如与环境有关或与军事有关的其他公约。如在一国进行岛礁建设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伦敦倾废公约》中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规定破坏海洋环境,或者用于添附建造岛礁的材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致使海洋环境因此受到破坏,就可能引起国家责任。因此,岛礁建设活动所产生不法行为的判定,受到本国所缔结和加入的条约的影响。由于这些公约缔结时受所处时代的局限,未能将岛礁建设活动考虑到相关的行为范畴之中,在造成结果问题上,此类公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结果合法性判定的作用

岛礁建设作为一种新兴的海洋空间资源利用活动,能够直接援引的国际法规则较少。因此,主要还是以实施岛礁建设国家是否违反了国家之间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协议为依据。基于此,如果岛礁建设实施国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之间所订立的条约或所共同达成的宣言式文件,则难以认定岛礁建设国确实存在国际不法行为。诚然,与“适当顾及”的行为义务判定相反,以行为结果作为具体的认定标准来评价岛礁建设活动,对于实施岛礁建设活动的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种较为有利的标准。这是因为,国际上目前鲜有以岛礁建设活动为中心的国际条约或公约,进而只能参考和援引岛礁建设国与其他国家所缔结的条约或相关国际公约,从建设结果角度判定一国岛礁建设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这些条约的适用性往往可以轻易被削弱,难以严格认定岛礁建设国不法行为的存在。

(三)结果合法性判定的局限性

1.2.2 心理沟通护理在术后,患者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担心术后的康复是否会顺利,术后是否会复发等问题。因此,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护理的过程中要注重与患者的沟通,主动与患者交流,了解患者内心的忧虑,对患者的忧愁进行疏导,对内心的疑问予以解答,培养良好的医患关系,同时也将有利于保持患者愉悦轻松的心情,让患者尽早康复。

五、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判定规则的理顺

通过对岛礁建设活动中国际不法行为的现有判定规则及其相应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在岛礁建设之国际不法行为的判定标准间进行必要的逻辑衔接,以形成适用相应标准的序位,同时相对明确因岛礁建设活动中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国家责任形式。具体而言,相应的思考主要应有以下两个方面:

人口老年化问题不仅仅是老年人口数量增多和比例提高的问题,带来的也不仅仅是老年人的民生保障问题,而是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将会影响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诸多领域,关系到所有人的晚年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是全社会的责任,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任务。

(一)初级规则:主权合法性判定

应当以岛礁建设主权合法性为判定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为岛礁建设的直接国际法依据。国家对管辖范围内领土的开发利用是岛礁建设的目的和价值所在。一国的岛礁建设活动的基本权源是对其建设岛礁享有充分的领土主权。岛礁建设一旦脱离领土主权范围会发生性质的变化,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人工岛屿建设。对于此种情况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同时,在具体实施岛礁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遵守“谨慎主权”的国际法义务,防止引发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实施岛礁建设活动时,亦应对其建设行为和建造结果负责,才能充分地履行“谨慎主权”义务。

(二)高级规则:行为与结果的综合判定

在判定岛礁建设活动之国际不法行为的标准时,应以主权合法性判定为核心,以其他具体领域内的分散式标准为辅助。笔者认为,将岛礁建设的主权合法性判定设置为初级判定规则,以岛礁建设行为和结果合法性判定为高级规则,综合审视岛礁建设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尽管关于岛礁建设议题目前尚未形成专门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但是有关的岛礁建设活动行为与结果方面的条约规定却并非针锋相对,两者在“适当顾及原则”的内容上有着一致的立法精神。可以此为线索,以其他具体领域内的分散式标准为判定是否违反“适当顾及原则”的依据,从而使两者之间形成一种承接关系。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在进行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时,要考虑到主管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制定的任何为一般所接受的国际标准,并且要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环境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这表明,“适当顾及原则”所顾及的正是其他具体领域内的其他相应国际法规范,包括与捕鱼、环境等相关的规范。因此,当这两种判定标准之间形成了“核心—辅助”的逻辑关系时,那么便可推知,当一国从事岛礁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其他相应的国际法规范,便当然地认为该国从事岛礁建设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约》中的“适当顾及原则”,进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由于《公约》中并没有提及缔约国对违反这一原则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因此,具体国家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形式,应该参考所违背的其他相应具体领域内的国际法规范〔25〕。

六、结论

在岛礁建设国家责任的承担问题上,亟须寻求更为丰富的国际法依据。由于国家间缺乏以规范岛礁建设为目的的国际公约、条约,并且《公约》受所处时代科技条件的技术限制,对于“混合岛屿”等问题的规范凸显其滞后性。因此,如果受害国主张沿海缔约国承担更高的国家责任形式,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甚至限制主权等方式,则该国就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沿海缔约国确实违反其他具体领域内的标准(如环境标准、气体排放标准等),并同时证明沿海缔约国的岛礁建设行为已经产生了相应的损害,以至于仅仅适用“终止岛礁建设活动中的国际不法行为并保证不再重犯”已经不能有效弥补损害的继续发生。沿海缔约国违反《公约》中的“适当顾及原则”仅能说明其存在国际不法行为,而除了承担基础的停止损害活动之外,不能构成承担更高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此外,国家责任在环境法领域是特殊的问题,海洋环境保护符合“对一切义务”的特点。

岛礁建设作为主权国家利用岛礁的新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岛礁建设议题的国际法理论研究落后于国家实践〔26〕。岛礁建设的问题体现了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理论与现代海洋法海洋权益取得理论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张力。岛礁建设与海洋法中岛屿制度息息相关,同时岛屿是主权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主权领土之下岛屿和岩礁的建设应首先受到本国国内法调整,同时在建造行为和建造结果层面上,应“适当顾及”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中已经列明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我国对南沙群岛七个岛礁进行岛礁建设活动在主权合法性层面上有着充分的法律和历史依据;在岛礁建设的过程中执行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事实和研究表明,在开展岛礁建设活动前,岛礁附近海域的珊瑚礁已经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出现了退化的现象,并且岛礁建设对周边珊瑚礁的影响是暂时的、可修复的,在行为上符合国际法的要求〔27〕;岛礁建设完成后改善了南海的通航条件,亦未影响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体现了对结果合法义务的严格遵守。我国南海岛礁建设合情、合理、更合法,不会因少数国家的恶意诽谤而沦为非法。岛礁建设是我国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迈进道路上的一项重大举措。而随着我国南海岛礁建设成果初步显现,这一举措将有利于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届时南海会以更加矫健的姿态向着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的目标砥砺迈进。

参考文献

〔1〕新华网.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8-6-12.

〔2〕高岚君.国家战争赔偿责任之流变〔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15,43(01):118-124+161.

〔3〕〔15〕贾兵兵.国际公法:和平时期的解释与适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378、405.

〔4〕张乃根.试析《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J〕.法学家,2007(3):98.

〔5〕JLHafetz.Fostering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rticle 121(3)of the Third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J〕.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1999-2000(583):614-625.

〔6〕〔19〕〔26〕俞世峰.造岛行为的主权合法性判别〔J〕.法学,2015(7):123.

〔7〕〔21〕叶泉.论沿海国岛礁建设的边界、效应及中国的应对〔J〕.环球法律评论,2017(3):190.

〔8〕杨泽伟.仲裁案后南海共同开发:机遇、挑战及中国的选择〔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6):2.

〔9〕傅崐成,李敬昌.南海若干国际法律问题〔J〕.太平洋学报,2016,24(07):7-13+61.

〔10〕杨泽伟.国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55.

〔11〕王可菊.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J〕.太平洋学报,2013.21(07):91-97.

〔12〕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26.

〔13〕何志鹏,谢深情.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国家的国际法资格探究〔J〕.东方法学,2014(04):82-93.

〔14〕〔24〕邹克渊.岛礁建设对南海领土争端的影响:国际法上的挑战〔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5(05):1-13+125.

〔16〕Andrew L.Silverstein,Okinotorishima:Artificial Preservation of a Speck of Sovereignty〔J〕.16 Brook.J.Int'l L.409(1990).

〔17〕Gregory D.Pendleton,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High Seas Marine Environment:A Legal Theo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Seamounts in the Global Commons〔J〕.14 Pac.Rim L.&Pol'yJ(2005).485.

〔18〕谈中正.科技发展与法律因应:人工固岛的国际法分析〔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3,16(02):71-95.

〔20〕Daniel Andreeff,Legal Implications of China's Land Reclamation Projects on the Spratley Islands〔J〕.47 N.Y.U.J.Int'l L.&Pol.855(2015).

〔22〕蒋小翼.南海岛礁建设的国际环境法律义务解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5(02):36-42.

〔23〕曲波,喻剑利.论海洋环境保护——“对一切义务”的视角〔J〕.当代法学,2008(02):94-98.

〔25〕林灿铃.国际法的“国家责任”之我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5):145-151+159.

〔27〕国家海洋局:南沙岛礁扩建工程未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影响〔EB/OL〕.http://www.soa.gov.cn/xw/dfdwdt/jgbm_155/201506/t20150610_38318.html.2018-6-13.

Judging the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of Construction on Islands and Reef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XING Zheng MA Mingfei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ina)

Abstract: Construction on islands and reefs is a legitimate activity of sovereign states to exploit and utilize Marine resources.However,in term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there is a risk of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if a state’s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n islands and reefs violate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The deter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requires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In analyzing the source of the obligation of construction on islands and reefs in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there are three problems,namely,the lack of normative strength,single normative content and vague logic.Through the study of three standards,the paper refactors the existing framework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judging the legality of construction of islands and reef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of islands and reefs;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territorial sovereignty;due regard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3291(2019)05-0115-08

收稿日期: 2019-01-29

作者简介:

邢 政,男,辽宁阜新人,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马明飞,男,辽宁丹东人,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基金项目: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权发展模式及海洋法制完善研究”(17ZDA145)。

【责任编辑 至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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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域下岛礁建设国际不法行为的判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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