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范围的界定_转移支付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范围的界定_转移支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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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活动范围的大小,直接制约着政府职能的实现及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界定财政的活动范围。我们认为,财政活动范围取决于政府行为取向和市场运作规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政府的活动范围与活动领域日益广泛。我们将政府在各个领域中所从事的各种活动,统称为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可分为三大类:政治行为、社会公共行为以及市场行为。

政府的政治行为凭借国家的政治强制力而实施。一般地讲,这类行为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的权力机关,诸如,党政机构、立法、执法、检察机关以及军事、国防、安全部门等等。显然,政府实施政治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国家的安全。为此,政府必须支配为实施政治职能所必需耗费的一定量的社会资源。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作为政治权力的行使者并不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但为实施其政治行为又必须占有和支配相应的社会资源,那么政府只有凭借其政治权力,通过强制、无偿的财政分配手段,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资源,从而保证其实施政治行为的物质需要。同时,社会成员,无论是企业或者公民,正是由于政府政治行为的实施,才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这就构成了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经济内容和经济条件。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说,财政作为政府占有和支配社会资源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手段,其活动范围,应紧紧围绕着政府政治行为所涉及的范围而展开,旨在为政府执行其政治职能而实施的政治行为提供必需的物质保证。其分配范围是享受政府提供安全保障的全体社会成员。

政府的社会公共行为,是指政府为促进社会的进步与事业发展而实施的行为。促进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的发展,是政府的又一重要职能。政府社会公共行为的动因在于:(1)公共事业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的共同需要;(2)公共事业的举办,其受益对象是社会某些非特定成员或者是非具体的社会成员;(3)公共事业一般为非盈利性质,资源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往往向高收益产业或部门流动,致使这类事业不能获得合理的资源份额;(4)经济主体不愿提供具有外部经济效益的公用物品,以致于公用物品供不应求;(5)能源开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更具社会效益的事业,需要巨额投资,一般经济主体不愿或根本无能力投资,但这些事业却是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先决条件;(6)失业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群体的存在,社会必须给予其最低的生活费用保障。上述构成了政府社会公共行为的主要活动内容。政府之所以实施上述各种公共行为,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显然,全体社会成员是政府公共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受益对象。鉴于全体社会成员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各阶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和受益能力的差异,形成了财政分配活动内容及活动形式的差异。就组织满足实施社会公共行为所需的财政资金来说,政府可以采取税收、发行公债、借款、建立基金等方式;就安排实施公共行为的支出而言,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拨款、直接投资、贷款及转移支付等手段。

政府的市场行为,可概括为两类:一类是指政府的直接市场行为,即政府根据市场规则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而实施的经济行为。另一类是指政府的间接市场行为,即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运行目标,而实施的对市场的调节行为。

直接市场行为是由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市场主体根据价值规律及市场规则而实施的经济行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绝对重要地位,当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运作,必须按照价值规律以及市场规则进行,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经济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活动,无论国有资产采取何种方式运作(国有企业、股份制或者其它经营形式),均以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为取向,即根据市场规律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的不断增值,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国有资产的运营活动,应当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突出表现,同时也反映着财政为实现这一经济职能所担负的历史重任。政府的间接市场行为是指政府的其它行为活动在经济上的表现形式及对整个市场的调节和影响。政府为实施政治行为和社会公共行为通过财政手段占有社会资源,表现为一部分社会资源的强制分配,而这种分配是以市场其它主体资源占有份额的减少为前提的,这必然影响到被分配对象的行为取向。政府实施政治行为和社会公共行为而进行的政府购买、投资或转移支付活动,无疑形成资源的再配置,社会需求总量的变化以及社会收入构成的新格局,这也必将对市场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发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财政活动是政府行为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就一般政府而言,其政治职能的实现主要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那么,财政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确保政府这一职能的实现而实施的政治行为提供所必需的资源保证。政府的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要求政府必须实施相应的社会公共行为和市场行为,而社会公共行为和市场行为明显带有政府参与市场活动,弥补市场缺陷和实现对市场宏观调节之倾向,那么这就要求财政必须根据政府社会公共行为和经济行为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占有、支配一定量的社会资源,并且使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达到最优化配置,实现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和控制。因此,政府活动范围的界定,首先取决于政府的行为取向及政府活动范围,并且,由于政府行为的行为目的与动因不同,使得财政在占有和支配社会资源的过程中,相应地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和形式。

财政作为实现政府职能的经济手段,其活动范围首先取决于政府行为取向及其活动范围。而财政作为政府行为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其本身是一种分配活动,属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内在因素。因此,财政活动范围,除受政府的行为取向及其活动范围制约外,更重要的是,其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还受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制约。

我们知道,财政分配与其它分配活动的显著区别在于财政分配是强制、无偿的分配活动,政府作为财政分配活动的主体在进行财政分配活动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自觉性,正是由于财政分配的自觉性,使得财政分配成为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事实上,财政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分配活动,最终决定着各市场主体的资源占有份额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资源配置状况。因为,财政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必然导致各经济部门所支配收入份额的增减变化,进而改变对资源的支配份额,使资源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之间达到合理配置。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财政分配毕竟是一种经济活动,是运用价值实现的对收入的再分配。而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市场是经济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那么,研究财政活动范围,就必须将其置入市场经济这一社会经济基本组织形式条件下进行。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与供求规律起着支配作用,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的普遍法则。参与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资源在利益机制驱动下,由低效益部门向高效益部门合理流动,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从而促使社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企业根据市场商品与劳务的供求变化,决定其商品与劳务的产出量,并且,通过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获得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终极目标。上述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可见,市场机制是社会经济的基本调节器,在资源的配置方面具有优先性和基础性。诚然,市场的资源配置及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功能不可否认,但是市场在运作过程中,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甚至会产生许多有害后果,可能导致经济较大波动,而不能自觉地达到宏观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目标。正因为市场经济存在靠市场本身所不能克服的缺陷,这就为政府运用财政这种经济手段参与市场的调节提供了契机和切入点。同时,市场调节失灵而导致市场缺陷和有害后果之处,也正是财政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之所在。

效益与公平是任何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效益和公平方面存在着某些使社会不能满意甚至难以接受的缺点。当效益与公平发生矛盾之时,市场的抉择是:牺牲公平以确保效益。这必然助长了分配不公平的趋势。因为,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借助于市场交换实现的,各市场主体作为国民收入的创造者,能否全部占有其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并不取决于生产者单方面的意愿,而取决于这部分国民收入的实物形式能否全部实现其价值或什么样的价格实现其价值,这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在市场需求总量既定的条件下,市场主体只有通过竞争,以最佳的产品质量,最低的市场价格和最优的经济效益去赢得广泛的消费者,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创造的国民收入,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实现过程,是各市场主体之间的激烈竞争过程,同时也是“优胜劣汰”的自然筛选过程,筛选的结果必然导致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强者由于收入的增加,更加强了其竞争的经济实力,从而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保持其竞争优势,而劣者由于收入的减少,则更加消弱其竞争的经济实力,使其处于竞争的劣势之中。这种由市场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的趋势,靠市场本身不可能消除,而只能使这种不公平差距进一步扩大。而单纯依赖市场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显然是一种非现实的选择。那么,财政作为一种收入分配手段,应义不容辞地将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纳入其调节活动的范围之内。首先,财政可以借助于税收手段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以缩小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当国民收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初次分配,而这种分配格局并不能得到社会满意效果时,财政可以运用税收方式,对那些国民收入超份额获得者课以一定比例的税额,以减少其对国民收入的占有比例和支配份额,从而使收入分配趋于比较公平的状态。其次,转移支付制度可以使受益对象直接收入或间接收入增加,也必然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转移支付的受益对象一般为非具体的社会成员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和事业部门。上述社会成员和部门由于分配的不公平,导致其收入不能维持其生活费用的最低需要,或不能维持企业的发展需要。而财政的转移支付,以补助的方式给予居民或企业一定量的收入,可以满足其必须的支出需要。转移支付的意义在于,政府将其用税收无偿占有的国民收入,无偿地转移给需要补助的居民和企、事业部门,使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由纳税者手中,转移到被补助者手中,从而使纳税者和被补助者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有的份额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资源的最佳配置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这一命题提出的。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当然是如何使稀缺的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使社会经济效益更加优化。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组织形式,这一点勿庸置疑,因为,市场的利益机制,将推动资源向更高效益的部门流动,使之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性:(1)市场机制的“不完全性”。如生产者和消费者缺乏选择产品和机会的情报,使资源转移受到限制;(2)更重要的是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公共货品。上述市场配置资源的局限并不能依赖市场本身加以弥补。那么,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在社会范围内得以最有效的配置呢?这一问题当然必须纳入财政分配活动范围之内去解决。首先,市场的资源配置是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实现的。由于利益机制的存在,资源总是由低效益部门和地区向高效益部门和地区流动。但市场供求规律和价值规律将不断促进利润的平均化,从而促使资源在不同的部门和地区间的重新配置。问题是在市场自发调节过程中,资源的转移必须是某种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供求关系发生质的变化的时候,即某种商品或劳务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以致这种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下跌,使企业利润下降至平均利润水平之下时,生产者才可能被迫缩小其生产规模,资源才从这一部门向其它生产部门转移。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有相当的一部分资源闲置和浪费。这主要是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缺乏市场信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市场的“不完全性”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的有效配置。那么,在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出现失灵的情况下,无疑为财政活动提供了配置资源的广泛活动领域。政府可以运用财政手段,通过政府购买、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决定和影响资源配置的数量和方向。当某种商品或劳务属于国民经济所必需的,但由于其盈利能力较差而不能通过市场获得所需资源时,通过政府购买以扩大这种商品或劳务的需求;或者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优惠的税率以刺激其生产和投资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源流入。相反某种商品或劳务由于需求的增加,导致其产量不断增加而过多地占用社会资源,并即将发生供求变化时,政府可以运用税收手段,以遏制对某种商品或劳务的过旺需求和投资趋势,从而控制资源过分集中于这种商品和劳务的生产部门,最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缺陷还在于不能提供公共货品。公共货品是在消费中不具竞争性的货品。社会的各个成员均能享受相同的利益,因而不具排他性。如行政管理、国防教育、科学、公共卫生、人口计划、公共交通设施、改善环境等等。可见,公共货品的供应由于其不存在市场供求关系,并且无法核算对某一消费者提供的费用,所以不能获得直接的利益或报偿。基于上述原因,市场主体不愿或不能提供这些公共货品,从而导致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当然资源不可能主动向这些公共货品提供部门有效流动。为此,财政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向提供公共货品的部门配置资源的责任。

经济的稳定与持续增长,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在努力实现的宏观经济运行的目标。而经济稳定的主要标志是: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然而市场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经济的较大波动,造成失业或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失业或通货膨胀的背后,存在着市场机制的一个基本命题:供给与需求的总水平不稳定,或不能保持稳定的相互关系。那么,要保持经济的稳定,一个基本前提是保持供给与需求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我们知道,市场供给由两个因素构成,商品的生产数量和商品价格水平,在价格水平既定的条件下,随着需求的不断增加,可以促使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和资源的进一步充分利用。然而,当就业达到充分状态且资源达到最佳配置时,社会需求量的任何增加,都不会促使产量的进一步增加,为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只有通过价格的上升使供给与不断扩大的需求保持一致,这势必导致价格始终处于一个较高水平。那么,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地控制不断上升的需求水平。而财政在社会总需求的形成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财政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对总需求的调节和控制,从而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稳定。首先,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政府购买支出,可抑制或刺激需求,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1)在经济增长过快时,市场繁荣,商品往往供不应求,导致物价上涨,企业利润增加,生产扩张,投资增长。随着对商品需求的继续膨胀,又促使商品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往往潜藏着商品供给超过需求的可能以及靠物价拉升刺激的生产量达到极限的危机,为防止这种危机的发生和抑制过热的经济增长,政府采取紧缩财政政策,减少政府购买支出从而使社会商品的需求总量减少,进而抑制物价的上涨趋势以及投资规模、生产规模等因素的继续增长。(2)在经济低迷时期,市场衰退,商品需求不旺,企业亏损增加,投资减少,生产收缩。当生产规模持续萎缩的过程中,政府为促使经济尽早复苏,可以扩大购买支出总额,以便扩大社会需求总量,从而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其次财政的转移支付措施也可以发挥对需求总量的控制和调节作用。转移支付必然形成居民或企业的收入。对居民而言接受政府的转移支付所增加的收入,最终形成对生活消费品的需求。显然,政府转移支付额的数量,必将影响到消费品需求量。当物价上涨时,财政减少其对居民的转移支付以压缩消费需求,反之则增加转移支付以刺激对消费品的需求,从而实现对需求的调节和控制,以达到稳定经济的宏观目标。同样,对企业的转移支付也可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或遏止经济衰退的目的。再则,政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运用公债手段也可以实现对社会总需求的调节。当社会需求不断增大时,政府可以适度发行公债,以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使即期消费需求转化为延期消费需求,抑制过度的需求膨胀,反之,政府兑付公债,减少公债发行额度以增加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最终实现经济稳定之目标。

总之,市场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调节器。然而市场机制毕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正是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才为财政介入市场的调节提供了契机和客观可能性,并且规定了财政活动的范围。因此,在市场可以有效配置资源的场合,我们应承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性和基础性,而在市场调节失灵的场合,政府则应充分发挥财政的调节作用,从而使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有效配置,使社会公共货品能够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稳定与持续增长的宏观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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