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研究的意义_行政伦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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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当前,行政伦理仍然是中国行政学理论研究中的一块荒漠,因为公共行政的核心甚至是唯一的行动准则和价值取向被认为是行政效率。围绕这一核心,大家对诸如政府职能、行政组织体制、行政管理手段和政府运作机制等等这些直观的、被认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硬件”以及激励竞争机制这些“软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在这种管理主义的理论取向的背后是关于行政人的“经济人”假设。在肯定这些研究的成果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见不到真正的人的研究。在这种就效率谈效率、“就事论事”的研究中,只有“会说话的工具”、自私自利的滥用公权者或理性的拜物教信徒,只有严格按照利益逻辑行事的政治市场行为主体。很显然,站在这种立场上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包括当前比较时兴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理论(注:“政治—行政二分法”理论也隐含着这种对行政人的不信任。)的支持者,不会对行政人有任何道德伦理方面的期望;道德伦理被视为不确定性的、靠不住的或软弱无力的行动向导。在这里,理性被有意无意地等同于个人私利的计算能力;“理性人”被错误地等同于“经济人”。这种先诉诸人的理性经验,确认理性和理性人的概念生成的合理性,然后通过例举大量的理性自私现象,人们由于各种原因积累的对人性现实的不满情绪,最后达到以偏概全的目的的做法,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对于盲目接受这种观点的人的精神健康以及人类社会道德境界的提高都有极大的危害。迷信这种观念的人将对他人丧失任何真正的信任,饱尝霍布斯所讲的“自然状态”中人的绝望、恐惧与颤栗(注:索伦·克尔凯郭尔在《致死的疾病》、《恐惧和颤栗》(工人出版社1997年版)中对这些心灵感受作过深度哲学的分析。剔除其神学的观点,索伦·克尔凯郭尔的阐释基本上适用此处的批判。);在这种期待下的人将会变得贪婪、凶狠。这是理论对社会的犯罪。值得庆幸的是,这种理论的信徒并不多,人们在审视它时,往往都会想到一些“非理性的例外”。

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要破除这种“经济人”迷信,批判它对“理性人”的歪曲,提出一种新型却又极其古典的行政人规范,即“德性行政人”,力避理论的绝望和现实的衰败。这里所谓的“行政人”在外延上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可以用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文官”、“事务官”、“公务员”来代替,它泛指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但是在内涵上,这一概念却有其特殊所指:它是具有道德主体性的行政人,而非“政治—行政二分法”中工具性地“执行”公务者;它不仅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这一现实,而且认为一定程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职业自主化倾向的结果,也是行政人进行价值选择、承担伦理责任的依据,因此它拒斥严格的控权论观念,但绝不主张权力的滥用。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上,我们非常赞同哈耶克的观点,即“外控与内律只有在为自律而外控而不是运用外控反对自律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因此我们反对上述诸种理论的法制规范主义倾向,反对那种“反对自律的外控——用以代替自律的外控”(注:[英]F·A·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否定那种否定自律的可能性的绝对论。我们认为,行政人是理智的,但不一定是自私的、不一定是“经济人”;相反,理智是一种美德,正是由于理智的存在,为其改过从善、抑恶扬德提供了可能性的根据。

提出德性行政人的概念,并不是想把行政人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而只是想保留一份美好的期望——对于很多现实中的行政人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应当人”——同时也是对现实行政人身上所体现的某些优秀品质的挖掘、肯定与弘扬,为理论工作者更为行政人确立某种令人鼓舞的精神,而不至于滑向绝望的深渊。当然,行政人如同一般人一样,一般人又“同一切生物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需要,而最重要的需要是其生存条件的需要,如食物、住所等。但人又与其它生物不同,人还有精神——认识的、审美的、社会的、政治的——的需要。其中一些需要是迫切的(常常是非常迫切的),每一个都与生存的需要一样,可以自称是最高的……”这种最高的需要就是信仰,断言现代人(包括行政人在内)“失去了信仰几乎是滑稽可笑的”(注:保罗·梯利:《信仰的动力》。转引自[美]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姚新中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行政人的内涵不是仅用“权力媒介”和“金钱媒介”就可以通约得了的。我们应该深入探讨这一社会角色到底对于其承担者意味着什么,带来了什么价值困境,对其伦理知识和能力(注:巴纳德认为,行政人员的首要能力是处理冲突性的伦理规范——法律的,技术的,私人的,专业的组织的规范——的能力;行政职位越高,对行政人正视和恰当处理多重价值冲突的能力的要求就越高。Chester I·Barnard.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8.P272.)提出了什么样的特殊要求等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视野既包括行政个体又包括行政组织,既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又包括政策法律的执行等诸方面的价值选择的正确与错误问题,但是,由于行政伦理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在往往是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的抉择与取舍问题,还由于行政组织的非人格性而伦理问题最终是一个人格的问题,所以行政伦理学的关注焦点应该是个体行政人的德性与实践。自古至今,哲学伦理学关于德性的论述颇多,按照麦金太尔的划分,大致有两大相互对立的流派:一是古典亚里士多德主义德性传统;二是现代的情感主义的德性论。(注: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后者包括各种式样的功利主义、道德相对主义、直觉论以及古典和现代的怀疑论。比如当代所谓的元伦理学。对于行政伦理学来说,其中最有诱惑力的是功利主义。尽管功利主义或其修正版对于行政行为不无指导意义,但是,采用它(们)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南,作为行政伦理学的上位理论,将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注:对此问题容另外行文详细论证。)。前述各式管理主义的伦理学基础就是功利主义的。就某种意义上来讲,功利主义已经演变成一种世界性的制度,即广义上的“资本主义”。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批评是其关于人的本性的观点。批评者指出:

资本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是受欲求在财富、地位和权力上超越他人的动机驱使的。虽然利润动机在过去曾经有过一些创造性的发明,但其基本倾向是使人类的最坏方面得到发展。这正像约翰·贝雷特(John Bennett)所指出的:“利润动机……从道德上讲是要不得的。它使个人腐化堕落,甚至在长远决策中成为诱使人把非常狭隘的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利润动机当然是与竞争和个人主义相联系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中,个人利益至上的结果是使人们首先把他人看作竞争者,看作反对他人的或更有利于自己的手段,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地位、财富和权力。因此,资本主义本质上是对人的社会的、公共的本能的毁坏。除了以某些其它集团为代价来赚取更多的利润外,资本主义对相互合作的工作起不到真正的鼓励作用,对他人的、人类生活的某些方面(即赞美和增进与他人分享、公正地对待他人的欢愉方面)起不到丝毫的鼓励作用。(注:[美]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姚新中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40页。)

针对功利主义的这种消极性特征,不少学者提出了“创造伦理学”,主张建设性地对待人的本性,发挥其潜在的创造性与主动性。(注:可参阅a.[俄]别尔嘉耶夫:《论人的使命》,张百春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二篇第三章。b.弗洛姆:《人性的追求》,上海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四章。)这种伦理学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因而,建设性的行政伦理学的德性论基础只能是亚里士多德主义(注:据我拙识,麦金太尔对古典的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阐释和发展是卓越而富有灵性的,因此,这里所追随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准确地说,是经麦金太尔诠释过的亚里士多德德性论传统。)的。希腊语中的(后来被译为“德性”〈virtue〉)的原初含义是一个功能性的概念,“被用于表达任何一种卓越”。(注: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154页。)譬如,一个快速跑步者展现了他双脚的卓越()(注:《伊利亚特》,20.411。);计时准确是一块好表的卓越();决断英明体现了一个领导者的卓越()……就行政人而言,行政职权的正当而有效的行使就是一种卓越()。之所以说这种德性是一个功能性概念,是因为我们总是通过事物或人“被通常期望发挥的特有功能或具有的特定的目的来界定”该事物或该人。(注: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74页。)由此可知,“行政人”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好行政人”的概念而予以界定,正如“表”这一概念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好表”的概念而加以界定一样。把行政人的德性界定为功能性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从伦理学上破解了“休谟问题”,打通了“事实”与“价值”、“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壁垒。“任何从断言某恰当标准被满足了的前提推出断言‘这是好某某’结论的论证(当这种‘某某’是由功能性概念所表明时),都是从事实前提出发得出评价性结论的正确有效的论证”。(注: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75页。)要否定这种关联,其唯一办法就是否定道德论证中存在功能性的概念;相反,某种道德评价如要受到这种传统的支持,其对象必须是功能性的概念。就我们所讨论的课题而言,无论是何种行政学理论似乎都遵守这样一种共识:行政人是一种职业角色,是具有本质特性和本质目的或功能的人。因此,行政人的道德论证完全合乎亚里士多德传统的道德论证传统(注:其实,“把‘人’用作功能性概念并非亚里士多德的创造……而是有着古老得多的历史”,很早人们就认识到“成为一个人也就是扮演一组角色,其中每一个角色都有其自身的特征和目的:家庭成员、公民、战士、哲学家、上帝的仆人等等”。参见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75页。)。总之,任何有关“行政人”的论断都与“德性行政人”的概念有着不容忽视的关联性;行政伦理学视角下的行政人研究的核心是行政人的德性及其实践和价值选择。

行政人的(德性)“实践”是一个有着特殊涵义的概念;不是任何行政行为都能称为(德性)“实践”的。按照麦金太尔的诠释,实践是指那些在力图达到卓越的标准的行为过程中,实现着这种活动方式的“内在利益”的活动,其结果是,活动本身的过程意义与其目的意义的双重丰富、双重体验,两者密不可分。这一概念有两个关键的要素:其一,什么是行为的内在利益;其二,德性与实践的关系。为了说明实践的内在意义的含义,麦金太尔将人类行为可能的获益分为两种。一是通过行为努力而获得的“外在的偶然性的利益”,譬如权势、地位、金钱、物质报偿等。这种利益既与社会环境机遇有关,又与该特定行为无必然联系,即一般还存在着获取它的其它“手段”。二是内在于实践活动本身的利益,它是其它任何途径都无法取得的。这种利益体验是特殊的,“只有靠那种特定实践的经验才可识别和认识到这些利益,因此,那些缺乏相关经验的人是无能判断这些实践的内在利益的。”(注: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239页。)

至于德性与实践的关联性,简而言之,就在于:“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注: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241页。)譬如,只有当行政人把民主、公正、公平、公开、务实等公共行政精神(public administrative ethos)看作是有内在意义的任何行政实践和卓越行政的标准之必要成分而予以身体力行时,其行政行为才是一种真正的实践;否则,如果两眼只盯着外在的结果,视自己的工作为纯粹的谋生手段——用当前比较时兴的话说叫“为领导打工”或“混碗饭吃”,甚至“为了目的不惜一切手段”,那么,他就被远远地被排除在卓越的标准和实践的内在利益之外的,其对目的的实现,只是一种“获得外在利益的诡计”,最多也只能算是一种机械学意义上的技能。

将行政行为纳入“实践”的框架下,除了要求行政人将美德贯穿行政过程以外,还要求行政人接受卓越的标准的权威性,将之渗透到行政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参照这些标准来界定他与行政实践中的其他人的关系。进入行政实践,就必须接受这种卓越性实践的标准,用它们裁决自己的行为的当与不当,使自己的态度、选择、爱好和情趣服从这些标准。这些标准除了存在于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职业伦理规则之中外,也许更多地蕴涵在人民的良知、宪政理念、民族文化精神、社会文化传统之中。因此,需要行政人用心领会、感知,创造性地运用这些理念标准去进行价值选择。(注:因而,这里既没有相对主义的市场,也非绝对主义的领地。而是规范与创造的辩证,德性与实践的统一。)

对于行政人来说,其价值选择的内在自主性,既是对其理智和良知的肯定,(再多地)也是对其能力与德性的挑战与考验。行政人如果不是更多的话,至少也与一般人一样常常面对着多重价值困境,使其道德生活呈现出一定的“悲剧性与悖论性”(注:[俄]别尔嘉耶夫:《论人使命》,张百春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这种价值选择往往不是在明显的善与恶、上帝与魔鬼之间的选择,恐怕也不是在多种可以序列化的价值之间的“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简单数学活动——像功利主义建议的那样,而首先是指在相互冲突的一个(些)善与另一个(些)善、一种(些)价值与另一种(些)价值之间的选择,譬如对祖国的爱与对近邻的爱,对科学真理的追求与民族利益的需要,个体人格的保持与政治理想的实现,对人民的忠诚与对组织甚至是整个政府的忠诚,对法律的服从与对上级领导的服从等等之间就经常发生冲突。德怀特·沃尔多列举出了行政人的十二种义务:忠于宪法的义务(obligation to constitution);遵守法律的义务(obligation to law);对民族或国家的义务(obligation to nation or country);民主的义务(obligation to democracy);遵守组织—官僚制规则的义务(obligation to profession and professionalism);忠于职守与信守专业精神的义务(obligation to family and freiends);对自我(人格与尊严)的义务(obligation to self);对中势群体的义务(obligation to middel-range collectivities);对公共利益或全民福利的义务(obligation to the publicinterest or general welfare);对全人类或全世界的义务(obligation to humanityor or the world);对宗教或上帝的义务(obligation to religion or God)。(注:Dwight Waldo.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s andpublic administration.In Richard J.Stillman Ⅱ Public Administration:concept and case.Boston,New York:Houghton Mifflin Company,2000.)事实上,正如德怀特·沃尔多自己所说的,行政人的义务远不止这些;而且它们在现实具体中又往往并非完全相容。这就需要行政人恰当地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和内在德性,在具体生活中创造性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时这种选择不得不是残忍的。那么,行政伦理学能为行政人的价值选择做些什么呢?

我们认为行政伦理学研究至少能为此做二件极其重要的事情:一是站在一个较高和相对超脱的立场去辨明行政人所面临的诸种价值困境,如果可能的话,为其具体抉择提供理论上的知识支持与价值认证。这就要求行政伦理学研究,一方面必须关注现实,注意理论的实践性;秉承现实主义态度,克服唯名论和象征主义,反对没有道德体验的程式化、标志性和象征性的礼仪伦理;另一方面又必须要有理论的深度,重在给予启示与指导,而不是企图提供现成的答案。不幸的是,当前中国的行政学研究在这两点上都做得不够好,(注:可参见《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的中国行政科学发展:问题与选择”专栏和1997年的“站在行政实践与理论思维结合的高定位上”专栏的学术反思性文章。)其“概论化”的帽子到现在仍无法摘除。如果行政伦理学研究也染上这种恶习的话(注:不幸的是,已经有学者在对中西行政伦理学积累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又靠“拍脑袋”,一二三四、甲乙丙丁地开起“行政伦理学研究论纲”之“中药铺”来了。),它势必变成政治的口号,变成令人生厌的意识形态宣传或关于行政道德价值的武断。我们主张,在进行行政伦理学理论研究之前,首先应该已有的有关此类问题的直接的和基础性的中西理论文献有比较系统的认知,只有这样,所发言论才可能有理论深度。按照德怀特·沃尔多给我们提供的“航行图”(navigation map),行政伦理学研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对公共行政中伦理问题的演生史进行梳理与认知;二是要用“全学科”的方法研究行政伦理学问题。行政伦理学问题的研究涉及很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既包括直接相关的行政学、政治学,也包括基础性的哲学、伦理学,甚至还包括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宗教神学等等(注:Dwight Waldo.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s andpublic administration.In Richard J.Stillman Ⅱ Public Administration:concept and case.Boston,New York:Houghton Mifflin Company,2000.)。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行政伦理学就是一种行政哲学。因此,行政伦理学研究必然带有浓厚的“哲学化”气息。

行政伦理学研究关涉行政人德性实践的第二件事情是行政道德建设的问题。如果从1940年的费勒—弗雷德里奇(Finer versus Friderich)之争算起,西方学者已就行政伦理建设的他律与自律问题争论了大半个世纪,那么,行政道德的发生机制究竟是什么?行政道德教育能否提高行政人的道德认识?道德认知的提高是否有利于道德评价和道德境界的提高?何种行政道德教育方式更为有效?……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论证与探讨。遵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传统,我们的基本观点是:行政的道德有其内在自主性和感性的一面,但是行政人的理智与良知又为外在行政伦理教育提供了可能性。行政道德的两个方面——“品格德性”(来自习惯性实践)与“理智德性”(通过教育获得的)——是密切关联着的,“因为我们要把我们先天的那些气质变为品格德性,我们就必须按照正确的理性逐渐锻炼那些气质。理智的运用使一种先天气质与那种相应的德性有了根本区别。反之,实践理智的运用也需要品格德性;否则,它从开始就会堕落成为或者仅仅维持一种把手段与目的——但不是真正的善的目的——联系起来的狡诈能力而已。”(注: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194页。)总之,德性是一种以智慧为核心的情理交融之质,行政伦理教育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人的道德认知能力,促使他从偶然成为的行政人发展为一旦认识到其自身基本本性后可能成为的行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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