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侨地区的社会主义转型_华侨论文

广东华侨地区的社会主义转型_华侨论文

广东侨区的社会主义过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8X(2001)03-0053-07

1978年以来,广东侨区的生活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内华侨的“海外关系”成为今天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中国国家战略的一个完整的和宝贵的组成部分。然而,中国领导人接手后的华侨问题在西方极少得到研究。人们并不总是认识到,1949年后中国致力于华侨政策的大部分官方努力,不是针对生活在外国的中国人,而是针对中国境内的侨眷和归侨事务。本文旨在考察1949-1956年广东农村侨区的社会主义过渡和从土改到完全集体化期间侨眷和归侨所遇到的特殊困难。

华侨的存在是广东的特殊标志。20世纪50年代中期,广东有600多万侨眷,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粤东、珠江三角洲和邻近的四邑地区——开平、新会、台山和恩平县的统称——以及海南岛)。国内华侨一起约占该省人口总数的1/15。作为广东复杂的社会经济的最重要的和与众不同的特征之一,在了解和评价中共1949年后在华南进行的“指导性变革”实验的任何重要努力时,华侨的存在不可能被忽视。尤其令人感兴趣并值得花时间研究的是社会主义改造前后侨区的变化。因为这一时期恰恰与1954年为发展经济、动员国内华侨(及他们的海外关系)的金融资源而制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在时间上相符。即使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侨眷和归侨所必需的基本经济和社会水准不降低,这些优惠也打算给他们以一定程度的保护。下面的尝试表明,复杂的意识形态和经济的、社会的变化,是如何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改造的目标和策略置于与国内华侨政策相冲突的轨道。

中国社会主义与华侨的矛盾形象

华侨的“特点”,是近一个世纪以农民为基础的大规模海外移居逐渐形成的。1949年,侨区在人口统计、社会地位和经济上,明显地不同于其他中国农民社会。侨眷几乎全由老人、妇女和年幼的儿童组成。因为一般只有强壮的男人才移居国外,所以大多数侨眷家庭比一般农民家庭更缺乏劳力。绝大多数侨眷家庭与其说从事农业生产,倒不如说依靠其海外亲戚的固定汇款维持生活。1957年官方资料估计,对1/3的侨眷来说,汇款是他们惟一的或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些资料声称,所有汇款的90%以上用于维持赡养家庭的费用,只有2%和3%分别用于投资与储蓄。

在广州低地和三角洲地区,侨乡从本世纪初以来就与较多的财富和较高的生活标准相联系。辛亥革命后,华侨在侨乡投资大幅度增长(特别在不动产、商业、零售活动和现代基础建设,包括电气化、公路、铁路等方面)。到20世纪20年代,某些地区的归侨和侨眷逐渐构成一个“暴发户”社会等级,以他们的外国装束(洋服)、外国风格住房(洋楼)、他们在孤傲新村中的自我隔离和在婚丧礼仪以及其他摆阔性挥霍浪费上的慷慨花费所带来的体面,而与其他人区别开来。1949年以前,侨区还是国民党的主要给养基地。

因此,华侨遗产体现了华南最重要的一种社会现实,它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最复杂的和最难处理的一种继承物。意识形态的不确定和关于华侨对社会主义中国来说代表了谁和代表了什么的争论,在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30多年里,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一个不断发展的问题。关于华侨的许多对立观点,1949年以来一再在党内出现。华侨有时被看做可以加入爱国统一战线的民族忠臣,有时又被看做内部的敌人。

据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苏维埃和它的根据地获得了重要的土改经验,但这个党却缺乏1949年前侨区的经验。不管土改在全国获得怎样全面的成功,但不能说这种经验为党在侨区处理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复杂事物作好了准备。

广东土地改革是1950年10月以广东土改委主任方方的一个讲话为标志正式开始的。他在讲话里强调需要“逐步”探讨广东农村普遍存在的“特殊条件”,尤其在确定华侨阶级成分、处理侨地及其他财产方面。方方的担心容易理解:在土改前夕,华侨拥有广东全部土地的1/5。

方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侨地没收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过火行为。但是,他提倡的“逐步”摸索,不久就被在广东掀起的激进主义高潮以及随之影响全国的朝鲜战争的爆发所淹没。随后广东土改经历了一个特别曲折的过程:该省直到1953年才最后完成这一过程,并且是在当地干部的大调整后才完成这一任务的。

在解冻过程中,当地干部实际上忽视和侵犯了侨眷和归侨这个“特殊角落”,主要是当土改把目标对准废除农村封建剥削时,地方干部未能严格地将真正的地主和侨眷家庭区别开来,而后者家庭劳力的主要来源是海外,他们除了将土地出租以外别无他法。结果,许多侨眷家庭被不公正地划为地主,土地和房屋遭没收。土地没收是不可更改的,但为减轻不公正行为和平息对房屋没收的不满,广东省人民政府1957年不得不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处理未解决的侨房问题,该委员会由继方方之后在广东最有权威的官员陶铸领导,它在所有侨县和侨乡设立办公室,并授权解决土改期间华侨被没收房屋的归还和财产赔偿问题。

对土改期间失误的最重要的承认,是1954年11月改变全部华侨地主阶级成分的决定。但这项决定没有包括侨地的归还。1955年2月,国务院宣布了另一项重要措施:关于保护汇款的命令。作为一项“长期政策”,该命令保证归侨不仅有权收到这些汇款,而且能依靠这些汇款作为惟一的生活来源,在没有官方干预的情况下自由地支配这些汇款,甚至用于像婚礼、丧葬和拜祖宗这样公开性的“封建”目的。汇款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管从个人前途、地方经济还是国家来看都是如此。2/3的归侨全部或部分地依靠汇款,他们稳定的汇款是整个地方经济的生命线,某些村汇款总数甚至超过家业产值的两倍以上。这样,当中共为经济增长而鼓励汇款时,保护汇款的政策对一个长期稳定地和绝对地依靠源源不断汇入外资的地方来说,似乎也就保证了其经济的和社会的持续稳定性。汇款在历史上早具补偿逆差的重要作用,五十年代,中国也把汇款看做外汇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1955年,中共还提议扩大侨眷、归侨和华侨的投资特权。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发掘东南亚华侨和归侨的财富与经验,发展广东农村大规模的国内和出口型农业综合企业,这些企业建立在开垦山区荒地、经营橡胶、菠萝和其他热带赚钱作物的大农场基础上。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多项法规,指导合同期为20-50年的公私合营农场的建立。具有热带农业技术的东南亚华人被鼓励回国,到1960年,华侨国营农场成为大多数东南亚归侨避难者定居的主要形式。为了向国内外华侨募集资金进行工商业建设,1955年还成立一家华侨投资公司,得到保证的股息可能直接支付给归侨。建立这家公司被赞颂是为侨眷提供福利的一种安全的和有益的途径。

关于汇款和投资的主要决定,都产生在1954年下半年开始的几个月,这标志着国内华侨特殊优惠政策的出现。通过这些政策,中国领导人试图调动侨眷、归侨和华侨资源为各种发展目标服务,同时保护侨眷和归侨免受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社会和经济拉平结果的损害。由于以完全不同的和对立的原则为基础的发展战略所导致的更彻底的农村革命学说的出现,这种特殊待遇无疑是不合时宜的。

统购与粮食供应危机的影响

离开统购税和销售定额去理解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不可能的。1953年,全部余粮以固定低价向国家义务交售制的实施,成为在土改和集体化之间的一个关键步骤。这一制度的执行,使国家有效地垄断了粮食贸易(后来扩大到其他生活必需品)。因此,统购与国家对农业经济管理的加强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农业余额征购也与一五计划中的国家工业化目标密切相关。

随着统购政策的实行,国家粮食收购戏剧般地增长到这样一种程度,即国家过量收购一直维持到1954年农业歉收,从而引发1955年春的全国性粮食供应危机。广东由于土改较晚,统购定额比其他地区迟六个月才提出。1954年秋收后,该省则要求补偿更高的定额。因此,1955年春季之前,广东的粮食形势甚至比全国其他省份更为严峻。

这次危机的结果,导致了1955年3月“三定”政策的出台,粮食收购、销售和产量定额均三年不变,以刺激农民增加生产。同时,国家发起一场鼓励“勤俭节约”的运动。

统购定额对国内华侨是一项沉重负担。在粮食供应危机期间,大部分归侨和侨眷家庭缺粮,因为他们不熟悉和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并依赖海外汇款。侨眷和归侨家庭在满足自身粮食需要方面由此受到新生压力的特别影响。同时,粮食自由市场——过去华侨深赖于此——几乎一夜之间实际关闭。

在三定政策指导下,按照缺粮归类的各个家庭,可以向国家购买满足家庭需要的统配粮食定额。但是,由于他们购买权的声望不够而被鼓励自行补偿不足和不依靠国家。换言之,三定政策歧视包括绝大多数归侨和侨眷家庭在内的缺粮户。对这些家庭来说,由于他们选择汇款和在自由市场购买粮食的办法解决粮食不足,一旦自由市场被取消,继续不生产和完全靠国家供养就不可能受到地方干部和农民的同情与鼓励。

方方后来承认,统购定额在侨区定的太高,导致了粮食、肉类和食油供应的“紧张形势”。为了平息这场危机,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国内华侨的供应情况。到1955年7月,归侨家庭的粮食定量比其他缺粮户平均高出3~4斤。1956年,侨区供销合作社为华侨顾客单独开设专门的零售柜台,既提供对普通农民不适用的或负担不起的消费品,又提供日常必需品。这样,国家在试图履行对归侨和侨眷特别需要给予“照顾”的诺言时,实际上是将从形式到内容都与它在全体农村人口中推行“勤俭节约”的努力背道而驰的措施付诸实施。

然而,正当这些新措施得以贯彻时,迫使他们重新考虑的压力也随之增长。粮食供应危机使处于严重关头的国家农业政策的有关辩论很快白热化。毛泽东1955年7月迫切要求迅速实现集体化的决定对国内华侨具有重要意义。这个决定要求重新考虑国家和国内华侨应有的共同责任。

集体化

到1953年下半年,全国出现1400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只有其中的4.2%分布在中南和西南各省。广东由于土改较迟,故集体化特别缓慢,迟至1955年9月,才有不到7%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在1955年8月至1956年春的“高潮”期间,全部归侨的90%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然而1956年6月以前,只有50%的归侨被卷入“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在集体生产中合伙经营他们的土地,但仍保留个人土地所有权。报酬基于两部分:一部分按照劳动,用工分计算;一部分根据土地贡献数量,用合作社的股份计算。在高级社内部,股份取消,土地成为集体财产,报酬仅仅依据工分。

从整体上看,国家成功地完成了从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转变,没有像苏联集体化那样产生过多的混乱和引起广大农民的反抗。然而,集体化对侨眷和归侨曾有过不利的影响。在理论上,只有当干部能够保证在计划的第一年至少使90%的成员增加收入时,他们才会继续进行高级社的组建。贫农在集体中占大多数,如果报酬仅仅依据工分,这一标准并不难达到。因为贫农入社土地极少,所以肯定得益。但是,报酬工分制歧视了绝大多数归侨和侨眷家庭,由于劳力有限和依靠汇款,他们没有从事农业生产。加入高级社后收入下降的归侨比例在总体上高于农村人口,甚至比富农比例更大。结果在“高潮”期间,当农民群众热情地涌入高级社时,归侨则公开怀疑集体化是否代表他们的最好利益,尤其在1956年上半年,该问题困扰着许多国内华侨。

一般来说,把归侨纳入集体所有制和生产体系需要克服他们轻视农业生产和体力劳动的思想。但这一问题被看得如此广泛和严重,以至于1953年9月专门召开第一届广东省华侨务农大会,在侨眷和归侨中培养“劳动光荣”的观念。另一方面,集体化期间强行“动员”汇款用于生产的问题也在高级社普遍出现,尽管没有官方干预,但国务院保证他们对汇款自由处置的政令仍然受到严重侵犯。一些干部明显地把“动员”汇款由高级社最后使用,看做是社会主义的一次胜利,而不是汇款政策的一大胜利。

五十年代中期,归侨定居政策是他们应该“返回农村”,最好返回家乡(按籍安置),地方政府承担定居责任。这表明在集体化期间,高级社干部常常忽视归侨的专门技能。干部经常指派归侨做与他们在海外所获资格远不相称的杂活,从而既使集体也使他们丧失了其所能提供的有价值的贡献。可以把诸如此类的情况理解为在受到贫乏教育的农民干部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归侨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同样,它们可能也反映了政府的农村定居政策和乡村职业结构与经济使许多归侨所具有的技能无能为力之间的一种紧张状态。

把侨眷和归侨转变为完全参加和从事生产的高级社成员的努力,集中在促进种种副业活动上。在侨区,由于家庭劳力单薄和土地短缺,有从事多种经营和大量副业的习惯。侨务负责干部鼓励各种副业和种植某些经济作物,以此作为克服国内华侨在高级社内劳力弱和收入下降等问题的一种有希望的办法。这样,副业的增长可能会使侨眷和归侨成为高级社的生产性成员,可能会促进集体内部更合理的劳动分工,也可能会保证至少全部侨眷和归侨的90%增加收入。为了独自从事副业生产,政府允许侨户建立自己的生产队或生产小组。

因此,将国内华侨纳入集体所有制和生产体制的事实,逐步取决于在多种经济指导下发展多种经营,国内华侨的命运也就陷入有关这两个问题的动荡争论中。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都鼓励集体“开辟各种生产途径,发展副业生产和经营多种经济”。各地在寻求相对优势和专门研究家畜饲养与经济作物方面也基本上受到鼓励。但集体化进程与私营商业的转变是相一致的。因此,集体化对遗留的农村私营活动,特别是家庭副业,产生了一种相随的压力。家庭副业的缩小也是政治压力的结果:一些高级社把副业活动批判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一种表现形式,更深层的原因是某些人把集体化的经济目标仅仅解释成增加粮食产量。

集体化“高潮”期间对副业的抨击和对粮食生产的“片面强调”,损害了许多国内华侨的收入,且与把侨眷和归侨纳入集体制的主要战略相抵触。在侨区,整个“高潮”期间副业生产下降了1/3到一半。因此,当公布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在“多种经营”指导下建立“多种经济”时,把家庭副业等同于农村资本主义、以及与这一政治压力相联系的一五计划的粮食要求,就妨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与一般人相比,国内华侨受到更不利的影响。

国内华侨政策的内在弱点

国内华侨政策的统战目标与社会主义改造的阶级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冲突,引起了普遍的不稳和混乱,在负责执行这些矛盾战略的官员中尤其如此。国内华侨政策的执行由三方面负责:党(在统战部指导下)、国家(华侨事务委员会)、和群众组织(归侨协会)。这些组织中的地方归侨协会和地方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双重任务,是保护侨眷和归侨的权益,同时动员他们支持和参加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

华侨政策的制定者把国内华侨当作社会的一个独立群体,这个群体的确定和组成依据他们的共同特征。与此同时,集体化的设计者则依靠突出阶级利益和提倡阶级斗争来吸引农民加入集体事业。村级归侨协会干部,常常报怨在动员归侨和侨眷方面遇到困难,因为协会的“多阶级性”和成员内部同样现实的阶级不平等相矛盾。许多干部对究竟是利用这些差别以提倡阶级意识和阶级斗争,还是维持统一战线利益以努力掩饰阶级差别缺乏信心。

侨务是一个分散的领域。涉及到各部门之间的界线和职责划分等一系列问题和关系。为了克服侨务工作的分散性,侨委按照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会方式组成。就委员会成员来自各部门行政人员而言,委员会机构形式经过了专门设计,以便于在有共同利益的各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问题在于,华侨的特殊利益只有华侨官员最关心;在负责其他机构的官员看来,他们似乎是不重要的和爱管闲事(与国民总数相比,国内华侨人口微不足道)。更重要的是,国内华侨的特殊利益日益违反盛行的政治风向,这一风向接着发展成迅猛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许多非华侨官员由此不愿对华侨特殊利益承担直接的责任。不愿承认侨眷和归侨的特殊需要可能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在这一阶段,“左”比“右”通常更安全。

虽然1956年侨务工作仍然是广东的重要工作,但由于没有维系住官方对广东国内华侨利益的重视,随着合作化“高潮”达到顶点时,侨眷和归侨利益日益遭到淹没。这样,在1956年时,如果把侨眷和归侨特殊利益放在普通农民利益之上的话,高级社里就出现更多的关于磨擦危险的话题。例如,一些报告谈到重视华侨贫农和中农利益超过重视华侨富农利益的必要性。一篇社论尖锐地指出,“照顾”国内华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他们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而不仅仅是“为照顾而照顾”。

最后,国内华侨政策与集体化冲突的混乱状态和矛盾心理,还可从公布的广东农村同一侨区的两种不同的官方记载——一种是合作化文件,另一种是国内华侨政策的执行情况——的差异中得到证明。研究中国农业集体化的西方学者总是把中共中央发行的权威性三册丛书《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看做这一问题的主要文件之一,这是极有道理的。《高潮》各册用田间报告的形式写成,由全国各地区集体化逐步发展的朴实材料组成:遇到的问题,得到的教训,更重要的是,特定的环境如何影响基层运动的性质。因此,在台山、中山和其他侨县的报告中,没有一点关于国内华侨加入高级社所遇到的特殊问题的讨论,这是异常惊人的。这些地区的侨眷和归侨在《高潮》报告中甚至没有提到。但是,如果人们调查这些相同地区的合作化记录时——如1956年全国归侨联合会会议地方代表的报告——就会发现,他们的报告几乎专门阐述了侨眷和归侨的独特困难以及国内华侨的需要和政策与集体化的需要和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两种官方记载所形成的鲜明对比,反映了侨乡地区的特有矛盾。它有力地表明,官方文件压倒了集体化期间如何处理华侨“特殊利益”的混乱状态:是保护他们,抑或简单地不理睬他们?

结论

从国家观点来看,中国的集体化是非常平稳和成功的,在同较早的、流血过多的苏联集体化经验比较时尤其这样。这种相对的全国性胜利被依次归功于从历史的到组织的和战略的一系列因素。

然而,在广东农村侨区,借以引证解释全国集体化成功诸因素中的每一条,都与国内华侨的现实有差距。1949年前,中共在侨区毫无组织基础。而且在建国前的农村经验遗产中,党也毫无应付以侨眷和归侨为主要人口地区的独特的社会和经济复杂性的准备。中共在农村提倡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被认为对农民揭示了自身利益和阶级利益一致的事实。然而在侨区,这种战略直接遇到难以处理的国内华侨“特征”的现实困难:他们依靠国外汇款;缺乏家庭劳力;在华侨人口中老人、妇女和儿童占优势;他们无力和不愿参加农业生产。对侨眷和归侨来说,个人利益没有集中在阶级利益上,而是集中在直接跨越阶级的那些共同“特征”上。这一时期中共同时又试图保护和提倡这些共同“特征”。

本文试图揭示中国在处理最复杂的遗产之一的早期努力中所遇到的困难和混乱的性质,这些遗产也是华南农村最有意义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在侨区社会主义过渡期间,侨眷和归侨是围绕他们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当作用和地位所出现的思想不确定和争论的受害者。侨区社会主义改造有对抗的目标和相互冲突的战略。国内华侨政策的统战目标与集体化的阶级目标和战略的抵触,不仅产生意识形态的争论,而且也产生相当大的混乱和组织困难。地方华侨干部在把侨眷和归侨组成单一的统一战线和在他们内部鼓动阶级意识和阶级斗争的对抗性努力之间摇摆不定。他们不得不拥护国务院关于保证侨眷完全依靠汇款生活和不参加劳动的命令,与此同时,他们又组织农业生产会议使侨眷相信“劳动光荣”。对侨眷和归侨来说,当国家对粮食贸易实行垄断,一夜之间取消了他们过去依赖的私人市场时,他们不得不忍受生活必需品匮乏的滋味。他们发现,加入集体化和汇款被“动员”用于集体的结果,使他们的收入骤跌。当集体化“高潮”对副业活动引起强烈的和不利的反应时,他们站在主要的牺牲者行列。为了适应和参加社会主义农村新秩序,作为一个群体,侨眷和归侨在事实和思想两方面,曾受到歧视和对社会主义改造缺乏准备。

(本文编译自《近代中国》第14卷第3期,塞奇出版有限公司1988年版。作者格伦·D彼得森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

收稿日期:20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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