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_社会救助论文

论和谐社会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_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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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主要原因在于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就现实而言,我们需要一部规范的社会救助法。在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中,我们至少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需要转变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改变传统的社会救助的“施恩”观念,确立社会救助是一项具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带有“责任性”的价值理念。

第二,把握社会救助法的特点。社会救助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的法律。它不仅需要规范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要规定获得救助的主体资格、救助的程序、司法救济的途径等。因此需要我们在对社会救助法律框架进行设计时,适当考虑法律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变动性之间的关系,预留出适度的调整空间,以实现社会救助法的自我调整。

第三,以促使受救助人群自立为立法的出发点。社会救助的目的应该是鼓励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强调促使受救助人群自立。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救助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体现现代救助的价值理念。

第四,以实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之一。社会救助实质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它是基于国家财政向受助者提供基本生活帮助,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法的“社会安全阀”作用。

第五,明确社会救助的管理部门和受救助人群的责任。我们需要明确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使其依法行政,如有不作为,不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瑕疵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对需要救助者进行严格界定,在明确受救助人员相关的权利的基础上,规定受救助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如受救助者负有真实反映自己生活状况的义务等等。

第六,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活动。现代社会救助从某种程度上看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因此应该从立法的角度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建立社会互助机制。同时完善有关捐助、慈善机构的立法。

第七,规范社会救济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明确中央和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社会救济基金,并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担。同时鼓励民间和社会的资金投入社会救助事业,将政府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社会共同合作的社会救助模式。

第八,规定社会救助的救济途径和监督机制,保障受救助者的合法权利。最后,完善相关社会救助配套制度,用法律手段调节收入差距,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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